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防技术标准规范速查手册
- 郭树林 严晓光 关大巍主编
- 16009字
- 2020-08-27 22:05:58
第3章 建筑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3.1 一般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中的相关规定如下。
3.3.4 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条文解析】
本条规定的目的在于减少爆炸的危害和便于救援。
3.3.5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条文解析】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俗称“三合一”建筑)在我国造成过多起重特大火灾,教训深刻。甲、乙类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爆炸,冲击波有很大的摧毁力,用普通的砖墙很难抗御,即使原来墙体耐火极限很高,也会因墙体破坏失去防护作用。为保证人身安全,要求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内不应设置休息室、办公室等,确因条件限制需要设置时,应采用能够抵御相应爆炸作用的墙体分隔。
防爆墙为在墙体任意一侧受到爆炸冲击波作用并达到设计压力时,能够保持设计所要求的防护性能的实体墙体。防爆墙的通常做法有钢筋混凝土墙、砖墙配筋和夹砂钢木板。防爆墙的设计,应根据生产部位可能产生的爆炸超压值、泄压面积大小、爆炸的概率,结合工艺和建筑中采取的其他防爆措施与建造成本等情况综合考虑进行。
在丙类厂房内设置用于管理、控制或调度生产的办公房间以及工人的中间临时休息室,要采用规定的耐火构件与生产部分隔开,并设置不经过生产区域的疏散楼梯、疏散门等直通厂房外,为方便沟通而设置的、与生产区域相通的门要采用乙级防火门。
3.3.6 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
2.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3.丁、戊类中间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4.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和第3.3.3条的规定。
【条文解析】
甲、乙、丙类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和危害性大,故厂房内的这类中间仓库要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甲、乙类仓库还需考虑墙体的防爆要求,保证发生火灾或爆炸时,不会危及生产区。
条文中的“中间仓库”是指为满足日常连续生产需要,在厂房内存放从仓库或上道工序的厂房(或车间)取得的原材料、半成品、辅助材料的场所。中间仓库不仅要求靠外墙设置,有条件时,中间仓库还要尽量设置直通室外的出口。
对于甲、乙类物品中间仓库,由于工厂规模、产品不同,一昼夜需用量的绝对值有大有小,难以规定一个具体的限量数据,本条规定中间仓库的储量要尽量控制在一昼夜的需用量内。对于需用量较少的厂房,如有的手表厂用于清洗的汽油,每昼夜需用量只有20kg,可适当调整到存放1~2昼夜的用量;如一昼夜需用量较大,则要严格控制为一昼夜用量。
对于丙、丁、戊类物品中间仓库,为减小库房发生火灾时对建筑的危害,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物品库房要尽量设置在建筑的上部。在厂房内设置的仓库,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中表3.3.2的规定,且中间仓库与所服务车间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应大于该类厂房有关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例如,在一级耐火等级的丙类多层厂房内设置丙类2项物品库房,厂房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6000m2,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为48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1200m2,则该中间仓库与所服务车间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之和不应大于6000m2,但对厂房占地面积不作限制,其中,用于中间库房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一般不能大于1200m2;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仓库的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3条的规定增加。
在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生产车间和中间仓库的耐火等级应当一致,且该耐火等级要按仓库和厂房两者中要求较高者确定。对于丙类仓库,需要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生产作业部位隔开。
3.3.7 厂房内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量不应大于5m3。设置中间储罐的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条文解析】
本条要求主要为防止液体流散或储存丙类液体的储罐受外部火的影响。条文中的“容量不应大于5m3”是指每个设置丙类液体储罐的单独房间内储罐的容量。
3.3.8 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等标准的规定。
乙类厂房的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
【条文解析】
本条规定了变、配电站与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分隔要求。
