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产生
知识产权起源于封建社会的“特权”,即封建社会的地方官吏、封建君主、封建国家以榜文、敕令、法令等形式授予发明创造者、图书出版者在一定期限内的专营权、专有权。这种特权带有一定的恩赐性质,与现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制度有很大的不同。但它毕竟使智力成果首次被确认为一种独占权,是知识产权发展进程上的一次飞跃。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科学技术和产业革命使社会生产力获得了空前的进步。对知识产品的占有、使用会带来极大的经济收益已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商品生产者迫切需要获得最新的技术成果。然而,技术的转移、公开势必会使原先的发明创造者丧失竞争优势。这就需要建立一种机制,以确保既能维持新技术发明人的技术优势,又能满足社会对该技术的需要,防止技术垄断。原先的特权制度显然无法适应新的形势。于是,知识产权制度中的专利制度就率先应运而生。英国1624年的《垄断法规》(The Statute of Monopolies)是近代专利保护制度的起点。虽然1618年的英国首先处理了商标侵权纠纷,但最早的商标成文法应当被认为是法国1809年的《备案商标保护法令》。1875年法国又颁布了确立全面注册商标保护制度的商标权法。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版权法当推英国于1710年颁布的《保护已印刷成册之图书法》,被称为《安娜女王法》。
就专利制度而言,英国是其发源地,英国初创的专利制度形塑了当下世界通行的专利制度的基础元素。对这一制度初始状态的回溯对我们理解现代专利制度具有重大助益。
(一)专利制度初创时期的制度环境
专利制度较民法、刑法等古老法律制度而言属于新兴的制度,它需要特定的制度环境才能产生。当然,专利制度并不是在某个时间节点上忽然暴发的,而是在特定环境下长期酝酿形成的,因此,本书旨在考察17世纪英国这片孕育了初生的专利制度的土壤的宏观背景,以此把握这一制度的核心内核与特质。政治上,在17世纪初期,英国资产阶级已经具有和国王抗衡的实力,这使自然权利学说得以在英国广泛流传,这一学说凸显个人价值的作用,认为国家、社会、政权之所以具有价值,就在于他们可以保障个人的自然权利。经济上,17世纪中叶以前,欧洲流行重商主义,英国向海外拓展并树立了在海洋贸易上的绝对优势,商品经济非常发达,国内市场完备。但忽视了实体产业的发展,生产技术明显落后于欧洲大陆国家。在文化上,从16世纪60年代起,英国开始了宗教改革,相信存在一种上帝创造的万物的秩序,特别是一种自然秩序,教徒不是通过盲目的信仰而是以理性和经验的方法探究这种自然秩序。文化领域的这种要求摆脱盲目信仰,凭借人自身的理性和经验探究自然秩序的主流价值观念孕育了科学的发展,也和成长时期的资产阶级的政治、经济观念相吻合。
专利制度就孕育于上述制度环境中,在从封建向资本主义过渡时期,人类开始摆脱主要依靠人力和生物力驱动的封建生产方式,逐步进入依靠以人造工具驱动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新的生产方式对生产工具的创造及更新的依赖呼唤保护技术创新的专利制度,而当时只有英国的资产阶级具有和国王抗衡的实力,他们可以通过议会将自己的利益诉求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表达,加之当时英国的主流文化与科学技术的基本特质相通,所以,英国率先具备了使这种需求制度化的客观条件,专利制度得以应运而生。
(二)初始专利制度的设计
在17世纪,以个体或小规模的联合为主,主要靠人力和生物力驱动的经济发展方式锁定了资产阶级的视野,他们希望通过个体积极进取、探索自然奥秘来实现自身幸福。初创的专利制度烙印着时代的痕迹,被誉为专利制度奠基之作的1624年《垄断法》第六条规定:“给予任何新制造方法真正的最早发明人在本国国内独占性经营或者生产该制造品之权利的开封特许状与授权书,其期限为十四年或者以下,而他人在此该等特许状或者授权书之期限内,不得使用之”。这一规定展示了初创时期专利制度设计的理念及具体操作规程,其政府作为服务者的角色定位也清晰可见,具体分析如下:
1.专利权主体
