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本票

一、本票的定义及其必要项目

(一)本票的定义

《英国票据法》关于本票的定义是:本票是一项书面的无条件的支付承诺,由一人做成,并交给另一人,经制票人签名承诺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支付一定数目的金钱给一个特定的人或其指定人或来人。(A promissory note is an unconditional promise in writing made by one person to another signed by the maker engaging to pay on demand or at a fixed or determinable future time a sum certain in money to or to the order of a specified person or to bearer.)

我国票据法对本票的定义是: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二)本票的必要项目

根据《日内瓦统一法》的规定,本票必须具备以下项目:①写明“本票”字样;②无条件支付承诺;③收款人或其指定人;④制票人签字;⑤出票日期和地点(未载明出票地点者,制票人名字旁的地点视为出票地); ⑥付款期限(未载明付款期限者,视为见票即付); ⑦一定金额;⑧付款地点(未载明付款地点者,出票地视为付款地)。本票样本如图2-3所示。

图2-3 本票样本

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①表明“本票”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承诺;③确定的金额;④收款人的名称;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签章。

与《日内瓦统一法》相比,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本票必要项目欠缺付款期限,因为我国规定的本票是见票即付的银行本票。另外,我国票据法虽未把付款地点和出票地点作为有效本票必须记载的内容,但也要求本票上记载付款地、出票地事项等应当清楚、明确。如未记载付款地、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与出票地。

二、本票的种类

(一)根据付款期限的不同,本票可分为即期本票和远期本票。

即期本票是见票即付的本票。远期本票是承诺于未来某一规定的或可以确定的日期支付票款的本票。银行本票大多是即期的。

(二)根据出票人的不同,本票可分为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

商业本票是指公司、企业或个人签发的本票。商业本票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是为了清偿国际贸易中产生的债务关系而开立的。在国际贸易中,商业本票均融入银行信誉。如某企业利用出口信贷融资进口大型设备时,可开具远期付款本票,经进口方银行背书保证,到期由出票人偿还本息。

银行本票是指由银行签发的本票。它是银行应存款客户的某种需要开立的,常用于代替现金支付或进行现金转移,是建立在银行信用基础上的,出票人是银行。它的主要作用是代替现金流通,简化结算手续,从而有利于实现资金清算票据化,充分发挥票据支付手段的作用。我国票据法所规定的本票专指银行本票。

此外,国库券、可转让存单、信用卡、旅行支票等都是带有本票性质的票据。

三、本票与汇票的异同

(一)本票与汇票的相同点

1.本票的收款人与汇票的收款人都可以是记名的或不记名的。

2.本票的制票人相似于汇票的承兑人。

3.本票的第一背书人相似于已承兑汇票的收款人。

4.票据法有关对汇票的出票、背书、到期日、追索等行为的规定,基本上适用于本票。

5.本票与汇票都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二)本票与汇票的不同点

1.基本当事人不同

本票有两个基本当事人,即制票人和收款人;汇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一般常说“制成”本票(To make a promissory note),因此制成人(maker)就是制票人。我们还说“开出汇票”(To draw a bill of exchange),因此出票人就是drawer。

2.付款方式不同

本票的制票人自己出票自己付款,所以制票人向收款人承诺自己付款,它是承诺式票据;汇票是出票人要求付款人无条件地支付给收款人的书面支付命令。付款人没有义务必须支付票款,除非他承兑了汇票,所以汇票是命令式或委托式票据。

3.名称的含义不同

本票(Promissory Note)英文直译为“承诺券”,它包含着一笔交易的结算;汇票(Bill of Exchange)英语直译为“汇兑票”,它包含着两笔交易的结算。

4.承兑等项不同

本票不需:①提示要求承兑;②承兑;③参加承兑;④发出一套。而汇票有①~④项。

因为本票没有承兑,所以《英国票据法》主张远期本票只有after date没有after sight。但《日内瓦统一法》认为,可以有after sight本票,须持票人向制票人提示请他“签见”(Visa),从签见日期起算,确定到期日,如制票人拒绝签见,从提示日起算。

5.是否做成拒绝证书不同

国际本票遭到退票,无须做成拒绝证书;国际汇票遭到退票,必须做成拒绝证书。

6.主债务人不同

本票的主债务人是制票人;汇票的主债务人,承兑前是出票人,承兑后是承兑人。

7.出票人与收款人是否可以同一当事人不同

本票不允许制票人与收款人做成相同的一个当事人,汇票允许出票人与收款人做成相同的一个当事人。


【案例2.2】

案情介绍

某年3月10日,一个香港客商持一张M银行香港分行某支行签发的金额为1000万港元的正本本票给J省C市的客户,而且声称日后还有5000万港元的本票可签发给C市的客户作为投资。本票为一年期的远期本票,票面上出票日期、出票人、签字等一应俱全,但细心的银行业务人员发现疑点:本票签发日为3月9日,签发地香港,但在3月10日上午9点已到C市;有效期直接打印在签发日期上面,不规范。为此,银行工作人员一方面打电话向M银行香港分行查询,另一方面向C市客户介绍建办合资企业、引进外资的一些常规的、安全的做法,并要求C市客户在未查复前不要向香港客商及中间人作任何承诺和支付任何费用。第二天,该银行收到M银行香港分行的答复,该本票是伪造的,从而使客户免于被不法分子欺骗。

案情分析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本案是不法分子利用伪造本票进行的诈骗。本案例是银行通过对日期的核对发现了存在的问题。因此,银行工作人员细心核验票据,同时加强各个银行间的合作,对防止票据诈骗相当重要。

(选自蒋先玲主编的《国际贸易结算实务与案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