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完善我国影视产业投融资机制的建议
一、促进投融资方式的多元化
影视产业作为高投入、高产出、高风险、高收益的行业,还需要不断地完善其投融资机制。我国的影视产业从2002年院线制改革之后发展迅速,随着经济发展的提升,城市中产阶层,甚至普通的老百姓已经将电影、电视剧作为休闲娱乐的大众消费产品。影视行业在未来仍有很大的成长空间,因此,从行业本身的发展看,它需要大量的资本介入。从市场投资的角度,影视行业是座金矿,等待投资者发掘其价值,换取丰厚回报。但从目前我国影视投融资的现状看,着眼于影视行业内的传统融资方式仍然占主流,如采用植入广告、预售版权、联合投资等;而外在的融资工具,如银行贷款、私募股权基金乃至影视众筹,都还未充分发挥出他们的融资功能。这与相关配套制度的缺失不无关系,加强影视产业投融资的相关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法律规范,无疑将推动影视产业投融资的健康长远的发展。
(一)争取银行信贷资金的更多投入
国内的影视公司向来不受银行信贷资金的青睐。由于影视公司固定资产少、收入稳定性差的特性,在跟其他贷款企业的竞争中不具备优势,所以银行信贷资金很少流向影视行业。这与美国的影视行业截然相反。美国好莱坞电影的成功与其成熟的金融支持体系密不可分,不仅银行可以为影视制作提供各种形式的贷款产品,而且保险公司也为投资者提供了风险分担机制。我国目前虽然已有商业银行试水影视投资,但银行信贷与整个产业的对接仍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我们认为从银行自身的角度来看,加强与影视行业的合作不仅可以拓宽客户群体,而且可以针对不同影视公司成长阶段的金融需求,提供包括投资、理财、结算、咨询等一系列的金融服务。
第一,探索设计灵活多样的信贷产品。国内商业银行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以差异化的创新信贷产品开拓客户群体是商业银行的生存之道。影视行业横跨制作、发行与放映三大环节,不同环节的风险大小不同,这也为银行针对不同的风险打造不同的信贷产品提供了机会。对于像中国电影集团这样资产雄厚的大型国有集团,银行可以发放传统的固定资产抵押贷款;对于固定资产比较有限的大型民营公司,如华谊兄弟、光线传媒等,可以设计无形资产抵押的模式,以版权质押的方式进行贷款;而针对中小型影视制作公司,第三方担保的加入可进一步分担风险。因此,针对授信对象的信用风险等级,以贷款对象主营业务领域为基础,推出“量身定制”的差异化信贷产品不仅可以拓宽客户资源,也为影视产业提供充裕的信贷资金支持。例如华夏银行设计的“文创贷”产品,主要是以版权作为质押的文化创新版权质押贷、以著名的文化创意企业家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的企业家信用贷。这些产品以“担保+贷款”的方式发放,公司无须进行房产抵押,只需以30%的版权作为质押,通过北京第一家专营文化创意产业的政府型担保公司北京国华文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进行担保。
第二,构建针对影视行业的贷款风险管理体系。对于银行贷款来讲,风险管理贯穿其贷款的审查、发放及贷后管理各个环节。由于影视行业是商业银行传统上很少涉猎的领域,对其风险的预判、研究和管理就极为重要。以电影制作环节的信贷为例,贷款审查时须考虑拍摄许可风险、拍摄完工风险以及影片销售风险,根据风险的大小,设计有针对性地还款担保方式和项目管理措施。比如《集结号》的贷款管理中,招商银行要求华谊公司提供完工风险担保,除规定《集结号》的全球版权为质押之外,还要求贷款资金必须在自筹资金用完之后方可使用。在贷后管理上,对项目全程进行资金流控制,甚至将客户经理派往剧组,全程跟随拍摄,以掌握资金使用进度。
(二)加强私募股权基金与影视产业的融合
在欧美国家,私募基金是影视行业重要的融资途径,在产业整合、升级过程中都发挥着主导作用。私募基金在投融资方面的作用一是募集资金;二是将募集的资金投入具有高成长性的企业或项目中,并通过参与运营,获得高收益。
相比之下,我国目前私募股权基金对影视行业的介入仍在初级阶段。国内私募基金在募集资金方面没有太大问题,随着2013年VC/PE对影视行业的介入,大量的资本乐于进入这个新鲜且光鲜的行业,在电影《泰囧》以3000万元撬动12亿元的票房收入,刷新内地影史票房纪录,创造出高达4100%的回报率的事实面前,2014年跨界并购频繁上演。但是潜在的风险也逐渐暴露。一是本土私募股权基金仍然缺乏熟悉影视行业运营规律的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初期对项目或公司的评估和筛选方面能力不足。一般私募基金投资影视行业有两种运作模式,投资公司股权或直接投资项目,无论哪种模式都需要投资人对公司价值的判断,尤其是对特定影视项目盈利能力的判断。基金管理人能力的参差不齐导致投资业绩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二是私募股权基金仍看中投资过程,而忽视了帮助投资后企业的整合,管理及运营。而这正应该是私募基金区别于其他投资方式的特点。
