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当代浙江区域发展模式的特征

改革开放以来,浙江现象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民间诱致”和“政府增进”的制度创新与经济发展模式。“民间诱致”和“政府增进”的制度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模式,是一个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过程,既需要政府在政策上给予松动(取消限制性政策),也需要民众在制度不均衡产生的获利机会面前,根据预期收益与成本的比较做出主动的选择。“民间诱致”和“政府增进”的制度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模式之核心,是自发和内生的制度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有强烈的自组织特征,其动力来源于民间力量。也就是说,在浙江,市场的力量、民间的力量起着自组织的作用,政府起着促进性和辅助性的作用。恰恰是这一特点区别于以政府(尤其是乡镇政府)强干预为特征的苏南模式。这种“民间诱致”和“政府增进”的制度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特点的形成,无疑是与浙江民间自主谋生和自主创新这种文化精神分不开的。强烈的自主谋生意愿和自主创业意识,是浙江区域文化精神的显著特征。改革开放以来的历史证明,它对浙江的制度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十分积极的作用。浙江人对改善自身生存和社会生活条件,较少地依赖政府和行政长官,而更多地诉诸个人的奋斗与社会个体间的协作;浙江外出经商务工者众,其中绝大多数自主经营,自担风险,是或大或小的老板族,这些现象都体现了浙江人自主谋生的意愿和自主创业的精神。而改革开放以来浙江专业市场的兴起,个体私营经济、股份合作经济的迅猛发展,一乡一品、一村一品特色经济的崛起,全国各地的“浙江村”“浙江街”“温州村”的形成,自筹资金建设城镇(“全国农民第一城”龙港镇是典型代表),旧城改造资金自我平衡,乃至于台州温岭等地的民主恳谈会、民办教育等,也都充分地显示了浙江民间自主谋生和自主创业的精神。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自主创业精神乃是当代浙江制度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精神动力。

(一)政府增进与区域制度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

在浙江的制度创新和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政府增进”的特征是十分明显的。改革开放以来,浙江各级政府不仅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制度创新和经济活动提供了相对宽松的政策环境,而且也为他们的制度创新活动和经济活动提供了必要的组织协调和保护。如1979年台州制定了社队企业发展规划,这些着眼于发展集体经济的政策在各级政府执行的过程中,并没有过多地强调和限制各类经济主体的性质,从而导致多样化性质的经济主体在20世纪80年代初的台州不断涌现;1979年,台州地方政府就开始放宽对农产品的管制,并实行国营、集体、个体一起上的政策;早在1980—1982年,台州地方政府就已对国营企业与城镇集体企业进行了扩大自主权的试点。在农村股份合作制度创新过程中,浙江各级政府对这种新的经济形式给予了恰当的扶持。在股份合作制刚刚产生时采取“看一看”(不干预),到发展期“允许试”,发展到推广中“大胆干”。在全国股份合作制萌芽较早的地区——浙江的台州和温州,各级政府解放思想,积极支持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政策措施。如1986年10月,台州黄岩县委、县府颁发了《关于合股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这是全国第一个由地方政府颁发的关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系统的文件,该文件从政府政策上明确肯定了股份合作制企业集体经济的性质,并给予同集体企业同等的待遇。1987年,在许多人还对股份合作制心存疑虑之时,台州地委召开各县市和地区各部门负责人会议,进一步统一思想,提出了“取宁温之长,走自己之路”,大力发展股份合作经济的政策,提出了“鼓励、支持、引导、管理”八字方针并颁发了与之相配套的税收、贷款等一系列政策规定。1987年,温州市政府颁布《关于农村股份合作企业若干重要问题的暂行规定》,开始对其进行规范化建设。在台州温州各级政府的积极支持下,两地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获得了迅速的发展。

