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1977年全国银行工作会议与另一条道路

一、重返计划经济的1977年全国银行工作会议

1977年10月27日,国务院发出《关于严禁年终突击花钱的通知》,冻结事业单位的支出,春节后解冻。11月,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税收管理体制的请示报告》,提出税收政策的改变、税法的颁布和实施、税种的开征和停征、税目的增减和税率的调整,都属于中央管理权限,一律由国务院统一规定,把下放到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税收权收回中央。12月8日,国家计委、财政部、商业部、供销合作总社发布《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办法》,规定对社会集团购买力采取计划管理、限额控制、凭证购买、定点供应、专用发票和对某些商品实行专项审批的办法。

11月2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规定,用新的话语重申1962年的银行工作六条:

(1)各级人民银行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在揭批“四人帮”的政治大革命中,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胜利,银行工作的面貌已经和正在发生显著改变。今后要继续把深入揭批“四人帮”的斗争进行到底,要彻底摧毁“四人帮”的资产阶级帮派体系,深入批判“四人帮”推行的反革命修正主义路线,批判“四人帮”干扰破坏社会主义金融的罪行。要贯彻落实“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总方针和党的各项金融政策,充分发挥银行的职能作用,使银行工作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巩固无产阶级专政服务。

(2)人民银行是全国信贷、结算和现金活动的中心。要坚持银行业务工作的集中统一,建立指挥如意的、政策和制度能够贯彻到底的银行工作系统。人民银行的工作,实行总行和省、直辖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双重领导,在业务上,以总行领导为主,做到统一政策、统一计划、统一制度、统一资金调度、统一货币发行。在党的工作和政治工作方面,以地方的领导为主。地方对当地银行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和调动,要与上一级银行商量一致。

(3)为了确保货币发行权集中于中央,银行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一切贷款必须按计划发放,超计划贷款必须经过上级银行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强令银行在国家计划之外增加贷款。

一切信贷资金和企业流动资金,只能按国家规定的用途,用于生产周转和商品流通,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抽调银行的资金,不得抽调挪用企业的流动资金。

一切信贷都必须集中由银行办理。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都不准互相借贷,不准赊销商品,不准预收预付货款。

一切单位向银行提款支付职工工资,都不得超过国家批准的劳动工资计划。

(4)加强信贷收支的管理工作。国家批准的信贷收支计划和货币投放、回笼计划,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及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指标确需调整时,应经总行批准,不准“先斩后奏”。各级银行在信贷收支的管理上,必须立足于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支持正常的生产周转与商品流通。同时,要加强银行监督,同破坏国民经济计划、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做斗争。

(5)加强现金管理,严格结算纪律。银行必须根据国家规定,定期核定各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各单位超过核定限额的库存现金,必须随时存入银行,不得留存坐支,逃避银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单位,也要逐步实行现金管理,做到大宗收支通过转账结算。所有单位都必须认真执行结算纪律,不准开空头支票,不准拖欠货款,不准出租出借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不准用“实物收据”办理结算。银行要通过现金管理和结算管理工作,保护正当的经济往来,并同套取现金、投机倒把、扰乱金融等破坏活动做斗争。

(6)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基本建设资金和流动资金,必须分口管理。银行发放贷款,必须坚持有计划、有物资保证、按期归还的原则。一切应由财政开支的钱、一切基本建设支出,都不得占用银行贷款,不得挤占或者挪用企业流动资金。银行贷款不准用于弥补企业亏损或者垫交被挪用的税收和利润,不准用于职工福利和其他财政性开支。

1977年的最后一天,国务院召开了全国银行工作会议,强调要发挥银行的作用,决定恢复银行独立的组织系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作为国务院部委一级单位,与财政部分设。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于1978年1月1日起分开办公。重新独立运转的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继续在计划经济体制中加强银行信贷和结算系统的纪律恢复和纪律检查。

1978年1月1日起,全国实行人民银行规定的新的统一的结算办法,严厉规定各基层银行、各开户的企事业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各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照现金管理办法规定,可以使用现金的以外,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所有账户不准透支。严禁企业间的商业信用。

