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法制史(第二版)
- 王立民
- 11663字
- 2021-03-31 07:56:27
第九章 日伪时期法规的主要内容
1937年11月12日,日军侵占华界,上海沦陷,租界成了“孤岛”。1937年12月5日,伪上海市大道政府成立(以后改称“上海特别市政府”等),它以日伪的汉奸法制取代了原上海市政府的法制。1941年12月8日太平洋战争爆发,随后,日军即占领了公共租界。1943年7月30日上海法租界又被日伪政府接收。从此,上海全都处在日寇和伪上海地方政府的统治之下,“孤岛”不再存在,日伪的汉奸法制统一上海。这种局面一直维持到1945年日本投降。这个时期的上海法规,除了仍具有反动性一面外,还明显地具有殖民性的一面。上海作为一个殖民地在日寇及其傀儡伪上海地方政府的控制之下,上海人民饱受欺凌。那时的上海地方法规体现的是日寇及其傀儡的意志,并为他们的殖民政策服务。从具体内容来看,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伪上海地方政府的组织法规
为了对上海实行永久性的殖民统治,日军侵占上海后,便组织了伪上海地方政府,并用组织法加以确认。
伪上海市大道政府是日寇在上海扶持的第一个伪政权。它建立于1937年12月5日,由汉奸苏锡之任伪市长。1937年12月5日制定的《上海市大道政府暂行组织法》对伪上海市大道政府的组织等问题作了规定,主要内容是:伪市长总揽“本政府之治权”;辖区内共有14个区,分别是浦东、南市、沪西、闸北、真如、市中心、吴淞、北桥、嘉定、宝山、奉贤、南汇、川沙、崇明等区;伪市政府有“公布市法规及发布市命令”的职权;伪市政府设立秘书处、特区办事处、社会局、警察局、财政局、教育局、卫生局、土地局、交通局、工务局、肃检处和地方政务总署等12个机关;伪市政府还下设参政会,“审议重要政务”;伪市政府还另设参事2人和专员1至3人,参事的职能是掌理和拟订市法规,专员的职能是“办理外交事务,并研讨施政及其建议事项”,等等。但是,这个日伪政府不能独立行使权力,它还有个“太上皇”。《上海市大道政府组织系统表》显示,这个“太上皇”是日军的“特务部西村班”。伪市大道政府的行为要受这个“太上皇”控制,其傀儡嘴脸一清二楚。这个傀儡地方政府有一面政府旗,称为“大道旗”。这面旗“定为方形、黄色旗,中央配置红、绿两色的太极体图案。黄色表示宇宙纯洁的光芒,太极体象征着从微小的电子到浩瀚的日月间包罗万象的事物融合在一起”。用这样的图案作旗,实属不伦不类。
1938年3月28日伪中华民国维新政府成立,伪上海市大道政府隶属于这个政府。1938年4月28日伪上海市大道政府改组为伪督办上海市政公署。同月,《督办上海市政公署暂行组织条例》颁布。这个组织条例规定的内容与《上海市大道政府暂行组织法》有所不同,主要区别是:确定伪督办上海市政公署“直隶于行政院”,市内事务“兼受内政部长之指示监督”;市长改称“督办”;市政公署仅下设秘书处、财政局、警察局、社会局、教育局、工务局和土地局7个机关;另外,还详列了这7个机关的职责。1938年5月3日颁布了《督办公署关于更换旗帜训令》,它明确规定将原来上海的“大道旗”改为“太阳旗”和“五色旗”,说:“本署现已隶属于维新政府管辖之下,所有本署及所属各局、处应用旗帜,自应采用太阳旗及五色旗两种,以昭划一,而明系统。”而原来的“大道旗”则“应即更换”。用日本的太阳旗来作为上海市旗,其傀儡政权的本质暴露无遗。
