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原则与少数原则
“民主要有成效,必须明智地选择它的行动规则。”在议会政治中,从选举议员到议会议事立法,如果没有制定适当的行动规则,一切行动都要一致通过,那是不可思议的。因此它必须有一系列的规则,而这些规则内在的原则,总体上说应该是“少数必须服从多数”,“少数应有适当代表”,或者说要维护多数人的利益,也要保护少数人的利益。在近代民主政治中最先提出这个原则的是洛克,他认为一个政治共同体必须要有“大多数人的同意”才可能成为一致行动的整体,并说,“如果不是这样,它就不可能作为一个整体、一个共同体而有所行动或继续存在,而根据组成它的各个个人的同意,它正是应该成为这样的整体的;所以人人都应根据这一同意而受大多数人的约束。因此,我们看到有些由明文授权的议会,在明文法上并未规定其进行行为的法定人数,在这种场合,根据自然和理性的法则,大多数具有全体的权力,因而大多数的行为被认为是全体的行为,也当然有决定权了”。
很明显,最初提出“大多数具有全体的权力”的洛克是把它看作“自然和理性的法则”的,不遵守这一法则,无论共同体还是议会都不复存在,不能作为整体进行活动。后来,随着英国议会政治的发展,从实践中进一步认识到代议民主制应该实行少数必须服从多数,较少数服从较多数的原则,但是,这个原则并不意味着少数在议会中就不应该有自己的代表。因此,“少数服从多数”又加上“少数要有适当的代表”,从而使这一原则更加符合民主制的公正和平等。这在密尔《代议制政府》中阐述得很清楚。他说:“在一个真正的民主制国家里,每个部分和任何部分的人都会有其代表,当然不是不按比例的。选举人的多数都会有多数的代表;但选举人的少数一样将得到充分的代表权。要不是这样就不是平等的政府,而是不平等的和特权的政府,即人民的一部分统治其余部分,就会有一部分人被剥夺他们在代表制中公平而平等的一份影响。”
显然,这是讲议会的代表性和民主的广泛性。议会要代表多数人的利益,也要代表少数人的利益。在西方国家议会制度中为了保证体现这一原则,不仅设计了各种复杂的选举制度,而且设置了制衡的权力结构。议员选举制度有多数代表制、少数代表制、比例代表制,以及混合代表制。以权力制衡结构保护少数的最典型例子,是美国各州不论人口多少都选两名参议员的制度。
从民主制的角度来说,“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只是实行民主的手段,并不完全是民主的本身,充其量它只是民主政治参与过程的最后一段。议员选举要经候选人提名、竞选、最后投票选举。议会立法要经提案、讨论、辩论,最后投票表决。因此,“少数服从多数”作为议决规则,在不同情况下,通常可以规定不同程度的多数要求,即不同形式的多数。
所谓“多数”本来就是一个相对的数量概念,首先有一个在什么范围内的多数,例如,议会表决,在常设委员会审议表决通过时是多数,而到全员大会时却可能是少数。其次,还有哪些人中的多数,其中可分为实际参加投票的多数,有权参加投票的多数,所有成员的多数。因此,议会民主政治的多数原则,在实行过程中是很复杂的。
一般情况下,各国议会制度制定了各种详细的规则。它不仅要考虑保护多数,而且还要考虑议事的效率。对某些问题的议决来说,如果规定过高的多数要求,就像必须一致通过才能行动一样,会一事无成。显然,理想上最好的原则,从代表广度与效率这对互相矛盾的要求中寻找最佳的结合点,因此,各国议会制度通常都根据本国的国情和政治传统规定不同形式的“多数”,一般比较普遍采用的是一定范围内的“超过半数”的多数,亦称简单多数。但有的问题,简单多数不能代表绝大多数人的利益,这就又规定了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等多数形式。例如美国参众两院的议员选举,英国下院议员的选举都是以简单多数为其规则的。还有的采取双重的绝对多数加以限定,美国联邦宪法的修改就是这样的,它首先要求参众两院各以三分之二的多数或立法机关召开有三分之二的州参加的修宪大会提出修正建议,接着还要求以上两种情形中的修正案得到四分之三州议会或四分之三州制宪会议通过方能成为宪法的一部分予以生效。显然,这样的绝对多数的制宪议决规则对议会的运转是很不方便的,但对于涉及政治和社会等有重大影响的问题还是十分必要的,因此多数国家在涉及宪法修改等重大问题时通常采取这样的规则。
在现代西方国家议会政治实践中,有各种各样的“少数服从多数”的形式,其中用得最广泛的是简单多数制,正如有些西方学者指出的,因为它“既能防止少数人代表集体采取行动,也能防止少数阻碍整体采取行动”。不过,总的来说,“少数服从多数”是议会政治最后裁决手段,并且其中任何形式都包含着一定的危险性,都具有被滥用的可能性,滥用“多数”和滥用“少数”的危害性是同等的。从发扬民主的意义上说,并不是因为这一原则符合高尚的理想,而只是因它现实可行,体现了利益保护的广泛性和采取行动的效率要求的最佳结合点。但是为了防止发生危险,不得不在议事立法的全过程中注意充分发挥多方协商精神。可能正是从这点出发,有的西方学者在论述民主政治中的多数规则时,倡导发扬中国政治文化传统,鼓吹采取“中庸之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一九九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