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国内其他常见相关税率

2.2.1 进境物品进口税(表2.14)

表2.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2016修订)

注:税目3所列商品的具体范围与消费税征收范围一致。

2.2.2 车船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规定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① 捕捞、养殖渔船;

②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③ 警用车船;

④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车船税税率见表2.15。

表2.15 车船税税率

2.2.3 烟叶税

烟叶,是指烤烟叶、晾晒烟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烟叶税实行比例税率,烟叶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税率详见表2.16。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表2.16 烟叶税税率

应纳税额=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烟叶税税率

烟叶税按月计征,纳税人应当于纳税义务发生月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应当向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烟叶税。

2.2.4 教育费附加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详见表2.17。

表2.17 教育费附加税率

注: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营业税项计征税额统一为“增值税”。

2.2.5 水资源税

根据财政部财税〔2017〕80号文件,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水资源税。相关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表2.18)。

表2.18 试点省份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表  单位:元/立方米

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等水资源。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下列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

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② 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③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④ 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

⑤ 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⑥ 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2.2.6 水费

各地的水费价格因地而异,本节以首都北京为例。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1月6日)颁布核准的北京市现行水价如表2.19所示。

表2.19 北京市的现行水价  单位:元/立方米

北京市再生水价格由政府定价管理调整为政府最高指导价管理(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每立方米价格不超过3.5元(表2.20)。

表2.20 北京市非居民用水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4月28日颁布的北京市非居民用水价格:

特殊行业用户水价。本市洗车业、洗浴业、纯净水业、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用水户为特殊行业用户,水价为每立方米160元。

非居民如工商业、旅游饭店餐饮业和行政事业等其他非居民用户。

2.2.7 资源税

见表2.21、表2.22。

表2.21 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

表2.22 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

注 1.铝土矿包括耐火级矾土、研磨级矾土等高铝黏土。

2.氯化钠初级产品是指井矿盐、湖盐原盐、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和海盐原盐,包括固体和液体形态的初级产品。

3.海盐是指海水晒制的盐,不包括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

2.2.8 增值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税率详见表2.23。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表2.23 增值税税率

注:自2017年11月19日起废止营业税,营业税改为增值税。

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①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② 避孕药品和用具;

③ 古旧图书;

④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⑤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⑥ 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⑦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述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 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② 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2.9 车辆购置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规定的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详见表2.24。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表2.24 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车辆购置税的免税、减税,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①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③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④ 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

根据财政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2.10 消费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国家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国家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消费税,部分常见消费税的税率详见表2.25~表2.29。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表2.25 小汽车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表2.26 烟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表2.27 成品油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表2.28 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表

表2.29 其他商品消费税税率表

①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②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③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2.2.11 环境保护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是指《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表2.30、表2.31。

表2.30 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

表2.31 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一~五)

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① 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② 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③ 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④ 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