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融犯罪风险高发场域的社会治理路径研究
- 李娜
- 3188字
- 2021-03-25 22:18:11
第二节
我国金融场域新常态简析
经过几十年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积累,我国已经步入金融大国行列,金融的活力保障了国民经济的运行效率。我国目前的货币发行数量、融资规模等都已超过年生产总值,其中金融机构融资规模为173.67万亿元,是目前我国国内生产总值的两倍,还有50多万亿元是社会融资。经济社会领域的“新常态”无疑也包含了金融场域的新趋向。我们对金融场域的新常态的认知,简单来说就是我国金融体量在不断膨胀的同时,金融体能却面临着更深层次的问题。
一、金融体量方面
普通民众能够感受到的是近年来金融业务品种和金融服务类型不断增多,除了传统型的银行、保险、证券服务机构之外,各种所有制形式、各种名目的新金融体横空出世,例如P2P互联网贷款、私募资产管理等。在银行领域,受科技驱动影响,过去银行大力投资建设的电话银行业务、网上银行业务等金融科技已不敌移动金融业务。手机银行已经成为金融机构柜面业务之外很多用户的选择,第三方支付业务也分享了很大的市场份额,银行正在主动或者被动的与一些科技公司合作。而另一部分庞大的科技公司则积极申请创办新型的非实体性银行——互联网银行,例如阿里巴巴集团申办的网商银行。银行通过金融大数据授信系统进行信用管理,接入企业财务综合服务系统来了解客户的需求,管理客户的资金流。这一时期,还兴起了不少互联网信贷平台(P2P)类公司。这类P2P公司利用各种商业网站广告和社交网络渗透,通过低投资门槛、高回报承诺、灵活营销方式和低贷款条件与银行类金融机构开展竞争,在利用新一代互联网信息科技上占了一定先机。在保险行业,通过网络销售保险已经有较大规模,投保人选择保险条款、在线支付保费、线上报案、远程审核理赔、在线划转保险金已经成为各家保险公司的标准流程。保险公司推出的投资型、回报型险种在计算预期收益、确定投资渠道比例时也已运用科技手段。保监会已经向部分公司颁发了互联网保险业务许可证,同意保险公司自建网络平台,通过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终端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在证券领域,较早实现了经纪业务的电子委托、无纸化交易,证券交易所和专业证券公司建立了线上投资理财平台,帮助客户进行资产管理。随着金融科技在数据分析、量化投资方面的改进,互联网财富管理将会更具规模。而证券上市推荐、企业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也更加智能化。
在金融行业中出现了新的创业方式。传统金融供给框架中资金(存款)与金融产品是扩大金融规模、获得利益回报的两大法宝。各类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类金融机构竞争的就是业务规模,通过利差机制和业务批量来冲销风险,客户是围绕金融机构运转的。而在新经济、新金融环境下,金融信息、金融服务创新、金融风险管理成为金融业发展壮大的三驾马车。金融机构必须根据金融信息和客户需求而创新业务,不能再一味追求体量。金融业的加速服务业化使平均营利水平下降,再强大的金融机构也难以吸收坏账损失,必须比以往更加谨慎。此外,受到科技和生活方式的影响,金融创新成为金融行业内的热门话题,甚至盖过了传统金融的锋芒。
二、金融体能方面
在我国金融业规模迅速增长、面貌日新月异的同时,一些令人不安的金融警报信号也相继响起。
首先,最常见的是债务风险。一些产业部门的逾期贷款、企业债券违约数额增加。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经济增长速度,放任地方融资平台发生风险。房地产贷款、消费贷款、理财投资等领域已经直接处于较高的风险级别。一些金融机构大力推广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贷款、委托贷款产品,然后又将资金投入房地产市场、证券市场等较高风险行业。当前,金融场域的这些矛盾还发生了异化倾向。在负债方面,现在一些企业债务负担越重越押宝于融资,政策和市场环境还在允许它们融资,最终造成信用透支。还有些企业和个人在不具备信用条件的情况下融资,所融资的对象是那些资本有富余、但承受风险能力并不富余的民间金融资产持有者,由此酿成了民间集资纠纷。在这当中,有诸多的泛金融机构进行中介撮合,比如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P2P网贷平台等。