运行中的变压器存在燃烧或爆裂的可能,易导致相邻的甲、乙类厂房发生更大的次生灾害,故需考虑采用独立的建筑并在相互间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如果生产上确有需要,可以设置一个专为甲类或乙类厂房服务的10kV及10kV以下的变、配电站,在厂房的一面外墙贴邻建造,并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条文中的“专用”,是指该变、配电站仅向与其贴邻的厂房供电,而不向其他厂房供电。
变、配电站和控制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变、配电站(包括配电室)和控制室应布置在爆炸性环境以外,当为正压室时,可布置在1区、2区内。
②对于可燃物质比空气重的爆炸性气体环境,位于爆炸危险区附加2区的变、配电站和控制室的电气及仪表的设备层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0.6m。
对于乙类厂房的配电站,如氨压缩机房的配电站,为观察设备、仪表运转情况而需要设观察窗时,允许在配电站的防火墙上设置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并且不能开启的防火窗。
3.3.9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条文解析】
从使用功能上看,办公、休息等类似场所应属于民用建筑范畴,但为生产和管理方便,直接为仓库服务的办公管理用房、工作人员临时休息用房、控制室等可以根据所服务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类别设置。
3.3.11 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不应设置铁路线。
需要出入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的丙、丁、戊类厂房(仓库),其屋顶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
【条文解析】
本条规定了厂房(仓库)与铁路线的防火要求。
①多年的实践证明,本条的规定合理、可行。甲、乙类厂房(仓库),其生产和使用或储存的物品,大多数是易燃易爆物品,有的在一定条件下会散发出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当其与空气混合达到一定浓度时,遇到明火会发生燃烧爆炸。
②考虑到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的烟囱常常喷出火星,如屋顶结构为燃烧体时,火灾危险性大。为了保障建筑的消防安全,如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需要进入丙、丁、戊类厂房、仓库时,则厂房(仓库)的屋顶(屋架以上的全部屋顶构件)必须采用钢筋混凝土、钢等不燃材料或对可燃结构进行防火处理(如外包覆不燃材料或涂防火涂料等)。
3.4.9 一级汽车加油站、一级汽车加气站和一级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不应布置在城市建成区内。
【条文解析】
汽油、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均属甲类物品,火灾或爆炸危险性较大,而城市建成区建筑物和人员均较密集,为保证安全,减少损失,本规范对在城市建成区建设的加油站和加气站的规模作了必要的限制。
4.2.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组内储罐的单罐容量和总容量不应大于表4.2.3的规定。
表4.2.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分组布置的最大容量
2.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排。甲、乙类液体立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8m;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限。
3.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组内储罐的形式和总容量折算为相同类别的标准单罐,按本规范第4.2.2条的规定确定。
【条文解析】
本条是对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的规定,目的在于既保证一定消防安全,又节约用地、节约输油管线,方便操作管理。当容量大于本条规定时,应执行本规范的其他规定。
据调查,有的专业油库和企业内的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库,将容量较小的油罐成组布置。实践证明,小容量的储罐发生火灾时,一般情况下易于控制和扑救,不像大容量的罐那样需要较大的操作场地。
为防止火势蔓延扩大、有利灭火救援、减少火灾损失,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多于两排。组内储罐之间的距离主要考虑安装、检修的需要。储罐组与组之间的距离可按储罐的形式(地上式、半地下式、地下式等)和总容量相同的标准单罐确定。如一组甲、乙类液体固定顶地上式储罐总容量为950m3,其中100m3单罐2个,150m3单罐5个,则组与组的防火间距按小于或等于1000m3的单罐0.75D(D为储罐的直径)确定。
4.2.4 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区,其每个防火堤内宜布置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沸溢性油品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油品储罐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不应与地下式储罐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
【条文解析】
把火灾危险性相同或接近的甲、乙、丙类液体地上、半地下储罐布置在一个防火堤分隔范围内,既有利于统一考虑消防设计,储罐之间也能互相调配管线布置,又可节省输送管线和消防管线,便于管理。