投资影视行业运作良好的私募基金不仅带来较高的投资回报率,而且也为企业提供合作伙伴资源,协调公共关系,帮助企业最终上市融资。例如浙江文交所监管完成的《乱世书香》电视剧私募项目,是全国首只针对“单一电视剧”开展定向资金募集并实现成功清退的文化产业基金。该私募基金项目运行周期在10个月之余,即实现投资人税前年化14%的收益回报。国内影视企业中华谊兄弟、保利博纳、华策影视、华录百纳等均是从引入私募股权基金至IPO的成功案例。在提高私募基金与影视产业的融合方面,一是需要培养大批具备敏锐商业嗅觉、先进的企业管理理念和资本运作技巧的基金管理人,尤其要吸引既了解影视行业运作规律又具备企业管理经验的人才进入私募基金行列;二是完善版权评估体系,建立评估的客观系统和模型。必要时应寻求专家意见,考虑多重因素,如市场定位是否合适、与市场需求的契合度,导演演员团队知名度、以往作品的市场表现等。
(三)引导影视众筹的规范运行
影视股权众筹,简言之,就是通过互联网线上渠道寻找志同道合,认可行业与片方价值的投资人,共同出一部分资金,投资拍摄一部剧,共担风险,也共享收益。在美国,影视类的众筹项目一直属于比较受大众欢迎和追捧的类型。在林林总总的众筹网站上,诞生过众多的电影、电视剧、纪录短片,他们的发起人包括导演、独立电影人、制片人、演员。
相比起美国在影视圈众筹的火热场面,我国的影视众筹还处于探索阶段,整体情况是喜忧参半。一方面,投资影视众筹的机构或平台迅速增多,随着百度推出了百发有戏,阿里巴巴推出了娱乐宝之后,包括浦发银行在内的各大互联网、金融巨头都纷纷涉足这一领域。知名电商京东也在拓展众筹业务。同时还出现了以众筹网、淘梦网、聚米金融等一批以专业的影视众筹起家,专注垂直于这一领域的平台。借着互联网的东风,“众筹”在影视行业中俨然成为一股新的推动力量。但另一方面,关于众筹的规范和行业监管相对滞后。众筹的模式很多,包括奖励众筹、权益众筹、股权众筹,针对市场比较普遍的股权众筹,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之下,只能采取私募方式,并且有两条法律红线:第一,人数不能超过200人;第二,按照法律规定不能公开发行,不能向陌生人公开众筹。另外由于众筹的影视项目相关的信息披露并不充分,投资收益预期难以准确估计,投资回收周期较长,需要确立相关的规范引导影视众筹的合法运行,只有对投资者的利益保护到位了,众筹这种融资方式才能走得长远。
要做好一个影视众筹平台,须具备四大能力:一是平台有巨大的流量,电影的投资回报具有很高的不确定性,众口难调,这就需要参与众筹的用户技术足够庞大;二是具备大数据能力,随着大数据的发展,通过数据的深度挖掘和分析,对影片的选择和市场把握会有很大帮助;三是内容运营能力,如果众筹平台本身具备内容生产、运营和营销能力,便能理解电影的创作生产过程,与之构成产业链条;四是闭环能力,即将交易的各个环节都囊括近来,避免环节之间客户和资金的流失。
在互联网金融的时代,加强对众筹平台的引导和规范,能充分发挥它募集社会闲散、小额资金,投资门槛不高、交易成本低的优势,不仅会给大型的影视项目赚足人气,也可以切实帮助中小影视公司快速成长,推出更多富有创意,又同时具有广泛群众基础和市场认同感的小微影视作品。
二、完善投融资配套的制度措施
(一)明确未来影视作品版权质押的法律地位
影视公司利用影视作品的版权进行担保融资的情形包括两种:一种是利用现有的影视作品的著作权质押,获得贷款,增加公司资本的流动性;另一种是通过融资获得资金支持,制作完成影视作品。后者是大多数影视公司的融资目的。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作品必须以一定的物质形态表现出来;没有一定的物质表现形式,仅存在于人脑中的思想、观点、方法和情感是不能称为作品的。而影视作品在制作完成前,并没有以一定的物质形态表现出来。如果说存在作品的表现形式,它应当是电影或者电视剧的剧本,办理版权登记时也是电影电视剧的剧本,但它们与影视作品是截然不同的权利载体。
以未来的影视作品产生的版权申请质押贷款,由于我国立法并没有明确其法律地位,交易结构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一旦双方发生纠纷,法院在审判时可能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一种判决结果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认为法律并没有关于该权利是否可以出质的相关规定,因此以未来作品的版权作为权利质押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双方签订的质押合同无效。另一种判决结果是,依据《担保法》第七十五条关于质押物的说明,认为该法律规定可质押物包括“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其他权利”的范畴较广。未来影视作品的版权可以被认定为著作权的期待权,且尊重双方意思自治的角度看,债权人认可其将来可能产生的收益,并以此做担保,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
