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麻醉意外案

本案的患者在遭遇交通意外进院进行紧急抢救时,发生罕见的麻醉意外,造成严重后果。患方不能接受该风险,认为是医院的诊疗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纠缠医院进行赔偿。由于当事人和案件背景十分复杂,本案经过了极其烦琐的调解过程。

(一)案情介绍

患者周某,女,38岁,体型较胖。2007年10月3日由于他人交通肇事在某市某地段发生交通事故,致患者“左肩关节脱位,左肱骨外科颈粉碎性骨折,左额部头皮血肿,左额部软组织挫伤,左膝部软组织擦伤,颅底骨折”,当时急送某市一医院神经外科,住院行护脑、抗炎等治疗,因肩关节复位后未见明显好转,于10月7日转入某三甲医院骨科。其间因手术过程中发生麻醉意外造成周某三级伤残,但经市、省两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均认定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认为患者以肌阵挛为主的脑病表现,是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是不能预见也是不可避免的并发症。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院方严格遵守了临床常规和操作规程,没有医疗过错,也不构成医疗事故。

但是,患方家属对周某的治疗结果不满,认定院方有过错,当事三方(包括交通肇事责任承担方)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自行协商未果,后由某市维稳办、某区政法委员会多次组织当事人及相关部门召开协调会,并经某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结案。

(二)调解过程

本案发生时,患方家庭住所地正在进行征地拆迁,各种利益冲突和各方矛盾十分尖锐,患方基于拆迁经验,认为把事情闹大是解决问题的要诀,在医院闹事不少于10次,其住所地政府担心此事会影响拆迁进程和社会稳定,也介入对此案的处理。本案解决最终以人民调解为主,相关行政机关参与促成调解,这使得本案带有明显的中国特色。调解经过多次,以下记录一次主要的调解过程。

人民调解:该次人民调解由某区司法局副局长和维稳办主任共同主持,除当事人之外,参与人还包括某区政法委维稳办主任、某市政法委维稳办主任、某区医保局、肇事方及保险公司、患方住所地的村镇政府领导以及村民小组成员。

维稳办主任担任调解员,一开场即明确表态:今天的调解会一定要解决问题,希望各方积极配合。患方首先发言,申明对交通肇事方没有意见,矛头指向医院,对医院有意见。接下来,肇事方发言,表示同意负担患者的残疾赔偿金和非麻醉意外引起的治疗费用。随后,是医方表态,医方代表提出,本案属于正常的医疗风险,医院没有过错,实际上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患方听后,表示不同意医方专家的意见,麻醉意外虽然不是医方造成的,但三级伤残的损害后果应该是医方责任。医方代表反问道,没有因果关系,谈何责任呢?调解员要求其他参与各方表态,大家都各自声明己方没有责任。

调解员提出,本案因果关系复杂,当事各方都有自己的立场。如果大家都只坚持自己的立场,那案件就无法解决。考虑到该案拖延时间过长,应该尽早解决问题,各涉事单位应顾全大局,放弃固有的看法,共同商量如何把问题解决。然后,调解员向医方代表提出,因为该案情况特殊,希望医院能够分担一部分责任。接着,调解员又把话题转向患方,请患方家属提出具体的补偿数额要求。患方首先提出50万元的请求,在场各方均不赞同。在调解员的组织下,经过几轮磋商,患方把数额降到40万元之后,各参与单位最终同意按照等份来承担该数额。经过这次调解,各方达成了协议。

(三)调解结果

经各方协商,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1.交通肇事责任方谢某在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理赔后,应将赔偿款(含交通事故部分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再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全额支付给受害人周某。除上述赔偿款项外,谢某本着人道主义的精神还自愿给付患者周某现金2万元。

2.医方自愿给付患者周某补偿款人民币3万元,用于患者周某住院医疗费,从补偿款中补交医疗费用并结算后周某的医疗费欠款余额,医方承诺不再要求患方承担。

3.医方积极配合患方办理新农合保险医疗费用报销事宜。

4.谢某和医方在调解协议生效后3日内支付上述款项,并将该款汇入某区某镇政府(周某户籍所在地)账户。

5.上述款项全部到账后,在领款前,患方家属应办理出院手续,将周某从该院接回家。

6.根据多次协调会议精神,周某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及相关救济的费用应由某镇综治办协调给付周某,周某所在村村委会监督使用。

7.周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纠纷就此一次性解决。本调解协议生效并履行后,患者周某及家属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向肇事方谢某和该医院提出协议以外的要求。

(四)过程评析

【调解启动】

此案启动是多方作用的结果,以维权为理由,患方发动了许多亲戚朋友聚集在医院吵闹,医方调动了各方资源组织调解。调解协议最终由某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是多方参与调解的结果,除了医患双方,市维稳办、患者家庭所在地政府都参与了调解。

