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战略支撑与保障

3.5.1 制定“国家未来城市发展战略”,前瞻性地布局新一代智能共享汽车系统工程

从智能时代下未来人类城市和社会生活全面重构的战略视角,进行前瞻性思考和综合研究。当未来智慧城市和智能交通成为一种生态、智能共享汽车成为一种服务时,从国家层面统筹推动交通出行宏观和中观的布局与管理,将智能共享汽车系统工程的发展确立为国家战略。落实《面向2035年智慧城市的智能共享汽车系统工程总体战略》,确定智能汽车、智能交通、智慧城市、管理平台及法规/标准体系等协调一致的发展规划与战略目标,成立由相关政府部门组成的智能共享汽车工程联合工作组;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部省联动;做好统筹分工,形成发展合力;明确相关的发展路线,制订行动计划,有序推进工程落地。

3.5.2 制定相关政策、标准与法规,为研发基于自动驾驶技术的新一代城市智能共享汽车创造条件

1)构筑智能共享出行产业链融合协同的国家标准与法规保障体系

在车辆方面,加快解决自动驾驶汽车上路行驶的合法性、法律事故责任界定、机器人驾驶伦理等问题。统一适用于共享出行的智能汽车标准、评价体系,为智能共享汽车加快商业化提供标准与法规支撑。

在交通方面,建立并完善智能交通云平台标准、智能交通基础设施标准以及智能交通协同管控标准,为智能共享出行的区域应用示范和运营提供标准与法规支撑。

在智慧城市基础设施方面,建立并完善面向智慧城市的智慧交通评价指标体系、城市出行数字化标准等。

在共性关键技术方面,完善相关关键技术的标准与法规体系,主要包括信息安全、专用通信网、高精度地图及定位、数据标准、人工智能及其算法评价等。构建智能车辆、智能交通、智慧城市基础设施相协同的智能共享出行产业链融合协同的政策保障体系。

2)创新支持智能共享汽车商业化发展的政策环境

国家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应确保政策法规体系的战略性、全面性和系统性。强化政策组合,形成政策协同性,充分发挥组合效应,最终形成目标一致、相互支撑、凝聚合力的政策法规组合和运行体系。在市场准入方面,研究出台相关政策,鼓励企业合理化定制、开放式设计、研发先进智能共享车型,并以安全、高效、绿色等指标进行有效引导。

在商业运营层面,建立运营准入机制与考核指标体系,总体上确保智能共享车辆投放总量的供需平衡,对符合标准的车型提供路权优惠、交通资源倾斜等实质性支持。例如,鼓励地方政府为智能共享汽车提供临时停靠场地、充电设施等便利及优惠措施。在使用便利性、降低成本方面,进一步鼓励用户选择共享汽车出行,提高单车利用率,推动智能共享汽车商业模式进入良性循环。例如,可采用基于大数据的UBI(Usage-based Insurance)保险,对智能共享汽车的违章、事故处理、车辆监管等形成简化流程和规范。

3)建立智能共享汽车协同监管体系

建设智能共享汽车使用、车辆准入、服务运维三位一体的智能共享汽车系统工程监管体系,具体如下:

(1)将智能共享汽车的使用及管理与国家用户信用体系建设相关联,规范智能共享汽车的文明使用。

(2)建立智能共享汽车产品研发、测试、准入监管体系,做到开发测试有标准、政府监管有依据、数据信息可溯源。

(3)建立智能共享汽车运行监管平台,打通用户、车辆、交通、城市数据,对智能共享汽车运营企业及运营车辆进行有效监管,确保运营安全,严防市场风险。

3.5.3 建设城市智能共享出行“设施链”,推进新一代城市自动驾驶智能共享汽车应用示范

建设城市智能共享出行“设施链”,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和应用示范,具体如下:

1)协同推进智能共享汽车系统工程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

基于政府的合理规划、前瞻性布局、行业企业多方参与的原则,协同推进支撑智能共享汽车运营的道路交通、信息通信、智慧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统筹推进城市智慧道路和智慧路网建设,搭建5G车载专用通信网络、城市高精度地图与高精度定位服务系统;建设国家级智能汽车与智能交通协同云平台,搭建以企业为主体的一体化智能出行平台,并积极推动各类交通工具在一体化平台上的互联互通。同时,推进新能源充电基础设施、能源互联网、智能停车场的建设,为智能共享汽车的运行提供智慧、互联的基础设施及条件。

2)统筹规划,积极推进智能共享出行应用示范

从国家层面统筹规划,以开放创新为原则,在国家智能汽车、智能交通、智慧城市、智慧能源协同战略的基础上,总体规划智能共享出行示范区建设,有效分类,避免因重复建设而造成资源浪费。例如,部分地区可形成区域合力:构建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一体化智能共享出行应用示范区。率先在有条件的重点城市,鼓励开展智能共享出行与城市一体化交通出行相结合的应用示范项目,推动其商业化应用。选择重点地区,推进智能共享汽车率先示范试点。逐步扩展应用示范的场景和规模,积累数据和经验,提升企业运营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