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俄亥俄州诉怀安多特化学品公司案
Ohio v.Wyandotte Chemicals Corp.
401 U.S.494 (1971)
哈兰(Harlan)法官阁下:
本诉讼是为减除污害之目的而代表俄亥俄州及其公民提起的,被告是怀安多特化学品公司,简称怀安多特公司;道尔化学品公司(Dow Chemical Co.),简称美国道尔公司(Dow America);加拿大道尔化学品有限责任公司(Dow Chemical Company of Canada,Ltd.),简称加拿大道尔公司(Dow Canada)。怀安多特公司在美国密歇根州设立,其主要办公和经营地也在那里;美国道尔公司在特拉华州成立,其主要办公和经营地在密歇根州,并持有加拿大道尔公司的所有股份;加拿大道尔公司的设立和经营都在加拿大安大略省,而其大部分董事是美国居民。
原告称,加拿大道尔公司和怀安多特公司分别向多条河流里倾倒汞,这些河流最终都汇入了伊利湖。因此,污染了伊利湖水系的植物、鱼类和野生动物,而美国道尔公司应为其外国分支机构承担连带责任。假定俄亥俄州有能力证明其主张,则它所寻求的判决内容是:(1)声明向伊利湖众多支流排放汞是一种公共污害;(2)永久禁止各被告向伊利湖或其支流排放汞;(3)要求被告,或者清除伊利湖的汞,或者向俄亥俄州支付一笔清除费,该费用仅用于此项目的;(4)指令被告因造成伊利湖及其鱼类、野生动植物、俄亥俄州的公民或居民的损害而向该州支付赔偿金……
一
我们拥有管辖权,这一点似乎再清楚不过了。勿庸置疑,从表面上看,原告揭示了一州与另一州的公民及外国臣民之间存在一起真正的“案件或争议”……
……对基于地方法的事物行使我们的初始管辖权,利少弊多。法院对于国家体制的这一最重要责任几乎毫无例外地存在于联邦法的领域。既然对于联邦的普通法、制定法和宪法的社会结构的影响已经扩展,我们的注意力也必然越来越多地被吸引到这些事物上来。我们没有声称有特殊的能力处置各州与其非定居者之间众多的冲突,这些冲突没有引起联邦法的严重问题……
很清楚,我们必须承认“需要运用明智的自由裁量权,以防止法院在处理各州控告他州公民的案件时滥用诉诸初始管辖权的机会”……
二
我们相信,明智的举措是拒绝俄亥俄州的起诉动议……
实质上,俄亥俄州指控加拿大道尔公司和怀安多特公司所实施的行为——尽管超出了俄亥俄的州界——已经在该州领域内产生而且据说继续产生着灾难性的影响……
……历史上,最高法院解决跨州的空气和水污染纠纷的努力从来都不是一帆风顺的。通常困扰这类案件的难题因争议的特定背景而变得尤其复杂……一系列的官方机构已经积极介入了对本案控诉的污染行为的控制。密歇根州的一个巡回法院已经禁止怀安多特公司在没有司法授权的情况下生产汞电池。不仅如此,该公司正在启用一种经密歇根水资源委员会认可的特殊回收工序,并且继续受该机构不间断的监控。加拿大道尔公司每月向安大略水资源委员会汇报其遵守该委员会汞排放禁令的情况。
另外,俄亥俄州和密歇根州都参加了一年前由内政部长依《联邦水污染控制法》(Federal Water Pollution Control Act)召集的伊利湖执法调查研讨会,……研讨会正在研究包括汞在内的伊利湖污染的各种形式和来源,目的是提供一个基础,以协调各州之间的治理行动,如果这方面进展不大,则为联邦政府和国际联合委员会——美国和加拿大——启动的矫治工作提供依据……就伊利湖的污染问题发表了一份综合性的研究报告,对其6年的研究做了归纳总结。这份文件为减少这些环境危害的联合规划提出特殊的建议,并且提议授权国际联合委员会监督、协调这种努力。