将沸溢性油品与非沸溢性油品,地上液体储罐与地下、半地下液体储罐分别布置在不同防火堤内,可有效防止沸溢性油品储罐着火后因突沸现象导致火灾蔓延,或者地下储罐发生火灾威胁地上、半地下储罐,避免危及非沸溢性油品储罐,从而减小扑灭难度和损失。本条规定遵循了不同火灾危险性的储罐分别分区布置的原则。
4.2.5 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性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堤内的储罐布置不宜超过2排,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3且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不宜超过4排。
2.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对于浮顶罐,防火堤的有效容量可为其中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
3.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卧式储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
4.防火堤的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且应为1.0~2.2m,在防火堤的适当位置应设置便于灭火救援人员进出防火堤的踏步。
5.沸溢性油品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每个储罐均应设置一个防火堤或防火隔堤。
6.含油污水排水管应在防火堤的出口处设置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隔离装置。
【条文解析】
实践证明,防火堤能将燃烧的流散液体限制在防火堤内,给灭火救援创造有利条件。在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设置防火堤,是防止储罐内的液体因罐体破坏或突沸导致外溢流散而使火灾蔓延扩大,减少火灾损失的有效措施。本条规定既总结了国内的成功经验,也参考了国外的类似规定与做法。
4.2.6 甲类液体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以及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当采取了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时,可不设置防火堤。
【条文解析】
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或储罐区以及桶装、瓶装的乙、丙类液体堆场,甲类液体半露天堆场(有盖无墙的棚房),由于液体储罐爆裂可能性小,或即使桶装液体爆裂,外溢的液体量也较少,因此当采取了有效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时,可以不设置防火堤。实际工程中,一般采用设置黏土、砖石等不燃材料的简易围堤和事故油池等方法来防止液体流散。
4.4.6 Ⅰ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四周宜设置不燃性实体围墙,但面向出入口一侧可设置不燃性非实体围墙。
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四周宜设置不燃性实体围墙,或下部实体部分高度不低于0.6m的围墙。
【条文解析】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四周,要尽量采用不燃材料构筑实体围墙,即无孔洞、花格的墙体。这不但有利于安全,而且可减少和防止瓶库发生爆炸时对周围区域的破坏。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通常设置在居民区内,考虑与环境协调,面向出入口(一般为居民区道路)一侧可采用不燃材料构筑非实体的围墙,如装饰型花格围墙,但面向该侧的瓶装供应站建筑外墙不能设置泄压口。
5.2.1 在总平面布局中,应合理确定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不宜将民用建筑布置在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附近。
【条文解析】
为确保建筑总平面布局的消防安全,本条提出了在建筑设计阶段要合理进行总平面布置,要避免在甲、乙类厂房和仓库,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的附近布置民用建筑,以从根本上防止和减少火灾危险性大的建筑发生火灾时对民用建筑的影响。
5.4.1 民用建筑的平面布置应结合建筑的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使用功能和安全疏散等因素合理布置。
【条文解析】
民用建筑的功能多样,往往有多种用途或功能的空间布置在同一座建筑内。不同使用功能空间的火灾危险性及人员疏散要求也各不相同;当相互间的火灾危险性差别较大时,各自的疏散设施也需尽量分开设置,如商业经营与居住部分。即使一座单一功能的建筑内也可能存在多种用途的场所,这些用途间的火灾危险性也可能各不一样。通过合理组合布置建筑内不同用途的房间以及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等,可以将火灾危险性大的空间相对集中并方便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或将这样的空间布置在对建筑结构、人员疏散影响较小的部位等,以尽量降低火灾的危害。设计需结合本规范的防火要求、建筑的功能需要等因素,科学布置不同功能或用途的空间。
5.4.2 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
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条文解析】
民用建筑功能复杂,人员密集,如果内部布置生产车间及库房,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本条规定不应在民用建筑内布置生产车间和库房。
