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節 虛想

再想及構想,皆就其特種之性質,而想見個個之事物,可名之為實想。反之,離其特種而考出普通一般之性質者,謂之虛想。其作用為思考作用。例如見雲而判其黑白,見木而知其大小,屬知覺之作用,至後再現之,屬於實想。若道德、良心、權利、義務,或宇宙、世界、人間、國家,無形無質,而涉於普通一切者,不可由知覺、又不可由實想,不能不由虛想思考之。其他若禽獸之所以為禽獸,草木之所以為草木,亦然。而此思考作用,由實物實想、種種抽象概括而得之,為實想之所發達,分此作用為三種,概念、斷定、推理是也。概念者,虛想作用中最單純者,匯類比較實想,而抽象概括以得之,凡涉於普通一般事物之觀念是也。此概念互結合而為一相聯之思想,名之曰斷定,故斷定為虛想之稍複雜者。此斷定又互結合而生推理,是論理之所以有演繹推理、歸納推理之二種。以上之說明,亦讓於心理學(心理摘要虛想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