1938年9月12日,伪督办上海市政公署公布了《督办上海市政公署区政务署组织暂行章程》,对所属区的组织问题作了规定。它规定:上海共设12个“区政务署”,分别是市中心区、宝山区、闸北区、沪西区、南市区、浦东南区、浦东北区、南汇区、川沙区、奉贤区、北桥区和嘉定区等政务署;每个区政务署设“政务长”1人,“秉承督办之命并受各主管机关之指挥监督”;区政务署下设3个科,第1科主管文书、印信、会计等事务,第2科主管编制保甲、编练青年团和土地调查、农工商业等事务,第3科主管税赋、公款公产、卫生、教育、文化等事务;各科设科长1人,科员2人,办事员2至4人,书记员3至6人;区政务署下设镇和乡,镇设镇长1人,乡设乡长1人;乡下设村,村设村长1人,等等。
1938年10月16日,伪督办上海市政公署又奉伪中华民国维新政府的命令改组为伪上海特别市政府。1940年3月30日汪伪国民政府在南京成立,伪上海特别市政府改换门庭,隶属于汪伪国民政府,直至1945年日本投降,彻底垮台。其中,1941年1月1日至1941年5月31日一度改称为上海市政府。汉奸傅宗耀、陈公博、周佛海先后出任伪市长。
《上海特别市政府组织系统表》显示,伪上海特别市政府受“上海特务机关顾问部”控制,它只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傀儡政府。伪上海特别市政府下设秘书处、社会局、警察局、财政局、公用局、教育局、土地局、司法处等30个机关和市中心区、沪北区、沪西区、川沙区、北桥区等15个区。1938年12月制定的《上海特别市区公署组织条例》,对上海各区的组织机构和职责作了规定。它规定:上海各区设区公署,行政长官为区公署长,其“直接受市长之指挥监督”;区公署“办理全区行政事务”,下设科长2至3人,科员6至8人,办事员和书记员若干人;区公署的下属机关是分区所,每个分区所设所长1人,科员及办事员若干人,等等。
1941年2月制定了《上海市政府组织规则》。这个组织规则仍步以上各组织法规的后尘,整体内容没有太大的变化,只是在个别内容上有所调整。它规定:伪上海市政府下属机关有秘书处、社会局、财政局、警察局、教育局、土地局、公用局、工务局、卫生局等9个机关。有些机关的职责较为详尽,如财政局的职责有12项,多于以往。1941年8月1日制定的《上海特别市政府各区公署暂行组织规则》,对市所属的区、区公署及坊、乡、镇的机构、组织和职责作了规定,内容亦是大同小异,与以往的差不多。
伪上海地方政府还颁布了一些与组织法规有关的规定,1938年4月21日公布的“训令”便是其中之一。这个“训令”的内容是关于各级政府职员的连保问题。它规定:上海的政府职员,“应即自行择定5人以上互相保证,1人有过,5人共同负责。”连保范围“重在奉公守法,以不反动、不贪污、无烟瘾为限”。实际上,这个“训令”是企图用严厉的连坐形式制止抗日的行为。
在日伪统治时期,上海的地方傀儡政府更名频繁,组织法也随之颁废变化。这有其一定的必然性。伪上海地方政府是日本政府豢养的一条走狗,它的行为要受主子的控制。在主子面前,它只能唯命是从。主子的主意一变,它也就不得不改名换制了。
二、打击抗日活动的政治法规
为了巩固在上海的统治,伪上海地方政府在政治上竭力打击各种抗日活动,并通过颁行法规,使这种反动行为“合法”化。
颁行戒严规定。上海人民万分痛恨日寇的暴行,通过各种形式进行抗日活动。伪上海地方政府非常害怕人民的这种活动,用颁行戒严法规的方式来限制人们的行动,达到压制这一活动的目的。戒严的时间少则几天,多则无限期。1941年11月27日制定的《实施戒严办法》是为了纪念所谓“中日基本条约缔结一周年”,戒严时间为3天,从11月28日至11月30日。在这段时间里,除了不准行人在公路及里弄徘徊、各娱乐场所不得容留游客、不准举行任何集会、派宪兵和警察巡守以外,还不准燃放爆竹,要检查来往车辆等。1938年1月15日发布的《大道政府关于戒严条例紧急布告》则规定:戒严时间自1月16日起,“至相当肃清日为止”。没有截止时间,是无限期戒严。这里的“肃清”是指肃清抗日活动。在戒严时间内,人们只可“日间营业,夜间绝对禁止通行”;严厉检查陆上交通,禁止水上交通;如有违反此戒严规定的,“格杀勿论”。
