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经济法上的法律关系
1.4.1 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含义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众所周知,人是一种社会性的动物,人与人之间会形成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而这些社会关系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冲突,这就需要运用各种工具去调整。法律是其中一个重要的调节器,当用法律这一工具去调整冲突着的社会关系时,法律关系就产生了。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部门法的划分依据就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其背后也就是特定的社会关系。我们对法律现象的研究通常是放在特定的法律关系当中进行的,因此法律关系是法学研究和法律教学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环节。法律关系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法律关系是法学理论的研究核心,也是法学体系构建的惯常主线。多少年来,也有个别学者试图以别样的思路、主线、核心来安排法学的体系,但均未获得成功。这一事实,足以说明以“法律关系为核心”的体系来划分法的部门的合理性和生命力。
(2)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学各研究要素的运行核心。在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经济法律规范、经济法律事实、经济法律关系和经济法律责任五要素中,经济法律关系处于核心位置,其他四要素均以此为核心进行运转。其中,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经济法律规范和经济法律事实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发展和变化的条件,经济法律责任是经济法律关系的重要保障。
2.法律关系的特征
(1)法律关系是依法形成的社会关系。任何一个或一种法律关系都是以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的。如果没有某种法律规范的存在,就不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因为正是法律规范规定了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关系的客体等要素以及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等。同时也正因为法律规范的性质和内容不同,才有了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等。民法学界关于法律关系的研究走在其他法律关系的前列,也可以说其他法律关系的研究是建立在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之上的,法学概论中对法律关系的解释大多基于民事法律关系展开。
(2)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凡是法律关系都是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并且表现为相关性和对称性。相关性表现为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双方相互依存、缺一不可,只有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是不存在的。现实生活中不排除法律关系中的一方可能并不是一眼就可以发现的现象,比如某人被流浪狗咬伤,如何判断当中的法律关系就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在流浪狗和被咬的人之间并不会形成法律关系,我们需要寻找对流浪狗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对称性表现为法律关系主体有基本相同或可以制衡的权利和义务能力,这一点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至为明显,比如在合同关系中,一方当事人的权利通常就是另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反之亦然。人与自然之间既缺乏相关性,也缺乏对称性,因此在人与自然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除非在自然力量之后存在人为因素,果真如此则依然还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3)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形成的,法律规范体现强烈的国家色彩,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同时,法律关系以特定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强调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这是法律区别于道德、习惯、宗教等社会关系的主要特征。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劳动和生活过程中逐渐形成并世代承袭的行为模式,无所谓权利和义务之分。道德是按照一定的价值概念形成的,通常体现为义务,并且依靠社会舆论、个人内心信念执行,不具有像法律那样的强制力。宗教与道德相似,以义务为内容,缺乏强制力。
3.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关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民法的研究同样起着基础性的作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主体、内容和客体。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民事法律关系是发生在人与人之间的经过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没有民事主体就不能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可以说,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首要要素。这里的“人”应该做广泛的理解,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不具有自然生命,却具有法律生命的法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在某些场合下,还包括以民事主体身份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国家。
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自然人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自然人是相对于法人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而言的,在法人制度确立前,人就单指自然人,但在法人制度确立后,法律已赋予一定的社会组织以人格,在此情形下,民法上所称的人就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亦即包括所有民事主体。自然人与公民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自然人是个私法概念,主要在私法领域使用;公民是个公法概念,主要在公法领域使用。自然人的外延大于公民,所有基于出生的人都是自然人,而公民则仅指具有某国国籍的自然人。因此,公民只是自然人中的一部分。
法人是相对自然人而言的一类民事主体。在现代社会,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除自然人外,还有以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组织,这些团体或组织可分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36条的规定,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必须履行的民事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在法律上的反映。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简单地说,民事权利就是权利主体对实施还是不实施一定行为的选择权。民事权利是一个十分庞杂的体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最基础的分类标准是看权利是否有财产属性。根据财产属性标准,民事权利可以分为财产权、人身权和综合性权利。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综合性权利顾名思义就是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两者特征,主要是知识产权、继承权以及社员权(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权,合作社的社员权)等。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要,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义务的根本特征在于其约束性,即为满足权利人的需要义务人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民事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就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义务的范围是由权利限定的,超过权利人权利限定的范围,义务人没有必为某种行为的义务。某个民事主体的民事义务就是另一个相对应的民事主体的权利,因此民事义务的分类及其内容可以从民事权利中得到反映。民法是权利法,所以民法中强调民事权利,较少研究民事义务。
没有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法律关系就失去了存在的目的。而且,民事主体是否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也是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相区别的依据,因此,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意义在于,如果没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就无所依托。按照通说,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类。
①物。物是能满足人的需要,能够被人支配或控制的物质实体或自然力。民法上的物虽具有物理属性,但与物理学意义上的物不同,要求有可支配性、存在性和效用性。物在民法中具有重要意义,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与物有密切联系,有的以物为客体,如所有权、担保物权等,有的虽以行为为客体,但仍以物为利益体现,如交付物的买卖合同。
②行为。作为客体的行为特指能满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通常也称给付。行为主要是债这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因为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只能就自己的利益请求债务人为给付,如交付物、完成工作,而不能对债务人的物或其他财产直接加以支配。
③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指的是知识产品,也就是指人们运用智力创造的、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的成果。智力成果是人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包括文学、艺术、科技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以及商标等。知识产权保护的不是智力成果的载体,而是载体上的信息,载体本身属物权保护对象。
