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研究
- 狄小华
- 4427字
- 2021-04-02 01:23:37
序
中国需要构建系统应对少年罪错的少年司法制度
少年犯罪与环境污染、毒品犯罪并称为世界三大公害。自1899年美国芝加哥库克郡建立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院至今的一百多年间,少年司法迅速发展,并已经成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应对少年犯罪的共同选择。
我国拥有世界上最大规模的少年群体,同样面临着少年犯罪的困扰。为有效应对日趋严峻的少年犯罪,自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率先建立我国第一个少年法庭以来,我国一直在探索适合国情的少年司法制度。但是,受制于报应观念、司法体制以及犯罪与违法的严格区分等因素,我国的少年司法一直没有跳出“小成人”刑事司法模式。如何超越报应,破解对少年犯罪干预过度与对少年违法干预不足的难题,建立兼顾保护少年与防卫社会,符合我国国情,顺应少年司法世界潮流,独立的、先进的、系统的少年司法制度,就成了理论研究与实务探索的热点,当然也成了本研究需要突破的重点。
一、少年身心发展及其罪错呈现出特殊性
处于嬗变期的少年身心发展和心理、行为协调呈现出特殊性:一方面,生理发育与心理发展失衡。生理发育加快并表现出少年特有的活力和力量,而心理发展滞后并表现为辨别与控制能力还不强,于是少年常呈现出精力旺盛而精神容易空虚、好动冒险而容易上当受骗、兴奋冲动而情绪容易失控、冲动性强而内在自制力弱等特点。另一方面,个体需要与现实可能存在矛盾。生理发育与心理发展极大地激起或加剧了少年对物质与精神的欲求。然而,少年的地位、能力等又使其需要的满足常面临现实的矛盾。一是主观要求独立而客观依赖父母,同时父母仍将少年当成“孩子”,大小事情仍习惯于帮他们做主。二是需求趋同成人而现实限制趋多。伴随着社会的发展,少年不仅懂得多了,而且想得多了,需求也多了,但是他们依靠自己满足需要的能力尚不足,法律对他们的限制也较成人多,由此导致的心理落差容易诱使他们成群抱团,漠视社会规则,在亚群体内追求所谓的“自我价值”。
伴随着我国经济由计划向市场转轨,国家与社会关系由重叠转向分离,血缘、地缘关系为经济关系所弱化,个体生存由组织化向个别化转化,社会文化的异质性迅速加强,利益的冲突性持续加剧。面对价值的多元化、利益的多样化、矛盾的复杂化,少年不仅经常会听到对同一问题的不同甚至完全对立的评价意见,而且经常会面对来自老师、父母和其他成人对他们相互矛盾的要求,从而引发由信息选择困难、多元化价值矛盾、虚拟与现实冲突、教育与现实脱离等导致的同一性危机。由于少年正常的同一性建构—危机—再建构的动力学过程无法实现,出现越轨甚至犯罪等问题也就难以避免。
少年所特有的生理发育与心理发展的不平衡性,以及消极的、被动的、潜移默化的社会化方式,常常使他们更容易学习、内化消极的东西,从而形成消极的心理因素,甚至演化为犯罪心理。现阶段,少年犯罪的发生呈现以下规律:一是从不良行为习惯发展到违法犯罪。由迟到早退、爱占便宜、说谎打架,到小偷小摸和流氓行为,再发展为侵财、暴力甚至智能犯罪。二是从盲目模仿发展到违法犯罪。喜欢模仿,既是未成年人上进心的表现,也是他们学习、内化知识、技能的重要方式。但是,面对良莠不齐、充满诱惑的环境刺激,如果不加以正确引导,就可能促使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的歧途。三是从成绩不好的“差生”发展到违法犯罪的“坏孩子”。一些未成年人因成绩差而受歧视或排斥,由学习方法不对或能力不强到厌恶学习,甚至逃离正常的同学群体,并进入消极的亚群体而成为“坏孩子”。四是从“小皇帝”“小公主”或“受气包”发展到违法犯罪。一方面,大量独生子女的存在,导致家庭的“小皇帝”“小公主”普遍增多,而长辈对孩子物质上的娇生惯养和思想品德上的放任自流、容忍,容易让孩子形成以自我为中心的心理。另一方面,受“重男轻女”的思想观念,以及应试教学、父母离异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一些孩子长期受到家庭、学校和社会的歧视,甚至虐待,以致形成了自卑心理,并由自卑发展为自暴自弃,甚至违法犯罪。
