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风险
(一)保险风险的定义
保险风险是保险合同中指定的未来不确定事项(即风险),当它对投保人产生了不利影响,投保人有权按照合同规定获得合同签发人的赔偿。那么,什么是不确定事项和不利影响呢?
1.未来不确定性
不确定性即风险,不确定性的转移是保险合同的实质。因此,保险合同在订立时应至少有以下一种情况是不确定的:
(1)发生保险事故的概率;
(2)发生保险事故的时间;
(3)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合同签发人需要支付的金额。
在一些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为在合同期限内发现损失,而该损失可能是由合同订立之前就已发生的保险事故引起的;而在另一些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为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发生损失,而该损失可能在保险合同结束后才被发现。
一些保险合同承保的是已经发生但财务结果不确定的事项,此类型合同提供已发生事件的不利结果的风险保障。
必须强调,不确定事项先于合同存在,而不是因合同而产生。保险风险指合同签发方从投保人处接受的投保人已面临的某项风险,因合同的签发产生的任何新风险都不是保险风险。
2.不利影响
保险合同的定义要求保险风险对保单持有人的影响必须是不利的,对投保人造成不利影响是进行赔付的前提条件,这就是所谓“无损失无保险”。
失效或续保风险不属于保险风险。“失效”或“续保风险”,是指投保人取消合同的时间早于或晚于合同签发人在合同定价时所预期的时间而引起的风险,因为给投保人的偿付并不取决于失效或续保风险对投保人造成不利影响。
同样,费用风险(即与提供合同服务有关的管理费用而不是与保险事故相关的赔付成本意外增加的风险)不是保险风险,因为费用的意外增加并没有对投保人造成不利影响。
但是,如果合同签发方在面临失效、续保或费用风险的同时,还通过合同承担了重大保险风险,则这类合同属于保险合同。
(二)保险风险与金融风险
IFRS17定义保险风险为除金融风险外从投保人转移至合同签发人的风险。金融风险包括利率风险、价格风险、汇率风险、价格或利率指数风险、信用评级或信用指数风险等。
如果保险人没有转移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转移的是其他风险,如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费用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等可能发生变化的风险,则双方签订的合同不是保险合同。但是,使保单签发人同时面临金融风险和重大保险风险的合同,则属于保险合同。例如,如果寿险合同含有最低回报率担保(金融风险),以及可能大幅超出投保人账户余额的死亡给付承诺(保险风险),则这类合同属于保险合同。
金融风险不仅包括金融变量产生的风险还包括非金融变量在未来发生潜在变化所产生的风险。但是,如果非金融变量仅与合同一方特定相关,那么,其在未来发生潜在变化的风险属于保险风险,而并非金融风险。譬如,会造成合同一方资产损坏或毁灭的火灾风险属于保险风险。相反,气候或巨灾指数(例如,特定区域的地震损失指数)等并不是与合同一方特定相关的非金融变量风险,不属于保险风险。此外,如果合同承保了合同一方所持特定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并且公允价值能反映资产的市场价格以及资产状态的变化,则符合保险合同的定义。
一些合同中规定赔付金额与价格指数相挂钩,如果其满足支付款项可能是重大的,则这类合同也属于保险合同。例如,一个与生活消费指数相挂钩的生存年金合同,由于年金的支付由未来的不确定事项触发即生存的人才能获得年金,则该合同转移了保险风险。支付的金额与生活消费指数相联结,这属于嵌入衍生工具并且也转移了保险风险,因为与指数相联结的付款次数取决于投保人是否幸存,即一个不确定的未来事件。如果转移的保险风险是重大的,则嵌入衍生工具也是保险合同,不能从主合同中分离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