第七十二節 信仰論第一

有關係於聯想者,又有信憑(即信仰)作用。信仰者,竟於感覺之內外及於時間之前後者也。例如食時見肉,而謂我信此肉為豚肉,以其質柔而多脂肪者,此感覺以內之信仰也。又如論死後未來,而謂我信靈魂之不死,信天堂、地獄之必在者,此感覺以外之信仰也。又若由記憶想起過去之事實而信之,或推出將來而信之,此時間前後之信仰也。有名將來信仰之一種為預期意向者,是由自所信仰,而預期可有此之作用也。其作用之說明,讓次講。又有分信仰為單信、複信之二種者。單信者,信憑單純之現象事實;複信者,信憑種種原因事情,相合而起極複雜之現象事實。而又以此單信,有不變化性與變化性之二種。如有因必有果,有生必有死,以其事柄本於必然不變之道理而信之,不變性信仰也;反之,即如明日的晴雨寒暖,易變化者而信之,變化性信仰也。次舉複信之例,天氣晴雨,雖多少複雜之現象,比之於人事社會之現象,猶為單純,社會上之事,不但推量他人之意志思想而置信仰於其上為難,定自己之價值,亦至難也。故自推量其身之價值,而以居如此位置為信憑,猶且由他人之眼視之,有或過於自尊自大,或過於自卑自遜者。要之,信仰作用,由種種之原因而起,決非單純作用,或由習慣,或由聯想,或由感情。由習慣聯想,重以反覆經驗,觀念與觀念之聯合益強,其信仰隨而益堅。又由感情之例,適己之情者,易信仰;不適者,難信仰。次較信仰與知識,二者其範圍不同,由普通所解觀之,例如,有酒器於此,不知其中有酒否,惟以推想斷定之者,信此中有酒,而不可謂知有酒;若窺其中實見有酒,始得謂之知有酒,是其知與信之所以不同也。而推究信仰之為何,不得不認定為思慮知識之根基。何則?一切推理斷定,由信仰而成立也。例如,斷定人者,一種之動物也,自信其如此。又見西洋諸國之富強,而思白色人種者,優等人種也,亦自信其如此。古來哲學上有獨斷、懷疑之二論派,雖為獨斷派偏信仰,懷疑派反信仰,然懷疑派者,畢竟信其所謂懷疑,明也。吾人之思想,必成立於信仰之基礎,可知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