④人身利益。人身利益是指通过人格和身份体现出来的利益。人身利益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尊严、荣誉、身份等。人身利益虽然与主体人身不能分离,但并非主体本身,而只是能够满足主体人身需求的客观事物,因此它是人身权关系的客体。
1.4.2 经济法律关系
1.经济法律关系的含义
经济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规定和调整而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其重要特征是法律关系主体具有平等地位。经济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有很大的不同,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调整经济管理、经济运行和经济协作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重要特征是法律关系主体常常有国家的身影,而国家具有民事主体所不具有的影响力和强制力。
2.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1)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没有经济法律规范的具体规定,经济法律关系不能产生,其内容也无法实现。如前所述,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国家占据重要地位,国家是经济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主体之一。
(2)经济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律关系的核心,法律确认某一法律关系的目的也是依靠确认权利义务来实现的。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也是权利义务关系,所不同的是,它是一种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市场主体和国家为参与对象,以市场经济健康、平稳运行为目标。
(3)经济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关系。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是所有法律关系的共同特征,就经济法律关系而言,一方面国家运用强制力对经济法主体的经济权利实施保护,以使其法律权利能够真正得以实现;另一方面国家运用强制力对经济主体的经济义务施加压力,以使其法律义务能够真正得以履行。
3.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因此其构成要素同样是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方面。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与者。享受经济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当事人在许多情况下既享受经济权利又承担经济义务。从总体上讲,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一样,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平等,在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方面没有差别,因此无需再予以区分,但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不是如此,因此有必要再予以细分。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可以分为两大类,其一是经济活动主体,其二是经济管理和经济监督主体。
经济管理和经济监督主体。经济管理和经济监督主体是指担负对经济进行管理、运行和协调的国家机关。国家机关是指行使国家职能的各种机关的通称,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等。其中,国家权力机关主要作为经济决策主体出现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国家行政机关,特别是具有经济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主要作为经济管理主体出现在经济法律关系中,根据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性质、职能、任务等,承担组织、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的职能。在经济法上,经济管理和经济监督的国家机关是最为重要的法律主体,通常以独立的法人身份出现,独立行使管理和监督权力,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
经济活动主体。经济活动主体是指以市场主体身份参与市场活动的各种主体,主要是企业,也可以是其他非企业性质的组织。企业可以采取法人形式,如公司;也可采用非法人的形式,如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在我国则还有不属于企业的个体工商户这一特殊形式,个体工商户应该属于自然人形式。除了营利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之外,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甚至是国家,它们如果参与了市场活动,也可称为市场活动主体。在某些情况下,国家机关或国家作为整体也可以作为经济活动主体参加到经济法律关系当中,例如,国家对外签订政府贷款或担保合同,对内对外发行政府债券,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股东投资设立企业等。
(2)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或者权力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或者职责。权利和义务是针对经济活动主体而言的,权力和职责是针对经济管理和经济监督主体而言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的基本范畴,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同样是经济法律的基本范畴。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更多反映的是经济活动主体以平等主体的身份参与生产经营和市场交易的内容,更多表现了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属性。经济权力和经济职责更多反映的是经济管理和监督主体以国家机关的身份并代表国家管理和监督市场活动主体的内容,更多表现了行政权力和行政职责的属性。
①经济权利。经济权利是经济活动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它具体包括:经济活动中的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享有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权利人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国家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给以保护。经济活动主体的经济权利主要就是市场主体的财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市场交易中的合同订立权等。
②经济义务。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律主体为满足经济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它具体包括:经济义务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经济义务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要求,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经济义务人不承担义务时,将面临着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经济活动主体的经济义务主要是保证其他市场主体的权利得以实现的义务以及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义务。
③经济权力。经济权力主要表现为国家机关对经济管理、监督和协调的权力。经济权力主要表现为:国民经济决策权,即国家机关对未来经济发展的目标和行为方案等有选择和决定的权力。它是国家最高层次的经济决策,也称国家经济决策权。经济活动协调权,是指国家机关对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单位、上下、内外之间的比例关系、协作关系、衔接关系等进行调节的权力。通过协调,使中央和地方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建立起相对平衡、同步发展、协调完好的经济秩序,使国民经济能够持续、健康地发展。经济活动的审批权,是国家对经济活动主体申请从事特定活动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批准的权力。通过经济活动审批权的行使,国家可以实施特定的产业政策,鼓励或者限制特定产业发展。行政命令权,是指国家机关要求下属单位和社会经济组织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力。这是国家机关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被命令方负有服从、遵守的义务,带有明显的强制性。经济活动监督权,是指国家机关对经济活动的监督和督导的权力,包括行政监督权、财政监督权、审计监督权、统计监督权等。
④经济职责。经济职责表现为国家机关在经济管理、监督和协调的过程中必须依法忠实履行国家赋予的权力,既不能超越国家给予的权力,也不能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国家给予的权力。
(3)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与一般法律关系的客体并没有太大的不同,主要有物、行为和智力成果三种。人身利益主要是平等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表现形式,在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中并不多见,所以可以不包含在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内。
①物。物是指能够为人控制和支配、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并通过具体的物质形态表现存在的物品,包括自然存在的物、人类劳动生产的物,以及充当一般等价物的货币和有价证券等。但并非所有的物都可以充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只有与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相联系的物才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②经济行为。经济行为是指经济法主体为了达到一定经济目的,实现其权利和义务所进行的经济活动。它通常包括经济活动主体的生产经营行为和市场交易行为以及作为国家机关对经济活动主体的监督、管理行为,还包括国家机关对国民经济的协调行为等。
③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指经济法主体从事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成果,如科学发现和发明、技术成果、文学艺术创作成果、学术论著等。智力成果本身不直接表现为物质财富,但可以转化为物质财富。智力成果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其法律表现形式主要有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