按照当时主流的生产方式及政治观念,专利权是由国家承认而非创制的、人们基于创造性劳动而享有的自然权利,专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个人的这种“私权”。个人按照自身的生产需求及研究兴趣进行技术创新,政府将专利权授予“真正的最早发明人”。当然,这只是适用于国内,对产生于国外的技术创新,则将专利权授予最先引进英国的人。
2.专利权客体
在工场手工业阶段,技术创新大多表现为有经验的技工根据提高劳动生产率的现实需要而对生产工具、生产方法进行的创新,因此,专利制度保护的客体是“任何新制造方法”。由于当时的技术创新尚未与大规模的工业生产紧密结合,更多的是局限于有限空间的私人事务,加之当时强调个人自由的主流价值观念的影响,当时的政府对专利的客体没有特定的导向,只是应个体的要求以服务者的身份从事一些必要的管理工作。初创的专利制度实行登记原则,政府按照规程根据权利人的自由申请进行登记,没有实质审查,没有专门的成文法对专利进行规定。
3.专利权内容
专利权的内容是基于专利权客体的特性设计的。农业经济时期,人类生存的最主要方式是人的体力或借助于生物力作用于大自然,人和自然直接互动的具体劳动是赋权的主要依据,物权成为拥有财富的最主要标志。启蒙运动之后,反对盲目信仰主张以理性和经验的方法探究自然秩序的世界观逐步形成,与此相应又发展出通过观察、实验等科学方法获得自然秩序的方法论,运用新的世界观及方法论,人类创造了一种可以脱离人自身、具有某种独立性、其效率大大强于人类体力劳动的生产工具。而创造这种生产工具需要经过两次劳动才能实现,第一次是抽象劳动获得智力创造成果,如果它仅仅停留在知识形态,并不必然导致社会财富的增加,还需经过第二次劳动将知识形态的技术方案经过产业化、市场化,它才能由非物质形态转化为物质形态,实现其使用价值。从理论上而言,第一次劳动的复杂程度要高于第二次劳动,第一次劳动是基础,第二次劳动是获益阶段。基于专利客体的上述特征,法律在设计专利权时所采取的赋权方式与物权有很大不同,它不是赋予技术创新者占有、控制其技术方案的权利,而是赋予在一定时期、一定地域、排他性地将其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市场化的权利,专利权人的获益取决于其技术创新成果被市场认可的程度。这种赋权设计使政府必须承担一定责任,因为专利权客体的无形性决定了任何人都可以脱离权利主体的控制而将其工业化、市场化,因此,权利主体独占权的实现只有依靠政府对其他主体侵权行为的控制方能实现,政府就此具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专利制度是特定生产方式的必然要求,鉴于其保护客体的特殊性,政府的参与成为必不可少。但在当时的制度环境下,政府的参与被限制在非常有限的范围内,如果将技术创新过程简化为研发、申请专利、市场化三个阶段,专利制度初创时期,政府对这三个阶段都不添加人为干预,只是根据权利人的申请从事一些诸如登记、维权等服务性事务。
(三)英国专利制度的困境及反思
初创的专利制度客观上促进了英国技术的引入和自主创新。史实表明,1624年《垄断法》出台后的17世纪和18世纪,英国进入了发明创造的高峰期,终于在18世纪60年代英国迎来了第一次工业革命,但是,专利制度的危机也随之降临。
第一次工业革命期间技术创新空前活跃,专利申请和授权数量大幅增加,专利制度运行的效果真切地展现在世人面前,这种日益壮大的由国家授权并保护的市场垄断权形成了对贸易自由主义思想的巨大挑战,对其质疑之声也随之而起并愈演愈烈,19世纪爆发了专利发展史上最激烈的专利存废之争,欧洲一些国家取消了专利制度,英国上议院于1872年通过法案要求对专利制度进行重大改革,将专利保护期缩短到7年,若两年不实施就撤销专利,但这个提案英国下议院没有通过。实际上,专利存废之争是一种历史的必然,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农业经济是个体经济,工业经济则是以生产工具为纽带的需要分工合作的集体经济,人和自然、人和人开始通过生产工具有机地联系起来,这种联系也是代表新的生产方式的专利权客体潜在、固有或许是最重要的客观属性。经济发展方式的群体性决定了国家干预经济的必然性,这一点在初创的专利制度中初见端倪。随着新的生产方式的发展壮大,其固有的特性使放任自由与适当干预的经济管理模式的交锋成为不可避免,专利存废之争成为这种制度环境的一个缩影。当专利制度岌岌可危之际,19世纪70年代欧洲一些国家发生经济恐慌,政府采取了关税保护政策和产业扶持政策并取得良好效果,这使人们认识到完全不受限制的自由贸易事实上并不可能。自由贸易主义经济理论逐步被政府干预理论取代,随着自由放任经济理论的淡出,初创的专利制度也因重获合理性而存活下来。
