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融稳定发展的法治保障
- 顾功耘
- 1704字
- 2020-07-09 16:29:21
四、金融法中“三足定理”视域下的“金稳会”功能目标的实现
从名称上看,“金稳会”内含“稳定”与“发展”两大关键词。有人认为,“稳定”在“发展”之间,意味着“稳定”重于或大于“发展”。但笔者认为,这意味着“稳定”是前提,“发展”是目的。二者是相辅相成的辩证关系,没有主次或主辅之分。
(一)正确理解和处理“稳定”与“发展”的关系
在当前突出强调金融稳定的背景下,实践中有的部门和官员容易过于偏重“稳定”而可能牺牲发展,将安全理念异化为绝对安全理念,将“坚决守住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以及传统思维中“安全第一”理念异化为“安全唯一”理念,“不求无功,但求无过”。因为害怕风险,所以不敢担当,踟蹰不前,陷入保守,不敢创新,畏惧变革。从有关学者对“金稳会”的解析来看,也主要着眼于“稳定”,而闭口不谈如何发展。[32]或许在他们看来,只要保住了稳定就是发展。这显然是一种错误的理解。“稳”不等于“进”,因此需要“稳中求进”,但也不能“冒进”。
因此,尽管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强调了金融风险防控,但我们不能机械予以理解。习近平同志指出:“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为实体经济服务是金融的天职,是金融的宗旨,也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根本举措。”[33]这深刻地揭示了“服务实体经济”与“防控金融风险”之间的辩证关系。既然“为实体经济服务是金融的天职,是金融的宗旨”,那么,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金融业也需要与实体经济共同发展,金融业也需要深化改革,以更好地满足实体经济对金融的正常需求。对于风险的防控,应该寓于发展之中,将发展与规范相结合,在发展中防范和消除风险。之所以叫“金稳会”而不是叫“国务院金融稳定委员会”,这说明金融的安全稳定是发展的基础和前提,但安全稳定却不是金融的终极目标,除了金融稳定外,还要追求金融发展。
(二)走出金融监管治乱循环的历史周期律
笔者曾在2009年总结了金融的治乱循环,即决策与监管者一直在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两极之间不断徘徊,表现出“金融危机—加强监管—走出危机—放松管制—又一轮金融危机—新一轮加强监管—走出危机—新一轮放松管制……”的历史周期律。[34]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迅速进行金融监管改革,并于2010年出台《多德—弗兰克法案》,加强了对金融业的监管,尤其是将场外衍生品交易纳入监管范围之中,并加强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但特朗普在2017年2月就任总统后不久,即声称要废除《多德—弗兰克法案》,解除对金融业的严格管制,再一次验证了这一循环。
“金融监管具有周期性的特征”[35],金融法和金融监管一直在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之间不断左右摇摆:时而强调干预主义,否定自由主义;时而又强调自由主义,否定干预主义。这极易导致矫枉过正,达不到一种理性的均衡状态,给全社会带来了无谓损失。金融安全和金融效率之间的关系,以及干预主义和自由主义之间的关系实难处理,二者之间的平衡点不容易把握。[36]
为了克服这一难题,走出历史周期律,就需要在安全与效率之外,加入公平这一价值,并使之形成等边三角形,使这三大价值所对应的三类主体:监管者、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相互之间形成良性互动,从而走出我国目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或美国社会“政客—华尔街”之间的“钟摆式”互动。这就是金融法中的“三足定理”。金融风险防范也应该寓于“三足定理”之中,而不应偏重于一隅而忽略其他价值目标。
“金稳会”既要强调“稳定”,又要着眼于“发展”,这就决定了其依托的中国人民银行的内设部门也应该兼具“稳定”与“发展”两大职能,可惜,目前中国人民银行的内设部门中,还没有哪一部门能够兼具这两大职能。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主要负责金融稳定,难以兼顾发展,而其他部门(如金融市场部等)则难以兼顾稳定。“稳定”与“发展”的内在张力导致恐怕难以找到一个合适的部门来很好地承担“金稳会”的职责。因此,“金稳会”仅仅是金融监管框架改革的中间阶段,在运行一段时间之后,还应该向设立国务院金融政策委员会迈进,以使金融法更好地在金融效率、金融安全与金融公平之间求得平衡。从新华社发布的“金稳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的新闻通稿可以看出,“金稳会”实际上兼顾金融改革与发展、金融安全与稳定以及金融消费者保护三大目标。[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