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总统制政府

半总统半议会制是指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所规定的,以总统为国家权力中心,以总理为政府首脑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1789年,法国爆发了大革命,推翻了封建主义制度,建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国。但法国的政体形式反复多变,先后经历了君主立宪制、帝制和共和制等形式。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法国相继建立了第四共和国和第五共和国。但由于在第四共和国实行多党议会制,国民议会为国家权力中心,它拥有制定法律、监督财政、批准条约、授权总理组阁和倒阁权,以及同参议院联合选举总统的权力,致使立法权和行政权彼此牵制的机制遭到破坏,政府软弱无力,内阁更替频繁,政局动荡不安。随着时间的推移,第四共和国政治制度的弊端日益暴露,已不能适应20世纪50年代法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1958年,戴高乐政府主持和制定了加强总统权力和行政权力的新宪法,同年9月经公民投票通过,法国进入第五共和国时期。在这次改革中,决定法国实行半总统半议会制,这是一种介于总统制和议会制之间、像戴高乐所说的“既是议会制,又是总统制”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

第五共和国的宪法原规定,总统由议会议员、省议会议员、海外领地议会议员及市镇议会选出的代表组成的选举团选出。1962年10月,戴高乐通过公民投票修改宪法,总统改由直接普选产生,由此进一步加强了总统的政治地位。宪法规定,总统任期7年,但对连选连任未作具体规定,实际上可以不受限制。总统的权力很大,是国家权力的核心。宪法规定,总统通过自己的仲裁,保证公共权力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国家的稳定;总统是国家独立、领土完整和遵守共同体协定与条约的保证人;总统除拥有任命高级文武官员、签署法令、军事权和外交权等一般权力外,还拥有任免总理和组织政府、解散国民议会、举行公民投票、宣布紧急状态等非常权力,也就是宪法赋予了总统以“保证人”和“仲裁人”的地位。总统作为“保证人”和“仲裁人”行使权力的行为,不仅无须承担政治和法律责任,而且除了犯叛国罪由议会控告以外,宪法再没有规定任何弹劾总统的条款。这样,总统就成为凌驾于立法、行政、司法“分立”的“三权”之上的权力中心。从法国政府体制的权力结构看,法国总统的地位要比美国总统的地位高,因此法国的总统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也更为突出。从一定意义上讲,在西方国家政权结构中实行的“三权分立”的体制,在大国已演变成为一种“家长(总统)式的三权分立”体制,法国的政治制度也已演变为“选举产生的君主制”这个法国式的代议民主制度,总统的权力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总统有权不负责,总理无权要负责”就是这一体制的生动写照。

不过,在密特朗首届总统任期后期,出现了一种新情况,反对党的联盟在国民议会中赢得了微弱的多数,密特朗作为左翼政党联盟的总统不得不提名中右政党联盟的希拉克担任总理,使得政府体制中总统和总理分别属于两个在政策上相左的政党,而且作为半总统制的总统所属政党在国民议会中处于少数党地位,这样如何按照宪法来协调总统和总理的关系便成为新形势下的新问题。从这些年的实践来看,总统的地位并没有受到严重的挑战,不管是左翼联盟,还是中右联盟,谁也不愿意改变现行的体制。尽管这个体制的内在矛盾并没有得到解决,但从中我们可以看到政治制度的强大惯性,它并不因为存在问题而轻易地改变。

二〇〇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