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拓展
19世纪中后期,各国逐渐认识到知识产权在促进本国经济、文化的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方面的重要作用,纷纷通过知识产权立法保护知识产权。继英国之后,美国于1790年、法国于1791年、荷兰于1817年、德国于1877年、日本于1885年先后颁布了本国的专利法。以后,英国于1862年、美国于1870年、德国于1874年先后颁布了注册商标法。日本在1875年和1887年先后颁布了两个《版权条例》,于1898年颁布《版权法》。法国在18世纪末颁布了《表演权法》和《作者权法》,使与出版印刷更为密切相联的专有权逐步成为对作者专有权的保护。以后的大陆法系国家,也都沿用法国作者权法的概念和思路。反不正当竞争的概念来源于19世纪50年代的法国,但学术界一般认为美国是最早产生现代意义上竞争法的国家,其立法包括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两个方面,除大量判例外,还有《谢尔曼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克莱顿法》和《鲁宾逊-帕特曼法》。英国现代竞争立法相对较晚,但以案例法著称的英国反不正当竞争的规范可以追溯到15世纪,较全面地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完成于20世纪的中叶,较有代表性的法律有《限制性贸易管理法》、《转售价格法》、《公平交易法》等。1905年德国对《不正当竞争防止法》重新进行了制定,并多次进行了修改。1957年又颁布了《反对限制竞争法》,使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体系更加完善,为德国的经济高速发展起到重要作用。日本步德国的后尘,又在二战后受美国的影响,其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主要有193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防止法》,该法以后经过多次修改,1993年曾作了较全面的修改。
这一时期是专利制度长足发展并完善的关键时期,此时,渴望发展的美洲大陆承担起了对专利制度进行制度创新的历史使命,他们创造了以政府角色转换为核心的对世界发展进程产生重大影响的现代专利制度,本书以美国为例阐释专利制度趋于完善的进程。
(一)专利制度发展时期的制度环境
19世纪以来,随着生产社会性的加深,资本主义由自由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生产的社会性与管理的私人性的矛盾使作为自由放任的私人企业制度典范的英国迅速衰落,凯恩斯则以新的理论在致命危险威胁资本主义的时代里巩固了这个社会。凯恩斯主义坚持市场的不完善性,认为政府的干预是必要的,也是有益的。但凯恩斯主义不同于社会主义,他主张在发挥市场基础配置作用的基础上通过宏观的经济趋向制约个人的特定行为来实施政府的干预政策,市场和个人是经济增长的基础。在政治上,社会契约论是北美殖民地摆脱英帝国统治、建立民主制度的思想基础,这一学说强调在参与政治的过程中,只有每个人同等地放弃全部天然自由,转让给整个集体,人类才能得到平等的契约自由。在文化上,实用主义在20世纪是美国的主流思潮,它主张一个行为的合理与否应该是取决于这个行为能否达成其预定的目标和欲望,无论这些目标欲望为何。实用主义较之其他西方哲学流派更为突出地反映了资产阶级所追求的实际利益和需要,体现了他们讲究实际功效的特性。上述环境造就了美国特色的现代专利制度。
(二)发展时期的专利制度设计
在现代专利制度中,国家不再把专利看做私人的事情,专利的申请不应该凭借个人的兴趣,而应与国家经济发展的总体利益相一致。被称为美国宪法之父的麦迪逊指出:“这种权利(专利权和著作权)的益处几乎是没有疑问的……在这两种情况中,公益与个人的要求完全吻合。”在上述理念指导下的专利制度设计有以下几个特点:
1.专利权主体
随着人类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在现代社会,人们所从事的技术创新活动与古代的单个发明者的发明不可同日而语,人们必须付出相当的劳动以及资金方能取得成果。到了20世纪,这一活动更多地涉及集体研究、大规模投资、市场以及发明成果的商业化,因此,这一时期专利制度将专利权授予技术创新的组织者和个人。
2.专利权客体
第一次工业革命后,人们逐渐认识到,生产中依靠经验是有欠缺的,它不是普遍的、必然的,因而适用范围是有限的。唯一的普遍性和确实性是经验以上的一个境地,即理性的和概念的世界,于是在普遍有效、逻辑上确定的和可以亲自验证的科学理论指导下的技术创新成为主流,具有普世性、可以广泛推广的智力创造成果获得巨大发展,美国政府认识到了技术创新可能带来的巨大实践效用,并通过对专利权保护客体的引导保证这种效用的实现。美国宪法第一章规定“国会应享有权力……通过确保作者和发明人分别对其著作和发现在有限时间内的独占权以促进科学和实用技艺的进步”。这一时期专利制度保护的客体是符合公益的技术创新。主要表现:第一,政府对专利保护的客体根据公益的需要进行限定,以此引导发明创造的领域。对专利的客体强调具有新颖性、实用性及创新性。第二,政府对专利实行实质审查,以保证授权专利符合政府的导向。第三,私人获得对其发明创造的市场独占权的对价是公开其专利并在一定期限之后将其创造成果推入公知领域。