颁行戒备规定。伪上海地方政府还在一些纪念日来到前颁布戒备规定,以阻止大规模的抗日活动。戒备的严厉程度不及戒严,一般没有禁止通行的内容。戒备的时间也有长有短。1939年4月28日制定的《戒备办法》规定:戒备时间从4月30日至6月1日;派警察检查公共场所、偏僻处、要隘路口等地方;加派“干练探员分赴各区密察市民行动”;警察局所有官员、长警“一律不准请假”等等。1939年9月13日制定的《九一八纪念日戒备办法》规定:戒备时间从9月16日至20日;警卫队负责保卫日伪市政府;多派岗警,检查各码头、车站的行人、车辆;严厉抽查户口,遇有形迹可疑之人“应即拘解讯办”;多派探员分赴各署、队,协助检查行人、车辆;官员、长警一律不准“无事外出”和借故请假,等等。
颁行“清乡”规定。上海人民抗日力量的不断增长,特别是共产党领导的新四军和抗日游击队的活动和出击,使伪上海地方政府心惊肉跳。为了对付抗日力量,1942年8月上海成立了“清乡”委员会上海分会,9月便在南汇、奉贤、北桥三区进行第一期“清乡”。以后,还对崇明、宝山、嘉定、川沙等区进行了“清乡”。与此同时,一些“清乡”规定相继出笼。1942年8月16日的《关于上海地区清乡工作中日协定》推出,规定:“清乡”的目的是为彻底实现日本对中国的占领,美其名曰:“实现汪主席(指汉奸汪精卫)之抱负,建设模范理想之境,令民心归一,以确立国民政府之基干。”关于日寇和上海汉奸在“清乡”中的分工,日寇“担任军事事项为主”,上海汉奸“担任政治工作为主”。其中,日寇还向汉奸提供部队所需的汽油、粮食、兵器和弹药等。上海的汉奸部队如果逮捕了“间谍或俘虏”,首先要“由日本行必要处置”,等等。1942年9月《上海清乡地区检查邮电实施办法》,由“清乡”委员会上海分会颁行。它明确表示:颁行这一办法的目的是“强化清乡工作,防止清乡地区情报资匪,并期获匪情动态”。一句话,即企图掌握抗日情报,以利“清乡”进行。检查工作由特别区公署和区警察局共同负责办理,必要时得“商请友邦宪兵队协助”。发现有“敌方情报”、语言令人不解、泄漏当地“清乡”军队行踪等情况的,“应予以扣留”,并作没收、传讯、拘讯、移送“清乡”法庭或有关部队机关的处置,等等。“清乡”的内容基本是封锁交通,设置关卡,搜查行人等,最终是为了彻底扑灭抗日活动。但是,上海的汉奸部队却浑水摸鱼、敲诈百姓。他们所到之处十室九空,鸡犬不存,就连铜锁、铜箍之类的物品也不放过,因此,人们把“清乡”说成“清箱”。此话言之有理。
颁行“围剿”规定。伪上海地方政府还颁布过一些“围剿”规定,以打击抗日力量。1938年11月8日伪上海市政府发出“指令”,要求“秦兴炎地方居民速迁”,目的是为了所谓“剿匪”。日军也叫嚣,如果百姓违令不迁,“届时无论男女老少一律认为匪贼,杀戮不贷”。可谓凶残至极。
