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条

传染病防治中有关食品、药品、血液、水、医疗废物和病原微生物的管理以及动物防疫和国境卫生检疫,本法未规定的,分别适用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传染病防治工作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关系的衔接性的规定。

食品、药品、血液、水、医疗废物和病原微生物的管理以及动物防疫和国境卫生检疫与传染病防治密切相关。本法的部分条款对这些工作作了规定。但是,还有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此作了规定。

为了加强对食品、药品、血液、水、医疗废物和病原微生物等与人体健康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以及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制定了《食品卫生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境卫生检疫法》等。这些法律、行政法规主要确立了以下法律制度:

(1)食品卫生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营养、卫生标准;二是,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法定的卫生条件和卫生要求;三是,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凡是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添加剂,一律不得经营、使用;四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用于清洗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按照国家卫生标准、检验规程进行监督管理;五是,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六是,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生产人员实行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的制度;七是,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食品卫生监督员的制度。

(2)药品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对药品统一实行国家药品标准,对药品生产实行批准文号管理制度;二是,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生产(包括配制)、经营药品实行许可证制度;三是,对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四是,对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实行规范化管理的制度;五是,对放射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的制度;六是,建立血液制品管理制度,对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实行严格的质量管理,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保证血液制品的质量。

(3)医疗废物管理制度。规定了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明确规定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医疗废物活动中的责任。对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的收集、暂时贮存、运送提出了严格要求;特别规定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消毒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为了切实建立起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制度,彻底消除医疗废物的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明确规定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贮存、处置设施的选址和设立条件、运送医疗废物具体要求及其处置医疗废物的活动应当遵循的规范。

(4)病原微生物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一是建立分类制度。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危害程度、是否有预防和治疗方法,将其分为四类。二是明确运输与使用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需经省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三是建立统一保藏制度,卫生部和农业部指定菌(毒)种保藏机构,承担集中保藏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及其样本任务。保藏机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其经费由国家予以保障。

(5)动物防疫制度。建立动物疫病的预防制度,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的;加强对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建立健全动物防疫监督体系。

(6)国境卫生检疫制度。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卫生检疫,保护人体健康,《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口岸,设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法实施传染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二是,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三是,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检疫传染病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时,除采取必要措施外,必须立即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时用最快的方法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四是,加强我国与外国之间的传染病疫情通报。五是,在国外或者国内有检疫传染病大流行的时候,国务院可以下令封锁有关的国境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