基于以上事实,许可俄亥俄州的起诉动议,实际上将使最高法院的人力和物力用于解决一个大问题的一小部分。许多胜任的裁判与调解机构正积极地以更为现实的方法来解决这个大问题。
俄亥俄州案件的本质同样是令人困窘的。可以公正地说,所争议的与其说是法律问题,不如说是事实问题。要求我们进行的事实发现过程,至少是非常艰难的。我们已经知道……污染伊利湖的不仅是汞,而且有多种来源;汞是一种严重的水污染物,这是新近的科学结论;汞在天然水中的存在,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认为是安全的、可以忍受的,这一问题目前尚无确定的结论;实际上,尚无介绍如何将汞从被污染的水中分离出来的研究报告发表。确实,俄亥俄州提出的事实问题给予科学家们以崭新的课题。上诉法院的法官们可以在此时正确揭示这些问题的复杂性,这种想法至少是不现实的……其他复杂的事实问题还很多,例如,内政部曾说有8家美国公司已经或正在向伊利湖及其支流排放汞。因而,我们需要判断这些企业的经营惯例和相关责任,以确定我们面前被告公司的适当赔偿责任。
……因此,接受这一起诉不仅不能尽到我们被赋予的主要职责,并且使我们最高法院自陷困境,不得不选择在相同情况的诉讼当事人中进行武断的挑选,或者在这类事情上投入我们的巨大精力……
三
当然,这里所说的一切,丝毫不能被视为贬低俄亥俄州要求我们解决的问题对于公众的重要性。改变我们环境中不断增加的污染趋势,显然是首要的、极为紧迫的事情。以上所论,仅仅是考虑最高法院努力消除环境污染过程中所能够发挥的适当作用。我们不过是指出,我们的能力毕竟是有限的……
驳回动议。
大法官道格拉斯阁下(分歧意见):
本案的控诉为我们的初始管辖权提供了一个典型的案例,其目的是为了消除公共污害,这就是佐治亚州控告田纳西州一家公司的案件。该公司排放的毒烟越过州界进入佐治亚州。最高法院对“佐治亚州诉田纳西铜业公司案”的观点是:
一个主权者要求其领土上空不被硫酸烟尘大面积污染;要求其山岭上的林木——无论在州的内部曾遭怎样的损害——不被无法控制的一些人的行为进一步损毁或威胁;要求其山丘上的农作物和果树不遭受同样的危险……这样的要求是公平的、合情合理的。
在州界河流中倾倒污水——“密苏里州诉伊利诺斯州案”(Missouri v.Illinois),或者向海里倾倒垃圾,潮汐将其冲到他州的海岸上——“新泽西州诉纽约市案”(New Jersey v.New York City),都为最高法院启用初始管辖权提供了相似的情形。因汞或其化合物的排放而导致的伊利湖的污染,如果能够证实的话,则无疑是一起严重的公害案件,一州可以依我们历来的标准起诉……
此诉讼没有被1909年的《界河条约》(Boundary Waters Treaty)所排除……该条约并没有表明美国和加拿大政府反对其州、省寻求对水污染的其他救济。事实上,国会在其后制定的《联邦水污染控制法》“1(c)”中说:
本章任何部分都不应解释为损害或者以任何方式影响各州就其水域(包括界水)的任何权利或者管辖。
本诉讼在展开过程中,当然地蕴涵了许多联邦法。案件将关涉联邦领域一个重要部分——联邦政府主权下的适航河流和适航内水。适航水域属联邦控制,这一点自1845年波拉德(Pollard)主审的“莱茜诉哈根案”(Lessee v.Hagan)以来已经非常明确了……
国会已就该领域的事务制定了多项法律,其中最具普遍效力的是1899年的《河流与港口法》(Rivers and Harbors Act)……该法禁止排放“来自街道、下水道以外的、任何种类的液态废弃物”,包括悬浮物……
1930年的鱼类和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就“国内的污水、矿物、汽油、工业废料、腐蚀性残渣及其他污染物”对鱼类和野生动物的影响,授予内政部长各种名目的管辖权……