颁行保甲规定。伪上海地方政府也制造恐怖气氛,推行保甲制度,以防反政府行为,并颁行了一些规定。1943年3月17日制定的《上海特别市政府保甲委员会暂行组织规程》,对以推行保甲制度为任务的保甲委员会作了规定。它指出:设立保甲委员会的目的是“推进保甲制度、健全保甲组织”;具体任务是秉承日伪上海市长的命令,指示推进及监督本市各区办理保甲的各级机关;委员会设11至13人,伪市长指定其中1人为主任委员,主持工作;委员会下设总务、编查和训导3课,各司其职;如有必要,各区可设置区保甲办事处,等等。与保甲制度有密切关系的抽查户口规定不久也出台了。1943年10月1日制定《上海特别市政府保甲委员会抽查各区户口暂行办法》。此《暂行办法》规定:“为整顿保甲抽查户口起见”,特制定本法;督查员、警察、区长、坊长、镇长、联保长、乡长等人是抽查户口的执行人;抽查户口时,任何人“不得规避”;发现无居住证或无户籍人,应即拘送当地警务机关处理;以每保至少抽查5户、每日最少抽查50户为原则,等等。根据伪中央政府《乡镇保甲法》和确定保甲组织的要求,上海的住户设户长1人,1人出事,全家连坐;10户为甲,设甲长1人,1户出事,全甲连坐;10甲为保,设保长;10保为联保,联保长由官方指派。1943年,上海全境的保甲全部编制完成。其中,南汇、奉贤、北桥、崇明、嘉定、宝山区共有户数392325户,甲数36271甲,保数3430保。原公共租界和法租界共有甲数9353甲,保数1438保,联保数296个。
除了以上这些规定外,伪上海地方政府还施行了其他一些有关打击抗日活动的规定。1938年4月15日,浦东东昌路发生炸弹爆炸事件,当日,伪上海市警察局便贴出布告,要求爆炸地居民“协力查缉”,如有隐匿不报者,一经查出,“决予以相当处分”。如能抓获持有“凶器之暴徒者”,可赏洋500元,等等。1938年7月21日,伪督办公署发出指令,要建立“人民连坐保结”制度,用古代使用过的极其残酷的连坐法来对付抗日活动。指令要求“至少限定5户”为一个连坐保结单位。一户有犯,将连坐其他各户。1945年5月16日,伪上海市政府批准《关于实施集会结社申请登记》的规定。这个规定指出:要举行集会结社的,务必在集会结社前向警察局“申请登记”;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如期举行”;每次登记需收费500元,等等。1945年8月,苏联向日本宣战,日寇的末日就要来临。但是,伪上海特别市政府还要作最后的挣扎,1945年8月10日它与上海特别市保安司令部联合发出布告。布告还鼓吹要秉承“国民政府既定方针,与盟邦日本始终协力”,并叫嚷发现“散布谣言,破坏秩序,扰乱经济,危害民生者”,定要从严惩办不贷。这正是日寇及其伪政权本性的大暴露。
三、横征暴敛的经济法规
日寇侵占上海不仅有它的政治目的,更有其经济野心。上海当时已是亚洲的金融中心之一,同时它的商业和工业也名列全中国的前茅。日寇要通过横征暴敛上海的经济,推行“以战养战”的政策,扩大其侵略范围。这在日伪上海地方政府的经济法规中昭然若揭。
开征多如牛毛的捐税是日寇和日伪上海地方政府榨取上海人民血汗的一种手段。从1938年1月起,各种苛捐杂税便开始压在上海人民头上。1938年的1月19日,伪上海大道市政府发出“布告”:自“正月初一日起,所有各项税捐均应遵照旧章一律缴纳,不得违抗”。以后,有关各种捐税的规定又竞相颁行,其中有1943年2月的筵席捐、1944年5月的献机捐、1944年9月的消费特税、1944年10月的牛只家禽营业专税、1945年6月的黄金交易特税,等等。据统计,在日伪统治时期,上海人民共缴纳有50余种捐税,其中有不少捐税的税率高达30%—40%,如蔬菜行帖税、娱乐税、物品零售消费特税、筵席旅馆消费特税、娱乐消费特税等都是如此。有些捐税还十分荒唐,如装电话要付“电话税”,服务员要交占小费20%的“侍役外赏捐”等。这些捐税一开,上海人民的大量血汗钱就流进了日寇和日伪上海地方政府的腰包。据估计,仅在沪西越界筑路区的7家主要赌台,每天上缴的捐税就多达15万元。