1978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现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草案)》的通知: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1977年颁发的《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严格货币管理,保证货币发行权集中于中央,有计划地调节货币流通,节约现金使用,稳定市场物价,提高管理水平,发挥银行对各项经济活动的促进和监督作用,维护财经纪律,打击城乡资本主义势力,保卫社会主义公有制,促进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高速度地发展,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

陈云、邓小平等都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无产阶级专政,主张发展对西方国家的贸易,引进西方国家先进技术与装备及其贷款,加快社会主义经济发展。陈云的主张是:回到(20世纪)50年代。他认为,第一个五年计划是成功的,只是“大跃进”搞坏了,以后又接着“四清”“文革”,使得计划经济没有搞好的机会。当然,(20世纪)50年代国有经济集中得太多,统得太死,没有划出一定的地盘让多种经营和小生产发展日用工业品和食品。所以,他们主张,在计划经济制度的前提下,允许搞一点市场调节,这就是“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改革开放初期出版的《陈云文选》体现了这一思想。

1979年,在陈云主持的国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领导下,由张劲夫主持的体制改革小组提交了《关于经济管理体制改革总体设想的初步意见》,强调了两点:把企业从行政机构的附属物,改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按专业化协作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专业公司和联合公司;把单一的计划调节,改为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以计划调节为主,注意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

其实最早提出“公司制”的是刘少奇。他当时的看法是,中央各部和省、市的厅局都在干预经济,这是超经济的办法。应该学习苏联,组织企业性质的公司,可能比行政机构管得好一些。他考虑把各部的管理局改成公司,不是行政机关,而是经济组织,这样就可以更接近生产,更接近企业。1964年8月,刘少奇代表中央批转了国家经委《关于试办工业交通托拉斯的意见》报告,不久,全国烟草、盐业、汽车、橡胶、医药等12个行业组织了托拉斯,经济效益有所提高。但此后不久,“文化大革命”爆发了,刘少奇的尝试也就结束了。

1979年,邓小平继承了刘少奇的设想,把军工和地方工业两套系统的机械工业统一起来,平战结合,军民结合。管理上搞专业化的联合公司,产品搞“三化”,即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总体上还是设想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进行改革。在本年的全国经济计划会议上,李先念副总理对实施全国性大公司制度进行了初步安排。

对“市场调节”讲得最早、提得最多的是陈云同志。早在1956年,陈云在党的八大会议上,就提出“三个主体、三个补充”的构想,其中就包含着市场调节的含义。陈云始终认为,国家计划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主体,市场调节只是从属的、次要的和补充的部分。应当说明的一点是,20世纪70年代末,邓小平对“市场经济”和“市场调节”这两个概念经常是混用的。1979年11月,邓小平在会见美国人吉布尼时,谈到“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实际就是“市场调节”的意思。因此,邓小平与陈云的思想是相通的。

1980年前后几年,中央的改革设想,是在坚持计划经济体制的前提下,将公司制管理和市场调节作为一种辅助手段,并没有打算要彻底否定计划经济。所成立的公司,还是行政性公司,不是企业化的公司。不论是企业还是公司,直到今天的大型的、跨国的中央企业都是行政附属机构,否则国有性质无从落实到管理控制系统之中。

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中对资本主义私人企业有恰当的描述:企业是一系列个人合约的集成,以达成交易费用最低、利润最大化。

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则依其公有性质由各级政府部门提出,报请上级党和政府批准,再由批准执行任务的政府部门委派党政和技术官员代理全体国民进行创立和管理。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的使命是满足人民不断扩大的社会需求,并不追求利润最大化。但是,社会主义企业的成本高昂,在实践中总是难以满足人民群众在固定价格条件下不扩大也不压缩需求的最低愿望。这种特征放在管理学上,主要是冗员增长和生产纪律渐衰;放在财务分析上,则是资金利润率不断下降;最终形成企业不断依靠追加的资源与资金投入来维持生产。这样的情形在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也普遍存在,并被匈牙利学者科耐尔在《短缺经济学》一书中归纳为“软预算”。

二、另一条道路:财政拨款改银行贷款

到1979年,各省(市、区)党委对1977年以来调整期间的经济政策提出了很多疑问,集中起来就是:中央给的钱不够,中央给的政策也不够,它们难以解决各地区的城市待业青年就业等一系列重大国计民生问题。

