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现象日趋严重。从地区生产总值来看,1990年东部地区各省的地区生产总值为834.8亿元,中、西部省份的地区生产总值分别为608.8亿元和301.4亿元;到2017年,东部省份的地区生产总值已是中、西部省份的1.7倍和3.1倍。从人均生产总值来看,这一差距同样明显,1990年东部地区人均GDP分别为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的1.3倍和1.5倍,而到了2017年,东部地区的人均GDP已经是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的1.6和1.8倍。

导致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的因素很多,其中一个被广泛提及却尚未充分证明的因素是地区间契约环境的差异。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一种有影响力的观点认为,中国一贯缺乏有效的契约机制(Xu,2011)。但是最近的一些研究有力地证明,在传统中国,不同地区之间契约环境存在巨大差异(Élan,2004)。Zelin(2004)通过对清代以及民国时期的经济和法律制度,特别是与契约和财产紧密相关领域的研究,发现契约在早期近代中国的部分地区,如长江三角洲、四川自贡的经济生活中、特别是各种日常人际关系与交易构建中所发挥的极为重要的作用。这说明,传统中国的历史地理环境使得某些地区内生了良好的契约制度。那么,是什么历史地理环境内生了传统中国的契约制度呢?哪些地区的契约环境较好,哪些地区较差?这一契约环境的地区差异对今天的经济绩效存在怎样的影响?本书即将探讨这些问题。

我国的契约制度仍然处于发展阶段。市场经济制度是典型的契约制度,以市场经济制度为基础的社会则是典型的契约型社会。而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在逐步发展完善过程中(许成钢,2008; Xu,2011)。而回溯中国过去几千年的发展史,历史地理因素决定的传统、文化等非正式制度可能有着更强的解释能力。应注意到,很多文献都强调非正式制度的重要性(Ostrom,2005; Alesina and Fuchs-Schündeln,2007; Olson,2008; Tabellini,2010; Alesina et al.,2013; Becker et al.,2016)。具体到我国各地区的契约环境,本书提出了两个典型的历史地理因素,这两个因素影响了当前中国各地区的契约环境:姓氏结构与土地集中。这可以帮助我们认识当前契约环境地区间差异的历史起源。

契约经济学理论认为,一地区契约环境差,契约的违背成本低,会使得契约被撕毁的风险升高,造成签约成本的浪费,使得交易费用上升,影响企业绩效(Grossman&Hart, 1986; Hart&Moore,1990; Tirole,1999)。近年来,关于在中国契约环境与企业绩效的研究也越来越多,越来越多的学者发现,外部契约环境的改善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绩效水平(陈国庆等,2011;杨畅等,2014;甄红线等,2015;Escribarno&Guasch,2005; Snejina&Doren,2013)。

但是,契约环境与企业经济绩效的经验研究存在明显的内生性问题。一方面,契约环境与企业经济绩效之间存在互为因果问题(causality):契约环境较好的地区,企业交易成本较低,企业绩效表现会更好,而企业绩效改善,会使得企业更有能力去扩大生产规模,促进交易成本的降低;另一方面,契约环境与企业经济绩效也存在遗漏变量问题(omitted variable):可能存在一个或几个不可观测的因素导致了一地区既有良好的契约环境,又有更好的企业运营状况。因此,本书侧重于探究契约环境的历史起源,并在契约环境对经济发展的实证案例中利用契约环境的历史起源作为当前中国各地区契约环境的工具变量,可以很好地解决上述内生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