伪上海地方政府还通过收缴田赋来掠夺上海人民的财富。把田赋作为政府的主要收入之一,因而千方百计地多收田赋,多刮民脂民膏。1939年2月18日,伪上海特别市政府贴出“布告”,要征收1938年度的田赋,说:原有市区及旧县划入市区各处,“自应一律依照向例设柜启征田赋,以济要需”。田赋按亩收缴,数额为1元2角3分,其中,“漕银4角7分、上下忙2角5分”;还有附加费和手续费,包括“自治费每亩2角、教育费每亩1角、建设费每亩1角、防共自卫团经费每亩1角、手续费每亩1分”。但是,这仅仅是个开始,以后的田赋便不断加码。1942年伪上海特别市政府调高田赋率,以每亩1元2角3分,增至“最高则田每亩年征12元3角,最低9元4角”,除去物价上涨因素,平均每亩要增加4元。调高后,日伪上海特别市政府每年可增净收入3996万余元。一年以后,日伪上海特别市政府又巧立名目,用征收田赋时带征军警米的办法,变相抬高田赋。1944年2月施行的《上海特别市政府军警米暂行办法》规定:根据1943年度的田赋征收册“所载亩分办理”军警米事宜;征收数额是:每亩征米1升5合,非产米区每亩折征面粉3市斤;征收时,运用保甲制度,责成镇、乡、保、甲长“挨户催收”,等等。另外,对于拖欠田赋者,日伪上海地方政府采用了严厉的措施。1945年4月10日公布的《上海特别市清理田赋旧欠暂行办法》规定:清理旧赋的时间为3个月,逾期仍然不缴的,要“按户出票提追,并得拘案押追”,甚至“查封家产备抵”。一副穷凶极恶的腔调。
日寇和日伪上海地方政府还用强制废用旧币、流通“新币”的办法,抢劫民财。日寇侵入上海后,曾利用国民党政府发行的法币。以后,日伪中央发行“中储券”。日伪上海地方政府便强令上海市民使用这种伪币,而且与国民政府的法币等价流通。1941年1月16日,日伪上海市政府发出“布告”,强调照财政部的规定“查照办理”。这个规定的内容是要求“现在流通之各种旧法币,暂准与中央储备银行之法币等价流通”,如果有人意存破坏,拒收伪币的,一经发现,“定当依法惩处,不稍宽贷。”根据1941年3月13日由日伪中央政府公布的《妨害新法币治罪暂行条例》的规定,凡故意妨害伪币流通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5000元以下罚金”;凡拒绝使用伪币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5000元以下罚金”。但是,到了1942年,日伪上海特别市政府依据日伪中央政府的指令,也规定在上海禁止流通国民政府的法币,只准使用伪币。1942年8月4日伪上海市政府发出训令,再次强调“自本年8月1日起,实行禁用旧币各区域,应一律禁止携带旧币”。这样一来,遭殃的是上海人民。因为,自那年起伪币大量发行,价值一落千丈。1942年5月每两黄金折21万伪币,但到了1945年8月则增加了30多万倍,简直成了天文数字。仅换币一项,日寇及其走狗劫得的民财就不可胜数。
日寇和伪上海地方政府还用参股、发行公债等形式侵吞财产。日寇强占上海以后便开始用各种方法侵吞财产,参股并控制公司就是它的方法之一。1938年9月7日,日寇以出资四分之一的办法控制了“担任上海附近都市及港湾建设事业之实施及有关不动产之经营管理”的上海恒产股份有限公司,并用“设立要纲”加以确认。1940年6月13日,日寇又用出资一半的方式控制了经营“黄浦江内之水上交通”的上海特别市轮渡股份有限公司,并用文件进行了确认。上海的许多企业就这样被日寇收入囊中。据统计,到1942年2月,上海有200余家企业因合办、委任经营、强买等遭此厄运。日伪上海地方政府则用强制发行公债等形式盘剥人民钱财。1945年2月,上海颁行《上海特别市民国34年临时救济库券条例》,用以发行“临时救济库券”。《条例》规定,此券总数为15亿元,用于调整配给米价和慈善救济两个方面,分5年偿还,年息为1分2厘等。1945年7月,又拟订《民国34年上海特别市建设公债条例》,规定发行建设公债50亿元。由于几个月后,这些钱因日本投降、日伪上海特别市政府垮台而无法兑现,所以又被他们侵吞。
