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
- 张宇
- 1306字
- 2020-08-29 19:42:59
二、非公有制经济与民营经济
“非公有制经济”是同公有制经济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公有制指的是生产资料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从实现形式上看,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与之相对应,非公有制经济从本质上讲,是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非公有成分。
个体经济是劳动者个人或家庭占有生产资料,从事个体劳动和经营的所有制形式。这里,生产资料私有者个人直接参与劳动,以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劳动为基础,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登记管理办法,个体经济包括个人所有、个人经营的工商户,家庭所有、家庭经营的工商户,若干自然人合伙经营的工商户,基本不雇工或雇工很少。
与个体经济不同,私营经济是建立在雇佣劳动基础上的,区分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关键是是否存在雇佣劳动关系。我国198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但是,用具体的“七上八下”来界定私营经济在理论和现实中都有进一步完善的余地。在具体做法上,是否存在雇佣劳动才是区分的核心标准。
外资经济是我国发展对外经济关系、吸引外资建立形成的所有制形式,是外国投资者和港澳台地区的投资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涉外经济的法律、法规,以合资、合作或独资等形式在我国大陆境内举办的一种经济成分,通常在我国也被称为“三资”企业。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登记管理办法,外资企业分为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中外股份公司等企业类型。
近年来,人们习惯把非公有制经济称作民营经济。但对于“民营经济”这一概念的准确内涵,目前还有不同理解。我国宪法以及党和国家重要文件中,通常没有“民营经济”的表述,而是使用“非公有制经济”的概念。例如,我国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就明确指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企业登记时,“性质”一栏也只有国有、集体、私营、外资、个体等等,而没有“民营”的提法。对于“民营经济”的范畴是等同于非公有制经济,还是仅仅指私营经济,是否包含个体经济、集体经济、合资经济和外资经济,以及是否包含国有控股企业中的私有成分等问题,目前人们的认识还不尽一致。一般而言,“民营经济”这一概念主要是指“私营经济”,而国有经济则是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在清楚界定内涵和外延的前提下,使用“民营经济”这一概念有一定的实际意义,可以避免把非公有制经济简单等同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私有制经济,进而在道德和制度上加以批判的片面认识,有利于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生活中,有些看法有意无意地把所谓的“国”与“民”对立起来,将本来属于全体人民所有的全民所有制经济或国有经济说成是“官僚资本”,而将本来属于私有制范畴的民营经济当做是“人民群众”的代表,甚至将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正常的市场竞争说成是“与民争利”,并进一步将这种对立夸大为“国家与人民的对立”、“政府和群众的对立”。这种概念上的混淆导致了认识上的混乱,是需要澄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