民用建筑由于使用功能要求,可以布置部分附属库房。此类附属库房是指直接为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服务,在整座建筑中所占面积比例较小,且内部采取了一定防火分隔措施的库房,如建筑中的自用物品暂存库房、档案室和资料室等。
如在民用建筑中存放或销售易燃、易爆物品,发生火灾或爆炸时,后果较严重。因此,对存放或销售这些物品的建筑的设置位置要严格控制,一般要采用独立的单层建筑。本条主要规定这些用途的场所不应与其他用途的民用建筑合建,如设置在商业服务网点内、办公楼的下部等,不包括独立设置并经营、存放或使用此类物品的建筑。
5.4.3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营业厅、展览厅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营业厅、展览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展览厅不应经营、储存和展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条文解析】
本条规定主要为保证人员疏散安全和便于火灾扑救。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极易燃烧、难以扑救,故严格规定营业厅、展览厅不得经营、展示,仓库不得储存此类物品。
营业厅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时,由于经营和储存商品数量多,火灾荷载大,垂直疏散距离较长,一旦发生火灾,火灾扑救、烟气排除和人员疏散都较为困难,故规定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5.4.4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老年人活动场所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2.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3.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4.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5.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条文解析】
儿童和老年人的行为能力均较弱,需要其他人协助进行疏散。本条中有关布置楼层和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的设置要求,均为便于火灾时快速疏散人员。
本条规定中的“儿童活动场所”主要指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类似用途的场所。这些场所与其他功能的场所混合建造时,不利于火灾时儿童疏散和灭火救援,应严格控制。托儿所、幼儿园或老年人活动场所等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一旦发生火灾,疏散更加困难,要进一步提高疏散的可靠性,避免与其他楼层和场所的疏散人员混合,故规范要求这些场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要完全独立于其他场所,不与其他场所内的疏散人员共用,而仅供托儿所、幼儿园或老年人活动场所等的人员疏散用。
这里的“老年人活动场所”主要指老年公寓、养老院、托老所等老年人公共活动场所。
5.4.5 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设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
【条文解析】
病房楼内的大多数人员行为能力受限,比办公楼等公共建筑的火灾危险性高。根据近些年的医院火灾情况,在按照规范要求划分防火分区后,病房楼的每个防火分区还需结合护理单元根据面积大小和疏散路线做进一步的防火分隔,以便将火灾控制在更小的区域内,并有效地减小烟气的危害,为人员疏散与灭火救援提供更好的条件。
病房楼内每个护理单元的建筑面积,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医院差别较大,一般每个护理单元的护理床位数为40~60床,建筑面积为1200~1500m2,个别达2000m2,包括护士站、重症监护室和活动间等。因此,本条要求按护理单元再做防火分隔,没有按建筑面积进行规定。
5.4.6 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条文解析】
学校、食堂、菜市场等建筑,均是人员密集场所,人员组成复杂。故建筑耐火等级较低时,其层数不宜过多,以利人员安全疏散。这些建筑原则上不应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但我国地域广大,部分经济欠发达地区以及建筑面积小的此类建筑,允许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
5.4.7 剧场、电影院、礼堂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至少应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
2.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观众厅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确需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每个观众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2。
3.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
4.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5.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条文解析】
