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保险合同

一、概念题

1保险合同[首都经贸大学2016研;广东财经大学2015保险硕士]

答:保险合同,亦称“保险契约”,是经济合同的一种。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经过要约和承诺程序,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它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交纳约定的保险费,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或发生保险损失时,履行对被保险人给予经济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与一般合同相比较,保险合同有着自己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它的双务性、射幸性、补偿性、条件性、附和性和个人性等方面。

2保险合同的解释[中央财大2015保险硕士]

答:保险合同的解释是指当保险当事人由于对合同内容的用语理解不同发生争议时,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或者约定俗成的方式,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或文字的含义予以确定或说明。保险合同解释的原则有:文义解释原则、意图解释原则、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原则、后批优于先批原则等。

3保险代理人[首都经贸大学2016研;广东商学院2013保险硕士]

答: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中间人。其主要内容包括:开展保险展业宣传,代为销售保险业务,代收保险费,代理保险人查勘出险案件,代理理赔等。保险代理人的佣金由保险人根据其代理工作量的大小按规定标准支付。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我国《保险法》中规定:经营人寿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人,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4暂保单[东北财大2004研]

答:暂保单是指在出立正式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之前出具的临时性的保险证明。暂保单通常只记载保险单中的被保险人、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险种等重要事项以及保险单以外的特别约定。经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签章后,交付投保人。暂保单在保险单未签发前,与保险单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但其有效期较短,通常以30天为期限,并在正式保险单签发时自动失效。正式保险单签发前,保险人可以终止暂保单,但须提前通知投保人。

5年龄误告条款[中央财大2004研]

答:年龄误告条款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指投保人在投保时误告被保险人的年龄,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或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或向投保人退还多缴保费,或者根据投保时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调整保险金额。如果发现投保时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超过可以承保的年龄限度,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将已收的保险费扣除手续费后,无息退还给投保人,但是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后发现的除外。

6投保单

答: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和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亦称“要保书”或“投保申请书”,是保险人出具保险单的依据和前提。投保单一般由保险人事先根据险种需要设计内容格式,投保人投保时依投保单所列的内容逐一填写,保险人再据此核实情况,决定是否承保。投保单是保险合同构成文件之一,如果投保单上有记载,而保险单上有遗漏,其效力与记载在保险单上相同。

7对价

答:对价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的价值交换。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对价是一种承诺,即保险人同意当保险事故发生时给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而当保险事故没有发生时,保险人无须支付任何赔偿。作为对保险人承诺的回报,被保险人给予保险人的对价通常是缴纳保费等在合同中所附的条件规定的义务。在一般情况下,投保人缴付保险费后,已订立的保险合同即开始生效。在我国,保险合同的生效起始时间采用“零时起保”方式确定。

二、选择题

1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的人是(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5研]

A.投保人

B.被保险人

C.保险人

D.受益人

【答案】A

【解析】投保人是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通常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2某份家财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2011年9月23日到2012年9月22日,该合同的保险标的在2011年12月5日因保险事故发生而全损,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额赔偿后,保险合同就终止了。该保险合同的终止属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5研]

A.期满终止

B.履约终止

C.协议终止

D.解约终止

【答案】B

【解析】合同因履行而终止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完成全部保险金额的赔偿或给付义务之后,保险责任终止。最常见的履约终止如终身人寿保险中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给付受益人全部保险金额后,或被保险财产被火灾焚毁,被保险人领取了全部保险赔偿后,合同即告终止。

3保险合同的当事人除保险人外,还包括有(  )。[武汉大学2014研]

A.被保险人

B.投保人

C.受益人

D.保单持有人

【答案】B

【解析】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在保险合同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4保险合同成立的凭证包括(  )。[东北财大2013保险硕士]

A.保险单

B.暂保单

C.投保单

D.预约保险单

【答案】ABC

【解析】保险合同依照其订立的程序,大致可以分为四种书面形式:投保单、暂保单、保费收据、保险单,这四种形式均可作为保险合同成立的凭证。D项预约保险单是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发运的,以CIF价格条件成交的出口货物或以FOB价格条件成交的进口货物的保险单。

5根据保险合同订立时是否约定保险价值,可分把保险合同为(  )。[东北财大2013保险硕士]

A.定值保险合同

B.不定值保险合同

C.补偿性保险合同

D.给付性保险合同

【答案】AB

【解析】根据保险合同订立时是否确定保险价值可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将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事先约定并在合同中给予载明作为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只载明保险标的保险金额而未载明其保险价值的合同。按合同的性质,保险合同可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

6保险合同辅助人包括(  )。[东北财大2013保险硕士]

A.保险代理人

B.受益人

C.保险经纪人

D.保险公估人

【答案】ACD

【解析】保险合同辅助人既包括活动于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充当保险供需双方的媒介,把保险人和投保人联系起来并建立保险合同关系的人(包括保险代理和保险经纪人);也包括独立于保险人与投保人之外,以第三者身份处理保险合同当事人委托办理的有关保险业务的公证、鉴定、理算、精算等事项的人,如保险公证人(行)或保险公估人(行)、保险律师、保险理算师、保险精算师、保险验船师等。B项受益人是保险合同的主体。

7批单通常在以下情况下使用(  )。[东北财大2013保险硕士]

A.扩大保险责任范围

B.缩小保险责任范围

C.保险标的所有权发生变化

D.保险标的种类发生变化

【答案】ABD

【解析】批单是保险合同双方就保险单内容进行修改和变更的证明文件。凡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或修改,均须经保险人审批同意,并出立批单或进行批注。保险标的的数量、品种、价值、存放地点的变化;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的变更;保险责任的范围变化等都需要批单。C项保险标的所有权发生变化可能会涉及到新保单的问题,故不需要批单。

8下面属于补偿性保险合同的是:(  )。[浙江工商大学2013保险硕士]

A.财产保险合同

B.死亡保险合同

C.生存保险合同

D.残疾保险合同

【答案】A

【解析】补偿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所给付的保险金的目的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所受实际损失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具有补偿性,是对受损的保险标的进行保险价值内的补偿,而BCD三项中涉及的保险标的(人的身体和生命)是无价的。

9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称为(  )。[东北财大2012保险硕士]

A.被保险人

B.投保人

C.受益人

D.代理人

【答案】B

【解析】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10保险合同的主体中,接受保险人委托并在其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是(  )。[浙江工商大学2012保险硕士]

A.投保人

B.被保险人

C.代理人

D.受益人

【答案】C

【解析】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当事人,指与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有直接关系的人,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关系人,指与保险合同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人,包括被保险人、受益人、保单所有人;辅助人,指协助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签署及履行合同,并办理有关保险事项的人,包括代理人、经纪人和公估人。其中,代理人接受保险人委托并在其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

11下列属于定值保险合同的是(  )。[浙江工商大学2011保险硕士]

A.车辆保险合同

B.责任保险合同

C.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D.家庭财产保险合同

【答案】C

【解析】按照是否在保险合同中列明保险标的物的价值,保险可分为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定值保险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由当事人双方事先确定的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即保险价值。因为人身保险不能以价值来衡量,所以定值保险仅用于财产保险,实务中大部分保险为不定值保险。海洋运输货物保险通常采用定值保险的方式,这是因为运输货物出险地点不固定,各地的市价也不一样,如果按照损失当时的市价确定损失,不仅比较麻烦,而且容易引起纠纷。

