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節 事實考定法

由是不得不就因果之應用,而促世人之注意,即論理學所謂歸納法是也。其法有五種:曰契合法,差異法,合同法,殘餘法,共變法。例如,於此有欲考之一現象,其所顯在二次以上,其時皆有同一之事情,則其事情,即該現象之原因,是契合法也。然世人論妖怪之原因者,僅於一二回之經驗,見一現象與一事情之前後續起,直以甲為乙之原因或結果。或於二回以上之經驗,見其二三回顯同一之結果,而有一二生反對之結果者,直以其間有因果必然之關係。如以天變與人事間有因果之關係,是學術界之所不許也。今宜於數回經驗,不見同一因果之現象者,不可徑以甲為乙之因或果。次差異法者,於甲際起而於乙際不起之現象,其事情,於甲、乙兩際,異者惟一,而其他皆同,於是斷其一事情之異,為甲際特起之現象之原因。次合同法者,合併契合法與差異法之謂。次殘餘法者,有甲事情與乙現象,由甲之中除去其所知之原因,而考定其所餘者,為乙現象中之原因。次共變法者,於甲與乙之中,增甲而乙亦增,減甲而乙亦減。考定其互有因果之關係,其詳宜講究歸納論理學。今本此法則,而定下之條項,望今後遭遇妖怪之人自試之也。

第一項 若人自實見妖怪(例如幽靈)時,不可以自己之感覺為定,隨其時地而多使虛心平氣之人實視之,必其各人所見者果一致,而後判定妖怪之真偽。

第二項 若人際會奇異之變象(例如天變)時,不以一回而定,俟數回經驗,以考定其現象與他事實(例如國家之變亂之間),果有必然不變之關係否?而後以一現象為他之事實之原因。

第三項 若人由一原因(例如神符)而得不思議之結果(例如病癒),試以由他之原因(例如代神符以全與之無關係者),而招同一之結果否?而後考定原因、結果之關係。

第四項 若於一時代(古代),由甲原因(例如殺害)、直來乙結果(例如神罰若祟),於他之時代(近世),更不由甲原因來乙結果者,必詳其何故,前後相違如此耶?而後考定原因、結果之關係。

第五項 若於一地方,由甲原因(例如狐狸),來乙結果(例如狐惑、狐憑之類),於他地方,不由同一之原因而來其結果,尋究其何故不同耶?而後論定其關係。

第六項 若眾人數回試同一之事(例如卜筮),其多數雖得所要之結果(例如預定與事實之符合),而少數得反之之結果,考究其何故不一致耶?而後論定為原因、結果。

由此等注意,且虛心平氣以察之,而後所得妖怪,必為真正之妖怪。雖然,猶不可不於此存疑。何哉?自己一人所考定為確實者,或他人試之而發見不確實;或今日斷定為真正之妖怪,後日更考究之而發見其誤。故妖怪之考定,要不任自己之專斷,而考證於各科之學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