3.专利权内容
这一时期专利权的内容是受到限制的市场独占权。美国的专利法规定了众多对专利权人的限制条款,一方面限制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另一方面当专利权与公益发生重大冲突时限制权利的行使,以保护公益及权利相对人的利益。
在美国专利制度中,政府代表公益以契约者身份在研发、申请专利阶段运用宏观调控手段对技术创新进行引导,但不干预创新主体的具体创新行为,在市场化阶段保护创新主体市场独占权的合法运用,但对市场主体的权利进行一定限制。
(三)美国专利制度的成功与隐忧
专利制度成熟于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向垄断过渡时期,在这一时期,生产方式的社会化与个体为本位的制度模式相冲突,调整制度模式使之与生产方式相契合成为时代主题,美国没有选择以社会为本位从而走向社会主义的制度模式,而是坚持以个体为基础因素,但对个体的行为加以引导使其更具社会性的制度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国家的作用被提升,它不再是被动的服务者,而是以契约者的身份实现对个体行为的对价交换。专利制度的设计充分体现了这一理念:只有为社会提供有价值服务的人方能得到社会的补偿,这是发现者与社会之间真正的契约或交换。前者凭借智力创新提供了好产品,而作为回报,社会授予他们对其技术创新在有限时间内的独占权。这种用社会需求引导个人发明旨趣的制度设计带来了巨大的社会效益,极大地促进了美国技术创新及工业化的发展,使这个年轻的国家依靠技术优势迅速赶超了老牌资本主义国家。
美国专利制度模式在带来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两大隐忧:第一,功利主义因素侵袭了科学的自主性。默顿指出“当官方政策开始关注科学研究的方向时,功利主义因素就成为最重要的了”。从某种意义上而言,科学精神体现为特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它主张抛开人的主观因素,将对自然规律的探求放在严格的科学的基础之上,强调必须在大量观察和实验材料的基础上,进行归纳和演绎,进而得出正确的认识。但是,在现代社会,国家通过制度设计掌控科学技术的发展方向,人为地制定了科学有效性或评价科学价值的标准,这使科学技术逐步沦为满足单一的经济利益、军事利益或政治利益的工具。而且,随着科学技术的昌达,这种急功近利的标准形塑着我们的思维模式以及对世界的根本看法,从而带来深刻的社会问题。第二,依靠行政权力支持的垄断影响了技术市场的竞争。进入20世纪以来,大企业的垄断行为对经济发展的弊端逐步凸显,而专利作为合法的垄断也备受关注。专利是靠行政权力支持的垄断,时至今日,国际巨头以其雄厚的资金及技术优势在某一行业拥有大量专利,他们往往以专利为壁垒,阻止其他企业的发展。由于一些跨国公司滥用专利保护,专利已经逐渐成为扼杀创新、妨碍竞争的一种方式,成为阻碍技术创新的绊脚石。
在现代专利制度支持下的技术创新所向披靡,使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科学技术成为衡量一切的标准,当技术创新日益规模化并成为经济发展的最主要推动力时,人类步入知识经济时代,作为知识经济时代重要法律支柱的知识产权制度也在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强力推动下成为通行的国际规则,而如何结合各国的具体国情,对这一制度趋利除弊成为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严峻挑战。
【案例1-2-2】
广泛参加国内、国际的知识产权保护活动,以商业化的方式运作,行政职能上享有实质性的自治管理权的商务部下属绩效单位——美国专利商标局
美国专利局于1802年成立,当时为国务院直属部门,承担专利相关事务。19世纪初,商标事务亦纳入专利局的辖权范围。1975年,经国会批准,美国专利局更名为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2000年11月,根据《美国发明人保护法》,USPTO被确立为商务部下属的绩效单位,以更加商业化的方式运作,在人事、采办、预算以及其他行政职能上享有实质性的自治管理权。其主要办公设施现位于弗吉尼亚州亚历山大城的卡莱尔地区。
一、职能
USPTO的主要职能包括:
1.专利授权与商标注册;
2.为发明人提供与其专利或发明、产品及服务标识相关的服务;
3.通过实施专利与商标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管理专利、商标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事务,并向总统和商务部长提出相关政策建议,为增强国家经济实力出谋划策;