《联邦水污染控制法》……给予内政部长广泛的、就各州所控告的水污染问题采取行动的权力,还有确保联邦减除污染的其他程序……1969年的《全国环境政策法》(The 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 Act),为联邦机构及其执法提供了详尽的生态学指导。
1970年12月23日,总统发布了一道行政命令,依《全国环境政策法》将美国陆军工兵部队(The Corps of Engineers)与新的环境保护行政监管局执行官(The Administrator of the new Environment Protection Agency)的职责结合起来……
然而,联邦的工作并不能取代各州的行动。《水污染控制法》“1(b)”明确宣称:国会的政策是“承认、保留、保护各州在防止和控制水污染方面的主要职责和权利”……
1970年新的《环境质量改善法》(Environmental Quality Improvement Act)……在阐述国会保护环境的总体政策的同时指出:“落实这一政策的主要责任在于州和地方政府”……
很多人抱怨,尽管联邦有很大的权力储备,但却无所作为。当然,这不是我们的问题。但我们关心的是,联邦的法律不能取代州的行动。在现行联邦法律之下,各州确实有主要的责任来制定水质标准;联邦机构仅在某一州未尽职责时才为其制定水质标准……
联邦法律之中无一字一句禁止州的行动……
本案的初审有许多负担和困惑,其中一些是复杂而著名的涉及水权的问题。一并影响着美国和加拿大利益的密歇根湖的排水系统及附属的水面下降问题,作为一个初审案件摆在我们面前……
科罗拉多水系在亚利桑那州和加利福尼亚州之间的分配是一项庞大的需要分析研究的艰苦工作……
北普拉特(Platte)河在科罗拉多州、怀俄明州和内布拉斯加州之间的分配,也被作为我们的初审案件……
不过,惯例一直要求我们在本案中任命一名特派员,我们还可以任命(或者授权特派员保留)一批科学顾问。本案的问题与前述的水污染案件相比是简单的。现在我们知道,倾泻在水中的汞通常变成一种有害的化学物质。本诉讼主要是确定各被告目前造成污染的程度……
尽管这一问题披上了化学的神秘面纱,但还是能够被专家们所揭示。它将真正成为我们初审管辖的案件中最简单的一个。
美国司法部在一份详细的报告中告诉我们,联邦法律中没有任何障碍阻止我们行使管辖权。我无法想象还有什么案件对公众的利益而言比本案更为重要。
提示与问题
1.美国最高法院已经对俄亥俄州说了很多:最高法院有其他更重要的事情要处理,无法认定事实、确定赔偿;各公司已在密歇根州、俄亥俄州和安大略省的监控之下;最高法院对本案的处理将仅仅触及一个大问题的一个方面;最后,俄亥俄州所需的任何救济都能够通过它自己的法院体系得到保障,而不必通过特别程序诉诸美国最高法院。
将这些论点与分歧意见相比较,再将怀安多特案中最高法院的推理与前节注释中提到的“戴蒙德案”的推理相比较。
最高法院是否充分权衡了相互冲突的利益,并最大限度地减少了摩擦和浪费?这一点正是庞德所主张的法律在解决社会冲突中的中心作用。
2.“戴蒙德案”和“怀安多特案”显示,污染问题已变得更重大,影响的地理区域更广泛,因而通过法院、立法机关或行政措施来消除这一问题,变得更加困难而不是更加简单。如果像“戴蒙德案”那样通过地方法院寻求问题的解决,那便倾向于将问题踢给政治或行政机构;如果像“怀安多特案”那样在司法体系的最高层寻求救济,那么问题可能被委之于下级法院或政治权威,有时是其范围内的国际组织。
如果所有级别、所有政府部门或者国际财团都存在独立自主的“努力”,那么,人人能够行动,事实上反倒意味着没有人行动,污染的治理问题将因相互冲突的权力结构和政策而搁浅?
