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善的历程:儒家价值体系研究
- 杨国荣
- 3101字
- 2020-08-29 19:08:35
三 修己以安人:自我实现及其逻辑归宿
天人关系论与力命之辩主要从主体(人)与外部自然及外部必然的关系上展现了儒家的价值理想与价值追求。作为主体性的存在,人即是类,又是个体。它既表现为统一的整体(群体),又以自我(个体)为其存在形式。与主体存在的这一基本结构相联系,便发生了群(群体)与己(自我)的关系问题。
如前所述,按照孔子的看法,人作为一种文明化的存在,总是内在于社会群体之中:“鸟兽不可与同群,吾非斯人之徒与而谁与?”(《微子》)“斯人之徒”即泛指社会群体。这样,“我”与“斯人之徒”之相与,便表现为群与己的关系。孔子首先将自我提到了相当重要的地位,并提出了为己之说:
古之学者为己,今之学者为人。(《宪问》)
“古”象征着孔子心目中的理想形态,“今”则代表了当时的现实。所谓“为己”是指自我的完善,“为人”则指迎合他人以获得外在的赞誉。在此,孔子以托古的形式提出了个体的自我实现问题。当然,孔子所说的为己,主要是德性上的自我完善与自我实现,但这里毕竟蕴含着一个重要的前提,即自我有其自身的价值:所谓为己,无非是在道德涵养中实现这种价值。同时,以为己否定为人,也意味着将评价的标准从他人转向自我:个体的行为不再以他人的取向为转移。就此而言,为己说又包含着按主体自身的理想来塑造自己的要求。
以自我完善与自我实现为目标,决定了道德涵养主要与自我的努力相联系。孔子对主体的力量抱有乐观的自信,而主体的力量首先即表现于道德领域。在孔子看来,无论是在道德实践中,抑或在德性涵养中,自我都起着主导的作用;主体是否遵循仁道规范,是否按仁道原则来塑造自己,都取决于自主的选择及自身的努力,而非依存于外部力量。正是在此意义上,孔子强调求诸己而反对求诸人:“君子求诸己,小人求诸人。”(《卫灵公》)如果说,“为己”主要从道德涵养的目标上肯定了自我的价值,那么,“求诸己”则从道德实践及德性培养的方式上确认了自我的能力及价值,二者从不同的方面表现了对个体(自我)的注重。
当然,作为道德主体,自我不仅仅以个体的方式而存在,它总是同时体现了类的本质,后者要求自我应当具有开放的性质,而不应导向自我中心主义。按孔子之见,自我的完善(为己)并不具有排他的性质,相反,根据人道的原则,个体在实现自我的同时,也应当尊重他人实现自我的意愿。在忠恕之说中,上述原则得到了具体的体现。所谓忠即是“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雍也》),恕则指“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卫灵公》)。一方面,自我构成了整个行为的出发点:立人、达人,首先以立己、达己为前提,就此而言,忠恕无疑体现了对自我的确认;但另一方面,主体又不能停留于立己、达己之上,而应推己及人,由立己、达己进而推展到立人、达人。不妨说,立人、达人事实上构成了立己、达己的内容:正是在成就他人的过程中,自我的德性得到了进一步的完成。后来《中庸》所谓“成己”而“成物”,体现的是同一原则,它构成了儒家自我实现论极为重要的特征。
把立己与立人联系起来,同时意味着使个体的自我实现超越一己之域而指向群体的认同。事实上,在孔子那里,自我的完善内在地关联着安人。《论语·宪问》中记载:
子路问君子。子曰:“修己以敬。”曰:“如斯而已乎?”曰:“修己以安人。”曰:“如斯而已乎?”曰:“修己以安百姓。”
修己即道德上的自我涵养,安人、安百姓则涉及社会整体的稳定和有序,后者显然已超出了单纯的道德关系,而与广义的社会生活相联系。这样,我们便不难看到,道德关系上的自我完善(为己),最终乃是为了实现广义的社会价值(群体的安定)。孔子的如上看法既不同于无视个体价值的极端的整体主义,也不同于排斥群体的极端的自我中心主义,表现了将个体价值与群体价值、自我实现与社会安定统一起来的思维取向。
不过,应当指出的是,孔子将安人、安百姓规定为修己的归宿,同时又内在地蕴含着突出群体的倾向:相对于安人而言,修己(自我实现)多少居于从属的地位。作为一个从属于安人的过程,修己的内容主要不是培养独特的个性,而是使自我合乎社会的普遍规范。这一点,我们从孔子的克己复礼说中不难窥见。根据孔子的看法,自我涵养的过程,也就是以仁道原则规范自己的过程;而仁道除了爱人这一基本规定之外,还与复礼相关:“克己复礼为仁。”(《颜渊》)从广义上看,礼是一种普遍的社会准则。所谓克己复礼,也就是通过约束自我而使之纳入礼所规定的普遍模式之中。一般而论,个体在实现自我的同时,总是要经过一个社会化的过程,而个体的社会化在某种意义上确实与群体认同(社会认同)相联系,复礼的要求无疑触及了这一点。但孔子将克己复礼提到了突出地位,以为“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同上),这就或多或少以群体的认同抑制了个性的发展。孔子的及门弟子曾参发挥了孔子的如上思想。《论语·学而》中可以看到这样一段记载:
曾子曰:“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乎?”