12受益人作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可由(  )指定。[东北财大2002研]

A.保险人

B.被保险人

C.投保人

D.代理人

E.法定继承人

【答案】BC

【解析】我国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13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  )。[东北财大2002研]

A.保险人

B.受益人

C.投保人

D.代理人

E.被保险人

【答案】BE

【解析】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指与保险合同有经济利益关系,而不一定直接参与保险合同订立的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保单所有人和受益人。保险人和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代理人是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14以下关于“保险合同的客体”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2004研]

A.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B.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体现于保险标的上的利益

C.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保险标的本身

D.保险合同的客体亦是保险可保利益

【答案】C

【解析】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要素。按照民法规定,客体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

15(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义务主要有承担保险责任、向投保人说明条款、及时签发保单等。

A.投保人

B.保险人

C.被保险人

D.受益人

【答案】B

【解析】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支付保险费义务、出险通知义务、提供单证义务等。保险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义务主要有承担保险责任、向投保人说明条款、及时签发保险单证和为投保人等其他保险合同的主体保密等。

三、判断题

1保险业对诚信有最高程度的要求,因此,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便使得保险人拥有了解除合同的权利,这项权利的行使不受任何因素限制。(  )[对外经济与贸易大学2015保险硕士]

【答案】

【解析】弃权与禁止反言在人寿保险中有特殊的时间规定,保险人只能在合同订立之后一定期限内(通常为2年)以被保险人告知不实或隐瞒为由解除合同,超过规定期限没有解除合同的视为保险人已经放弃该权利,不得再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弃权与禁止反言的限定可以约束保险人的行为,要求保险人为其行为及其代理人的行为负责,同时也维护了被保险人的权益,有利于保险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平衡。

2保险合同一般由投保人发出合同要约。(  )[武大2011保险硕士]

【答案】

【解析】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建议的法律行为,是签订保险合同的一个重要程序。保险合同要约的特点之一是:投保人通常是保险合同的要约人。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3如果合同效力中止超过两年,即保险费迟交了两年以上,被保险人就无法再申请复效,必须重新投保。(  )[华南理工大学2011保险硕士]

【答案】

【解析】如果投保人过了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即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了。但如果合同效力中止不超过两年,满足一定条件并交清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经保险公司同意可以恢复合同效力;但如果合同效力中止超过两年,被保险人就无法再申请复效,必须重新投保。

4保险合同中,基本条款的效力优于附加条款。(  )[华南理工大学2011保险硕士]

【答案】

【解析】在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中,为了满足不同的投保人的需要,有时保险人要在统一印制的保险单上加批注,或增减条款或进行修改。无论以什么方式更改条款,如果前后条款内容有矛盾或互相抵触,后加的批注、条款应当优于原有的条款。

5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合同,均属于给付性质。(  )[中央财大1997研]

【答案】

【解析】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一样属于经济补偿性质;人身保险合同属于经济给付性质。

6受益人由投保人在投保时指定,并在保险期间内可随意变更受益人。(  )[中央财大1998研]

【答案】

【解析】我国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第四十一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7不论是财产保险合同还是人身保险合同,均可以随保险标的的转移而当然转移。(  )[西南财大2000研]

【答案】

【解析】保险合同并不是保险标的的附属物,并不随同保险标的转移而自动转移。通常随着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原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保险关系相对消灭。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要继续保持保险关系,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转让时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一般情况下,财产保险标的的转让应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货物运输保险合同除外,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可以随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自由转移),依法变更被保险人。人身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一般取决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而不以保险的转让为前提。

8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是保险合同的本质特征。(  )[西南财大2000研]

【答案】

【解析】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这是保险合同的本质所在,订立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有偿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的射幸性一般是针对单个保险合同来说的,就某类保险合同整体而言,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与实际赔付的保险金,原则上应是大体平衡的。

9保险合同的射幸性质是有条件的。(  )[西南财大2002研]

【答案】

【解析】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是指,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之上。保险合同的这种射幸性质是由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的特点决定的,是无条件的。

10保险金额是投保人的财产标的的实际价值的最高金额。(  )[西南财大2000研]

【答案】

【解析】保险金额,是指一个保险合同项下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保险价值是确定保险金额的基础。保险金额一般等于或小于投保人财产标的的实际价值。

11受益人的撤消或变更不必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但必须通知保险人变更的结果。(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2002研]

【答案】

【解析】对于可撤销受益人的情形,保单所有人可以中途变换受益人,或撤销受益人的受益权。受益人的撤销或变更不必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但必须通知保险人。如果保单所有人在改变了受益人的情况下没有通知保险人,后者在向原指定的受益人做出给付后,不承担对被更改的受益人给付的义务。

12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单务合同。(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2004研]

【答案】

【解析】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另一方的义务。

四、简答题

1试述保险合同的特性。[山东大学2015保险硕士]

答:保险合同作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适用《保险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保险合同不仅具有一般合同共有的法律特征又有着自己的特点。这些特点主要体现在它的双务性、射幸性、补偿性、条件性、附和性和个人性等方面。

(1)保险合同具有双务性

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负有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义务,而保险人则负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但保险合同与一般的双务合同又有不同。因为在一般的双务合同中,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双方应同时对等给付,而不能说是一方要求他方先行给付。在保险合同中,虽然投保人缴纳了保险费,但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才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2)保险合同具有射幸性

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之上。在合同有效期内,假如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则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得到的赔偿金额可能远远超出其所支出的保险费;反之,如无损失发生,则被保险人只付出了保费而没有得到任何货币补偿。保险人的情况则正好与此相反。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它所赔付的金额可能大于它所收缴的保费;而如果保险事故没有发生,则它只有收取保费的权利,而无赔付的责任。但保险合同的射幸性特点是就各个保险合同而言的;如果从全部承保的保险合同总体来看,保险费与赔偿金额的关系以精确的数理计算为基础,原则上收入与支出保持平衡,因此,从总体上来看,保险合同不存在射幸性的问题。

(3)保险合同具有补偿性

保险人对投保人所承担的义务仅限于损失部分的补偿,赔偿不能高于损失的数额。保险的一个最主要目的是为了让被保险人恢复到损失发生前时的经济状况,而不是改善被保险人的经济状况。这样做的目的既是为了保险人,也是为了整个社会。因为如果不这样规定的话,被保险人就有可能通过保险而获利,有些被保险人就会故意违法犯罪。

(4)保险合同具有条件性

条件性是指只有在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才履行自己的义务;反之,则不履行其义务。作为投保人,他可以不去履行合同所要求他做的事情,但如果投保人没有满足合同的要求,他就不能强迫保险人履行其义务。

