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托收的种类

根据托收中涉及的单据,托收可以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

一、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

URC522第2条c款对光票托收所下的定义是:“光票托收”意指不附有商业单据的金融单据的托收。有的光票托收也附有商业单据,但并不是整套商业单据,只是非货运单据,如发票、垫款清单等,也属于光票托收。光票托收一般用于收取货款尾数、代垫费用、佣金、样品费或其他贸易从属费用。光票托收的金额一般不大。非贸易结算的托收必定是光票托收。

光票托收的汇票,可以是即期汇票,也可以是远期汇票。如果是即期汇票,代收行应于收到汇票后,立即向付款人提示,要求付款。付款人如无拒付理由,应即付款赎票。如果是远期汇票,代收行应在收到汇票后,向付款人提示,要求承兑,以确定到期付款的责任。付款人如无拒绝承兑的理由,应即承兑。承兑后,代收行收回汇票,于到期日再做提示,要求付款。若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代收行应及时把拒付情况通知托收行,转知委托人,以便委托人采取适当措施。

二、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

在国际贸易中使用的托收,大多是跟单托收。URC522第2条d款为跟单托收下了定义。跟单托收意指:

1.附有商业单据的金融单据的托收;

2.不附有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的托收。

前者一般是商业汇票随附发票、提单、装箱单、品质证以及保险单等商业单据。这种跟单托收是凭汇票付款,其他单据是汇票的附件。付款人根据该无条件支付命令对指定的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汇票金额,这一业务在托收中比较常见。

后者不附有金融单据。采用这类托收主要由于某些国家对汇票征收印花税。为了减免印花税负担,跨国公司内部以及相互信任的公司之间,采用这种托收方式。欧洲一些国家在采用即期付款托收时,一般不用汇票,而是直接凭商业单据作为收款凭证,向进口商收取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