【是否适用鉴定或专家咨询】

该案经过两次鉴定,均认定医方没有医疗过错,但这没有阻止患方的无理请求。

【双方争点分析】

调解员须应对的该案主要争点梳理如下。

1.患者因交通事故入院治疗,出现麻醉意外,手术后又出现并发症,治疗结果很不理想,患方将之归结为医方过错。

2.患方发动住所地亲戚朋友们来医院闹事,扰乱医院的正常诊疗秩序,意图迫使医院答应其诉求。

3.医方认为,麻醉意外和并发症均不是医生可以控制的,属于不可控的医疗风险,医方无责。

4.医方需要迅速恢复诊疗秩序,但不希望为正常医疗风险埋单,不希望被患方讹诈。

在法律上没有责任但又不得不补偿的情况下,很难说调解对医方利益的处理是公正的。从程序角度看,双方出于迅速解决纠纷的需要,基于自愿原则参与了调解,这符合调解的基本要求。只是我国目前的某些现实困境,使得调解员在调解时要综合各方利益,不仅仅是对案件本身进行评价,还必须考虑社会效果,这是基于现实考量之后所作出的利益最大化的选择。此案的调解,充分体现出调解在转型社会的衡平功能。本案调解之所以有如此多的参与方,主要目的是想集合各方力量,大家凑钱给患者提供治疗费用,这是典型中国式的调解和处理难题的方式。

【核心调解技巧或教训】

本案调解员面对的难题是:属于医疗风险,双方均无过错,应该由谁承担责任?患方以扰乱医院正常诊疗秩序的方式来维权,该如何承担不良后果?本案调解缺乏自然公正的基础,医方没有过错,不存在承担责任的问题。在斟酌权衡各方利益之后,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是出于利益选择的结果,是两害相权取其轻。

该案不是普通意义上的调解,而是掺杂了中国特色的调解(调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夹杂了行政权力的渗透,以满足尽快恢复社会秩序的愿望。患者周某以肌阵挛为主的缺血缺氧性脑病的表现,是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是不能预见也是不可避免的并发症。医院在诊疗过程中,严格遵守了临床常规和操作规程,没有医疗过错。

调解员在调解此类案件时,应该对医疗意外有基本认识,也应该帮助患方当事人对此有所认识。本案采用了“多方联动法”打破调解僵局,调解员(本案调解员是行政官员)利用自己的权威要求各方妥协。这种妥协可能导致调解丧失公正的基础。这也是调解解纷遭到某些批评的主要原因。

(五)参考案例

【案例名称】

罗玲利与温岭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案号为(2008)浙民再字第84号。

【案例内容】

该案原告的损害后果考虑为因药物高敏反应所致的神经毒损伤,属麻醉意外,二审认定原审被告妇幼保健院在诊治过程中未见过错行为,不负赔偿责任。当事人不服生效裁判,提起再审申请。

再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认定罗玲利在妇幼保健院分娩过程中因实施麻醉致左腰骶神经损害造成单肢瘫(肌力4级,为玖级伤残)事实的证据充分,当事人在一、二审中也并无争议,关键是妇幼保健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有过错。对过错问题,在本案中,确实存在两份结论不同的鉴定书。作为法定和专业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的浙江省医学会,其根据医患双方提供的材料和陈述的意见,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及复函中,明确妇幼保健院在给罗玲利的诊治过程中,麻醉操作过程符合规范,麻醉药物使用剂量、浓度在正常范围,妇幼保健院在罗玲利术后出现左下肢乏力等症状后治疗措施符合诊疗常规,妇幼保健院在给罗玲利的诊治过程中未见过错行为。罗玲利的损害后果考虑为因药物高敏反应所致的神经毒损伤,属麻醉意外,不属于医疗事故。

罗玲利麻醉针刺部位在上,损伤的左侧腰骶神经在下,也不可能针刺形成损伤。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妇幼保健院在对罗玲利实施麻醉过程中存在过错。罗玲利认为麻醉记录单系事后伪造,妇幼保健院在本案中存在过错的理由不能成立。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确定医疗机构对患者在就医过程中造成的损伤承担责任必须具备: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行为,且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基于前述分析,因不能认定妇幼保健院在本案中存在过错,而罗玲利在妇幼保健院分娩时因实施麻醉造成左侧腰骶神经损伤,浙江省医学会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及复函中明确不属于医疗事故,认为罗玲利的损伤系因麻醉药物高敏反应、自身体质等因素所致的麻醉药物神经毒损伤可能性为大。故罗玲利申诉认为妇幼保健院应对其就医造成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改判妇幼保健院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可予维持。当然,基于罗玲利因就医造成损伤的事实存在,二审根据公平原则,判令妇幼保健院补偿罗玲利损失16 004元,并不失当,再审再予增加补偿金额理由并不充分。综上,原二审判决认定妇幼保健院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依据充分,据此作出的实体处理得当,应予维持。罗玲利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虽然一、二审未对罗玲利已支付鉴定费3 500元的事实及该鉴定费由谁负担作出认定和处理存在疏漏,但由于妇幼保健院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该鉴定费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应由罗玲利负担,再审时无须另行处理。

再审裁判结果:维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台民一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

【案例指导意义】

二审法院认定医疗机构无过错,患者损害是麻醉意外,只是根据公平原则,要求医疗机构补偿患者16 004元。在诉讼费用的分配方面,“一审案件受理费7 550元,鉴定费3 500元、其它诉讼费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 710元,共计18 060元,由温岭市妇幼保健院负担2 690元,罗玲利负担15 370元”,原告负担了大部分诉讼费用,这也说明了法院的态度。该案为调解员调解正常医疗风险范围内医院无过错的类似案件提供了较好的例证,对降低患方的期待值有较好的说服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