(5)保险合同具有附和性

保险合同附和性是指保险人依照一定的规定,制定出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投保人依照该条款,或同意接受,或不同意投保,一般没有修改某项条款的权利。如果有必要修改或变更保单的某项内容,通常也只能够采用保险人事先准备的附加条款或附属保单,而不能完全依照投保人的意思来做出改变。但是,保险合同也并非全部采取标准合同的形式,保险合同之所以具有附和合同的性质,其原因在于:保险人掌握保险技术和业务经验;投保人往往不熟悉保险业务,因此,很难对条款提出异议。当保险合同出现由于条款的歧义而导致法律纠纷时,按照国际上的通常做法,法院往往会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判决。

(6)保险合同具有个人性

这一特性主要体现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它的含义是保险合同所保障的是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本人,而不是遭受损失的财产。由于个人的禀性、行为等将极大地影响到标的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和严重性,因此,保险人在审核投保人的投保申请时,必须根据各个不同的投保人的条件以及投保财产的状况来决定是接受,还是拒绝,抑或是有条件地接受其投保。保险合同的这一特性决定,投保人在转让自己的财产的同时,不能同时转让其保险合同,除非经过保险公司的同意。

2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有哪些方式?[广东商学院2013保险硕士、武大2011保险硕士]

答: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有以下几种:

(1)协商

协商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法律、政策的规定,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求大同、存小异来解决纠纷。自行协商解决方式简便,有助于增进双方的进一步信任与合作,并且有利于合同的继续执行。

(2)调解

调解是指在合同管理机关或法院的参与下,通过说服教育,使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平息争端。凋解必须遵循法律、政策与平等自愿原则。只有依法调解,才能保证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愿意调解,就不能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立或调解后又反悔,可以申请仲裁或直接向法院起诉。

(3)仲裁

仲裁是指争议双方依照仲裁协议,自愿将彼此间的争议交由双方共同信任、法律认可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居中调解,并作出裁决。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予以执行。

(4)诉讼

诉讼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通过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进行裁决的一种方式,它是解决争议时最激烈的一种方式。当事人双方因保险合同发生纠纷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请求法院通过审判给予法律上的保护。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效以内。

3请简单说明保险合同终止的几种原因。[武大2012保险硕士]

答: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在保险期限内,由于某种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出现,致使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有:

(1)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保险合同关系是一种债的关系。任何债权债务都是有时间性的。保险合同订立后,虽然未发生保险事故,但如果合同的有效期已届满,则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自然终止。这种自然终止,是保险合同终止的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亦告终止。当然,保险合同到期以后还可以续保。但是,续保不是原保险合同的继续,而是一个新的保险合同的成立。

(2)合同因解除而终止。解除是较为常见的保险合同终止的另一类原因。在实践中,保险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和任意解除三种。

(3)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因被保险人的某些违约行为,保险人有权使合同无效。

(4)合同因履行而终止。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完成全部保险金额的赔偿或给付义务之后,保险责任即告终止。最常见的如终身人寿保险中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给付受益人全部保险金额后;或被保险财产被火灾焚毁,被保险人领取了全部保险赔偿后,合同即告终止。

4试述保险合同属要式合同还是非要式合同,为什么?[南开大学2003研]

答:(1)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法》第10条)。保险合同是一种民事合同,保险合同的权利与义务主要是投保人承担交纳保险费的义务,被保险人拥有请求补偿风险损失的权利;保险人享有依据合同约定收取保险费的权利,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等。

(2)要式合同,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合同;非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需要采取法律规定的某种形式,当事人可以任意约定合同的形式。

(3)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3条规定,保险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这些书面形式包括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应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合同约定的内容。

5保险合同的法定无效包括哪几种情况?[东北财大2003研]

答:保险合同的法定无效是指保险合同自订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国家不予保护的保险合同。各国的保险法通常都规定,只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就可认为保险合同法定无效。

(1)保险合同当事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即保险人或投保人不符合法定资格。

(2)保险合同不合法或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

(4)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备保险利益。

(5)合同系代理他人订立而不作申明。

(6)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已超过保险人所规定的年龄限制。

6保险合同设定除外责任的目的是什么?[东北财大2008研]

答:除外责任即保险标的的损失不属于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所导致的结果,因而保险人不予赔偿的责任。对保险人来说,除正面规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外,又明确规定其不应承担的责任,目的是为了使保险人承担责任的范围更为明确,防止发生法律纠纷。

保险人之所以作出除外责任的规定,是与可保风险的条件联系在一起的,其理由在于:

(1)避免保险人遭受重大损失

对于保险人来说,如果它承保了许多相互有关联的保险标的;或者单个的、但价值很高的保险标的,就很容易遭受特大灾难。例如,由于战争可能同时影响许多保险标的,大多数保险合同都将由战争所引起的损失排除在外。原子核辐射这类风险也是为绝大多数合同所排除的,因为这种风险涉及面太大,补偿代价过高;或者保险人还缺少这方面的资料和技术来计算损失率,所以一般也被列入除外责任范围。

(2)限制对非偶然事故的赔偿

非偶然的事故损失是很难预测的,补偿费用也非常高昂。此外,自然发生的损失,像自然磨损,也不在补偿之列。

(3)避免逆选择

在保险领域中,逆选择是指这样一种倾向:遭受风险损失可能性大的人比一般的人更希望购买保险。通常来说,保险人是通过一些特殊的合同来限制逆选择的。例如,有些房屋保险对贵重物品(例如珠宝等)的补偿设定了一个最高限度,超过这个最高限额就被列为除外责任,否则的话,保险人将面临过大的风险。因此,假定被保险人所拥有的贵重物品的价值超过了保险人所规定的最高限额,如果需要的话,他就必须购买由特殊合同所提供的保险。

7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以及与保险合同解除的主要区别。[东北财大2008研]

答: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因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而不复存在。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很多,可分为两类:自然终止与提前终止。

(1)自然终止

自然终止是指发生下列情形时,无须当事人行使终止权的意思表示,保险合同的效力自然归于终止:保险期限届满;保险合同履行完毕;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死亡;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灭失等法定或约定事由发生。

(2)提前终止

提前终止是由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效力终止,即合同的解除。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使合同无效的一种单独的行为。即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或法律赋予,或合同中约定),使合同的一切效果消失并回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保险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和任意解除三种。

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一般是保险人)依法行使解除权,消灭已经生效的保险合同关系。法定解除是一种单方面的法律行为。

约定解除。约定解除是双方当事人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一旦出现所约定的条件时,一方或双方即有权利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一经解除,保险人的责任亦告终止。

任意解除。任意解除是指法律允许双方当事人都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解除合同。但是,并非所有的保险合同都是可以由当事人任意解除和终止的,它一般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

综上可知,合同的终止与合同的解除是不同的:直接原因不同;履行程度与法律效果不同。另外,合同的解除会带来合同的终止,但合同的终止不一定是因为合同的解除所造成的。

8简述保险合同内容的合法性。[中央财大1998研]

答:保险合同反映了保险当事人和关系人之间的一种权利与义务关系,对于保险关系中的任意一方来说,都必须清楚地了解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保险合同的形式、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合同生效及无效的条件,以便充分利用保险的功能,防止法律纠纷的出现。保险合同内容的合法性主要体现在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和形式上。

(1)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保险合同的条款是规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条文,它是保险公司对所承保的保险标的履行保险责任的依据。

