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患方“自甘风险”案

本案的核心要点是手术医生违反手术分级分类规范,类似只有B证驾照却驾驶了A证驾照才能开的车。但因为与患者有亲戚关系,医生在患者家属要求下超越专科范围,越级手术,手术结果没有达到患者的预期。结果是,虽然手术本身没有技术错误,但为了减少自己的损失,患方投诉了医生,要求医院赔偿。

(一)案情介绍

患者刘某,女,77岁,因上腹疼痛7天于2015年2月14日入某院普外一科住院治疗。诊断为:(1)胆总管下段结石;(2)双肾囊肿;(3)胆囊切除术后。经完善相关检查及术前准备后,患者于2月16日在静脉麻醉下行十二指肠镜下奥狄氏括约肌切开取石术,术后予以抗感染、补液等对症支持治疗。

术后第二天,患者出现腹部疼痛,考虑为急性胰腺炎所致。经抗感染、活血等对症治疗后,患者症状未见明显好转,并出现呼吸困难,于2月18日凌晨转入该院ICU继续治疗。患者病情稳定后,于3月8日转回普通外科病房,2015年5月19日康复出院。

患者家属对其手术后发生急性胰腺炎不理解,认为医院有过错,与该院发生医患纠纷。该纠纷经医务部及当事科室负责人多次与患方代表沟通协商调解,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患方遂以手术医生不具备相应资质,越级手术导致严重并发症,花费高额医疗费用为由,于2015年7月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某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通过法院调解于2015年12月就相关问题达成一致,并由法院出具调解书。

(二)调解过程

此案因涉及手术医生与患方的亲戚关系,患方曾主动要求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也经过了很多次调解,以下记录一次主要调解过程。

院内调解:受普外科室和患方的委托,医院医务部对此案进行调解。调解会由医务部工作人员担任调解员,出席调解会的医方是治疗科室医生代表,患方是患者的女儿。调解一开场,调解员首先申明调解会的目的和纪律。患者女儿选择先发言,因与手术医生是亲戚关系,不想追究手术医生的责任,但由于手术效果不理想,导致后期过高的医疗费用,希望院方能够负担全部医药费。一旦起诉,需要做医疗损害鉴定,不想影响该医生的声誉。科室代表提出,选择该医生进行手术是患方自己要求的,而且手术很成功,急性胰腺炎与手术效果无关,是正常并发症,患方要求医方承担全部医药费于法无据。听了医方代表的发言,患方马上表示,自己没有要求该医生单独进行手术,是医方安排不当造成。调解员指出,患方只要求赔偿但不期望追究手术医生的责任,是不切实际的想法,赔偿与责任是必然联系在一起的。最后,因双方争议数额差距较大,院内调解没有成功。

(三)调解结果

当事人诉至人民法院后,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医方支付患者刘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20 000元,于2016年1 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

(四)过程评析

【调解启动】

此案调解经历了院内调解和司法调解两个阶段。院内调解由患方申请启动,经过多次院内调解,由于医患双方对于赔偿数额差距太大,始终无法达成一致。于是患方起诉到某区人民法院,最后经由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是否适用鉴定或专家咨询】

医患双方均未提起鉴定或者专家咨询。

【双方争点分析】

1.手术医生不具备手术资质而越级操作四类手术,违反了诊疗规范,有法律上的过错。但这是在患方明知和极力主张的情况下进行的,因此医方主张患方是“自甘风险”行为,应该免除医方责任。

2.患方否认是“自甘风险”,认为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方又有违反诊疗规范的行为,存在过错,应该赔偿。

3.手术医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患方当初的主张。

4.医方认为此案术后发生急性胰腺炎,属于手术合理风险范围。如果同意赔偿,就是认定医方具有过错,是对医方名誉的损害。

【核心调解技巧或教训】

本案调解员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即使明确知道患方是“自甘风险”,也无法要求患方自认,在证据方面患方占据明显优势。这与前面案例类似之处是,患方掌握了医方违规操作的证据,要求医方赔偿损失。不同之处是,本案中医方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法》第58条的情形,患方诉至法院会得到支持。而前案医方虽然违规,但涉及的是行政法规,不直接导致损害赔偿。因此,本案患方掌握有利证据证明院方违反了诊疗规范,对胜诉胸有成竹,当患方请求的补偿数额远远超出医方所认同的数额范围时,分歧更难调和。最后患方诉诸法院,通过法院调解结案。在法院调解过程中,医方承认违反了相关规定,尽管患方“自甘风险”,最后同意以40%以内的次要责任进行赔偿。其实,对医方来说,除了赔偿数额这个争点之外,维护本院的名誉也是一个重要争点,调解员在处理这种医方有显而易见法律过错的纠纷时,可以建议医方适时妥协反而可以节约之后为应对诉讼而付出的精力和时间。

本案留给医方的教训是,为预防此类纠纷再次发生,一定要重视遵守诊疗规范,杜绝感情用事,加强内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