在此,反省的主体是自我(吾),反省的内容则是自我之外的他人(是否履行了对其他社会成员所负的责任),个性的涵养基本上归属于对他人的责任之中。
孔门的如上看法注意到了个体的社会认同(个体的社会化)及个体的社会责任,无疑有其积极的意义。事实上,后来儒家“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传统,便可以溯源于此。然而,在强调自我的群体认同及社会认同的同时,孔子对个体的自我认同未免有所弱化。从孔子的“绝四”说中,我们可以更进一步地看到这种趋向,所谓“绝四”,即“毋意,毋必,毋固,毋我”(《子罕》)。这里固然包含着克服主观独断之意,但“毋我”的价值原则与克己的要求相结合,毕竟过分强化了个体对群体的从属性。这种趋向如果进一步发展,往往容易导致自我的普遍化(将自我视为某种普遍规范的化身)。在后来的正统儒学特别是宋明新儒学(理学)那里,我们不难看到这一点。
当然,孔子所说的“毋我”,还有另一重涵义。与注重群体认同相联系,孔子对社会成员之间的交往予以极自觉的关注。而在交往中,毋我的要求即具体化为一种“群而不党”的原则:“君子矜而不争,群而不党。”(《卫灵公》)所谓不党,强调的是个体间交往的开放性。按孔子之见,主体间的关系不应当导致彼此的否定(相争)和分离,而应通过交往达到普遍的沟通。在《论语》中,我们常常可以看到这一类的表述:“君子周而不比”(《为政》),“君子尊贤而容众”(《子罕》)。这些近乎律令的命题所含的意义大致相近,其着重之点是在交往中超越私人性和宗派性,建立主体间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的关系。基于如上的看法,《论语》中对礼的作用作了规定:“礼之用,和为贵。”(《学而》)礼作为一种广义的交往形式和规范,其原则首先表现为和。所谓“和”,从消极的方面看,主要是化解主体间的紧张与冲突,正是在此意义上,孔子把无讼视为一种理想:“必也使无讼乎!”(《颜渊》)无讼即消除人与人之间的相争。就积极的方面而言,“和”则指通过彼此的理解与沟通,达到同心同德、协力合作。
交往作为人存在的基本形式,首先表现为对自我中心的超越。从某种意义上说,“党”、“比”等等,即可以看作是自我中心的延伸。孔子以群而不党、周而不比作为交往的基本要求,实际上在更深的层面上扬弃了自我中心。但同时,交往又以人与人之间的相互沟通为目标,在相互沟通中,主体间呈现的是一种互为目的、相互尊重的关系,主体的内在价值并未融于他人或“群”之中。所谓“和而不同”,在某种意义上即体现了这一点。换言之,交往的普遍性与公共性,并不意味着排斥个体性原则。就此而言,尽管孔子多少表现出强化群体原则的倾向,但作为儒学的开创者,他对群己关系的看法在总体上仍较为通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