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普遍意义上的法
- 论法的精神
- (法)查理·路易·孟德斯鸠
- 3823字
- 2020-12-09 16:52:42
第一节 法和各类存在之间的关联
法从最普遍的意义上说,就是起源于事物天性的必然关联。从这个角度说,所有存在都有各自的法。上帝[13]有自己的法,物质世界有自己的法,仙人有自己的法,野兽有自己的法,人类也有自己的法。
有人表示,是盲目的必然性造就了我们在世界上看到的所有事物,这太荒诞了,有什么能比说智慧的存在也是从盲目的必然性中诞生的更荒诞?
可见有一种初元理性,法既是初元理性跟各类存在间的关联,也是各类存在间的彼此关联。
上帝创造并庇护着宇宙,跟宇宙存在关联,而上帝创造宇宙和庇护宇宙,根据的都是相同的法。他以这些规则为做事的依据,因为他了解它们;他了解它们,因为它们都是他制定的;他制定它们,因为它们关系到他的智慧与能力。
物质运动构成的没有智慧的世界一直都存在,我们已经看到了。据此可知,世界必然存在固定不变的运动法则。若我们能幻想出另外一个世界,那这个世界若不想灭亡,就应该也存在固定不变的规律。
所以,创造世界表面上看来很随意,实际上却如无神论者宣扬的永恒宿命论一样,包含一些固定不变的法则。失去了法则,世界也就不再存在了,因此,说造物主治理世界时可不借助这些法则的言论是很荒诞的。
这些法则是种固定关联。两个彼此独立运动的物体间的一切运动,都因质量和速度的关系而得到增加、减少、失去,差别表示同一,变化表示固定。
非同一般的智能存在既有自己创造的规则,也有不是由自己创造的规则。他们在智能存在出现之前已经有了存在的可能,他们相互间可能有一些关联,所以可能存在一些法律。一些裁定对错的关系,可能在法律制定之前就已存在了。言之凿凿地表示公正与不公正的区分出现于规定以及禁止部分行为的人为法之后,就相当于说一切半径在圆画出来之前都是不等长的。
因此务必要承认,公正的关系在被人为法确定之前,就已经存在了。举个例子,如果人类社会已经存在了,那就应该遵从人类社会的法律;从另外一种智能存在那里得到恩惠的智能存在,应该对前者心存感激。如果一种智能存在是被另外一种智能存在创造出来的,那这种天生的从属关系就该一直维持下去。伤害了另外一种智能存在的智能存在,也应遭受相同的伤害。诸如此类。
然而,智能世界的治理却跟物质世界有着巨大的差距。因为尽管智能世界也存在一些法则,由于自身的天性而无法改变,但智能世界并未像物质世界一样,一直坚持这些法则。之所以会这样,是因为在天性的限定下,非同一般的智能存在不可避免会犯错,并且他们大多会在天性的驱使下,一直固执己见,因此他们不会一直遵从他们的初元法则和自己制定的法律。
野兽是被普遍的运动法则限制,还是被特殊的动因限制,我们并不清楚。不管是哪一种,野兽跟上帝的关联都不会亲密过物质世界的其他事物。对它们而言,感情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是有用的:在它们的彼此关联中,在它们跟其他特殊存在的关联中,或在对待它们自身之时。
它们借着欲望的诱惑,保留了自身的特殊存在和物种。它们因相同的感情连为一体,因此拥有自然法则,但它们并没有人为法,因为它们之间的关联跟认知无关。但它们不会始终如一地遵从自然法则,更遵从自然法则的反倒是那些不存在知识、感情的植物。
我们拥有的无可比拟的优越性,野兽却一点都没有,但野兽也有一些优越性,是我们没有的。我们的期待,它们一点都没有,但我们的恐慌,它们同样没有;我们会死,它们也一样,可它们死时却对死亡一无所知;它们之中的大部分都比我们更擅长保存自身,在情欲方面也比我们克制。
人作为物质存在,跟其他物质一样被固定的法则限制。人作为智能存在,不停地破坏上帝制定的法则。人原本应该克制自身,照管自身,但跟所有高级智能存在一样,人也存在局限性,会受困于无知,或是犯错,将原本很少的知识变得更少,并且人作为具有丰富情感的创造物,时常会有各种欲望。这种存在可能在任意时间、任意地点忘记自己是由谁创造的,为刺激他们回想起来,上帝会利用宗教法规。这种存在可以在任意时间遗忘自己的身份,为提醒他们,哲学家会利用道德规范。降临到世间后,他们要在社会中生活,鉴于他们可能忘记其他人,为让他们履行自身义务,立法者会利用政治法与公民法。
第二节 自然法
自然法在这一切法则与规则出现之前就存在了;由于自然法唯一的源头是我们的存在本质,因此称其为自然法。要对自然法有更好的认知,一定要兼顾社会构成前的人。自然法便是社会构成前人们接纳的法。若排列时以重要性而非顺序为依据,那第一项自然法就是给我们输入造物主的观念,同时让我们心生向往。在自然状态中,人有认知的能力,但知识储备极少。很明显,人一开始的思想绝对不是思辨意识。最初,人想到的是保存自身,之后才去思考自己来自哪里。所以最开始人感觉到的是自身的弱小,所以胆怯至极。若要用事实证明这点,可用丛林里的野蛮人[14]。他们会被一切事物吓得哆嗦,会被一切声响吓得落荒而逃。