剧院、电影院和礼堂均为人员密集的场所,人群组成复杂,安全疏散需要重点考虑。当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考虑到这些场所在使用时,人员通常集中精力于观演等某件事情中,对周围火灾可能难以及时知情,在疏散时与其他场所的人员也可能混合。因此,要采用防火隔墙将这些场所与其他场所分隔,疏散楼梯尽量独立设置,不能完全独立设置时,也至少要保证一部疏散楼梯,仅供该场所使用,不与其他用途的场所或楼层共用。
5.4.8 建筑内的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确需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其他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2。
2.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3.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条文解析】
在民用建筑内设置的会议厅(包括宴会厅)等人员密集的厅、室,有的设在接近建筑的首层或较低的楼层,有的设在建筑的上部或顶层。设置在上部或顶层的,会给灭火救援和人员安全疏散带来很大困难。因此,本条规定会议厅等人员密集的厅、室尽可能布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或三层,使人员能在短时间内安全疏散完毕,尽量不与其他疏散人群交叉。
5.4.9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含剧场、电影院)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
2.宜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
3.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4.确需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5.确需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
6.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条文解析】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主要是指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等,不包括剧场和电影院的观众厅。
①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的房间如布置在口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不利于人员疏散。
②“厅、室”是指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一个相互分隔的独立单元,即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体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单元或场所分隔,且设有不少于2个疏散门,疏散门为耐火极限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单元之间或与其他场所之间的分隔构件上无任何门窗洞口。这些厅室是建筑中实际使用需要形成的自然房间,其建筑面积要限定在200m2,以便将火灾限制在一定区域内。
5.4.10 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
2.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本规范第6.4.4条的规定进行分隔。
3.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条文解析】
本条规定为防止其他部分的火灾和烟气蔓延至住宅部分。
住宅建筑的火灾危险性与其他功能的建筑有较大差别,一般需独立建造。当将住宅与其他功能场所空间组合在同一座建筑内时,需在水平与竖向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与住宅部分分隔,并使各自的疏散设施相互独立,互不连通。在水平方向,一般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在竖向,一般采用楼板分隔并在建筑立面开口位置的上下楼层分隔处采用防火挑檐、窗间墙等防止火灾蔓延。
防火挑儋是防止火灾通过建筑外部在建筑的上、下层间蔓延的构造,需要满足一定的耐火性能要求。
5.4.11 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当每个分隔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2时,该层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每个分隔单元内的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本规范表5.5.17中有关多层其他建筑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
注:室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
【条文解析】
本条结合商业服务网点的火灾危险性,确定了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中各自部分的防火要求。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仍可按照住宅建筑定性来进行防火设计,住宅部分的设计要求要根据该建筑的总高度来确定。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58—2008)中的相关规定如下。
3.2.1 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为将来的改建和发展留有余地。
2.建筑布局应使基地内人流、车流合理分流,并应有利于消防、停车和人员集散。
【条文解析】
电影院建筑内人员较多,观众厅数量和占地面积较大,使用功能复杂,因投资费用和基地原因限制,常常分散、分阶段实施,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因此本条提出了总平面布置的基本原则。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中的相关规定如下。