二、“小成人”刑事司法面临多重困境
少年司法制度本是专门少年司法机构或其他国家机构,应用法律处理少年犯罪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和不良行为,促使罪错少年回归健康成长轨道的专门司法制度。但是,我国目前的少年司法还只是比照成人犯罪对少年犯罪作轻缓化处理的“小成人”刑事司法。面对日趋严峻的少年犯罪,“小成人”刑事司法面临一系列困境:
第一,存在先进理念难以落实的问题。我国虽然通过立法确立了“优先保护”“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以及“教育、感化和挽救”的方针,但是以报应为价值追求的现行“小成人”刑事司法与原则、方针所追求的价值存在冲突,由此导致无论是现行少年司法程序,还是少年犯罪的实体处分,都难以真正根据罪错少年未来的康复需要决定选择怎样的处分。
第二,存在干预过度与缺失的问题。由于对少年犯罪由刑事司法机关比照成人犯罪作轻缓化处理,相对于世界各国对少年犯罪的处理,我国存在少年犯罪羁押率高、检控以外分流少、刑罚替代措施使用不多等干预过度的问题。对于世界各国少年司法普遍干预的少年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因不属于我国少年司法的管辖范围,又存在司法干预缺失的问题,以致有的犯罪少年因干预过度而被贴上“负面标签”,有的已有不良行为的少年因缺少干预而堕落犯罪。
第三,存在专门制度却不“专”的问题。我国的“小成人”刑事司法模式下,虽然有的地方建立了相对独立的少年法庭、少年检察科(组),但是存在地区发展不平衡,甚至同一地区的不同机构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所以离建立真正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少年司法体制仍有漫长的路要走。更重要的是,现有的相对独立的机构还普遍存在着人员不稳定、不专业,少年案件少而不得不兼办成人案件的困境。
三、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架构
要有效应对社会转型期日趋严峻的少年犯罪,突破“小成人”刑事司法所面临的诸多困境,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需从四个方面寻求突破:
(一)价值取向:由“惩罚轻缓化”转向“儿童最大利益”
以“惩罚轻缓化”为特色的我国少年司法,仍依附于报应性刑事司法。因此,要突破少年司法改革在“螺丝壳里做道场”的困境,必须确立以“儿童最大利益”为指导的少年立法与司法的价值取向,形成与已经确立的先进价值理念相一致的独立的少年法律体系。
“儿童最大利益”作为处理儿童事务的准则,直接来源于全国人大正式批准加入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它由于适应对少年特殊性的认识,契合少年司法的理论基础,符合人们对罪错少年的期待,已经为世界各国少年司法和少年司法国际准则所遵循,因此也应当成为我国少年司法的价值选择。
(二)司法体制:由依附“刑事司法”转向独立“少年司法”
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体制既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也是为罪错少年提供特殊保护的保障需要。综合考虑我国的权力结构、司法体制,借鉴国外的经验,笔者认为,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应当选择“行政—司法模式”的二元体制,即在现有的行政和司法体制下,建立专门的少年行政福利机构和少年司法机构,形成上下一体、左右衔接、分工制约的组织体系。具体而言,基于充分发挥行政与司法在保护罪错少年中的作用,按照行政与司法的各自特点,形成司法管裁判、行政管保护与教育的二元格局。一方面,由少年司法机构处理少年犯罪案件,以及需要进行保护性或教育性机构处分的罪错少年事件。另一方面,对于其他涉及非机构处分的少年罪错事件,由专门的少年行政福利机构加以处理。