根据合同内容的不同,保险条款可以分为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基本条款是关于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以及按照其他法律一定要记载的事项;附加条款是指保险人按照投保人的要求增加承保风险的条款。增加了附加条款即意味着扩大了标准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

根据合同约束力的不同,保险条款可以分为法定条款和任选条款。法律规定必须列入保单的条款叫做法定条款;保险人自己根据需要列入保单的条款叫做任选条款。

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和保险期限。

(2)保险合同的形式

保险合同依照其订立的程序,大致可以分为四种书面形式:

投保单

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投保单由保险人准备,通常有统一的格式。投保人依照保险人所列项目逐一填写。不论是出于投保人的自动,还是保险人(代理人或经纪人)的邀请,投保单的填写均不改变其要约性质。

暂保单

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它是正式保单发出前的临时合同。有时在保险代理人收到第一期保费后,即发给投保人作为具有暂保单效力的收据。

保费收据

保费收据是在人寿保险中使用的、在保险公司发出正式保单之前出具的一个文件。它与财产保险中的暂保单很相似,但是也有一些重要的差异。最主要的差异表现在:暂保单在出具时即完全生效,并持续有效至正式保单送达时为止。而保费收据只是投保人缴纳保费(通常是首期保费)和可能获得预期保障的证据。这种预期的保险保障通常取决于一些事先规定的先决条件。如果不存在这些先决条件,保险人可以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保险单

保险单简称保单,它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行为的一种正式书面形式。保险单必须明确、完整地记载有关保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它所记载的内容是双方履约的依据。

9简述不可抗辩条款。[中央财大1998研]

答: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条款,其内容是: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保险合同订立之日起满2年后,除非投保人停止缴纳续期保险费,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的误告、漏告和隐瞒事实等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合同订立的头两年为可抗辩期。

在人身保险中,与整个商业保险所应遵循的原则相同的是,强调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最大诚信,一旦投保人没有履行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就有权解除合同。该条款的规定将保险人的这个权利限制在一定期间,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正当权益,防止保险人滥用最大诚信原则,随便解除保险合同。超过可抗辩期的保险合同,只有投保人有权终止,而保险人不得任意解除合同。该条款也适用于保单失效后的复效,复效后的保单在2年后也不可抗辩。

我国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法》第32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

10请列举保险人提供的格式保险条款中的无效条款类型。[中央财大2011研]

答: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作为要约,其对象具有广泛性。要约向公众发出,任何人只要同意要约的规定就可以签订合同。二是条款具有持久性。格式条款一般是经过认真研究拟定的,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不会改变。三是条款由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提出。使用格式条款的好处是:简捷、省时、方便、降低交易成本;但其弊端在于: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一方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交易对方的条款,因此,必须在立法上予以限制。

在合同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是平等的。但在有些情况下,格式条款使用方基于对自己利益的保护,利用格式条款规定对方的某些权利未得到自己的同意不得行使或限制行使或者规定减轻或者免除自己的部分义务,从而使对方的权利受到损害。这实际上是一种压制性条款,有违公平原则。依据我国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合同无效为自始无效。”

11简述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主要义务。[中央财大2006研]

答:保险人是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件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给付责任的人。各国法律一般要求保险人具有法人资格,但并非任何法人均可从事保险业。只有依法定程序申请批准,取得经营资格才可经营,此外,还必须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进行。如果保险人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所订的保险合同无效。如属超越经营范围,合同效力则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保险人的主要义务是履行赔偿给付的义务,即保险合同生效后,一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或赔偿保险金。

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主要包括赔偿金的内容和赔偿金的支付方式。

(1)赔偿金的内容

赔偿金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赔偿给付金额。在财产保险中,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而定,但最高以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有分项保险金额的,以该分项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在人身保险中,则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施救费用。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了抢救以及保护、整理保险财产而承担的合理费用。

为了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所支付的受损标的的检验、估价、出售的合理费用。

(2)赔偿金额的支付方式

在原则上,保险人通常以现金的形式赔付损失和费用,而不负责以实物补偿或恢复原状,但双方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如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按约定负责重建或修理;在伤害或健康保险中,保险人按约定负责医疗;在工程险中,保险人按约定重置受损项目或予以修理等。

12试述人身保险合同中止后复效的条件。[中央财大2006研]

答: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指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内,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而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归于停止。如果投保人在约定的保费缴付时间内没有按时缴纳保费,且在宽限期内仍未缴纳的,保险合同中止。在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但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并非终止。投保人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提出恢复保险合同的效力,经保险人同意,合同的效力即可恢复,即合同复效。保险合同的复效是指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开始。

一般来说,人寿保险和简易人身保险,因不能如期缴纳保险费而被暂时中止效力的,被保险人可以争取合同复效。

申请复效通常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1)复效申请的时间不得超过复效申请的保留期限。

一般标准条款规定,被中止的保险合同可以在合同中止后的两年内申请复效,超过这一期限,投保人就丧失了复效申请权。

(2)被保险人要符合可保条件。

在保单失效期间,被保险人的条件,如健康状况、生活环境、职业等都可能发生变化。如果是失效期较长的保单,在申请复效时,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人提供体格检验书和可保证明,说明上述情况,保险人可据此决定是否同意复效。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健康状况已经恶化的人比仍然健康的人更希望复效。如不加以控制,就有可能出现逆选择。如果是失效时间较短的保单,保险人一般只要求被保险人填写健康声明书,说明身体健康在保单失效以后没有发生实质变化即可。

(3)被保险人必须一次补缴保单失效期间的全部保费及利息。

13简述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系?[中央财大2004研]

答: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即经过要约人的要约和被要约人的承诺,即告成立。保险合同的成立不一定标志着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合同成立时并不发生法律效力。这意味着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尚未生效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合同的生效还需要一个对价的过程。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对价是一种承诺,即保险人同意当保险事故发生时给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而当保险事故没有发生时,保险人则无须支付任何赔偿。作为对保险人承诺的回报,被保险人给予保险人的对价通常是缴纳保费等在合同中所附的条件规定的义务。在一般情况下,投保人缴付保险费后,已订立的保险合同即开始生效。在我国,保险合同的生效起始时间采用“零时起保”方式确定。

当然,投保人与保险人也可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合同一经成立就发生法律效力。此时,保险合同成立即生效。

14什么是保险合同?《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应包括哪些事项?