日寇和伪上海地方政府还用物资统制来强掠上海财富。这个物资统制就是对一些重要的生产资料和物资实行限价收购,统一分配,并禁止其自由流通的强盗性制度。这是一种赤裸裸地掠夺财物的伎俩。1942年5月16日,《上海特别市物资统制委员会暂行组织规程》施行。它规定:此委员会有物资供求的督导、计划配给、产销运输、物资标准数量等职权;委员会设6人,由伪市府秘书长、社会局长、警察局长等人组成,由日伪市长指定其中1人为主任委员;委员会下设主任秘书1人,秘书2人;另设事务、调查两个组,办理具体事务,等等。被统制的物资有18种之多,其中包括钢铁、非铁金属、矿石、棉花及其制品、羊毛及其制品、麻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皮革、木材、煤炭、药品、颜料、油漆、机器、米及粮食、纸类、油脂等。违反物资统制的要被制裁。1944年6月26日,日伪上海特别市颁布实施《上海特别市第一警察局经济违反行政处分规则》。此规则规定:凡是擅自移动统制物资、隐匿或囤积统制物资、超过规定价格及其他违反统制规定者,都要受到制裁。制裁措施有罚金、拘留、停止营业、没收物资等。
在以上种种强盗般的劫夺之下,上海经济很快便千疮百孔,人民生活必需品奇缺。于是,不得不采用配给供应、限制分配的办法。1942年3月27日发布的《上海特别市粮食管理局关于团体食米配给标准》规定:伪市政府及所属各局的职员,每人每月限购粮食12公斤,工役每人每月6公斤;工厂职工每人每月限购5公斤;小学教师每人每月限购10公斤,中学教师每人每月8公斤,大学教师只有6公斤。1942年8月,在全市推行统一的配米标准,规定的配额比以往更低,具体是:每日“大小口一律暂以3合(10合等于1升)计算配给”。到了1943年,大米更为匮乏,7月10日开始实行《关于规定市民以杂粮为主食》的规定。此规定说:因为“大东亚战争正在进行”,需要有充分的食粮作准备,所以,要求市民“移转观念,今后兼以杂粮为代用粮食”。这里的杂粮是指麦、豆、苞米、高粱、甘薯等。除粮食以外,实行配给、限制供应的生活必需品还有棉布、香烟、火柴、肥皂、食盐、煤球、煤气、自来水、电等等。这种限制还殃及日寇控制下的租界。那时,公共租界的外国居民每月不能从银行“取走超过2000美元的钱。”在1944年7月,他们每人仅能得到“14只鸡蛋和7立升牛奶”。以后,鸡蛋停止供应,在1000多人的集中营里,每天供应300立升牛奶。再往后,日本当局的经常性供应是“病人每周5只鸡蛋,其他人每周2只鸡蛋。”
上海市民缺少应有的物质生活条件,生活十分困苦,市内乞丐处处可见,无数难民露宿街头。天气骤冷,便是尸体横陈,惨不忍睹。难怪有人说:“和平中的狗比战争中的人强。”
四、卖国奴颜的宣传教育法规
日寇和伪上海地方政府不仅在政治上打击上海人民的抗日活动,经济上百般搜刮上海人民的财富,还在宣传教育上对上海人民推行奴化政策。
