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企业用工法律制度
- 高民权
- 2686字
- 2021-08-20 17:49:00
第四节 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规则要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理解与适用】
一、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的履行,即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各自义务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这要求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应当遵守全面履行原则,既要全面履行法定条款规定的义务,也要全面履行协商条款约定的义务,具体而言,劳动者一方应按照法律与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保质保量地完成劳动任务;用人单位一方则应全面按照法律和合同规定,向劳动者提供法律保护条件、劳动条件及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等。此外,由于劳动合同的特殊性,劳动合同的履行还要遵循实际履行原则,即双方当事人都必须亲自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能由第三人代替履行。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劳动合同履行的一些特殊情形:
1.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也就是说,在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原有的劳动合同的效力不受此影响而继续有效。
2.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劳动合同中内容不明确的条款,应依法确定其具体内容之后再予以履行。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已经订立的合同条款达成修改或补充协议的法律行为。一般而言,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全面地履行劳动合同,不得随意更改,但由于一些情况的变化导致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时,法律允许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变更合同。当然,劳动合同的变更仅限于劳动合同内容上的变更,而不可能是合同主体的变更。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也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的变更同劳动合同的订立一样,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提出变更要求的一方须提前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取得其同意。变更合同的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同意后,应形成书面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并按原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办理手续后,方为生效。变更合同的协议在未生效之前,原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依法变更生效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以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为准。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1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劳动合同的变更将会被认定为有效。
【风险提示】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2.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3.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相关案例】
乔某某与重庆西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2012年9月1日,乔某某与重庆西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共电车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工作岗位为驾驶员。2012年9月7日,公共电车公司向乔某某收取了初招驾驶员实习安全承诺金2000元,并出具收据。2013年8月,公共电车公司吸收合并重庆第二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及重庆潇洒酒店有限公司,改制重组后更名为西部公交公司。2015年9月1日,乔某某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乔某某与西部公交公司又续签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容与前一份合同一致。2018年2月28日,西部公交公司向乔某某出具了一份《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当日,双方劳动合同解除。2018年3月22日,乔某某向重庆市渝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西部公交公司退还非法收取的初招驾驶员实习安全承诺金2000元。该仲裁委于2018年4月2日出具编号为2018—450号《证明》,证明本案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2条第1款所规定情形。乔某某乃以本案请求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受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的调整。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本案中,公共电车公司于2012年9月7日收取原告初招驾驶员实习安全承诺金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应予退还。因公共电车公司合并重庆第二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及重庆潇洒酒店有限公司,改制重组后更名为本案被告,故被告应当承担退还原告初招驾驶员实习安全承诺金2000元。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节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