答: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它是保险关系双方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即根据当事人的双方约定,一方支付保险费给对方,另一方在保险标的发生约定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或者当约定事故发生时,履行给付义务的一种法律行为。

保险合同主要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保险合同的主体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客体为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的内容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1)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a.保险人。保险人是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件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给付责任的人。

b.投保人。投保人是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通常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第二,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第三,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a.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和健康等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b.保单所有人。保单所有人是在保单签发之后,对保单拥有所有权的个人或企业。

c.受益人。受益人也叫保险金受领人。他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受益人的构成要件包括:第一,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第二,是由保单所有人所指定的人。

(2)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不同于保险标的。被保险人投保后并不能保障保险标的本身不发生损失,而是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他能够从经济上得到补偿。因此,保险合同实际上保障的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即保险利益。

(3)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既然反映了保险当事人和关系人之间的一种权利与义务关系,因此,对于保险关系中的任意一方来说都必须清楚地了解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保险合同的形式、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合同生效及无效的条件,以便充分利用保险的功能,防止法律纠纷的出现。

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保险合同的条款是规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条文,它是保险公司对所承保的保险标的履行保险责任的依据。根据合同内容的不同,保险条款可以分为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基本条款是关于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以及按照其他法律一定要记载的事项;附加条款是指保险人按照投保人的要求增加承保风险的条款。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和保险期限。

保险合同的形式

保险合同依照其订立的程序,大致可以分为四种书面形式:投保单、暂保单、保费收据和保险单。

15试述保险合同、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含义。

答:(1)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它是保险关系双方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即根据当事人的双方约定,一方支付保险费给对方,另一方在保险标的发生约定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或者当约定事故发生时,履行给付义务的一种法律行为。保险合同是有名合同、要式合同、附和性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最大诚信合同。

(2)投保人

投保人又称为要保人,是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是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投保人作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要求具备以下条件: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约定缴付保险费。

(3)保险人

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是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拥有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时,有履行赔偿责任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作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要具备法定资格;须以自己的名义订立保险合同。

(4)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指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和健康等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被保险人的确定的方式有: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列出被保险人的名字。被保险人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但均须列明。当被保险人之一死亡以后,其余被保险人仍可继续享受保险保障的权利,保险合同继续生效,直到期限届满。以变更保险合同条款的方式确认被保险人;采取订立多方面适用的保险条款确认被保险人。

(5)受益人

受益人,又叫保险金受领人,即保险合同约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赔偿与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受益人必须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但受益人不负缴纳保费的义务,保险人不得向受益人追索保险费。需要注意的是,受益人与保险人的法律关系只是在被保险人死亡时才发生。

16什么是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客体?

答:(1)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关系人和辅助人。当事人是订立合同、规定合同中权利与义务的主体,是与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有直接关系的人。受益人与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关系人是与保险合同有经济利益关系,而不一定直接参与保险合同的订立的人。辅助人是协助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签署合同、履行合同,并办理有关保险事项的人。

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

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二是,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三是,必须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约定缴付保险费。

保险人是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件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给付责任的人。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是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要具备法定资格;二是,保险公司须以自己的名义订立保险合同。

关系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受益人、保单所有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和健康等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受益人又叫保险金受领人,即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赔偿与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单所有人又称为保单持有人,是拥有保单各种权利的人。

辅助人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为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提供服务。他们对保险合同既不享有直接权利,也不承担直接义务,但对保险合同的订立起着保险人或保险客户的代理人的作用。由于保险合同的辅助人所担任的角色具有中介性质,因此,又被称为保险的中介人。

(2)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不同于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对象,是保险事故发生所在的本体,即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

在保险合同中,明确了保险标的,对投保人来说,就是肯定了转嫁风险的范围;对保险人来说。则是指明了它对哪些财产和哪些人的生命和身体承担保险责任。

特定的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订立的必要内容。但是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并非保障保险标的本身。换句话说,被保险人投保后并不能保障保险标的本身不发生损失,而是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他能够从经济上得到补偿。因此,保险合同实际上保障的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即保险利益。

17简要介绍保险合同的要素。

答:保险合同的要素由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合同的内容三部分组成。

(1)保险合同主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与保险合同发生直接、间接关系的人(含法人与自然人),包括当事人、关系人和辅助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直接参与建立保险法律关系、确定合同的权利与义务的行为人,即参与订立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指与保险合同有经济利益关系,而不一定直接参与保险合同的订立的人。保险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受益人、保单所有人。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又称保险的中介人,是指协助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签署保险合同或履行保险合同,并办理有关保险事项的人,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

(2)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要素。按照民法规定,客体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

(3)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指保险合同的全部记载事项,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关系人、双方权利义务和合同标的及保险金额等;狭义的保险合同的内容,仅仅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由法律确认的权利与义务。在此,从广义上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的内容通常由保险人与投保人依法约定,以条文形式表现。所以,保险合同的内容也就是保险合同的条款。

18保险合同条款的特征和类型有哪些?

答:(1)保险合同条款特征

保险合同的条款是指记载保险合同内容的条文,是保险合同双方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主要依据。保险合同的条款具有以下特征:

保险合同的条款由保险人事先拟定。保险合同为附和性合同,通常由保险人事先拟定;

保险合同条款通常规定各险种的基本事项。由于保险合同条款大都由保险人事先拟定,故保险合同条款通常只是有关险种的基本条款。若投保人对某一保险合同有特殊要求,须与保险人协商,在原合同的基础上订立特殊条款,或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附加条款增加保障范围。

(2)保险合同条款的类型

保险合同条款包括基本条款和特约条款:

基本条款。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又称为法定条款,它是根据法律规定的由保险人制定的必须具备的条款。基本条款一般直接印在保险单证上,它不能随投保人的意愿而变更。

特约条款。特约条款是指在基本条款以外,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实际需要而协商约定的其他条款。特约条款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特约条款包括保证条款、附加条款、协会条款三种类型;狭义的特约条款仅指保证条款。保证条款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就特定事项担保某种行为或事实的真实性的条款;附加条款,是当事人在合同基本条款的基础上约定的补充条款;协会条款,由保险同业之间根据需要协商约定的条款。

19保险合同包括哪些形式?

答:保险合同要求采用书面形式,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正式法定形式。除保险单,在特定情形下,亦可采用暂保单、保险凭证和批单等形式。投保单虽然不是保险合同的形式,但它是保险合同中必不可少的法律文件,是保险人决定承保以证明被保险人是否遵循最大诚信原则的首要依据。

(1)投保单。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和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亦称“要保书”或“投保申请书”,是保险人出具保险单的依据和前提。

(2)暂保单。暂保单是在出立正式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之前出具的临时性的保险证明。暂保单通常只记载保险单中的被保险人、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险种等重要事项以及保险单以外的特别约定。

(3)保险单。保险单是指通常所说的书面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文件。它包括保险合同内容中的所有内容,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履行权利义务的依据,是保险合同中最重要的书面形式。

(4)保险凭证。保险凭证也是一种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它具有与保险单相同的效力,但在条款的列举上较为简单,一般只在少数业务中使用此类形式。

(5)批单。批单是保险合同双方就保险单内容进行修改和变更的证明文件。

20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如何?

答: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包括要约与承诺。

(1)要约。要约又称“订约提议”,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建议的法律行为,是签订保险合同的一个重要程序。提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一个有效的要约应具备合同主要内容、明确表示订约愿望、在其有效期内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三个条件。保险合同的要约又称为要保。

(2)承诺。承诺又称“接受订约提议”,是承诺人向要约人表示同意与其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保险合同的承诺也叫承保,通常由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做出。当投保人递交填好的投保单后,经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一般都予以接受,即承保。若保险人提出反要约的,投保人无条件接受后,投保人即为承诺人。因此,无论是保险人还是投保人,一旦无条件接受对方的要约,即为承诺,保险合同也随之成立。

以上可看出,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也可能是一个反复要约,直至承诺的过程。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及时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1保险合同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变更?