通过新闻、电影和戏剧等各种检查,禁止抗日宣传,是日寇和伪上海地方政府推行奴化政策的一种手段。1938年3月14日,伪上海大道市政府发布“密令”,对新闻进行检查。此密令声称:“现值军事时期,统制新闻事关重要。”它规定:凡有“言论反动及宣传赤化者”和“破坏中日邦交者”等情况的新闻,都要严格检查,“一律不许登载”。这里的“反动”、“赤化”无非是指共产党领导的抗日运动。这里的“中日邦交”就是指卖国投日。1940年3月2日伪上海特别市政府颁发“训令”,明言:“凡未经电影检查所许可之影片一律禁止放映为荷。”也就是说,上海只能放映一些符合日伪政府胃口的卖国降日影片。到了1944年,这种检查扩大到了戏剧领域。1944年3月15日《上海特别市戏剧检查规则》颁布。它明确规定,有5种情况属于“不得上演”情况,其中前两种就是“违反三民主义及现行国策者”和“有伤国体或诋毁政府者”。这里的“国策”是日伪上海特别市政府的卑躬屈膝、卖国求荣的国策。这里的“国体”和“政府”即是日伪、傀儡的国体和政府。这个规则还规定,剧本内容有部分“不妥者”,就要删除或命令申请演出人自行修改;如果剧本内容“全部不妥者”,就不准上演;未经核准之剧本,不得公开排演及预登广告、预售演出票;经核准的剧本,不得擅自加减其中的台词;违反规定的,会受到警告、短期停演、吊销准演执照、处以罚金和送法院究办等处分。从以上的检查规定中可以清楚看到日伪上海地方政府卖国投敌的丑恶嘴脸。
以上的检查只在沦陷区有效,日伪上海地方政府无法阻止海外抗日电波的传入。为了切断正义的声音,日伪上海特别市政府竟严控收音机,妄图利用愚民政策来为它的奴化政策服务。1942年12月18日,伪上海特别市政府发出“通告”,规定“凡普通无线电收音机之登记,无论长波、短波”,都须由警察局负责。从登记结果来看,不仅上海市的一般市民拥有的有短波的收音机全部被列入不许可收听对象,连有些日伪官员和外国人也都被列进同一对象,其中有陈群、丁默?等汉奸和一些德国人、意大利人。所以,登记只是一种借口,不许可收听才是真意。这再次表明,日寇和日伪汉奸是多么害怕正义、抗日和反法西斯的声音。
这种害怕还表现在对待抗日歌曲问题上。抗日歌曲反映了广大中国和世界人民抗日和反法西斯的心声,并激励人们进行持久的抗日斗争。因而,这种歌曲会使日寇、汉奸闻风丧胆,而他们能做的还是“禁止”两字。1943年8月31日,日伪上海特别市政府发出“训令”,规定“所有违背政府国策,不合时代意义者,自应厉行查禁,以绝邪靡”。随同这一“训令”下发的,还附有一份“禁止歌曲清册”。列入这份清册的歌曲共有200余首。其中,大多数是中文抗日歌曲,如《救亡进行曲》、《九一八》、《抗战进行曲》、《太行山上》、《义勇军进行曲》、《松花江上》等。还有一些是外国反法西斯歌曲,如苏联的《假使明天战争》、《钢铁的纵队》;法国的《伤兵莲花落》等。这200余首歌曲都被“严行禁止使用”,同时还要审查已经出版的歌集,有禁唱歌曲的,也要“予以删除”。
出于汉奸卖国本性,日伪上海地方政府提倡和规定的宣传口号都是一些投降日寇、甘做亡国奴和消灭共产党的陈词滥调。1941年7月5日,伪上海特别市政府发布了关于“七七”宣传周标语的“训令”。这个训令规定的标语有10条,条条都是如此,如“中日两大民族联合起来实行东亚联盟”、“肃清匪共,确立治安,改善民生”、“拥护最高领袖汪(精卫)主席”等。1941年9月15日,日伪上海特别市政府又一次发布关于“九一八”纪念标语的“训令”。这个训令规定标语有10条,内容与以前的相仿,如“要打倒破坏和平的共产党”、“中日和平前途万岁”、“奠定中日永久和平”,等等。
日本侵略者和汉奸的奴化宣传并没有泯灭广大上海人民的爱国之心。人们对这种宣传嗤之以鼻。上海的《新申报》是汉奸第一大报,形式与日本的《读卖新闻》相似,内容与日寇的如出一辙。它的销路一直不佳。此报曾悬赏100万元,规定每介绍推销此报1份至3个月的,可得赏金1元。但臭名昭著的《新申报》仍无人问津。而且,每当此报贴出街头不久,便会被大块泥团覆盖。其他汉奸报纸的命运也大体如此。
汉奸的电影,同样得到的是受抵制、冷遇的下场。伪华影拍摄了八十部内容下流、低级、吹捧日本侵略者的电影,什么《何日君再来》、《两地相思》、《春江遗恨》、《万紫千红》等。但是,市民们对它们丝毫没有兴趣,宁可冒着生命危险,到苏联侨民俱乐部看新闻纪录片。