所有人在这种情况下都会觉得自己比不上别人,几乎感受不到人人平等。因此没有人会费尽心机相互攻击,和平便成了自然法的第一项内容。
霍布斯说掌控彼此是人类最开始产生的欲望,这是没有依据的。掌控他人及压倒他人的想法是其他很多思想的附属,远非单一思想,因此,说其是人类最开始产生的思想是不成立的。
霍布斯问:“若人不是从一出生就进入了战争状态,那他们一直要从头武装到脚,一直要锁门,是出于什么原因?”可霍布斯忘记了,人是在社会构成后才找到彼此进攻、保护自身的原因,他让社会构成前的人做了社会构成后的事。
在感受到自身的弱小时,人会产生需求。所以自然法还有一项,便是想办法吃饱饭。
在前文中,我曾提到恐惧会让人逃走,可在意识到所有人都心存恐惧后,反倒会迅速拉近彼此的距离。更何况,动物在同类靠近自己时,会感受到快乐,这也会让彼此的距离更接近。所以自然法的第三项内容就是两性对彼此的迎合。
人在最开始得到感情之余,又逐渐得到了知识,因此具备了其他动物不具备的第二种关联,获得了一种新的结合原因;于是有了自然法的第四项内容,即在社会中共同生活的欲望。
第三节 人为法
在社会中生活的人,不会再感受到自身的弱小,人人平等不成立了,于是开始交战。
各个社会都认为自身拥有很强大的力量,因此不同的国家便开始交战。各个社会中的各个人也都开始认为自身有很强大的力量,因此处心积虑想从社会中谋利,所以不同的人也开始交战。
人和人之间的法律,就在这两种战争状态的推动下问世了。地球这么大,其中的居民势必要分成不同的民族,各民族之间便诞生了一种名为万民法的法律。各民族在同一个社会中生活,维持该社会是理所应当的,所以治理者与被治理者之间便诞生了一种名为政治法的法律。而所有公民之间也存在法律,即公民法。
万民法要以以下原则为基础,是顺理成章的:和平年代,所有国家都应竭尽所能为自身谋利;战争年代,所有国家都应竭尽所能降低破坏,不过也不要因此损害自身真正的利益。
战争以胜利为目的,胜利以征服为目的,征服以保存自身为目的。该项原则和之前那项原则,都应作为构成万民法的一切法律源头。
无论哪个国家都存在万民法,连杀死并吃掉俘虏的易洛魁人也不例外。他们外派使臣,并迎接别国使臣,对战争法、和平法都很了解,但他们的万民法的基础名实不符,因此产生了这种糟糕的状况。
各个社会在与自身相关的万民法以外,还存在政治法。社会要存在,一定要有政府。哥拉韦纳曾说:“各类单独的力量共同汇聚成了人们口中的政治国家。”的确如此。
整个社会的力量能够集中到一个或几个人身上。曾经有人表示,在自然界已确定父权的前提下,最契合自然的做法自然是由一个人独立执政。但这点根本不能在父权的实际案例中得到证明。因为若父权能被理解成一个人独立执政,那父亲去世后,由众兄弟继承权力,或是众兄弟去世后,由众堂兄弟或是表兄弟继承权力,那就跟几个人共同执政差不多了。多个家族的联合,在政治权力中不可或缺。
不如说以下政体才是最契合自然的:最契合一个民族本性的,是专门为该民族设立的政体。
若意志无法相互交融,便不能联合起众多单独的力量。哥拉韦纳又表示,人们口中的公民国家,便是意志的交融。
通常说来,由于法是地球上一切民族的治理者,因此法是人类理性。各个国家的政治法与公民法,都仅仅是人类理性在各种具体场合中的实际运用。应该根据特定国家的具体状况,制定这些法律;只有在极少见的巧合中,一个国家才能适用另外一个国家的法律。
各类法律应契合已经建立或是准备建立的政体性质与原则,构成该政体的政治法和维持该政体的公民法都包含其中。
另外,法律还应兼顾国家的物质条件,气候的酷寒、炎热、温和,土地质量,地理位置,领土范围,农民、猎人、牧民等人民的生活方式等。而基本政治体制能承受的自由度,居民的宗教信仰、喜好、财产、人口数量、贸易、习俗等,同样是法律需要兼顾的。除此之外,各类法律还应相互关联,兼顾自身的源头与立法者的目标,还有作为法律建立基础的各类事物的秩序。审察法律时,一定要从这一切的角度出发。
在这部书中,我准备做的就是这些。我会逐一对这些关系进行审察,我谈及的法的精神,便是由这些关系构成的。
由于我要讨论的是法的精神,而在法和各类事物可能产生的关系中,都存在法的精神,因此我并没有切分政治法与公民法。这迫使我少去兼顾这些法的自然顺序,更多地去遵从这些关系和事物的顺序。
我会先就法和各类政体的性质与原则的关系进行审察;会竭尽所能,正确了解这种原则,因为其对法的影响非常大。在我理清原则的头绪后,各类法会马上从各自的源头中涌出来。之后我会再去阐述其他相对具体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