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正当性的问题域
自中世纪开始,legitimacy一词的用法与权力(power)的实践变得息息相关,它被用于对权力进行正当化(justifying)。这一点也尤其见于中世纪晚期,这主要是因为,在中世纪晚期,伴随着封建主义向绝对主义国家的转变,早期的那种直接治理或简单治理的模式崩溃了,帝国统治代替了直接民主(广场民主)或僭主独裁,帝国统治依靠指派各级官僚进行治理,各级官僚作为皇帝或教皇的代理人,他们的权威也要被正当化,这就刺激了对权力有效性的分析,也就是对权力正当性(legitimacy)的分析。一开始,对下级官僚权力或权威的说明似乎也与依照法律授权有关,但是此后,对于权力或权威的说明似乎直指最高权力,legitimacy即意味着一种统治权的资格(quality of the title to rulership)。[1]
比如说,在中世纪,唯名论者,奥康姆的威廉立基于自己的自然法理论,认为统治的正当性在于同意,实际上,如前所述,中世纪主流的思想认为legitimacy是合于习俗的意思,而习俗在中世纪,也差不多与人民同意可以画等号,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奥康姆的威廉将正当性与同意联系起来,似乎也不需要进行多少思维跳跃。在差不多与威廉同时代,帕多瓦的马希利乌斯也提出统治的正当性,不仅在于神的意志,也存在于人民的同意之中。接下来,库萨的尼古拉斯也用人民的同意来说明教会与国家的正当性。
在随后的几个世纪,正当性成了一种显学,格劳秀斯(Hugo Grotius,1583—1645年)、霍布斯、普芬道夫(Baron Samuel von Pufendorf,1632—1694年)、洛克(John Locke,1632—1704年)、孟德斯鸠(Montesquieu,1689—1755年)、卢梭等人都致力于说明现代国家政治权力的有效性问题,并提出了各种五花八门的学说,这些学说有的依然沿袭中世纪用人民同意来说明权力正当性的路径,有些则接引更加古老的自然法学说或道德学说,以此来论证权力的正当性。而到了现代,对政治权力正当性的探讨更是成了一门横跨哲学、伦理学、政治学、社会学、法学等学科的显学。
从对legitimacy概念流变的历史梳理中可以看出,legitimacy一词的主题,主要集中于政治权力。尤其是在中世纪中晚期,legitimacy被锚定在对于政治权力有效性的说明或证成上,legitimacy一词,差不多可以与valid of power划等号。就这个意义而言,当哈贝马斯指出,正当性主要适用于讨论政治权力,他是完全正确的,哈贝马斯甚至认为,“只有在谈到政治制度时,我们才能谈正当性。”[2]法国学者让-马克·夸克(Jean-Marc Coicaud)也说:“正当性这一观念首先并且特别地涉及统治权利。正当性即是对政治权利的承认。”[3]正是因为正当性一直与“政治权力的有效性”相关,它是一个说明现代政治权力的资格的词语,所以,赵心树甚至直接将legitimacy 或legitimate翻译为“有资格”[4]。韦伯被认为是对正当性“作出集中、系统阐述的第一人”[5]。他同样把正当性限于对政治权力的说明上,韦伯认为,正当性是政治统治的稳定性的内在要求,政治正当性在于人民对政治权力的接受,不过,这种接受却可能出自各不相同的理由和动机,韦伯以此划分了三种类型的正当性统治:传统型的正当统治,指统治的正当性在于世代相沿的传统,政治权力主要基于“历久弥新的规则与权力谱系的神圣性而声称具有正当性和得到人民的信任”[6];克里斯玛型的正当统治,指统治的正当性在于领袖的个人魅力,或者说,政治权力的正当性存在于“对特定个人的神性、英雄性、典范性,以及对经由他所启示的或直接由他所创立的规范秩序的信任和忠诚”[7]之中;法理型的正当统治,指统治的正当性在于一套理性化的法律,即根据法律来统治,人民因为对法律的忠诚而对政治统治保持忠诚,所以,它是一种“非人格化”的统治。法理型统治的最纯粹的类型,是那种依赖官僚体制的行政管理班子进行的统治。[8]
虽然历史上的正当性,其问题域主要集中于政治权力领域,但是在现代社会,正当性的问题域却呈现不断扩大化的趋势,正当性也被越来越多的学科所关注,正如让-马克·夸克所言:“正当性问题,虽然是政治中的核心问题,但却并非为某一学科的专有物。哲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学、政治人类学也同样将正当性作为其优先研究对象。”[9]有学者在总结之后认为,在现代社会,正当性概念的主题和论域主要有两大类对象:一类是宏大对象,比如法律、政府、统治的正当性;一类是具体而微的对象,比如决策、行动、措施的正当性。该学者指出,在具体微观的对象上使用正当性概念并不是正当性的本来意旨,正当性的对象主要应集中于社会秩序的根本性制度安排。[10]这一看法与我们的观点一致,我们认为,在现代社会,政治权力、法律构成了正当性的核心主题。[11]
[1] J.G.Merquior, Rousseau and Weber: Two Studies in the Theory of Legitimacy, Routledge & kegan Parl, 1980, p.2.
[2] 〔德〕尤尔根·哈贝马斯:《重建历史唯物主义》,郭官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63页。
[3] 〔法〕让-马克·夸克:《合法性与政治》,佟心平、王远飞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第10页。
[4] 赵心树:《选举的困境——民选制度及宪政改革批判》,四川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75页。
[5] 刘杨:《法律正当性观念的转变》,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9页。
[6] Max Weber, Economy and Society, ed.G.Roth and C.Wittich,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78, p.225.
[7] Ibid., p.214.
[8] Max Weber, Economy and Society, ed.G.Roth and C.Wittich,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78, p.219.
[9] 〔法〕让-马克·夸克:《合法性与政治》,佟心平、王远飞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第10页。
[10] 刘杨:《法律正当性观念的转变》,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0—11页。
[11] 周濂先生亦认为法正当性是现代正当性的核心问题,参见周濂:《现代政治的正当性基础》,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