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巴黎协定》对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主要贡献

一、确立了2020年后全球气候治理新机制

《巴黎协定》是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根据公约的目标,并遵循其原则,由公约缔约方大会一致通过的适用于所有国家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定,对2020年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合作行动做了制度性安排,并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下,对减缓、适应、资金、技术、能力建设、透明度和全球盘点等各要素都做了平衡的安排,其中所确立的减缓新机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确立全球长期目标,即“把全球平均气温升幅控制在工业革命前水平以上低于2℃之内,并努力将气温升幅控制在工业革命前水平以上1.5℃之内”,以大大减少气候变化的风险和影响。为了实现该目标,协定中提出要“尽快达到温室气体排放的全球峰值”,并且“在21世纪下半叶实现温室气体源的人为排放与汇汇与源是两个相对的概念,《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将汇定义为从大气中清除二氧化碳的过程、活动或机制,将源定义为向大气中释放二氧化碳的过程、活动或机制。的清除之间的平衡”,也就是到21世纪下半叶实现全球温室气体净零排放。

第二,全球长期目标的实现以各方国家自主决定贡献(INDC)为基础。巴黎气候大会之前,几乎所有缔约方都根据华沙气候大会决议,提交了各自的国家自主决定贡献文件。协定要求“所有缔约方的努力随着时间推移而逐渐增加”,并要求在核算INDC中的排放量时,“应促进环境完整性、透明、精确、完整、可比和一致性”,以增强透明度保障国家自主决定贡献的准确性。协定还规定,“应定期总结本协定的执行情况,以评估实现本协定宗旨和长期目标的集体进展情况(称为全球总结)”,2023年开始第一次总结,此后每五年进行一次。总结结果将显示全球减排进展及各国INDC目标与实现全球长期目标排放情景间的差距,为各方提供信息,以进一步促使各方更新和加强其INDC目标及行动和资助的力度,促进和加强国际合作。

第三,全球各国共同减缓行动体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和各自能力原则,同时根据不同的国情,区分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不同的责任和义务。协定中明确规定:“发达国家缔约方应当继续带头,努力实现全经济绝对减排目标。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应当继续加强它们的减缓努力,应鼓励它们根据不同的国情,逐渐实现全经济绝对减排目标。”也就是说,发展中国家当前根据国情,仍可采用不是全经济尺度的、部分温室气体的非绝对量减排或限排的目标,如单位GDP的CO2排放强度下降的相对减排目标。在资金问题上,协定中也规定,“发达国家缔约方应为协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减缓和适应两方面提供资金,以便继续履行公约下的现有义务”,并“鼓励其他缔约方自愿提供或继续提供这种支持”。这明确了发达国家为发展中国家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出资的义务。

第四,协定中“强调气候变化行动、应对和影响与平等获得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困有着内在的关系”,强调经济发展的低碳转型,实现“气候适宜型的发展路径”,把应对气候变化与保障粮食安全、消除贫困和可持续发展密切结合起来,实现多方共赢的目标。

二、体现了全球气候治理新理念

《巴黎协定》确立的新国际制度框架也是全球治理模式和理念的一个重要转折。一方面,它体现了世界范围内对于“气候变化对人类社会和地球构成紧迫的可能无法逆转的威胁”的空前共识和合作应对的共同政治意愿;另一方面,机制设计上体现激励各国“自下而上”地确立有雄心的目标和行动计划,而非“自上而下”强制性分配责任义务,体现了由“零和博弈”向“共和博弈”思维的转变。谈判过程中各方表现出建设性、灵活性的合作态度,聚同化异,凝聚共识,相互尊重,寻求契合点,使各方利益诉求得到平衡反映。《巴黎协定》的达成,体现了全球和全人类共同利益与各方自身利益的平衡,体现了为应对地球生态危机和人类生存发展威胁,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自愿和自觉的合作行动。新制度框架也旨在推动各国经济的低碳转型,促进应对气候变化与公平获得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困的协调统一,实现“发展”与“降碳”的双赢,同时强调各国在可持续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行动方面的共同合作,促进各国间的合作共赢。

中国为《巴黎协定》的达成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会前中美和中法气候变化联合声明已就谈判中的核心和焦点问题凝聚了共识,最终成为《巴黎协定》各方共识的基础。习近平主席在大会开幕式上的讲话,不仅就气候制度而且对全球治理模式提出新的理念,即创造“三个未来”——“创造一个各尽所能、合作共赢的未来”“创造一个奉行法治、公平正义的未来”“创造一个包容互鉴、共同发展的未来”。中国积极促进巴黎大会成功,既是在习主席全球治理理念指导下,深度参与国际治理的一个成功范例,也将成为我国推动实施《巴黎协定》后续行动的基本理论和指导思想。合作共赢、公平正义、共同发展将成为未来全球治理模式发展的重要指导思想和原则。

三、推动了全球能源革命及经济社会发展模式的转变

对全球能源而言,《巴黎协定》的生效意味着化石燃料或将终结,投资流向新能源。要想实现协定中确定的温控目标,各国必须采取措施,尽可能将煤、石油和气体燃料留在地下。这意味着化石燃料时代或将终结,全球经济从以非清洁能源驱动向可持续增长的转变成为必由之路。实际上,这一转变已不可避免地进行着:发达国家煤炭市场的价格由于污染防控措施严格等压力,已经暴跌;英国仅存的一些深井煤矿由于太阳能设备日益普及而面临关闭;近年来美国、德国等的可再生能源设备急剧增多。

对中国而言,其影响不仅仅是推动中国的能源革命,还将在更为广泛的范围内推动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巴黎协定》不仅包含了中国对全球治理的新贡献,也为中国发展模式的转变带来了新机遇。与推动协定相比,中国在减排行动上的坚定是推动全球气候治理的最好保证。

首先,《巴黎协定》为更好地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增设了新支点。作为协定的主要推动者,中国能否探索出符合自身发展阶段和国家情况的治理道路,如同经济增长一样为新兴经济体和后发国家树立榜样,事关全球控温能否“不断加强行动力度”,也事关发达国家能否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气候资金和技术支持。其次,《巴黎协定》为中国加快绿色低碳发展提供了外部制度约束。协定的新目标,不仅要求国内气候治理政策、技术、市场相应变革,更要求各级政府转变发展策略,平衡经济增长和生态环境治理需求,以更好地履行中国国家自主贡献方案,用可持续的模式创新低碳发展和能源转型之路。

无论《巴黎协定》未来的落实情况怎样,中国都应该按照已制定的行动路线,继续兑现2020年前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目标,并在未来发展的制度安排等方面积极推动相应的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