4.为商务部和其他机构提供涉及知识产权事务的建议和帮助;
5.通过保存、分类和传播专利信息,帮助、支持创新和国家科技发展。
二、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
作为美国商务部14个下属局之一的USPTO为非商务实体,局长经美国参议院批准后由总统任命,同时兼任商务部主管知识产权事务的副部长。根据局长提名,由商务部部长委派一名主管知识产权事务的商务部助理副部长兼任USPTO副局长。
USPTO的机构设置如下:专利局、商标局、总法律顾问部、国际部(外事主管部)、行政管理部、财务部、信息部、专利公共咨询委员会和商标公共咨询委员会
三、审查流程
USPTO专利申请审批流程:
由发明人或其授权之人提交申请→USPTO受理部门接收,确定收到日并给出申请号→由申请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并确定申请日,完成文件处理和数据采集,同时由权利转让部门处理涉及权利转让事务→分类→按分类号将申请分配到审查部门进行审查。审查流程主要包括:①形式审查和检索;②实质审查;③申请人答复;④再次审查;⑤作出最终决定等内容→对决定不服的可向专利申诉和抵触委员会提出上诉。
《美国专利法》在1999年修订之前规定,专利申请在授权之前不予以公布,由USPTO负责保密。为与《关贸总协定》保持一致,1999修订后的《美国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应当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满18个月后立即公布,申请人也可以要求提前公布。
四、最新动态
近年来,专利申请量不断攀升,复杂性亦日趋加大,导致USPTO的待审积压量一直居高不下,2007年更是达到近76万件,创历史新高。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在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确保审查质量,USPTO采取了多项举措。
1.推行“专利审查高速公路”项目 “专利审查高速公路”(PPH)是指,当首次申请局(OFF)就某件申请的权利要求作出可获准/可授权决定时,申请人可就相应申请向二次申请局(OSF)提出加速审查请求,OSF则可利用OFF的检索与审查结果。通过这种方式,申请人可以更便捷地获得海外专利授权,各局之间亦可实现检索和审查结果的相互利用,减轻自身的工作负担。
2.加强PCT申请检索和审查方面的国际合作 为提高专利审查效率和质量,集中更多精力处理已大量积压的国内申请,USPTO于2005年开始与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合作,由澳方为其提供PCT申请的检索和审查服务。2007年,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共为USPTO处理了近1,200件不同技术领域的PCT申请。
3.实行快速审查程序 2006年8月,USPTO开始实行快速审查程序。依照该程序,任何技术领域的发明创造都可在12个月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授权的决定,同以往相比审查周期可缩短25%~75%。但该程序对申请文件的要求较高。每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总数不能超过20项,其中独立权利要求不能多于3项,且不得包含任何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申请人须自行完成对现有技术的检索,提供所有同其发明创造最为近似的现有技术及相关信息;解释该发明创造同现有技术的不同之处、实用价值以及书面说明书和权利要求的内容是否一致等。此外,申请人对各类通知书的答复期限也有所缩短。
4.启动“专利审查公众评审试点项目” 2007年6月15日,USPTO开始实施“专利审查公众评审试点项目”(Peer Review Pilot),为期一年。该项目涉及250件已公布的计算机领域的专利申请,均由申请人自愿参与,并同意USPTO就其专利申请向公众征求意见(美国现行法律规定,非经申请人同意,公众无权就其专利申请提交意见书)。计算机领域的专业人士可以审阅已公布的250件专利申请,并在审查员进行实审之前,就申请的权利要求内容提交相关的技术参考文件,以便于审查员在较短时间内掌握更多的相关技术信息,从而缩短专利申请的审查周期。
(资料来源:参见:http://www.sipo.gov.cn/gjhz/qkjs/200805/t20080514_400680.html)
【评析】
美国是世界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最重要的支持、推动力量,也是世界范围内从知识产权保护受益最多的国家,这其中其专利商标局功不可没,美国的实践证明:高效的知识产权机构是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