如果这种情形发生,是否唯一不变的将是时间的流逝和污染的持续?
3.沃尔特·罗森·鲍姆清点出几百个环保方面的制定法,美国环保署(EPA)和一系列机构,比如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OSHA),以及内政部,都负有执行这些制定法的职责。这些机构有着不同的人事、财务和执行哲学。在议会中,也有同样的责任划分与再划分。众、参两院都有各种委员会和分会,都至少有一份编号一百以上的环保日程。
4.环保诉讼一直是复杂而久拖不决的,这对污染的持续增长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不断提出的问题是:什么样的当事人可以起诉?控告何人?在什么法院?依据何种法律?施以何种救济?
例如,1987年的钱普林湖(Lake Champlain)污染案,原告是佛蒙特州的一些土地所有者,被告是国际纸业公司,依佛蒙特州有关污害的普通法的规定在佛蒙特州的法院起诉。原告的诉求是赔偿金2千万美元、惩罚性赔偿金1亿美元以及禁止令。该公司经营地是钱普林湖靠纽约一侧,它的排污管道正好在纽约与佛蒙特州位于湖面上的边界近旁。
该公司首先申请将案件移送给设在佛蒙特州的联邦地区法院审理。案件一到联邦法院,该公司又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理由是普通法中有关赔偿和禁止令的救济规定已经被全国性的《净化水法》(The Clean Water Act)所取代而不再适用。
正是这些程序问题而非实体权利主张,使该案通过联邦法院系统一直到达美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不得不决定,联邦《净化水法》通过后,州的有关法律还是否有效,如果有效,是适用佛蒙特州(被污染者)的法律,还是适用纽约州(污染者)的法律,或者两者都有效。最高法院裁定,联邦法律不能全部取代各州有关污染的法律赔偿,但是,(为了消除混乱,)作为污染者的州的法律较被污染的州的法律优先适用。
当案件被发回后,以500万美元和解。来自佛蒙特州米德贝里(Middlebury)的原告律师彼得·兰洛克(Peter Langrock)制定了一个详细的方案,以便分配和解结果。通过电话,兰洛克说他“已经完成了40份和解协议的计划”,准确确定了每个人应得的份额。(比如,一些原告离污染源更近些;一些人得知污染的情形后变卖了财产,假定财产完好无损,也被推定没有卖到应有的价钱;受污染的财产所有者得到的平均补偿为他们财产价值的25%。)
兰洛克的工作跨越了20年,且两度到达最高法院。(他还说,如果适用纽约州的法律,他的客户所获得的好处会比现在这样适用佛蒙特州的法律更多,这真是命运的捉弄,因为他曾在最高法院极力主张适用佛蒙特州的法律!)
5.我们在本章选取了一些案例,以说明涉及污染的案件是以何种方式诉至法院的:一位土地所有者因财产损害而起诉多名污染者(“瑟斯奎汉纳案”、“达克镇案”、“国际纸业公司案”);由州起诉污染者,要求禁止令和清理费用(“田纳西铜业公司案”、“怀安多特化工公司案”);众多公民起诉上百家公司,该案中法人行为的累加影响被确定了,但特定的污染源没有确定(“戴蒙德诉通用汽车案”)。
还可以因污染造成的死亡和伤害而起诉。“安德森诉格雷斯及公司案”(Anderson v.W.R.Grace and Company)即是适例,此案因《一起民事诉讼案》一书而著名。该书按照时间顺序细述了为案件奋战的近10年的迂回曲折,这本畅销书是以原告马萨诸塞州沃本镇(Woburn)的代理律师简·舒里克曼(Jan Schlichmann)的视角写作的。要了解在污染行为与其后果之间建立联系的重重困难,本书是不可或缺的指导;要了解法人被告如何以不受限制的“战争资金”来充分利用程序的复杂性去打一场官司,本书是言简意赅的提纲。人们通常以为,运用法律技巧在刑事诉讼中非常盛行,而法律技巧在这些民事案件中的运用与滥用,使刑事诉讼中的伎俩相形见绌了。
