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正当性的基本范式

对于自古以来的正当性的基本范式,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比如说,梅奎尔认为正当性有着主观正当性与客观正当性的区别,他认为韦伯的正当性理念就属于主观正当性的范畴,因为韦伯的正当性是建立在民众对于政治权力具有正当性的信念上的,信念显然是一个主观之物;而客观正当性范式则是一种认为权力的正当性的获得在于它要符合某些客观的规范或标准的正当性,比如认为权力正当性的获得在于符合某种柏拉图式的理念或符合基督教上帝的意志等,理念或神意是一种外在的、客观的标准。[1]还有的学者,比如法隆(Richard H.Fallon),则将正当性分为法学、社会学、伦理学范式的正当性。法学范式的正当性认为正当与否的标准在于是否符合法律规范,准确地说,是否符合实证法意义上的法律规范,而不能指向符合自然法、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等宽泛意义上的规范性标准,这种正当性,其实就是一种合法性;社会学范式的正当性,其实是一种韦伯意义上的正当性,对韦伯而言,正当性来源于公民对政治权力的相信与接受,虽然这种相信和接受可能基于完全不同的理由,但是社会学范式的正当性真正关注和要测量的就是这种相信与接受本身;伦理学范式的正当性(又称道德哲学范式的正当性)认为政治权力正当性的获得在于它要符合某种特定的道德原则或道德标准,一种统治或权力哪怕拥有广泛的支持(相信或接受),或者是合乎法律的,都是不足够的,如果得不到道德上的证明,就仍然是非正当的。[2]也有一些国内学者,比如周贇,认为正当性有义务性正当性范式与权利性正当性范式,前者以人的义务为出发点来论证(政治权力、法律、行动)正当性的来源,后者以人的权利为出发点来论证(政治权力、法律、行动)正当性的来源。[3]不过,在这些林林总总、不无道理的说法中,哈贝马斯的见解可能是最为深刻的,哈贝马斯指出,自古以来的法正当性范式,主要有规范性正当性范式和经验性正当性范式两种,规范性正当性范式,他称之为规范性正当性理论,该理论主要关注政治秩序应当合乎价值规范,而不在意这种政治秩序是否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同;经验性正当性范式,他称之为经验性正当性理论,主要关注的是政治秩序是否获得社会公众的有效认同,而不在乎认同的价值所向。

1.规范性正当性范式。根据哈贝马斯的考察,规范性正当性范式是政治哲学史上关于正当性的主导性范式,它由苏格拉底、柏拉图等为代表的政治哲学传统所倡导,一直绵延不息,从不缺乏拥趸。[4]概而言之,规范性正当性范式是以政治权力是否符合某种外在的、形而上学的、规范性的标准来衡量政治权力是否具有正当性的理论范式。该范式认为,政治权力只有符合它所主张的那种外在形而上学规范性标准时,它才是正当的,否则,这种政治权力就会失去其正当性,变成纯粹暴力的统治,人人得而起来推翻之。所以,这种正当性范式以价值判断为前提,强调政治权力的正当性存在于它对形而上学规范性标准的符合之中,并据此确定自己对于特定政治权力的支持或反对的立场。这种正当性范式理论的复杂性与多样性体现在,对于政治权力所要符合的形而上学规范性标准,各人看法各异:有人主张政治权力应符合某种特定的道德观念;有人主张政治权力应符合特定的正义观念;有人主张政治权力应符合特定的善的观念;有人主张政治权力应符合特定的功用观念[5]……在政治哲学的历史长河中,这类形而上学规范性标准被一提再提,多不胜数。但是,话又说回来,这些风格各异的理论派别之间的共同之处在于,它们都坚持认为,政治权力的正当性就存在于它被这些形而上学规范性标准的证成之中。

规范性正当性范式所主张的正当性,其实就是一种证成性,不管其内部的理论流派风格是多么迥异,它们都殊途同归于用一种外在的形而上学规范性标准来证成政治权力的正当性。相比后来的经验性正当性范式而言,规范性正当性范式并不依赖,或主要不依赖于人民对政治权力的同意或认可,在规范性正当性范式看来,一个政治系统,即使通过某种途径(比如通过洗脑)获得了人民的同意或认可,但是,只要它不符合特定的形而上学规范性标准,它就是不正当的。相反,一个政治系统,即使没有获得人民的实际同意,但是却可能因为符合这种特定的形而上学规范性标准而被正当化,比如说在一个政治系统里,人民因为暗弱无能,或者被野心家蛊惑煽动而没有对该政治系统表示支持,但是该政治系统却可能因为符合某种高尚的道德而获得正当性。当然,理想的情况是,政治权力获得了特定的形而上学规范性标准的证成,这种证成也获得了人民的理解与认可,因而收获了人民的实际同意。