专利制度的胜利只不过说明反对者的批判对专利制度的启发意义更多是改革性的而非革命性的,经过第一次工业革命的洗礼并战胜自由贸易理论的专利制度仍然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工业革命后,科学技术的作用日益显著并越来越多地应用于工业,科学技术特有的社会性及工具性愈发凸显,技术创新需要由私人完成但却可以带来巨大社会效益的特质更加清晰地展现在世人面前,运用私权理论作为其哲学基础也因此显得不合时宜,但使专利制度得以发展并迸发出巨大的能量则不是有着深厚自由传统的古老国度所能胜任的,专利制度呼唤新的生机。
【案例1-2-1】
最早的专利注册机关——英国知识产权局
1852年,英国政府颁布《专利法修正法令》并设立英国专利局(UKPO),迄今已有150多年的历史。
1990年,UKPO正式成为政府机构,隶属于英国贸易和工业部(DTI),并于1991年10月1日取得贸易基金地位(Trading Fund Status),从而实现自收自支。经英国政府批准,UKPO于2007年4月2日正式更名为英国知识产权局(UKIPO)。
一、职能
UKIPO负责处理工业产权事务,包括专利、外观设计、商标和版权,其主要职能如下:
1.专利、外观设计和商标等申请的受理和审批;
2.促进和支持知识产权法律及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活动;
3.执行《专利法》、《外观设计注册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及其他知识产权相关立法;
4.努力确保英国工商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提升其地位和竞争力;
5.努力保证学术界的研究活动能够获得应有的回报;
6.协调相关国际事务。
二、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
1.机构设置 根据UKIPO《2005-2006年年报》,该局现由7个部门组成,具体情况如下
1)信息与通信部:主要负责信息与通信工作及相关事务,下设信息技术服务处。
2)人力资源与行政管理协助部:下设人事处、劳资处、办公室、培训处、战略计划处和伦敦办事处。
3)商标与外观设计部:下设注册处、国际处、法律/听证处、审查处、业务改进处、计算机客户服务处和行政处。
4)客户与创新支持战略部:下设检索咨询服务处、宣传信息与媒体事务处、外观设计与印刷服务处、咨询处以及客户关系管理处。
5)知识产权与创新部:下设版权政策处和专利、商标与外观设计政策处。
6)财务部:下设财务处、采购处和登记管理处。
7)专利部:下设主管办公室、信息技术与业务变更处、审查与创新处(下设申请人协助办公室、检索咨询服务办公室、本国/国际申请审查与法律事务办公室)和审查诉讼与专利登记处。
2.人员编制 UKIPO实行雇员制,审查员的数量比例根据审查工作的需要制定,约占总人数的四分之三。截至2006年3月,UKPO共有1021位雇员,其中专利审查员432人,商标审查员189人,外观设计审查员6人。
近年来,UKIPO面临的形势相当严峻。一方面,随着申请量的日益增长,审查积压量亦出现“水涨船高”的趋势;另一方面,由于工资与福利待遇同其他热门行业相比存在一定差距,加之受教育体制所限,英国的理工科毕业生相对较少,因此UKIPO每年均未按预定计划招录到足够的审查员。
针对招聘合适员工难的问题,UKIPO采取了诸多措施,如提高审查员的待遇,改革工资体系,增加起始工资;改变公务员工资增长缓慢的现状,将工资增长的目标明确告知每位审查员。目前,UKIPO高级审查员的工资水平已达到大企业同等技术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UKIPO还准备在所有等级的审查员中推行新的工资标准,同时给审查员提供学习进修机会,以吸引更多的人才到UKIPO工作。
(资料来源:卢慧生.英国知识产权局情况介绍.http://www.sipo.gov.cn/
gjhz/qkjs/201310/t20131023_832317.html)
【评析】
英国是世界公认的最早实行现代专利制度的国家,在其带动之下欧洲各国较早建立了专利制度,其以市场为基础的专利管理机构的设置有众多我国可资借鉴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