“沃本案”的线索是直白的,但却无法准确估量。在该镇的一些地区,白血病和其他严重疾病的发病率很高,受波及的家庭都饮用了从邻近被告公司的地下蓄水层打井抽取的水。被告公司在鞣革及清洗过程中使用了有毒的化学品。如果这些化学品进入水源,就会危害身体健康,但是,当案件开始时,危害的程度及产生这种程度的危害所必须的化学品剂量尚不完全为人所知。
在“怀安多特案”中,伊利湖污染的因果关系问题是有争议的;在“沃本案”中,因果关系的建立更为困难。原告已经证明了来自公司的化学品污染了蓄水层,并进入了水井,进入了家庭,影响了起诉人的家庭健康。每一因素都须严谨的证据证明,这是一个费用昂贵的过程,涉及毒物学、水文地理学和医药学领域的专家。每一要点都有相对立的专家意见。来自公司的化学品与白血病、神经性、遗传性和呼吸道疾病的病原学上的关联,是医学难于理解的边缘性问题。这些都使本案冗长、多次拖延且耗资巨大。
简·舒里克曼身陷此案而不能自拔。他认识到,无论官司是否继续打下去,他都会被逼发疯。他可以选择疯的形式,却不能从根本上避免发疯。如果我在这里把结果说出来,他解决这种两难的努力就不那么精彩了。(参见《一起民事诉讼案》,任何学者,如果想要了解法律制度,以及了解如何利用非正常死亡和伤害诉讼来补偿环境污染,都应该阅读本书。)
像“俄亥俄州诉怀安多特案”、“国际纸业公司诉奥莱特案”(International Paper Company v.Ouelette)和“安德森诉格雷斯及公司案”之类,都提出了一个令人烦恼的结论:有关污染的联邦或州的法律究竟怎样表述可能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被告的战略地位,以及他们与对手相比其承受诉讼负担的能力如何:保证长期聘用昂贵的律师,让案件在可能的法院之间转来转去,争论应适用何种法律,制造拖延、复杂性和执行费用,或者使法院和对手纠缠不清。
即使对手预审时还算顺利,法律上还站得住脚,后面仍然有一次又一次的庭审和收集科学的和其他的证据所要付出的大量开销,而诉讼的总体开支是有限的;然后是在允许的范围内一轮又一轮的上诉,每次上诉都等于案件的重新开始和新的诉讼负担。如果像“奥莱特案”一样,为从造成污染的公司获得500万美元而耗费20年打一场官司,谁是赢家?污染者失败了吗?在“安德森案”中,要投入多少艰辛和资源,才能获得正义呢?
无论美国法现有的环保措施如何,当公司将经营转入第三世界时,这些措施就无从适用了。查尔斯·皮尔逊在《跨国公司、环境与第三世界》一书中总结了环保措施失效的原因:“跨国化使纯属国内的控制体系可以被规避,低效残缺而又无从落实,可以利用又可以谈判。”
从跨国化的角度看,法律的实施可以增加利润,因为节省了预防、处置或者清理的费用。我们所称的发展中国家,不得不向跨国化奉送的部分内容就是免除不受人欢迎的控制。
美国和墨西哥边境地区发生的一些情况生动地反映了这方面的问题。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后,墨西哥人再不能合法北上美国从事农业工作了,因而有了“工业加工区计划”(Maquiladora program)。主要来自美国的跨国公司,在墨西哥建立了工厂,从事低档产品的配件组装,成品可以免税运回美国。1994年,“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获得通过,生产形式得以扩展,不再局限于组装。
随之而来的是污染。“工业加工区计划”实施时已然存在的环境问题被恶化,因为有太多的活动都发生在这块不适合如此广泛而迅速发展的土地上。下面的读物让我们知道跨越亚利桑那州和墨西哥的诺格莱斯(Nogales)人的生活以及他们生活中无所不在的污染。如果贫困的人们离不开工作,工作也离不开贫困的人们,需要劳动,也需要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