浙江专业市场的发展就更有说服力了。在专业市场制度创新和市场大省成长过程中,一方面,浙江省各级政府对这一新生事物给予了必要的政策支持。尽管最早出现的专业市场大多都是民间自发形成的,但是浙江各地多数专业市场的成长史表明,如果没有地方政府的有力支持,专业市场要迅速成长壮大,发展成为有影响力的大规模专业市场几乎是不可能的。绍兴中国轻纺城的发展史就证明了这一点。绍兴中国轻纺城的原型是由当地乡镇企业自发形成的“布街”,在其发展成大规模专业市场的过程中,先后进行了4次大规模扩建、改建工程,每次工程都是在绍兴市和绍兴县政府的积极支持下进行的,这些支持包括直接投入地方财政资金和提供银行贷款,也包括在土地的征用、交通设施、通信设施、电力设施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供给方面提供了帮助。参见陈建军:《中国高速增长地域的经济发展——关于江浙模式的研究》,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336—337页。另一方面,在浙江专业市场制度创新和市场大省成长过程中,浙江省各级政府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引导和规范。如浙江省较早实行了市场的管办分离,各地在发展专业市场过程中都要求经营者明确标价并设立了投诉和仲裁机构。此外,诸如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公证处、审计和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也都起到了创造公平竞争环境、规范市场交易秩序的作用。在1993年至1998年五年间,浙江省制定、批准地方性法律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共157件,其中属于经济方面的法规79件。在这一过程中,各级地方政府也制定了大量适应本地实情的法规,如1994年温州市人大制定的《温州市质量立市实施法》等都是很好的例子。这些地方性法律制度的建立,为专业市场制度的兴起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正常运行提供了根本的制度保障。参见盛世豪、徐明华等:《浙江经济社会发展若干问题研究》,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60页。

(二)民间诱致与区域制度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

浙江制度创新和经济发展上的“政府增进”总是以“民间诱致”为基础的。与“政府增进”相比,“民间诱致”更能体现浙江模式的特色。与强制性制度变迁是通过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与实施相区别,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对现行制度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新的制度创新,它通常由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具体而言,诱致性制度变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营利性。只有当制度变迁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时,有关群体才会推进制度变迁。(2)自发性。诱致性制度变迁是有关群体(初级行动团体)对制度不均衡的一种自发性反应,自发性反应的诱因就是外在利润的存在。(3)渐进性。诱致性的制度变迁,是一个自下而上,从局部到整体的制度变迁过程。制度的转换、替代、扩散都需要时间。从外部利润的发现到外部利润的内在化,要经过许多复杂的环节。参见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修订版),中国发展出版社2003年版,第110页。

“民间诱致”的浙江模式,本质上是一种市场解决模式、自发自生发展模式和自组织(self-organizing)模式。政府的作用虽然重要,但仅仅是促进性、辅助性、倡导性、主持性的。卡尔·门格尔(CarlMenger)认为,占据主导地位的社会制度一开始并不是由某些行为个体进行协商之后形成的带有意图性的结果,而往往是源于一大群人的非意图性行为。门格尔指出,所有个体行为的汇总会自发地形成合作性协调行为,这将有利于社会中的每一个人。而且,如果社会管理与行为规则能够保持稳定并得到每一个社会成员的遵守,那么,整个社会将形成一种普遍的秩序。

哈耶克(Friedrich A.Hayek)秉承了这一思想,他认为,社会秩序在很大程度上是自然进化的结果,也就是说,是“自组织”、“自组织系统”(self-organizing systems)或者“自我生成系统”(self-generatingsystems)。这些概念来源于控制论,指的是系统内部的力量的互动创造出一种“自生自发的秩序”(spontaneous order),这种自生自发秩序源于内部或者自我生成的,有别于另一种由某人通过把一系列要素各置其位并且指导和控制其运动的方式而确立起来的人造的秩序、人为的秩序、建构的秩序或者建构(construction)。最典型的自发秩序是有机体的自发秩序。哈耶克认为,自发秩序不是某个人或某些人设计的产物,但属于人类行为的产物。人为的秩序或一种受指导的秩序可以称作一个“组织”(organization),它来自外部,是一种“外部秩序”(taxis),从而区别于自生自发的,源自内部整合的“内部秩序”(cosmos)。哈耶克区分了自发秩序的两种类型:一种是规则系统,如道德、法律和其他规则系统;另一种是行动结构,如市场中生成的经济秩序。两者具有不同的演化方式,前者是在一个非规定的环境中发生的,其发生不依据任何演化规则,也是人的理性所不及的。后者是在一个规定的环境中展开的,其演化是依据某些规定和理性的。

按照哈耶克的理论,可以将“民间诱致”的浙江模式视为一种“自发自生发展模式”和“自组织”模式,这种模式是在自然演化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很多行为个体都对这种自然秩序的形成做出了贡献。