4.3.1 中小学校的总平面设计应包括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及管网综合设计。总平面布置应包括建筑布置、体育场地布置、绿地布置、道路及广场、停车场布置等。
【条文解析】
应完善总平面设计工作的内容,以避免因该层次的工作不到位而留下隐患。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的国策,应遵照绿色设计的原则,充分而且合理地利用场地原有的地形、地貌,不宜将学校用地全部推平后再建。应进行竖向设计,竖向设计必须体现科学性和经济性。在总平面设计阶段,结合发展需要,进行管网综合设计,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必要的工作内容。
4.3.4 中小学校至少应有1间科学教室或生物实验室的室内能在冬季获得直射阳光。
【条文解析】
为满足科学课及生物课教学对适时观察盆栽植物生长过程的需要,本条文对科学教室和生物实验室利用直射阳光做出规定。
4.3.9 中小学校应在校园的显要位置设置国旗升旗场地。
【条文解析】
升旗仪式是学校每日或每周重要的爱国主义教学内容。旗杆、旗台应设置在校门附近可以看到的显要位置处。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2000)中的相关规定如下。
8.1.5 变电间的高、低压配电室与舞台、侧台、后台相连时,必须设置面积不小于6m2的前室,并应设甲级防火门。
【条文解析】
容量小的变压器在主体建筑内的例子很多,其优点是节约沟管线路,接近负荷中心,但必须形成独立的防火间隔,舞台既是负荷中心,在演出时又是聚集场所,我们又规定增加了前室。前室门设置甲级防火门,前室通风良好,可以迅速排除热空气烟雾,形成较完整的防火间隔。
8.1.6 甲等及乙等的大型、特大型剧场应设消防控制室,位置宜靠近舞台,并有对外的单独出入口,面积不应小于12m2。
【条文解析】
据调查,我国剧场大部分尚未设置单独的消防控制室,仅有个别的剧场设置了消防控制室。其原因如下。
①大部分剧场仅在观众厅和舞台上设置了消防栓,消防栓就地操作。
②个别设置了水幕和自动喷洒系统,其启闭阀门就设置在舞台台口墙或侧墙上。
③没有专职人员管理消防工作,一般由电工班或管道工班兼职。
《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2005)中的相关规定如下。
7.0.1 氢气站、供氢站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宜为单层建筑。
【条文解析】
氢气站、供氢站有爆炸危险,在生产过程中散发、泄漏氢气易形成爆炸混合气,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爆炸混合气的燃烧、爆炸扩散速度快,发生事故时疏散和抢救较困难,将会造成较大的伤亡和损失。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中的相关规定如下。
4.1.2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储存区内。
【条文解析】
本条规定不应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储存区内,这对保证防火安全是非常必要的。
4.1.3 汽车库不应与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
【条文解析】
本条对汽车库与一般工业建筑的组合或贴邻不作严格限制规定,只对与甲、乙类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车间,甲、乙类仓库等较特殊建筑的组合建造作了严格限制。这是由于此类车间、仓库在生产和储存过程中产生易燃易爆物质,遇明火或电气火花将燃烧、爆炸,所以规定不应贴邻或组合建造。
汽车库具有人员流动大、致灾因素多等特点,一旦与火灾危险性大的甲、乙类厂房及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极易发生火灾事故,必须严格限制。
4.1.4 汽车库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组合建造。当符合下列要求时,汽车库可设置在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的地下部分。
1.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建筑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完全分隔。
2.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条文解析】
幼儿、老年、中小学生、病人疏散能力差,汽车库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组合建筑。但是考虑到地下汽车库是城市建设的发展方向,为增强安全性,规范对此类情况做出了相关的要求。设置在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的地下部分,主要是指设置在室外地平面±0.000以下部分的汽车库。
4.1.5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应为单层建筑,且应独立建造。当停车数量不大于3辆时,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Ⅳ类汽车库贴邻,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条文解析】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在停放或修理时有时有残留的易燃液体和可燃气体,漂浮在地面上或散发在室内,遇到明火就会燃烧、爆炸。其汽车库、修车库如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或附建在其他建筑物底层,一旦发生爆燃,就会威胁上层的结构安全,扩大灾情。所以,对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强调单层独立建造。但对停车数不大于3辆的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在有防火墙隔开的条件下,允许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Ⅳ类汽车库贴邻建造。
