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国宪法学说史的基本脉络

在中国宪法学一百多年的发展与演变过程中,宪法学与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不同学科之间形成了一种混合的制度与学术体系。尽管在旧中国宪法发展中出现了一些脱离宪法理性的制度与文本,但就整体脉络而言,不同时代学者们提供的宪法学知识保持着学术关联性,给后人留下了丰富的学术遗产。详见韩大元:《中国宪法学:20世纪的回顾与21世纪展望》,见张庆福主编:《宪政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65页。特别是宪法学作为研究宪法现象的知识体系,提倡知识与学术的历史传承,使宪法学说成为连接知识与经验、现实与历史的纽带。

宪法学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宪法制度史、宪法思想史和宪法学说史等系统化的知识体系。宪法学说史是从学术积累层面研究宪法学产生与发展的过程,考察宪法的历史积淀,旨在探讨特定概念与范畴体系化的过程。它既不同于宪法发展的历史,也不同于特定时代宪法思想的记载,而是对学术对象变迁的“再认识”。当然,在宪法学说发展中制度、思想与学说之间又保持着关联性,在互动中寻求发展。

在中国,宪法学说史描述与再现了宪法发展的历史事实。在1908年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前后,我们建立了初步的知识体系参见韩大元:《辛亥革命与宪法学知识体系的转型》,《中国法学》2011年第4期。,追求着一种宪政理想,但学说的历史带有深沉的政治影响。有学者在分析“清末宪法草案乙全本”的篡拟时认为,它“是20世纪初中国法学界对以往学习西方宪法学、政治学的成果作出的一次全面总结,其内容涉及了宪法学的各个领域——形成了一部完善的中国早期宪法学体系”。详见俞江:《两种清末宪法草案稿本的发现及初步研究》,《历史研究》1999年第6期。以控制国家为目标的宪法,往往要在国家的主导下获得发展的动力。这样一来,早期的中国宪法学说具有浓厚的“国家学说”色彩,特别是与社会学、政治学等学科的关联性中寻求发展。由于“富国强兵”成为中国立宪的指导理念1906年9月4日,光绪皇帝颁发了《宣示预备立宪先行厘定官制谕》,指出“……各国之所以富强者,实由于实行宪法,取决公论,君民一体,呼吸相同,博采众长,明定国体,以及筹备财政……时处今日,惟有及时详析甄核,仿行宪政,大权统之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以立国家万年有道之基”。,通过学术研究论证国家的正体性与统治的合理性也成为宪法学说发展的内在动力。宪法学者们试图通过学术论证自己国家的“正体性”,即体制的历史基础与渊源。在他们看来,没有对本国历史的认识与把握,不可能产生维护正体性的信心与责任。在一百多年的中国法学发展史上,宪法学历来是最具学术影响力的学科之一,承载着不同时代的历史使命,无论从制宪、修宪还是从公共政策的调整中都可以看出社会生活对宪法学的需求以及宪法学发挥的社会功能。同时,中国宪法学在各种政治现实面前努力保持着学术自主性,传承学术传统,使宪法学的历史脉络得到延续。

百年来的中国宪法学,形成了不同的思潮、理论、主张以及不同学派的学术风格。对百年宪法学学术传统与遗产,我们应采取什么样的学术立场?笔者认为,我们需要全面梳理百年宪法学说史的历史,找出经验与教训,在客观地评价宪法学研究现状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宪法学中国化”的进程。基于这种考虑,中国宪法学说史研究的基本思路是试图通过对中国学者自身的宪法学说的梳理工作,揭示宪法学在中国的起源、发展与演变的历史过程,并通过对各个时期宪法学说的变换、传承的梳理,对百年中国的宪法学说的发展流变作一个整体上的考察,同时揭示这种宪法学说的传承关系,揭示我们对宪法观念和宪政理论的曲折继受过程。

在进行中国宪法学说史研究时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宪法”这个概念是一个舶来品,是中国法学界在继受西方法律思想和西方法律制度时引入的一个概念。尽管在中国的古典文献中也存在着“宪”、“宪法”之类的词语,但是其意义与现代意义上的宪法有着天壤之别。实际上,不仅仅是中国宪法学,整个中国法学,包括中国民法学、中国刑法学、中国行政法学都是在欧风美雨的侵蚀、浸淫之下的产物。因此,在进行宪法学研究尤其是中国宪法学说史研究的时候,需要明确中国宪法学说史的研究对象之特殊性,注意将“中国”与“宪法”两个概念有机联系起来,而不是将其割裂。因为,由于中国宪法传统的匮乏,在宪法学的研究中,不可避免地要引入、介绍西方的宪法理论和宪法学说,这些是我们进行宪法学研究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但是,这些源自西方的宪法理论和学说仅仅是西方语境下的产物,能否无条件地适用于中国还有待于实践的证明。因此,在研究中国宪法学说史时,需要将“中国的宪法学说”与“在中国的西方宪法学说”加以区分。中国宪法学人基于本土的宪法文化对宪法学的理论进行了系统化的思考,而不仅仅是引进、介绍西方的宪法理论和宪法学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