“民间诱致模式”或“自发自生发展模式”“自组织模式”之制度变迁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从事制度变迁的有关群体具有强烈的自主谋生意愿和自主创新、自主创业意识,而浙江民间恰恰鲜明地呈现了这种文化精神。比如,从1979年开始到1982年春,浙江许多地方就已初步建立了联产承包责任制(而全国则完成于1984年),这是浙江民间出于强烈的自主谋生意愿而对制度不均衡做出的一种先于全国的自发性反应。改革开放以来,浙江各地星罗棋布的专业市场,也不是某个人或某些人预先“设计”的结果,而是“自发自生”地兴起的,不是源于某人通过把一系列要素各置其位并且指导和控制其运动的方式而确立起来的人造的秩序、人为的秩序、建构的秩序或者建构,而是源于一大群人的非意图性行为。

义乌中国小商品城的演化过程,就是这方面的一个缩影。据陆立军、白小虎、王祖强的描述,在20世纪70年代末,义乌非正式小商品市场开始与定期的集市贸易市场分家。县城稠城镇虽然不是“敲糖帮”的发源地,但由于其特殊的地理位置和县域政治经济中心的地位,是孕育和发展小商品市场较为理想的地方,最初在县城沿街叫卖的是少数几个老汉。随后吸引了一大批具有强烈谋生意愿的人的加入,仅半年时间,稠城镇县前街的摊贩增加到了100人。这时的小商品市场已由地下转入半公开状态,有了固定的地点,聚集在县前街、北门街。摊位数直线上升,一发不可收拾,以至于严重影响了市容。工商管理部门多次奉命驱赶,但未能奏效。这些摊主的装备简单,还有一部分是提篮小卖,灵活机动,万一被抓获、没收,损失也不太大,严抓、严赶根本无法平抑摊主自主谋生的强烈冲动。在当时,有形市场只是为交易双方提供一个集中寻找伙伴的场所而已。主管部门既无法驱赶摊主,也无法进行有效管理,按照正常的市场管理办法收取市管费和税收,双方玩起了“猫捉老鼠”的游戏。但这种游戏长期玩下去也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既然禁止的做法难以奏效,小商品市场本身也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与其关闭,倒不如顺其自然,开放小商品市场。经过反复讨论后,义乌市政府终于在1982年8月宣布,正式开放“稠城镇小百货市场”。陆立军、白小虎、王祖强:《市场义乌——从鸡毛换糖到国际商贸》,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7—39页。而这正是“中国小商品城”的前身。浙江多数专业市场的兴起,都经历了与此相类似的“自我生成”的过程。即一开始是在浙江的许多城镇兴起了“马路市场”,当时,这些市场是非法的,称为“黑市”,政府部门一般都会试图通过“禁、堵、赶”等办法取缔这些市场,还专门设立“打击投机倒把办公室”。但一般来说“禁、堵、赶”都可能会以失败告终。这些市场无法取缔的事实教育了当地干部,于是由“禁、堵、赶”而转为“疏”和“导”,先是采取了“不公开同意,不明文禁止”的模糊政策,而后又选择了“明文允许且鼓励发展”的政策,这些原先的“黑市”终于发展成为具有一定规模的以小商品、日用商品等交易为主的专业市场。这种过程无疑是“民间诱致”或“自发自生”“自组织”的,而其精神动力,也是民间强烈的自主谋生和自主创新的意识。

浙江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历程,尤其鲜明地体现出一种“自我生成”“民间诱致”的特点。即使在计划经济严格管制尤其是“割资本主义尾巴”的时代,浙江许多地方也已经自发地产生了家庭经营经济的苗头。20世纪80年代末,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浪潮,浙江温州、台州、金华等地的个体私营经济作为历史传统的翻版应运而生。这种自发形成的个体私营经济一开始也处于“地下”的隐蔽状态。如在改革开放初期的温州和台州,绝大多数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是采取挂靠方式或“戴红帽子”的方式,即挂集体企业的牌子。尽管“姓社姓资”的争议一直没有停止过,但浙江的个体私营经济却一直在民间自发力量的推动下,不断地成长。而政府部门对待个体私营经济,也经历了从“不公开同意,不明文禁止”的模糊政策到向“明文允许且鼓励发展”的政策转变的过程。这种转变的过程,虽然是与国家宏观政策的松动相一致的,但不是一种人造的秩序、人为的秩序、建构的秩序或者建构。推动这种转变的最强大的动力,显然来自浙江民间,来自民间强烈的自主谋生和自主创新的精神。

