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健全法律法规。加强城市管理和执法方面的立法工作,完善配套法规和规章,实现深化改革与法治保障有机统一,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城市是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的重要载体和活动中心,是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引擎。城市治理作为典型的社会管理,无疑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一流城市要有一流治理,要注重在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上下功夫。从城市治理者的视角来看,治理国家首先要治理城市,城市形象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国家形象,城市治理能力从一个侧面反映着国家治理能力。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城市治理工作,对城市治理立法提出了明确要求。制定城市治理法是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部署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城市治理系统性、整体性的现实需要。
欧盟的大多数国家自20世纪60年代末起就开始关注城市治理的可持续发展要求。欧洲的第一个环境行动计划就讨论了城市治理可持续发展政策,之后在环境领域建立了管理机构。随着公众环保意识的增强、生态法规的颁布,欧盟国家有关城市生态化建设的科学知识、工程技术、政府管理和公众行为均达到了较高水平,包括:经济发展与城市生态的协调;污染控制、节能措施和可更新能源的使用;水资源的严格管理;城市生态景观的明显改善;公民积极参与生态建设。欧盟的环境法规是基础性准则。欧盟成员国的环境立法需要同欧盟的环境立法接轨,成员国法律的调整则是一个转变过程。要加入欧盟的国家必须通过谈判与欧盟就未来的发展达成一致,符合欧盟的法规水平和这些国家在改善环境状况方面的意向是谈判的标准之一。许多成员国为达到欧盟环境法规的标准而积极采取措施,例如,德国修订的《循环经济与废物管理法》明确规定:“本法的目的是促进循环经济,保护自然资源,确保废物按有利于环境的方式进行清除”;法国有关法律规定了包装废物应循环使用;荷兰将欧盟的环境法规都融入其立法中,而且清洁产品的生产和使用又来自消费者的压力。
目前,社会各界对城市治理国家立法呼声很高,城市治理地方实践和立法成果也具备了上升为国家法律的条件,必须广泛吸收各方面意见,加强研究论证,做好立法前期各项准备工作。依法治市就是要使宪法和法律成为城市社会体系的根本价值标准,将城市治理及城市生活的各主体的行为拉入法律轨道。
首先,要扭转“人治”观念和官本位意识,树立民主、法治、平等、自由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治市的重点是通过法律治权,而不是政府“依法治民”,要通过法律界定城市政府各部门的权限,并规定权力的具体内容、分配及行使程序等,对权力进行管理、监督与控制,使公权力与其责任相符并在法律范围内运行。
其次,应制定和完善城市治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城市的地方立法工作,包括制定新法、修订旧法和废除恶法等。如在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城市生态、城市公共秩序、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城市公共参与、城市社团管理、城市减贫、城市弱势群体保护、城乡一体化等领域,形成尽可能完善的城市治理法规体系。为真正开创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城市法治新格局奠定坚实基础。
城市是市民衣食住行的空间载体,是现代文明的象征,是人类文明的集中之地。然而,许多城市的治理经验不足,治理水平不高,粗放式、经验式、末端式的城市治理模式已经无法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及超大城市安全发展的内在要求,城市正在蜕变为各种危机、腐朽、丑陋、病毒、细菌的汇聚之所,管理面临着越来越多的问题与挑战。一方面,大量人口涌入城市,管理体制、机制与市场经济适应不够,给治理带来很多难题;另一方面,就业、住房、交通、环境等方面的紧张,规划滞后,责权划分不合理,主观随意性大、长官意志强,人治色彩浓,管理的理念和手段都很落后。人们在沐浴现代城市文明的同时,越来越感受到城市化发展所带来的环境污染、生态失衡、交通拥挤、贫困、失业、社会不安等城市所特有的“病态”、弊端,需要通过立法来治理“城市病”,涉及治理的各领域、各层面,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环保、工商、建设、市政、城市绿化等,涉及的事项也纷繁复杂,所需要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多,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类型也是多种多样,现实情况比较复杂,法律法规空白与滞后。
现实中,旧的城市管理体制受制于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设置和分化,各部门在执法时通常各有各的依据,相互联系、协调和配合不足,执法矛盾时有发生,政出多门、多头执法、相互推诿的状况经常存在,各种城管暴力执法或遭遇暴力抗法的报道不时见于媒体,很多城管部门成了“垃圾桶”,其他部门不愿管、管不了、管不好的繁杂事务都“扔”给了城管部门。一方面,城管执法机构与其他部门职责边界不清,多头管理、重复执法,相互推诿、无人负责,社会公众指责城管执法存在诸多问题,例如手段简单、执法职责不明、执法素质不高等;另一方面,城管执法机构与其他职能部门职责边界不清,协调机制不健全,城管部门承担大量执法范围之外的维稳、征地拆迁等事务,加之城管执法人员数量不足、身份多样,对城管执法人员激励不足、约束不力,这些都亟须立法予以规范。
为此,本书从五个方面对城市治理进行了详细讲解:
第一部分:当前城市治理、城市治理立法概述。
该部分从宏观角度就城市治理的定义、基本特征、内容、手段等方面进行阐述,并讲解了城市治理立法的迫切性。
第二部分:中国城市治理的范畴、种类、问题及立法现状。
该部分讲解了中国城市治理的主要范畴和社区治理、交通治理、垃圾治理和大气污染治理立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以及治理对策。
第三部分:中国城市治理立法实践与探索。
该部分主要讲解了北京、杭州、深圳和上海四大城市的城市治理所面对的问题,解决的对策、建议,以及城市治理的探索和成果。
第四部分:国外城市治理立法实践与借鉴。
该部分立足经济全球化、城市政府改革与城市治理兴起的大背景,从城市治理的内涵和分析框架出发,结合纽约、伦敦等七大国外城市有关城市治理的对象、手段和模式等,渗透并呈现了国外城市治理立法的发展趋势以及经验借鉴。
第五部分:中国城市治理立法的政策建议。
该部分从城市治理立法的理论分析、存在问题、政策导向和政策建议四个角度出发,提出并汇总了城市治理立法的政策建议。
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很重要的一条就是积累城市治理的法治化经验。如何融城市治理于城市服务、推进城市治理定位的科学化;如何加快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的有机融合、推进城市治理执法的标准化;如何实现社会力量与城管队伍齐抓共管、推进城市治理事务的社会化,要解决这些问题,都亟须对城市治理做出立法安排,推进城市治理在理念、思路和方式上的转变,以此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