答:保险合同的变更主要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变更。

(1)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大都是由保险标的的权利发生转移而引起的,因而,合同主体的变更实际是合同的转让。保险合同的转让不改变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及客体。

在保险合同中,作为保险人的一方是不允许变更的,投保人只能选择退保来变更保险人。而其他的合同主体(如被保险人、投保人)的变更,经保险人同意后是允许的。

(2)保险合同客体的变更。保险合同客体的变更主要是指保险标的的种类、数量的变化从而导致保险标的的价值增减变化,引起保险利益的变化,进而需要变更客体以获得足够的保险保障。保险合同客体的变更,也需经保险人同意加批后才能生效。

(3)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保险主体不变时,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主要是指主体权利和义务的变更,即合同条款变更,如被保险人的地址;保险标的的数量、品种、价值、存放地点的变化;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的变更;保险责任的范围变化等。

五、论述题

1试论述有关保险合同变更的相关规定。[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1保险硕士]

答: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的存续期间,其主体、客体、内容及效力均有所改变。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都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但是,有些保险合同是长期性合同,例如,有些人身保险合同可以长达四五十年甚至更长。由于保险合同主客观情况的变化,这就会产生合同变更的必要。各国保险法律一般都允许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内容有所改变,我国也是如此。

(1)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主体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变更。一般来说,这主要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而不是保险人的变更。

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通常又叫做保险合同的转让。由于保险合同的主要形式是保单,因此,这种变更又叫做保单的转让。

在财产保险中,保单的转让往往因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包括买卖、让与和继承)而发生。关于保单转让的程序,有两种国际惯例。

一种是转让必须得到保险人的同意。在这种情况下,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即主体变更,则会导致保险关系相对消灭。如果要想继续保持保险合同关系,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管理权)转让时,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对保单批注后方才有效,否则的话,保险合同从保险标的所有权(或管理权)转移时即告终止。

另一种是允许保单随着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自动转移,不需要事先征得保险人的同意。货物运输的保险合同一般属于这种情况。这样规定的理由在于,货物运输,特别是海洋运输路途遥远、流动性大。在货物从起运到目的地的整个过程中,物权可能几经易手,保险利益也会随之转移。如果每次被保险人的变更都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必然影响商品流转。鉴于此,各国保险法一般都规定:除另有明文规定的以外,凡运输保险,其保险利益可随意转移。换句话说,凡运输保险,其保单可随货权的转移而背书转让。

在人身保险中,保单一般不需要经过保险人的同意即可转让,但保单在转让后必须通知保险人。保险合同转让一经确认,原投保人与保险人的保险关系即行消失,受让人与保险人的保险关系随即建立。在保单的主体变更以后,原投保人的权利与义务也一同转移给了新的合同主体(被保险人)。

(2)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它包括被保险人地址的变更,保险标的数量的增减,品种、价值或存放地点的变化,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的变更,保险责任范围的变更,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的航程变更,船期的变化等。这些变化都会影响到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大小的变化。

保险合同主体不变更而内容变更的情况是经常发生的。各国保险立法一般都规定,保险合同订立以后,投保人可以提出变更合同内容的请求,但须经保险人同意,办理变更手续,有时还需增缴保费,合同才能继续生效。

(3)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

合同的无效。合同的无效是指合同虽已订立,但在法律上不发生任何效力。按照不同的因素来划分,合同的无效有以下几种形式:

a.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

根据不同的原因来划分,无效分为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两种。约定无效由合同的当事人任意约定。只要约定的理由出现,则合同无效。法定无效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律规定的无效原因一旦出现,则合同无效。各国的保险法通常都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保险合同无效:合同系代理他人订立而不作申明;恶意的重复保险;人身保险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死亡保险;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已超过保险人所规定的年龄限额。

b.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

根据不同的范围来划分,无效分为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两种。全部无效是指保险合同全部不发生效力,以上讲的那几种情况就属于全部无效;部分无效是指保险合同中仅有一部分无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c.自始无效与失效

根据时间来划分,无效分为自始无效和失效两种。自始无效是指合同自成立起就不具备生效的条件,合同从一开始就不生效;失效是指合同成立后,因某种原因而导致合同无效。失效不需要当事人作意思表示,只要失效的原因一出现,合同即失去效力。

合同的解除。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使合同无效的一种单独的行为。即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或法律赋予,或合同中约定),使合同的一切效果消失并回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合同的解除与合同的无效是不同的。前者是行使解除权而效力溯及既往;后者则是根本不发生效力。解除权有时效规定,可因时效而丧失解除权;而无效合同则并不会因时效而成为有效合同。

行使解除权的法律效力是使双方都负有恢复到合同订立以前的状态的义务。因此,已受领的给付应返还给对方;责任方对他方所造成的损失,须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但如果保险合同的解除系由投保人的不当行为所致,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保险人返还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显然不利于行使解除权的保险人,因此,有时在法律或合同条款上明确规定,在上述情况下,保险人无须返还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合同的复效。保险合同的复效是指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开始。保险合同生效后,由于某种原因,合同的效力中止。如人身保险中投保人未能按时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的效力由此中断。在此期间,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并非终止。投保人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提出恢复保险合同效力的请求;经保险人的同意,合同的效力即可恢复,即合同复效。已恢复效力的保险合同应视为自始未失效的原保险合同。

合同的终止。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因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而不复存在。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

a.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保险合同关系是一种债的关系。任何债权债务都是有时间性的。保险合同订立后,虽然未发生保险事故,但如果合同的有效期已届满,则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自然终止。这种自然终止,是保险合同终止的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亦告终止。

b.合同因解除而终止

解除是较为常见的保险合同终止的另一类原因。在实践中,保险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和任意解除三种。

我国的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下述行为之一者,可以构成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

ⅰ.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

ⅲ.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

ⅳ.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

ⅴ.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的;

ⅵ.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但合同成立后逾两年的除外);

ⅶ.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

c.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

因被保险人的某些违约行为,保险人有权使合同无效。但在一定条件下,中途失效的合同经被保险人履约并为保险人所接受,还可以恢复效力。然而,并不是所有的保险合同在失效后都可以复效。一般来说,人寿保险和简易人身保险,因不能如期缴纳保险费而被暂时中止效力的,被保险人可以争取合同复效;但财产保险合同因不能如期缴纳保费而被终止合同的,则不能恢复合同效力。

需要指出的是,合同自始无效与违约失效是不同的。前者是指被保险人或保险人以欺诈、捏造或隐瞒真实情况等不诚实的手段,而签订保险合同,当其真相暴露时,合同的无效性应溯及过去,也就是说,合同从签订之时起就没有约束力。所以,合同自始无效,也就不存在效力终止的问题。

d.合同因履行而终止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完成全部保险金额的赔偿或给付义务之后,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2某保户GS在发生灾害损失后向保险公司A提出索赔,保险公司A经审核后拒赔,理由是:损失发生的原因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户GS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作出保险公司A应对保户GS赔偿的判决,理由是《保险法》第30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保险公司A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作为保险专家,你将如何处理保险合同的争议?[武大2002研]