浙江各地股份合作制的孕育和发展,也具有“民间诱致”的自组织特征。股份合作制脱胎于浙江温州、台州农村传统的“合伙经营”和“打硬股”。20世纪70年代末,温州、台州等地的农民在人多地少的压力下,纷纷到非农领域寻找出路,而办厂所需的资金往往不是单户农民所能承担的。随着非农产业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温州、台州等地的农民为适应自身发展需要和克服家庭组织难以适应扩大生产规模的弱点,迫切需要一种新的产权制度安排来发展生产要素的联合和重组,协调由资产联合、重组形成的新的经济关系。在这一背景下,温州、台州等地的农民表现出了强烈的自主创新的意识。他们曾尝试过合伙制即联户办企业和雇工来扩大家庭生产规模,但由于前者资产联合上松散和无限责任联带,后者的政策性制约及劳资关系难以融洽,都未能发展为家庭经济进一步成长的普遍形式。在此情形下,台州的农民亲帮亲、邻帮邻,以“平等自愿”的原则,办起了“自筹资金、合资合劳、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新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实现了个人财产的私有共用,并使之进一步发展为非农领域内的主要经济形式。在这个过程中,民间自发的力量无疑起着主要的作用,政府的作用虽然重要,但这种作用是促进性的、辅助性的、倡导性的、主持性的。浙江各地的股份合作制形成过程也是一种“民间诱致”的模式,本质上是一种市场解决模式、自发自生发展模式和自组织模式。

自主谋生和自主创业的区域精神,事实上,不仅仅表现于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领域,也广泛地渗透到了浙江区域的其他社会领域。在20世纪80年代,浙江的城市化水平远远低于全国城市化的平均水平。在国家财政投入捉襟见肘的情况下,浙江各地出现了由农民自理口粮进城,自己集资建城镇的潮流,像乐清北白象镇就曾集资1亿元,把全镇翻新。类似的还有瓯海的永中镇、乐清的柳市镇等。而龙港农民城的兴建更是农民集资兴建城镇的一个典型代表。温州学者朱康对曾经对龙港城市化个案做了深入的研究,参见朱康对:《来自底层的变革——龙港城市化个案研究》,浙江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1988年温州市第一批民间商会——温州市三资企业联合商会、食品工商企业同业工会、百货同业商会成立。由此起步,温州民间商会已经走过了10多年的发展历程,现在已经蔚然成林。温州民间商会乃是新崛起的地方治理主体,是温州民间自主创业和自主创新精神作用的一种必然的结果。正是民营经济自我保护和发展的需要直接催生了民间商会。民营经济的自我保护需求是内生的、本能的、自发的,其本质是需要形成一个“行业代言人”,以代表行业的整体利益,协调行业内外的各种社会关系。在温州经济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温州民间商会发挥了独特的作用,主要有:组织和服务功能,办成了许多单个企业想办而又难以办成的事;协调功能,“开展行业自律,规范同业竞争,协调内外关系,解决矛盾纠纷”,承接了一些政府做不到、做不好或不便去做的事;在中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各种反倾销、反技术壁垒、反补贴的贸易战已经陆续打响的背景下,发挥解决贸易争端,参与和促进国际合作,开辟获取国外知识技术和资金的新渠道,以民间渠道和方式对国际经济决策施加影响,参与各种非官方的国际经济活动和事务等功能。改革开放以来浙江的许多基层民主政治新举措,如台州的基层民主恳谈活动、金华的政务公开、余杭干部报酬民主评议、镇海村务决策听证制、奉化重大事务公决制、武义村务监委会、枫桥多方参与共同维护社区和谐秩序、嘉兴预算外资金“四统一管理”、杭州市市长公开电话、天台效能网等,既是地方政府发挥促进性、辅助性、倡导性、主持性作用的结果,也是民间“诱致”所使然,同时,也是民间自主创业和自主创新精神的鲜明呈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