2.经验性正当性范式。经验性正当性范式是以韦伯、麦基弗等为代表的社会学解释传统所提出的。[6]经验性正当性范式认为政治正当性存在于人民对统治的信念中,即当人民相信某种统治(domination)是正当的时候,该种统治便是正当的。[7]经验性正当性范式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第一,这种正当性仅仅依赖于人民的信念,对统治者而言,人民认为你是正当的,你就具有正当性,人民不认为你是正当的,你就不具有正当性。所以,此种正当性,说白了在于人民对统治有一种主观上的认同,所以,它是一种相信的正当性(belief in legitimacy)。

第二,此种正当性范式与规范性正当性范式的分野所在,后者认为正当性的获取主要、甚至完全不取决于人民的同意,而是要看这种权力的取得和行使是否符合自然、理念、神意等外在的正义或道德标准,而经验性的正当性范式则认为正当性的获取完全不取决于是否符合某种或某些特定的正义或道德标准,而唯一的标准就是人民是否相信它是正当的。

第三,此种正当性范式认为政治正当性在于人民对政治权力正当性的相信,然而,人民不会无缘无故地相信一种统治而不相信另一种统治,也就是说,这些相信背后可能是出于不同的理由的考量,比如说,有些相信是出于对传统统治方式的尊重(传统型正当统治);有些相信是出于对政治领袖个人魅力的信服(克里斯玛型正当统治);有些相信是出于对理性化法律的接受(“法律―理性”型正当统治);有些相信是因为人民对治理业绩的认同(比如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业绩);有些相信是因为统治者对人民进行持续地洗脑或宣传……这些原因是没有办法穷尽的,很多时候也是杂糅在一起的。但是对韦伯类型的经验性正当性范式来说,这些原因可能是并不重要的,对经验性正当性范式来说,真正重要的就是人民对权力具有相信这一信念本身。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韦伯式的经验性正当性范式其实是以一种观察者的视角来看待权力正当性的获得的。这种正当性范式将政治权力正当性与政治秩序的稳定性(stability)联系在一起,认为凡是一种能够稳定存在并持续的政治统治必定都具有某种正当性,从这个意义上说,正当性构成了社会稳定性的前提条件[8],所以,我们也可以从社会稳定的现状中,推导出它具有正当性来,甚至可以倒推出它的正当性所依赖的理由来。

值得注意的是,韦伯式的经验性正当性范式在现代政治学中取得了主导性的地位,政治学者、社会学者诸如李普塞特(Seymour Martin Lipset)、阿尔蒙德(Gabriel A.Almond)、塔尔科特·帕森斯(Talcott Parsons)、戴维·伊斯顿(David Easton)等人都是这种正当性范式的信徒,甚至不乏有人将韦伯式的经验性正当性范式当作正当性的唯一形态,一提到正当性,就想到怎么依赖GDP等绩效来获得人民认同,甚至依靠洗脑来获得人民认同,因此,这种正当性范式也遭到了大卫·比彻姆(David Beetham)[9]、罗伯特·格拉弗斯坦(Robert Grafstein)[10]等人的强烈批评。