它们充分利用了宏观货币金融政策的宽松制造出各个领域的金融热点,例如房贷热、理财产品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热、互联网借贷热等,共同推高了我国整个金融场域的资产负债规模。在金融链条上的其他主体——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地方政府等的道德风险时隐时现。前述银行通过发售理财产品充盈贷款资金池,然后再违规给房地产、基建等高风险领域贷款。保险公司和银行营业网点合作,在未向储户充分告知信息的情况下,以“狸猫换太子”的手法销售银保合作产品。一些地方政府组建的融资平台超能力、超规格找银行和信托投资公司融资,有些项目进展周期和营利时点长达十几年至几十年,地方政府和银行都打着同样的“算盘”,就是“新官难断旧案”。
其次,是我国金融场域累积的矛盾和风险源。例如长期存在的民间财富无处投资、安全投资渠道少等问题。又比如对跃进式的金融创新,金融行政管理不清晰、不及时的问题。我国传统金融法律制定时间较早,修订次数不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于1995年首次颁布,2003年修订过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于1995年颁布,2003年进行第一次修订,2015年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出台,2005年第一次修订,2014年第二次修订(不含少量内容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出台,2009年第一次修订,2015年第二次修订(不含修正)。我国也没有专门制定金融电子、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法律条例,在有些新型金融科技领域存在着法律空白和监管权限不明确的现象。我国出现的互联网借贷中介平台(P2P)理论上应当受到市场监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双重管理,但目前是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登记为主,在当地政府金融办公室或金融监管局办理的只是备案手续,日常监管主要是工商部门。我国目前在网上销售保险的机构有100多家,多数没有互联网业务或中介业务许可。还有一些公司借助互联网概念推出的云联网保险业务也还没有具体的行政规范。我国出台的第三方移动支付的许可证(俗称支付牌照)是授权第三方机构代收客户资金,然后再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交割的资格。支付宝、银联、财付通、拉卡拉、快钱等科技性公司推出的产品均获得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应用,连后来卷入金融犯罪的深圳钱宝网、上海畅购卡公司等也一并获批。金融场域的新旧矛盾和风险肇源叠加起来所酿成的风险更加可怕。
再次,是金融机构的“大”和“强”、“新”和“久”的矛盾关系。金融发展中往往面临制度硬约束和行为多元化的矛盾。计划经济体制下金融和财政区分不明显,银行国有化、政府保底化的体制对现在的金融机构还有一定的影响。一些金融从业者还没有充分认识到金融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对金融机构经营中存在的风险反应迟钝,还有不法分子趁着金融体系不健全实施灰色金融业务和伪装性金融业务,使得比较稳健的经济形势下的金融风险隐患不断增加。金融创新的健康发展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例如互联网小额金融贷款曾经被视为一种金融创新,也被一些研究者认为是普惠金融的缩影,我国国内专门从事互联网贷款的机构已经增长到六七千家,但经营情况差异非常大,有些公司已经关闭或失联,还有一定比例的公司基本上承揽不到投资者,正在经营中的公司坏账问题也比较突出,部分公司的实际控制者和管理者有侵占、挪用资金的行为。
最后,是肆虐的金融犯罪活动。金融犯罪本质上是由急迫性、高破坏性的金融风险所引发,而且有其独有的产生和爆发场域。前述这些现实金融风险或金融风险隐患,如果是金融违法人员主观有意而为或者因为金融从业者、监管者的忽视风险的思想和举动被违法犯罪分子抓到机会,就能发生犯罪质变。金融犯罪反过来又会直接影响或间接促发区域性、行业性更大的金融风险,使更多的金融体系受害。当前,特定地域中的一些金融及相关行业以及一些特定的群体已经成为金融犯罪多发、高发的场域。对这类场域的分布情况、分化影响、危害结果等方面有必要展开专门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