4.1.6 Ⅰ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Ⅱ、Ⅲ、Ⅳ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或与其贴邻,但不得与甲、乙类厂房、仓库,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及人员密集场所组合建造或贴邻。
【条文解析】
Ⅰ类修车库的特点是车位多、维修任务量大,为了保养和修理车辆方便,在一幢建筑内往往包括很多工种,并经常需要进行明火作业和使用易燃物品,如用汽油清洗零件、喷漆时使用有机溶剂等,火灾危险性大。为保障安全,本条规定Ⅰ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
目前国内已有的大中型修车库一般都是单独建造的。但如不考虑修车库类别,不加区别地一律要求单独建造也不符合节约用地、节省投资的精神,故本条对Ⅱ、Ⅲ、Ⅳ类修车库允许有所机动,可与没有明火作业的丙、丁、戊类危险性生产厂房、仓库,以及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一般民用建筑(除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及人员密集场所,如商场、展览、餐饮、娱乐场所等)贴邻建造或附设在建筑底层,但必须用防火墙、楼板、防火挑檐等结构进行分隔,以保证安全。
4.1.8 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库房。
【条文解析】
汽车的修理车位不可避免地要有明火作业和使用易燃物品,火灾危险性较大。而地下汽车库、半地下汽车库一般通风条件较差,散发的可燃气体或蒸气不易排除,遇火源极易引起燃烧爆炸,一旦失火,难以疏散和扑救。喷漆间容易产生有机溶剂的挥发蒸气,蓄电池充电时容易产生氢气,乙炔气是很危险的可燃气体,它的爆炸下限(体积分数)为2.5%,上限为81%;汽油的爆炸下限(体积分数)为1.2%~1.4%,上限为6%;喷漆中的二甲苯爆炸下限(体积分数)为0.9%,上限为7%,上述均为易燃易爆的气体。为了确保地下、半地下汽车库的消防安全,进行限制是必需的。
4.1.9 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液化石油气或液化天然气储罐、加气机。
【条文解析】
汽油罐、加油机、液化石油气或液化天然气储罐、加气机容易挥发出可燃蒸气和达到爆炸浓度而引发火灾、爆炸事故。从安全角度考虑,本条规定汽油罐、加油机、液化石油气或液化天然气储罐、加气机不应设在汽车库和修车库内是合适的。
4.1.10 停放易燃液体、液化石油气罐车的汽车库内,不得设置地下室和地沟。
【条文解析】
易燃液体,密度大于空气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一旦泄漏,极易在地面流淌,或浮沉在地面等低洼处,如果设置地下室或地沟,则容易形成积聚,一旦达到爆炸极限,遇明火将会导致燃烧爆炸。
4.1.12 Ⅰ、Ⅱ类汽车库、停车场宜设置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灭火器材间。
【条文解析】
在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内,一般都配备各种消防器材,对预防和扑救火灾起到了很好的作用。调查中发现有不少大型汽车库、停车场内的消防器材没有专门的存放、管理和维护房间,不但平时维护保养困难,更新用的消防器材也无处存放,一旦发生火灾,将贻误灭火时机。因此本条根据消防安全需要,规定了停车数量较多的Ⅰ、Ⅱ类汽车库、停车场要设置专门的消防器材间,此消防器材间是消防员的工作室和对灭火器等消防器材进行定期保养、换药、检修的场所。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中的相关规定如下。
3.1.1 人防工程的总平面设计应根据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规模、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水源和消防车道等。
【条文解析】
本条对人防工程的总平面设计提出了原则的规定。强调了人防工程与城市建设的结合,特别是与消防有关的地面出入口建筑、防火间距、消防水源、消防车道等应充分考虑,以便合理确定人防工程总体及出入口地面建筑的位置。
3.1.2 人防工程内不得使用和储存液化石油气、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或等于0.75的可燃气体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燃料。
【条文解析】
液化石油气和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大于或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一旦泄漏,极容易积聚在室内地面,不易排出工程外,故明确规定不得在人防工程内使用和储存。闪点小于60℃的液体,挥发性高,火灾危险性大,故规定不得在人防工程内使用。
3.1.3 人防工程内不应设置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残疾人员活动场所。
【条文解析】
婴幼儿、儿童和残疾人员缺乏逃生自救能力,尤其是在人防工程中疏散更为困难,因此,本条规定这些场所不应设置在人防工程内。
3.1.4 医院病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层,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应大于10m。
【条文解析】
医院病房里的病人由于病情、体质等因素,疏散比较困难,所以对上述场所的设置层数做出了限制。
3.1.5 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层;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应大于10m。
【条文解析】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发生火灾时,容易造成群死群伤,为保护人身安全,减少财产损失,对这些场所在地下的设置位置作了规定。
