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節 感情及意志

以上智力種類,由其初級感覺,次第進而至於其高等推理,既各摘示作用之大略,對之而有感情及意志,是亦不可不略述其大要。夫智者,以識別思量為其性質;感情者,為苦痛快樂為其狀態;意志者,以行為舉動為其目的。此三者,單稱為智、情、意,是實心理作用之三大種也。而感情者,又分為感覺與情緒之二種:感覺者,智力之一部分,又感情之一部分也。是故感覺有二種之性質,其一,識別事物性質之作用,其二,感起苦樂狀況之作用也。其識別作用,屬智力,其感起作用,屬感情,是其所以跨智、情兩部也。次分感情為單情、複情之二種,若喜怒哀懼,屬單情;若求真理,欲道德,屬複情,複情一為之情操,例如,父母愛子,單情之愛;學者愛真理,複情之愛也。父母之愛,不待智力之發達,自然而有之;真理之愛,非有高等智力者,不能感。以此禽獸猶能愛其子,而不愛真理,不但禽獸,即人間亦有多數不知愛真理者。故單情、複情之別,以心性發達之程度為差。單情漸進,諸作用結合愈複雜,至於由近及遠,由有形及無形,而複情作用始生也。

次意志,亦有單意、複意之二種:應單純之衝力而起者,謂之單意;由複雜之動機而生者,謂之複意。例如,置一果餌於小兒之前,直以手取之,是由果餌之影象,映入心內,而出此衝力。然至大人,見果餌於目前,猶豫遲疑,不敢取之,是不但果餌影象之單純衝力,起於內部,又考出種種事情,而起種種動機。要之,小兒乏克己作用,其衝力單純;大人有克己作用,其衝力複雜。故意志中之克己作用,屬於複意可知。而今若詳論此感情、意志兩作用,非本講目的,故略之。惟舉心理作用中之與說明妖怪有直接關係者,特揭而說明之,即第一意識論,第二注意論,第三習慣論,第四聯想論,第五信仰論,第六恐怖論,第七想像論,第八願望論,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