在这一年,中央下令停止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并召回所有还在农村的下乡知青。那年城市待业人口达到2000多万,几乎每个城市家庭都有一个待业者。同时期,日用生活消费品市场化刚刚开始进行,城市个体经营者和农村居民进城贩卖农副产品,沿海地区走私、仿造的日常生活用品已深入内地,正在汇集成低级的自由市场经济。比如10元一只的电子手表迅速打败100元一只的机械表。生产机械表的企业都是最受政府宠爱的各省(市)国营企业。私人与沿海地区的准私人企业的服装生产销售链条也正在绞杀国营服装企业和传统裁缝店铺。国营工商企业生产和库存的过时的、低质高价的产品不断积压,而生产计划也难以顺应市场潮流。其基本原因是当时的工厂就只有那样的生产技术、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这些设备与技术基本上是二三十年前苏联的甚至是清朝、日本和国民党政权留下来的“古董”及其低质量的复制品。

因此,在1979年10月4日,邓小平对各省(市、区)党委书记讲道:

政治工作要落实到经济上面,政治问题要从经济的角度来解决。比如落实政策问题、就业问题、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回城问题,这些都是社会问题、政治问题,主要还是要从经济角度来解决。经济不发展,这些问题永远不能解决。所谓政策,也主要是经济方面的政策。现在北京、天津、上海搞集体所有制,解决就业问题,还不是经济的办法?这是用经济政策来解决政治问题。解决这类问题,要想得宽一点,政策上应该灵活一点。总之,要用经济办法解决政治问题、社会问题。

现在对财政、银行,有很多反映。有的好项目只花几十万元,就能立即见效,但是财政制度或者是银行制度不允许,一下子就卡死了。这样的事情恐怕是大量的,不是小量的。卡得死死的,动都动不了,怎么行呢?当然也有上千万元的项目,那就必须慎重一点了,但是上千万元的项目也有很快见效的,财政、银行应该支持,这样就活起来了。这不是个简单的财政集中或分散的问题。必须把银行真正办成银行。现在每个省(市、区)都积压了许多不对路的产品,为什么?一个原因就是过去我们的制度是采取拨款的形式,而不是银行贷款的形式。这个制度必须改革。任何单位要取得物资,要从银行贷款,都要付利息。

这是一个颠覆苏联计划经济模式的决定:国家计划出一片天地,让银行信贷计划直接与企业市场化生产决策结合,形成经济发展新动力,也形成了后来发展出来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邓小平、陈云他们为什么能够做出这样的决定?

毛泽东主席教导我们:人的正确思想是从哪里来的?是从天下掉下来的吗?是人的头脑里固有的吗?不是。是从实践中来的。所以,我们要回顾毛泽东、邓小平、陈云他们那一辈第一代无产阶级革命家在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创建、发展并成功地把中国共产党的无产阶级革命事业带向夺取全国政权的历史过程中的货币银行制度及其政策。

在1935年11月3日南京国民政府财政部颁布《法币政策实施法》及《兑换法币办法》以前的银圆流通时代,即使是普通商家,发行代币也是可以被周围的人们接受的,但挤兑也是经常发生的。中国各地地方政府特别是军政府,都喜欢建立自己管辖的地方官银行、银号,合法或不合法地发行代币。代币发行量大于兑付保证金的那部分就是发行利益所在。所以,四川军阀杨森最得意的就是“老子有猪儿,有银行,还怕谁?”山东军阀韩复榘就更直白:“老子有枪有银行。”

20世纪初,盛行于西方的人民生产、消费、信用合作的社会主义思潮传入中国。从20世纪20年代开始,华洋义赈会比较成功地将西方合作制度引入中国农村,倡导并推动成立了成千上万的农村合作社。

1927年毛泽东、朱德建立第一个红色革命根据地后,就开始依照当时中国各地地方政府特别是军政府流行的做法和社会主义信用思潮,创办信用合作社、平民银行,发行流通货币银圆的代币。1928年10月,东固根据地党组织筹集基金3000银圆,开办“东固平民银行”, 1929年又扩大基金8000银圆,发行纸币20000元,东固平民银行印制了中国工农政权的第一张纸币,纸币分一元、五角、一百文、二百文四种,流通于东固根据地以及邻县地区。

