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危险废物法律问题研究
- 尤明青
- 2960字
- 2021-04-01 15:12:27
第二节
危险废物管理的可持续发展理念
理念是比基本原则更为抽象、更为基础的指导思想。法律的基本理念是实现公平和正义。在不同的部门法以及部门法的不同的子领域,对于公平、正义存在不同的判断标准,在很大程度上即是因为为公平、正义提供判断标准的基本指导思想不同。可持续发展理念,即为在环境法领域中为形成公平、正义的基本判断定下基调的指导思想,体现了环境法的基本价值追求。
一、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提出
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是人类社会在经历了不可持续的发展、在经历了限制发展的思潮之后,兼顾环境保护和人类发展的新理念。
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是一对矛盾,但是在人类社会的很长时间内,这一矛盾并不突出,不是社会关注的主要问题。在工业革命之前,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虽然也向自然界索取和排放物质和能量,但是人类活动对自然界的影响整体上处于环境自我修复能力范围之内,没有引发大范围的、严重的环境问题。工业革命以及此后的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迅速提升了人类利用和改造自然的能力,人类对自然的影响逐渐超出了环境的自我调节能力,并导致环境问题。环境问题首先在经济发达的国家局部出现,后来逐渐扩散到全球范围。环境问题的种类、规模、烈度和长期影响,引发人们对不可持续的生产、生活方式的反思。
限制发展理论是人类反思不可持续的生产、生活方式的一个结果。限制发展理论提出,人类社会应当限制经济社会的发展以便减少人类活动对自然界的影响,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限制发展理论的极端形式就是零的增长理论。罗马俱乐部于1972年发表的研究报告《增长的极限》[1],就是主张零的增长的代表性著作。该书以石油等自然资源的有限供给能力为出发点,预言经济增长不可能无限持续下去,预测世界性灾难即将来临,并设计了“零增长”的对策性方案。该书在全世界挑起了一场持续至今的讨论。限制发展的理论看到人类活动与自然之间的紧张关系,提出人类应当主动限制自身的发展,维护环境的完整性,具有合理性。该书引发了人们的内省,激发了全球范围的讨论,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但是,零的增长理论对于广大欠发达国家关注不够,可能损害贫困人口的利益,导致不正义问题。
由联合国组织的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是人类反思人与环境关系、寻求解决之途的一次重要会议。虽然对于人类与环境之间存在的紧张关系达成了共识,但是发达国家和欠发达国家对于问题的成因和解决的路径存在较大的分歧。该次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虽然在形式是显示了共识的存在,但是宣言的各项内容之间存在深层次的冲突。
为了进一步凝聚共识,并为1992年里约环境发展大会作准备,联合国秘书长于1983年12月授权组织了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orld Commission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WCED),挪威前首相布伦特兰夫人被任命为该委员会的主席,因此,该委员会又被称为布伦特兰委员会,委员会成员来自多个国家。该委员会的职责是撰写并提交一份报告,系统研究人类面临的重大经济、社会和环境问题。该委员会提交了题为《我们共同的未来》(Our Common Future)[2]的研究报告,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二、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定义
《我们共同的未来》在多处提及可持续发展,而且在不同地方使用该词时所表达的含义也并不完全一致。该报告第二章的开篇部分提出,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未来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其中包括两个重要的概念:“需要”的概念,尤其是世界上贫困人民的基本需要,应将此放在特别优先的地位来考虑;“限制”的概念,技术状况和社会组织对环境满足眼前和将来需要的能力施加的限制。[3]该表述被认为是可持续发展的权威定义,得到广泛接受。
三、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内涵
布伦特兰委员会对可持续发展所做的定义本身即是委员会内部来自不同国家的组成人员以及他们所代表的不同国家、不同文化、不同发展观之间互相妥协的产物。该定义本身就包含诸多不确定性,比如何为当代人的需要、何为未来人的需要、何为满足未来人需要的能力、满足的程度,等等。这使该定义充满歧义,同时也正因为可以作出不同的理解才被各国共同接受。
综合分析,有关可持续发展的含义,主要有如下观点。第一,环境保护论,认为可持续发展的本质是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即生态系统的永久发展,环境保护是可持续发展的核心问题。第二,经济核心论,认为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经济发展,即追求经济发展的净利益最大化、产品最大化、福利最大化。第三,三位一体论,认为可持续发展是自然—经济—社会复合系统的整体发展,是生态可持续发展、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协调统一。第四,全面发展的人本论,认为可持续发展归根到底是人的全面发展,可持续发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增进人类的利益,既满足当代人的利益,也满足未来人的利益。[4]
比较分析,以人为本的三位一体理论较为全面地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含义。从该定义的用语可以看出,可持续发展是以人为本的,包括当代人和未来人,泛指人类总体。该定义包含需要和限制两个方面的核心内容。人类需要,特别是穷人的基本需要,应当被置于压倒性的地位。限制,主要是指环境限度,是指当代人在满足自己需要时,不应超出环境的限度以至于危害未来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可持续发展包括经济、社会和环境三个方面,缺一不可。为了实现三者的协调统一,需要反思和改变经济社会发展方式,实现经济社会的转型,并转变社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观念。
四、可持续发展理念在相关立法中的体现
我国《环境保护法》已经将可持续发展作为立法目的,在第1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该条列举的各项立法目的之间存在递进关系:直接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实质目的是保障公众健康;最终目的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以可持续发展作为立法目的,是以生态文明作为新型文明形态,实现环境保护法立法目的二元论的调和。[5]
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条规定:“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从该条可以看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也是以可持续发展为最终立法目的。危险废物由于其危险性,要求社会更加重视其对人类和环境构成的高等级风险和长期风险。在根据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安排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时,对于其他的可控、可逆的环境风险,可以为了满足当代人的基本需求,适当地予以平衡。但是由于危险废物的风险级别高,所导致的危害有可能是不可控的、不可逆转的,因此往往没有平衡的余地。这就要求在危险废物管理中,在落实可持续发展理念时,更加关注环境方面,适当减少对经济发展需求的考虑,坚决保障生态安全,以便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协调。
[1] 〔美〕德内拉·梅多斯、乔根·兰德斯、丹尼斯·梅多斯:《增长的极限》,李涛、王智勇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13年版。
[2] 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我们共同的未来》,王之佳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该报告又称为《布伦特兰报告》。
[3] 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我们共同的未来》,王之佳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54页。
[4] 吕忠梅、高利红、余耀军:《环境资源法学》,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9页。
[5] 吕忠梅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释义》,中国计划出版社2014年版,第28—2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