形成二元体制,不仅需要建立独立的或相对独立的少年警察、少年检察、少年审判、少年罪错处分执行的体制,而且需要形成独立的或相对独立的少年行政福利机构。欲保证机构的独立性,既要有明确的职能分工,又要有稳定的、专业的队伍。同时,还要在工作上形成行政福利机构与少年司法机构之间的无缝对接。
(三)管辖范围:由单一“少年犯罪”转向复合“少年罪错”
以“国家亲权”为理论基础的少年司法,是要通过对处于危境中的少年提供强有力的干预,达到拯救少年的目的。我国只管少年犯罪的“小成人”刑事司法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相比国外只有严重的少年犯罪按成人报应性司法处理,我国所有的少年犯罪都按报应性程序处理,事实上存在着干预过度的问题;另一方面,世界各国的少年司法的管辖范围都较宽,包括少年身份行为,而我国的少年司法局限于对少年犯罪的处理,导致大量需要司法干预的少年身份行为不能进入少年司法,以致又出现干预不足甚至缺失的问题。为此,建立我国一体化的少年司法保护,需要扩大干预范围,即由现在的“少年犯罪”适度扩大到“少年罪错”。
表现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违法)和犯罪行为的少年罪错,由于存在内在的逻辑联系,因此要让罪错少年回归健康成长轨道,需要建立包括保护性、教育性和刑事性处分在内的罪错少年处分体系。关于这一处分体系,从静态看,不同处分之间要相互衔接;从动态看,相互衔接的处分之间应当可以转换。
根据“二元”少年司法体制,少年罪错的处理虽由少年法院或少年福利机构分工处理,但都应当遵循相应的程序。为适应处理不同罪错的需要,应当建立包括行政性的听证程序、司法性的审判程序和折中性的和解程序在内的多元少年司法程序。不同于成人刑事司法,少年司法程序要充分体现保护性、教育性和矫正性。
(四)司法模式:由“小成人”报应性模式转向少年“恢复性模式”
基于不同的传统、文化、历史等国情,世界各国形成了福利、刑事和恢复性三种主要的少年司法模式。福利模式面向未来,以罪错少年康复需要为依据,由福利机构或少年法院按行政程序决定对罪错少年的保护或教育处分。刑事模式面向过去,以少年罪错行为作为处分依据,少年法院或普通法院按照少年司法程序或成人刑事司法程序处理少年罪错和严重少年犯罪。这是一种以刑事法的观点处理少年违法犯罪,坚持罪错少年应为自己的罪错行为承担报应责任的理念。
恢复性模式面向未来,以修复被罪错少年破坏的社会关系为目标,以罪错少年承担修复受损社会关系责任,包括道义责任和刑罚责任为前提,以受罪错影响的各方沟通为途径。恢复性模式既克服了福利模式下罪错少年无须承担责任的弊端,避免了任意性程序可能导致的不公,又消除了刑事模式下罪错少年经历对抗性程序以及承担惩罚责任可能产生的“贴标签”的负面影响,还充分吸收了社区参与模式下民主参与以及让罪错少年在自然生态中接受矫正的思想。更重要的是,恢复性司法认为少年罪错的发生是少年及其所在社区社会关系失调的结果,因此要解决罪错少年的问题,不能单向地改变罪错少年,而要通过受罪错影响的各方的互动,双向改变罪错少年和引起罪错发生的外部环境,因而是一种兼有福利、刑事、社区参与模式优势的综合性少年司法模式。
运用恢复性司法处理少年罪错,包括恢复性和解、恢复性评估、恢复性审判、恢复性矫正等,由于重视吸纳受罪错影响的各方平等参与,并强调通过自愿协商解决由少年罪错行为引起的纠纷,既充分体现了司法的民主,又兼顾了个人(侵害人与受害人)、社区、社会和国家利益,因此是社会转型期应对少年罪错,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