3.程序性正当性范式。哈贝马斯在对古往今来的正当性范式进行了总结之后,认为既往的两种正当性范式——规范性正当性范式与经验性正当性范式——都存在着重大的缺陷,就规范性正当性范式而言,它要求正当性必须被建立在一些特定的正义或道德原则之上,比如柏拉图的正义原则或基督教的道德原则之上。对此,哈贝马斯站在现代社会后形而上学的立场上认为,这些永恒的正义基础和标准是一种没有根基、没有经验支持的形而上学的标准,是“是站不住脚的”。[11]而且,将正当性建立在一些绝对的正义或道德原则之上,这一主张在现代多元社会逐渐变得不合情理,因为多元社会,正如罗尔斯所深刻意识到的,必须容忍各种价值观念、正义和道德原则同时并存,对此我们不能简单地指责别人的价值观念是错误的而主张自己是唯一正确的,多元社会默认任何一种价值观念、正义和道德原则都可能是错的,并不存在唯一正确或确定正确的价值观念、正义和道德原则,既然在多元社会,价值观念、正义和道德原则本身是否正确都无法确定,又怎么能要求政治权力必须符合某种特定的正义或道德原则呢?所以,规范性正当性范式与我们所处的时代有点格格不入了。而对于经验性正当性范式而言,它适应了多元社会的需要,不再要求正当性必须建立在某些特定的正义或道德原则之上,只是主张正当性存在于人民的相信之中,而对于人民为何相信并没有提出一种规范性的要求,可以说对正当性问题采取了一种价值中立的科学立场,具有规范性正当性范式所没有的优点,更与时代特质契合。但是,在哈贝马斯看来,经验性正当性范式完全放弃了对实质性道德与正义的诉求,认为正当性仅仅取决于人民的相信,对相信的理由在所不问,这样一来,诚如前面所述,一种通过洗脑,或者通过破坏式经济发展而获得人民相信的统治权力也将毫无疑问地具有正当性,这显然也是不合理的。基于此,哈贝马斯提出了自己的第三种正当性概念,他称之为“重建性的正当性概念”[12]。这种重建性的正当性实际上是一种同时包容规范性正当性与经验性正当性的范式,他如此定义重建性的正当性:“正当性意味着,对于某种主张被认可为是正确和公正的政治秩序来说,存在着一些好的根据;一个具有正当性的秩序是值得被认可的。正当性就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值得性(worthiness)。这个定义一方面强调了正当性是一种可争辩的有效性主张;同时又强调了某种统治秩序的稳定性依赖于它在事实上的被承认。”[13]这种正当性范式之所以是规范的,是因为它强调了政治秩序的“值得性”,即它建立在一些可欲的价值标准之上,同时,这种正当性范式又“强调了某种统治秩序的稳定性依赖于它在事实上的被承认”,即经验层面的接受或遵从。

然而,哈贝马斯是怎么把似乎相互矛盾的规范标准和经验标准结合起来的呢?对此,哈贝马斯展示了他最有创造力的一面,他提出了一种建立在理想商谈理论基础上的程序主义理论来解决这个问题,所以他的重建性的正当性范式可以被合适地称为是一种程序主义的正当性范式。简要而言,一方面,这种建立在理想商谈理论基础上的程序主义理论要求人民在一种理想的话语情境中进行商谈,以获得对统治权力的一种共识性认同,由于认同是真实发生的,所以它具有经验的一面;另一方面,他所设定的商谈条件也是非常理想化的,可以保证人民的认同不会基于一些错误的原因,比如洗脑、煽动而获得,所以,此种共识兼具有真理的性质。

[1] J.G.Merquior, Rousseau and Weber: Two Studies in the Theory of Legitimacy, Routledge & kegan Parl, 1980, pp.4-6.

[2] Richard H.Fallon, Legitimacy and the Constitution, Harvard Law Review, Vol.118, 2005, pp.1795-1796.

[3] 周贇:《西方法哲学主题思想史论:一种系列剧式的叙述》,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11—145页。

[4] 〔德〕尤尔根·哈贝马斯:《重建历史唯物主义》,郭官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87—293页;〔德〕尤尔根·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张博树译,重庆出版社1989年版,第206—211页。

[5] 〔德〕尤尔根·哈贝马斯:《重建历史唯物主义》,郭官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89页。

[6] 〔德〕尤尔根·哈贝马斯:《重建历史唯物主义》,郭官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87—293页;〔德〕尤尔根·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张博树译,重庆出版社1989年版,第206—211页。

[7] Max Weber, Economy and Society, ed.G.Roth and C.Wittich,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78, pp.212-214.

[8] 周保松:《稳定性与正当性》,载《开放时代》2008年第6期。

[9] David Beetham, Max Weber and the Theory of Modern Polities, Policy Press, 1985, pp.8-9.

[10] See Robert Grafstein, The Failure of Weber's Conception of Legitimacy: Its Cause and Implications, Journal of Politics, Vol.43, 1981.

[11] 参见〔德〕尤尔根·哈贝马斯:《重建历史唯物主义》,郭官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93页。

[12] Jürgen Habermas, Communication and the Evolution of Society, translated by Thomas McCarthy, Beacon Press, 1979, p.95.

[13] Ibid., p.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