1930年10月,毛泽东、朱德、陈毅亲临东固视察。1931年东固平民银行发展为“江西工农银行”,后又与闽西工农银行合并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1929年10月26日,永定县苏维埃政府在湖雷成立。1930年春,为调剂金融,永定县苏维埃政府在湖雷创办永定第一区信用合作社,赖祖烈为主任。这个信用合作社资金预定5000元,以募股方式筹集,每股1元,由群众个人和商店认购,共募集了3000多元,其中个人占40%,商店占60%。信用合作社发行纸币,保存现金,收购金银,发展社会经济,实行低利借贷。湖雷苏区发行的纸币,正面印有一个空心的大五角星和倒放的斧头、镰刀。纸币以信用社股金作为保证,每1元等于1个银圆,可以十足兑现。该纸币可以在永定县各地区流通。1930年11月7日,在闽西龙岩诞生了我国最早的苏维埃银行——闽西工农银行。

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在江西中央苏区成立,主席毛泽东,定都于瑞金(今江西省瑞金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于1932年5月把江西工农银行和闽西工农银行合并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毛泽民任行长,会计科科长曹菊如。此后,曹菊如一直在红色政权的财经、财政、银行领导班子工作,1954—1964年,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兼党组书记。1931年8月,邓小平到达中央革命根据地,担任中国共产党瑞金县委书记。1932年5月,邓小平调到会昌,担任中心县委书记,并兼任江西军区第三分区政委。1932年年底,政治局主要成员博古、张闻天、陈云抵达瑞金。最晚从这时起,陈云、邓小平就对中国共产党的国家货币银行制度有了直接的了解。1933年1月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被迫由上海迁至瑞金。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暂行章程》规定国家银行隶属于财政部,国家银行的管理由财政部任命的管理委员会负责。在瑞金设立总行,各地设立分行,启动资金国币100万元由国库预算拨付,须增加资本时可呈请财政部核准,由国库拨付。

国家银行的业务以“帮助发展生产,对于国有工商业或合作社事业得为有抵押和无抵押之放款”为优先,同时亦有商业票据贴现、代管贵重物品以及收受各种存款等一般银行业务。国家银行受临时中央政府委托办理国库和公债业务,因而拥有发行钞票的特权。

为维护国家货币的信用,临时中央政府一方面采取严厉措施强制苏区社会尊重国家货币的权威,另一方面严格现金出口制度,稳定金融制度初定时可能的资本外流。临时中央政府规定:对持票要求兑换者须尽量兑付现洋,不得拒绝。同时要向持票人宣传以提高他们对国家银行钞票之认识和信仰;一切税收要完全缴纳国家银行钞票及苏维埃二角银币。

该法律禁止私人从事高利贷事业,但个人之间的借贷则不受此法管束。

1933年4月28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财政部颁布实施《现金出口登记条例》,要求建立现金出口登记制度,禁止“豪绅地主、资本家想假冒办货名义偷运大洋出外”,以“保存苏区现洋,维持市场交易”。登记制度规定“凡携带大洋或毫子往白区办货二十元以上者须向市区政府登记,一千元以上者须向县政府登记取得现金出口证才准出口,无出口证及非为办货用的一律不准出口。向银行或兑换所兑换大洋的也要有现金出口证为凭”。规定“凡商人或合作社运现洋出口向政府登记,须由该店员支部或当地店员工会介绍证明,乡村无店员工会者由乡政府给证明书”。“商人运输现金往白区办货,须限期如数办货回来,并于货物回来后开具清单向原登记政府销案。如到期无货回来或所办货价比运出现金较少者,即严厉处分该商人。”

以发展壮大自己经济实力为目标的货币银行制度精神及其政策要点,后来又经历北方各个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一直传承发展到1949年全面建立红色政权,并发展壮大到今天。

对任何历史经验的总结,都不应该离开历史发生的主要人物所经历的社会经验与社会条件,都不应该离开既有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基本框架。中国共产党人依据他们面对的国情确定的现代化道路是这样的:党在各个历史时期的政策、方针都可以修正,但必须是在党的领导下,确保党的领导,确保行走在社会主义道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