在教育方面,日伪上海地方政府同样推行奴化政策,也表现出卖国的奴颜。伪督办上海市政公署于1938年7月29日颁布《督办上海市政公署市立小学校长任免暂行规则》。该规则规定:“曾有抗日或共产行为,证据确实,迄未自新者”为不得任用为市立小学校长的人员;如果现任小学校长是“违背东亚和平宗旨及大道精神或中华民国教育方针者”、“违背政府或本市教育法令者”,经查实以后,就要被停止职务。对于教师,也有相似的规定。1938年9月24日,伪督办上海市政公署出台了一个《志愿教师登记办法》。此办法规定:志愿教师必须具备“愿竭其精神,励行中日亲善并推广文化事业”的信条,才能被录用。
日语被日伪上海地方政府作为一种奴化市民的工具。强制性学习日语成为教育法规中的重要内容。1938年3月9日,伪上海大道市政府印发了一个各校教职员注意事项。这个注意事项把日语作为小学生的必修课程,无论是低、中年级,还是高年级,周课时一律为3节。这一周课时,仅少于汉语和算术,比其他任何一种课程都多。同时,还规定:“日语科用指定之课本”。到了1941年,伪上海市政府竟用开办日语补习学校的办法来推广日语。1941年4月18日公布《上海市立日语补习学校暂行规程》。此规程毫不掩饰地规定:开办补习学校的目的“不独为增进知识技能,抑且为谋中日亲善之有效办法。”另外还规定:凡年在15岁以上、50岁以下者均可入学学习;补习班分为初级班、高级班两种,学习期限为1年;教师是曾留学日本、精通日语或对日语有经验者等。实际上,日寇从本土调来大批寡妇充任补习学校的教师。但是,由于广大上海市民的抵制,这种日语补习学校被人们冷落,最后不得不停办。这一点连日伪官方都十分清楚。1945年5月25日伪上海特别市教育局在一份上呈报告中承认“窃查市立第一、二两日语补习学校以往办理成绩欠佳,业经先后予停办在案”。
伪上海地方政府还利用各种途径,进行卖国反共教育。1939年5月17日,规定在全市小学教员中进行一次思想及智力测验。在测验题中,明目张胆地灌输卖国反共思想。在“选择法”中,把“党政权失败之原因”说成是“联俄抗日”;把“日本现与中国战争”说成是“永奠东亚和平”;把“中国这次抗战”说成是“做苏俄的傀儡”等。1938年4月27日,伪上海大道市政府规定小学的纪念日放假日期,共有11天,但日本的节日却占四分之一有余,它们是4月29日的“大日本天长节”、5月23日的“太阳节”和5月27日的“大日本海军纪念日”等。1941年11月8日,日伪上海特别市教育局对市内各学校发出了“关于严密查拿鼓动罢课之共产党员密令”。密令说:“近有一向潜伏之共产党分子”乘物价高涨、各校教师要求增加工资之时,希图利用时机,四出煽动罢课,“以遂其扰乱秩序之阴谋”。因此,“对于煽动罢课之共产党徒严密查拿,依法惩处”。
然而,事实雄辩地证明,破坏上海教育的罪人正是日寇和伪上海地方政府。日军占领上海后,上海的教育设施遭到灾难性的破坏。同济、复旦、光华等大学和上海法学院、上海女子医学院、上海美术专科学校等大专院校都遭严重毁坏,不能开学上课。中小学生的失学现象十分严重,失学人数多于以往。在1940年12月的《市教育局一年来教育行政概况报告》里显示:上海“各中小学校数量与学生数字,比较战前相差虽属相远”。报告还列举了具体数字:除租界外,上海市各区“学龄儿童估计约在139000人”,但是“尚有失学儿童38362人”,占学生总数的四分之一左右。
日伪统治时期,上海地方法规给上海广大民众带来了深重的灾难。它在上海法制史上是极其黑暗、丑陋的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