从实践中看,之所以债权人接受未来作品的版权质押,是看重版权可能产生的现金价值,也就是体现为版权权利人许可他人使用版权产生的收入。这种未来的收入本身不是知识产权,而是使用知识产权产生的应收账款。因此,在实务中为回避法律的漏洞,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以未来版权产生的许可使用费作为融资标的。事实上,在《集结号》的融资项目中,约定华谊公司将版权质押给银行,直到拍摄完工阶段。拍摄完工后,即以全球放映的票房收益权质押替代版权质押。但是,法律规定不能一直滞后于实践,我们认为应该从立法上承认未来影视作品版权质押的法律效力。这无疑将为影视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法律制度上的支持。
(二)完善影视作品版权的价值评估体系
无论是争取银行贷款,还是谋求私募基金投资,或者进行版权预售,影视版权作为影视公司的核心资产,其价值评估是无法绕开的问题。由于没有统一的评估标准,对于版权,尤其是未来影视作品的版权评估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国内目前缺少专业的电影著作权评估机构,一些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和会计机构会从事这方面的评估,但他们对影视作品的价值评估执行不同的标准,有的采用创作成本分析方法,有的采用市场法,也有的采用收益法,因而形成参差不一的评估报告,这对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产生较大的影响。此外,如果评估机构由被评估方所雇佣,往往容易被其左右评估标的的实际价值。
2006年4月财政部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与此相关的资产评估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对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的管理具有指导意义。但是,相对于知识产权评估问题的复杂性来说,其内容不免以偏概全。同时,《通知》忽视了一个关键问题,即如何保障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结果的法律效力。如果银行取得了影视作品版权的资产评估报告,能否根据该评估报告在市场上获得相应的对价,或者说,交易的相对人是否认可此报告的评估结果。类似这样的问题未解决,将影响版权评估的实际价值,不利于以版权评估为基础的投融资活动的开展。
2010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了《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其中规定了著作权价值评估的基本要求、操作方式和披露程序等,初步建立起我国著作权价值评估的制度。2012年首家专业版权评估中心——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版权贸易基地版权评估中心成立。,但由于影视版权的特殊性,尤其是未来影视作品的版权评估不仅具有其他知识产权评估的复杂性,也还需要考虑市场反映、票房收入这些极具偶然性的个性化因素,有针对性地研究影视版权评估仍需进一步探索相关的解决之道。
在影视作品版权交易日益频繁的情况下,行业层面应对版权评估做出统一的规定,并鼓励成立独立于交易双方的版权评估公司,构建规范的版权价值评估体系。
(三)建立影视版权交易的市场机制
影视行业的投资者决定投入资金前都会考虑到其资金的退出变现的风险。例如版权质押贷款中,一旦银行贷款资金逾期,银行对享有质押权的版权如何变现将成为重点关注的问题。版权本身如果不能被有效地使用,价值不能被市场认可,将影响到影视公司的偿债能力和信用等级;能够被市场认可且能够在市场中实现价值流动的版权才是真正有效的担保标的。