答:保险合同争议是指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合同主体就合同履行时的具体做法产生意见分歧或纠纷。这种意见分歧或纠纷有些是由于合同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异造成的,有些则是由于违约造成的。

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是保险合同争议中的保险合同解释原则之一。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是指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时,法院或仲裁机关往往会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例如,我国《保险法》第30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有很强的专业性。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一般来说,投保方只能表示接受或不接受保险人事先已经拟定好的条款。有些专业性的术语不是一般人能够完全理解的。为了避免保险人利用其有利地位,侵害投保方的利益,各国普遍使用这一原则来解决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鉴于此,保险人在拟定合同条款时应尽量使用语言明确的表述;在订立合同时向投保方准确地说明合同的主要内容。

需要指出的是,这一原则不能滥用。如果条款意图清楚,语言文字没有产生歧义,即使发生争议,也应当依据有效的保险合同约定做出合理、公平的解释。

本案中,保户GS与保险公司A争议的焦点在:损失发生的原因在不在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如果以上双方订立的合同中相关条款对于保险责任范围表达不清晰或是存在两种以上的解释,则应按照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处理,保险公司A应对保户GS赔偿。

如果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条款表达清晰,不存在歧义的,则该案应根据近因原则来确定保险公司A是否应该履行赔偿责任,近因原则的应用如下:

在财产损失保险事故中,造成损失的原因有时是多方面的,因而确定损失原因是保险理赔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保险理赔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是近因原则。近因并不一定就是一项结果的直接原因,而是一项结果的主要的或有效的原因。按照这一原则,如果有两个以上造成损失的原因,并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链未中断,那么,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事故的原因,即可被认为是损失的近因。在实践中,近因原则的运用有以下几种情况:

(1)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即造成损失的风险事故只有一种,如这一风险责任在承保范围内,则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则不赔偿。

(2)多数原因造成的损失多数原因的出现又有几种情况:多数原因同时发生、多数原因连续发生和多数原因间断发生。不同的场合,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和大小也不同:

多数原因同时发生造成损失的风险事故,有时为一个以上并同时出现的原因所致,而且这些原因对保险标的的损失均有直接的、实质性的影响。这样,多种原因全部属于导致损失的主要原因。如果它们全部属于承保范围,保险人应全部负责,反之亦然。

多数原因连续发生如果损失的发生为两个以上的原因所致,并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链未中断,其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事故的原因,即为近因。

多数原因间断发生如果造成损失的原因有两个以上,但前因与后因不相关联,即后来发生的风险是另一个新出现而又完全独立的原因,不是前因的直接或自然的结果,那么,保险人的责任视以下两种不同的情况而定:一是如果新出现而又完全独立的原因为承保风险,则即使它发生在除外风险之后,其由承保风险所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仍应负赔偿责任;二是如果新出现而又完全独立的原因为除外风险,则即使它发生在承保风险之后,其由除外风险所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也不负赔偿责任。

六、案例分析题

1张先生购买一套80万元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并以该房屋为抵押品,获得35万元贷款。[中南财大2005研]

(1)分析张先生购买商品房后所面临的风险?哪些风险可以通过保险方式转嫁?

(2)若张先生以该房屋为保险标的投保家庭财产保险,说明如何订立保险合同。

(3)如果保险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此时,张先生根据保险合同应承担哪些义务?保险公司应按何种程序理赔。

答:(1)张先生购买商品房后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有:火灾;洪水、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泥石流、海啸、雪灾、冰雹等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如房屋入室抢劫或盗窃等;利率上涨导致的还贷增加;战争、军事行动等所致的房屋损失等。

可保风险即可保危险,是指可被保险公司接受的风险,或可以向保险公司转嫁的风险。可保风险的构成要件有:

风险不是投机的

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一般是纯粹风险,即仅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

风险必须是偶然的

风险是客观存在的,风险的偶然性是对个体标的而言的。偶然性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发生的可能性,不可能发生的风险是不存在的;二是发生的不确定性,即发生的对象、时间、地点、原因和损失程度等,都是不确定的。如果是确定的风险,那么就是必然要发生的风险。

风险必须是意外的

风险的意外性包含两层意思:一是风险的发生或风险损害后果的扩展都不是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投保人故意行为引发的风险事件或扩大损害后果均为道德风险,保险人是不予赔偿的。二是风险的发生是不可预知的,因为可预知的风险往往带有必然性。

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这一条件是要满足保险经营的大数法则要求。也就是说,某一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不确定性),但实际出险的标的仅为少数(确定性)。

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风险的发生有导致重大或比较重大的损失的可能性,才会有对保险的需求。如果导致损失的可能性只局限于轻微损失的范围,就不需要通过保险来获取保障,因为这在经济上是不合算的。

因此,张先生购买商品房后,面临的由于利率上涨而导致的还贷增加风险是投机的,即也有可能由于利率下降而使得还贷减少,故属于不可保风险;战争、军事行动等所致的房屋损失,这类风险一般约定为不可保风险。其他风险一般满足可保风险的要件,可以向保险公司转嫁。

(2)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基于意思表示一致作出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的订立须经过投保人提出要求和保险人同意两个阶段,这两个阶段即合同实践中的要约与承诺。

要约

要约亦称“提议”,它是指当事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向对方做出的意思表示。一个有效的要约应具备三个条件:要约须明确表示订约愿望;要约须具备合同主要内容;要约在其有效期内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保险合同的要约通常由投保人提出。

承诺

承诺是指当事人另一方就要约方的题意而作出的意思表示。作出承诺的人即为承诺人或受约人。合同当事人一方一经作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保险合同的承诺也叫承保,它是由保险人作出的。

因此若张先生以该房屋为保险标的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应首先向保险人提出要约,保险人向张先生提供投保单,张先生按投保单所列事项逐一填好后,经保险人审查,认为是符合要求的,将予以接受,经签章后,即作出承保,保险合同随之成立。

(3)根据我国《保险法》相关规定,如果保险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此时,张先生根据保险合同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协助查勘。否则,对因此而扩大的损失或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公司无法对事故原因、经过、损失程度进行合理查勘的,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张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应向保险公司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发票(或其他保险公司认可的财产证明),以及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公司收到张先生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公司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张先生;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 张先生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标的房屋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保险公司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全部损失。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其保险价值时,赔偿金额以其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其保险金额赔偿。部分损失。受损财产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其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最高不得超过其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最高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应由第三者赔偿或牵涉到第三者责任的,张先生可以向保险公司或第三者索赔。张先生如向保险公司索赔,应自收到赔款之日起,向保险公司转移向第三者代位索赔的权利。在保险公司行使代位索赔权利时,张先生应积极协助,并向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及有关情况

21996年6月,A与B保险公司签订了福寿两全保险合同(简称合同1),期限10年,保险责任包括期满生存给付和身故给付,被保险人为A本人。1997年7月底,A打算给妻子C和9岁的儿子D各买一份保险,C表示同意。因C准备到外地出差,所以交待A全权处理投保事项,需要签字的可以由A代签。1997年8月初,A以C为被保险人又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福寿两全保险合同(简称合同2);同时为D和寄养在自己家与儿子同岁的外甥E(父母均丧失行为能力)分别与B公司签订了两份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按先后顺序简称合同3和合同4),期限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保险责任包括教育金的领取和因意外事故或疾病而身故时的保险金给付。至此,A先后与B签订了四份有关人身保险的合同,双方已按台同约定开始履行各自的义务。