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如果垂直疏散距离过大,也无法保证人员安全疏散,故规定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应大于10m。
3.1.6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2.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条文解析】
本条规定了平时作为地下商店使用时的具体要求和做法。
①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极易燃烧,难以扑救,故规定不应经营和储存。
②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主要考虑如果经营和储存的商品数量多,火灾荷载大,再加上垂直疏散距离较长,一旦发生火灾,火灾扑救、烟气排除和人员疏散都较为困难。
3.1.10 柴油发电机房和燃油或燃气锅炉房的设置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分区的划分应符合本规范第4.1.1条第3款的规定。
2.柴油发电机房与电站控制室之间的密闭观察窗除应符合密闭要求外,还应达到甲级防火窗的性能。
3.柴油发电机房与电站控制室之间的连接通道处,应设置一道具有甲级防火门耐火性能的门,并应常闭。
4.储油间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2.4条的规定。
【条文解析】
柴油发电机和锅炉的燃料是柴油、重油、燃气等,在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并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装置后是可以在人防工程内使用的。储油间储油量,燃油锅炉房不应大于1.00m3,柴油发电机房不应大于8h的需要量,其规定是指平时的储油量;战时根据战时的规定确定储油量,不受平时规定的限制。
①使用燃油、燃气的设备房间有一定的火灾危险性,故需要独立划分防火分区。
②柴油发电机房与电站控制室属于两个不同的防火分区,故密闭观察窗应达到甲级防火窗的性能,并应符合人防工程密闭的要求。
③柴油发电机房与电站控制室之间连接通道处的连通门是用于不同防火分区之间的分隔,除了防护上需要设置密闭门外,还需要设置一道甲级防火门。如采用密闭门代替,则其中一道密闭门应达到甲级防火门的性能。由于该门仅由操作人员使用,对该门的开启和关闭是熟悉的,故可以采用具有防火功能的密闭门,也可增设一道甲级防火门。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中的相关规定如下。
4.2.3 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化罐组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但受条件限制或有工艺要求时,可燃液体原料储罐可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的阶梯上,但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措施。
【条文解析】
在山丘地区建厂,由于地形起伏较大,为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厂区大多采用阶梯式竖向布置。若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则泄漏的可燃气体或液体可能会扩散或漫流到下一个阶梯,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因此,储存液化烃或可燃液体的储罐应尽量布置在较低的阶梯上。如因受地形限制或有工艺要求时,可燃液体原料罐也可布置在比受油装置高的阶梯上,但为了确保安全,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措施。如阶梯上的可燃液体原料罐组可设钢筋混凝土防火堤或土堤;防火堤内有效容积不小于一台最大储罐的容量;罐区周围可采用路堤式道路等措施。
4.2.4 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宜紧靠排洪沟布置。
【条文解析】
若将液化烃或可燃液体储罐紧靠排洪沟布置,储罐一旦泄漏,泄漏的可燃气体或液体易进入排洪沟;而排洪沟顺厂区延伸,难免会因明火或火花落入沟内,引起火灾。因此,规定对储存大量液化烃或可燃液体的储罐不宜紧靠排洪沟布置。
4.2.5 空分站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宜位于散发乙炔及其他可燃气体、粉尘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条文解析】
空分站要求吸入的空气应洁净,若空气中含有乙炔及其他可燃气体等,一旦被吸入空分装置,则有可能引起设备爆炸等事故。因此,要求将空分站布置在不受上述气体污染的地段,若确有困难,也可将吸风口用管道延伸到空气较清洁的地段。
4.2.6 全厂性的高架火炬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条文解析】
全厂性高架火炬在事故排放时可能产生“火雨”,且在燃烧过程中,还会产生大量的热、烟雾、噪声和有害气体等。尤其在风的作用下,如吹向生产区,对生产区的安全有很大威胁。为了安全生产,故规定全厂性高架火炬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2.7 汽车装卸设施、液化烃灌装站及各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布置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并宜设围墙独立成区。
【条文解析】
汽车装卸设施、液化烃灌装站和全厂性仓库等,由于汽车来往频繁,汽车排气管可能喷出火花,若穿行生产区极不安全;而且,随车人员大多数是外单位的,情况比较复杂。为了厂区的安全与防火,上述设施应靠厂区边缘布置,设围墙与厂区隔开,并设独立出入口直接对外,或远离厂区独立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