影视版权的变现需要完备的版权转让二级市场,而我国目前的交易市场中个人资本未有效参与,大多还是信托和政府基金起主导作用,版权商业化运作尚不成熟。影视版权价值的实现是通过影视版权交易完成的,体现为影视作品权利人通过许可或转让版权中全部或部分财产权的方式,获得收益的过程。因此这些交易过程需要统一的交易平台和完备的交易机制。我国的现状,一是缺乏统一、规范、透明、科学的交易模式和标准,如版权交易立法滞后,缺乏统一监管和完善的政策体系;影视版权资产价值评估难度大;市场价格发现机制未能形成;这些都阻碍了影视版权交易市场的发展;二是版权经营理念缺失,体现为策划期版权权属不清晰,经营期版权深度开发能力弱;三是影视市场交易环境相对封闭,缺乏公平竞争和公开交易环境:由于影视版权买卖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导致交易信息不对称,进而使得影视版权交易市场长期处于割裂状态,造成影视版权生产者不能完全发挥其资源价值,市场使用者同时又缺乏影视资源可用的局面;四是无法进行有效的资源配置:由于缺乏公开、有效的版权交易市场,我国影视产业长期处于无序竞争状态,未能形成高效的产业链,从而致使与影视相关的产品向商品化转化过程中无法进行有效的资源配置。
实践中,处于影视产业链上游的影视文学版权交易走在了市场的前沿。2014年11月以中国影视文学版权交易平台为支撑的“首届中国影视文学版权拍卖大会”上,通过开展线上与线下互动公开竞价的小说、剧本版权竞标服务模式,累计征得优秀文学作品860部。通过拍卖的方式实现了影视文学作品版权交易的公开化、网络化和信息化,使得版权的定价更加趋于透明,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价格乱象。这为影视行业版权交易开辟了一个新的视角。目前,是以“全国版权交易共同市场”为基础搭建的国际版权交易中心影视版权资产全国处置网络已经开始着手完善影视版权交易市场。该共同市场旨在以统一的交易模式、交易规则、收费标准及会员体系联合运作,通过合作网络,将影视版权资产进行最充分的推介,在最广泛的范围内以最大的价值得到处置。影视版权的市场交易的活跃将进一步推动影视投融资的开展,降低投资中的退出变现风险。
(四)引入“完片担保”制度
完片担保制度在国内鲜有所闻,但其实却是一项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影视投融资领域运用得很成熟的制度。由于影视投资能否成功与投资的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完成并顺利发行息息相关,如何确保影视项目的完工和发行,是投资人最关注的问题之一。美国好莱坞电影取得的骄人成绩很大程度来自这种为影视制作提供“完工担保”的专门保险公司,因为完工担保的存在,影片的制作风险得以转移和分散;同时,通过这种第三方担保机制,增强了影视作品版权担保的信用,促进银行贷款、版权预售等融资形式的发展。
完片担保最先出现在20世纪50年代初,是担保一部电影或电视制作,能够按照剧本预定时限及预算拍摄完成,并送交发行商。它允许独立制片人在融资过程中使投资者放心地来资助他们的电影。完片担保向投资者承诺按期完成电影制作,并保证不会超出议定的预算成本,任何拖延或财务超支由担保人承担。并且当制作无法完成时,将退还他们的投资。完片担保从根本上为影视投资者确保了项目能在指定时限内完成。所以“完片担保”实际上并不保证一部影片的盈利能力,而是担保一部影视作品能在预算内能够按期完成。如果无法按期完成,“完片担保公司”将接手影视制作并负责按承诺的保额赔付投资人。在实际运作中,按国际通行的完片担保法则,完片担保方会提供一个监管账户,投资人定期将资金注入该账户,而担保方随时管控资金的流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拍摄进度。在完片担保软件中所有拍摄中的细节,如天气、地点、行车路线、拍摄时长、拍摄进度、当天开支、是否超支等,几乎全被涵盖在内。制片过程中,担保方掌握支票的开支,一旦发现有超支或者拖沓现象,担保方都有权问责。正因为“完片担保”类似“大管家”的职责,投资人才敢于投入巨额资金,相应的,制片人也会接受比较严苛的监管。
我国目前尚未建立类似的制度,一方面需要转变理念,接受完片担保人的监管;另一方面需要培养一大批既懂影视制作,又懂金融的专业人才。但随着影视产业化的发展,引入完片担保制度是必然的趋势。尽管完片担保理念尚在“襁褓期”,但通过独立第三方监管的方式管理投资者的资金,无疑给影视投资者吃了定心丸,无论通过银行的债权融资,还是私募、众筹等股权融资,完片担保制度的建立将增强投资者信心,投资环境的优化将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关注影视行业,促进整个行业的良性发展。
我国影视行业的投资、制作、发行和上映脱胎于计划经济下的运行机制,在最近十几年的市场化发展中虽然已经积累相当的行业运行经验,开始形成多样化的商业投融资渠道,但整个行业的投融资专业化程度仍需提高,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影视行业以债权融资方式进行的对接仍不够充分;而以上市并购、私募投资、众筹等进行的股权融资仍需要加强行业监管。随着影视行业的工业化发展,希望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能够搭建起良好的投融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