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城乡居民高等教育投资收益与风险研究:基于机会平等性视角
- 马文武
- 894字
- 2020-12-01 14:08:50
1.1.4 机会平等理论
平等一直是心怀正义和心系苍生的社会有识之士追求的目标,从古至今不乏学人先哲为之皓首穷经。而机会平等理论则是平等理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对平等内涵的新认识。对机会平等理论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是理查德·阿尼森(Richard Arneson)和约翰·罗默(John Roemer)两位学者,特别是约翰·罗默提出了一个机会平等的经济学分析框架,可谓是将哲学思辨层面上的机会平等研究推向了能够提出具有可操作性政策的机会平等研究。
机会平等是指社会成员面临一种资源分配时,获得这种资源应该遵循的一种原则,它要求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现在主要有两种理论对机会平等的阐述。第一种是“平等竞技场”(Leveling the Play Field)理论,认为社会应尽力为成员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这种平等的竞争环境应该包括背景公平、程序公平、风险公平,或者说是包含生存与发展起点的平等、机会实现过程本身的平等、承认并尊重社会成员在发展潜力方面的“自然差异”以及由此所带来的机会方面的某些“不平等”(吴忠民,2001)。第二种称为非差别待遇原则,认为在社会的职位竞争中,所有拥有符合该职位要求特征的个人都应当成为合格的候选人,并且每个人是否能够获得这个职位只由这些相关特征来判别。但不管是哪一种对机会平等理论的阐述,关于机会平等的含义,都强调个人应该对他们自己的努力程度负责,付出相同努力程度的主体应对结果负有相同的责任,也即付出相同努力程度获得相同的回报。在机会平等条件下,如果出现结果上的不平等现象,必定是由个体努力程度不同造成的,而不是环境差异造成的。如果是由环境差异而非努力程度造成的结果不平等,就要求对环境不利方通过政策进行补偿,最终达到机会平等的要求。因此,机会平等是一种建立在功和过基础上的看法,人们依据其愿意付出努力的性格倾向来得到相应的回报,而该机会可以被看作是一个改变主体在特定集合中分布状态的契机,它应该包含三方面的内容:一是个人努力程度,二是环境因素,三是外部政策。三个因素中,个人努力程度是主体的一个可控因素,环境因素和外部政策是主体非可控因素,从环境因素和外部政策的关系上看,外部政策实际上是对环境因素所做出的一种反应,是对环境因素中不合理之处进行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