请问:A与B订立的四份保险合同的效力如何?请根据法律规定阐明理由,如有问题请提出解决方案?[中央财大2001研]

答:(1)相关法律

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本人;

配偶、子女、父母;

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第三十四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2)保险合同效力分析

合同1的效力分析

根据上述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例中A对自身具有保险利益,以自己的生命为保险标的,向B公司进行投保,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因此合同1是有效的。

合同2的效力分析

根据上述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本案中投保人A对其妻子被保险人C具有保险利益,因此A可以为C投保;而《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本案中被保险人C表示同意A为其投保,并将投保事项交予A全权处理,需要签字的可以由A代签,被保险人C虽然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但事后应该补签或申请批注更改,由C自己签名,方可使合同2有效。

合同3的效力分析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本案中投保人A对其儿子被保险人D具有保险利益,因此A可以为C投保;同时,根据第三十四条规定可知,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需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保险合同有效。因此,保险合同3是有效的。

合同4的效力分析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本案中投保人A与寄养在自己家的被保险人E是近亲属,因此对具有保险利益,且E也是未成年人,因此A可以为C投保并代签名,合同4有效。

3刘某于2005年12月17日为王某(刘某之妻)向A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一份,保险金额为10000元,并于当日预交了首期保费。A人寿保险公司审核同意后,于2005年12月23目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合同约定,合同自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该保单的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初次发生、并经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2006年6月15日,王某因突发严重脑栓(脑栓属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造成高残。之后,刘某向A人寿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A人寿保险公司认为,王某在保险单签发后第176天患重大疾病,根据保险合同约定,A人寿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王某则认为,自2005年12月17日交纳保险费至2006年6月15日保险事故发生,已经超过了180天免责期,A人寿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请问:A人寿保险公司应该如何处理该案?为什么?[中央财大2010研]

答:A人寿保险公司应该扣除手续费后向刘某退还保险费,保险合同终止。

我国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本案中,保险合同约定:合同自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生效。因此保险单的生效时间为2005年12月24日。

同时,该保险合同的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合同终止。根据该条款可知,王某于2006年6月15日突发的严重脑栓是在该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期内,因此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A人寿保险公司应该扣除手续费后向刘某退还保险费,保险合同终止。

42002年2月,张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20年期分红保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投保时张某指定其妻子宋某为受益人。2004年张某与宋某离婚。2005年张某结识李某并很快建立恋人关系,张某欲将受益人变更为李某。2005年10月10日,张某给保险公司发送一份传真,注明将受益人变更为李某。10月13日,张某乘汽车去外地出差,遇车祸死亡。

宋某和李某同时到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宋某认为,保险合同中指定的受益人为宋某,保险单上未有受益人变更的批注,因此,她有权取得该保险金。李某认为,张某已经传真保险公司将受益人宋某变更为李某,因此自己有权取得保险金。

问:李某和宋某谁有权取得该保险金,为什么?[中央财大2007研]

答:本案中,李某有权取得该保险金。具体分析如下:

我国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本案中,投保人兼被保险人张某于保险事故发生前已经书面通知了保险人,但由于保险人的原因,而未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从而导致各受益人宋某和李某之间的纠纷。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应该根据张某的变更决定确定受益人为李某,此时原受益人宋某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时,保险人应拒绝给付。

5某企业将机器设备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基本险,保险金额30万元。因恐保险金额确定的太低,因此二个月后,又向B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基本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一日,因工人疏忽引发火灾,造成机器设备损失20万元。机器设备的保险价值为35万元,出险时的实际价值30万元。

请问在比例责任制和限额责任制下,各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应是多少?[中央财大2008研]

答: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其保险金额之和大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不定值保险中,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价值按照当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重复保险中,保险金额之和大于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

本题中,该企业将机器设备分别向A和B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基本险,且保险金额分别为30万和10万,共计40万,而机器设备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保险价值为30万,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故该企业向两家公司投保的企业财产基本险属于重复保险。

(1)比例责任制

比例责任制又称保险金额比例分摊制,是各保险人按各自单独承保的保险金额占总保险金额的比例来分摊保险事故损失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某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某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和×实际损失

因此,本案中,按照比例责任制:

A公司应赔付:20×30/40=15(万);

B公司应赔付:20×10/40=5(万)。

(2)限额责任制

限额责任制是按照各保险人在无他保情况下单独应负的赔偿金额作为基数加总得出各家应分摊的比例,然后据此比例计算赔款的方法,即按各保险人单独赔付时应承担的最高责任比例来分摊损失赔偿责任的方法。计算公式为:

某保险人分摊的赔偿责任=(某保险人独立责任限额/所有保险人独立责任总额)×损失金额

本案中,A公司独立赔偿的限额为20万,B公司独立赔偿的限额为10万。

按照限额责任制:

A公司应赔付:20×20/30=40/3(万);

B公司应赔付:20×10/30=20/3(万)。

62005年初,被保险人钱某为房屋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2005年1月10日起算,满一年为止。为增加家庭收入,3月24日,钱某将临街的房屋出租给一个体户李某作为商店使用,双方在租房合同中规定:承租人必须合理使用、妥善保管房屋,但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以及不能归咎于承租人的火灾造成房屋损失时,承租人可以免责。为了尽到照管房屋的责任,李某向B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基本险。一日,李某在取暖使用电器时不慎引发火灾,致使房屋遭到严重损坏,屋内属于李某的财物全部化为灰烬。

此事故发生后,对于屋内财物的损失由B保险公司承担责任,没有任何疑义。但是房屋的损失应由谁赔付,产生了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对房屋,因是同一标的由二家保险公司承保,属于重复保险,应由二家保险公司分摊其损失。另一种意见认为:此案中对于房屋而言,并不是重复保险,而是单独保险,不存在分摊损失的问题。

请问:本案是否属于重复保险?被保险人应如何索赔?[中央财大2009研]

答:本案不属于重复保险。

我国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四款规定:“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即重复保险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同一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风险、同一保险期限和二个以上保险人。

此案中并不具备“同一保险利益”这个关键性条件。出租人钱某根据所有权对房屋具有所有利益;而承租人李某并不具有所有利益,而是通过租赁合同是自己对房屋拥有了使用、收益权利,同时根据租赁合同,承租人还负有合同使用、妥善保管房屋的义务。在租赁期限内,若房屋安全无恙,则他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房屋,但如果因其过失而使房屋灭失损坏,承租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承租人李某对房屋实际上拥有保管上的责任利益,而非所有利益。可见此案并不属于重复保险。

由于房屋为钱某所有,最终遭受经济损失的是钱某,所以对于钱某而言,可以选择以下索赔途径:先向A保险公司索赔,由A公司行使向李某的代位求偿权;钱某直接根据租赁合同向李某索赔,之后李某再根据保险合同向B保险公司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