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

《香港基本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本法以及本法第8条规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澳门基本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本法以及本法第8条规定的澳门原有法律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两部基本法的上述规定,明确了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的范围。从基本法的上述规定来看,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为以下三类:

第一,基本法和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中的全国性法律;

第二,香港、澳门的原有法律;

第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基本法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宪法性法律,是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最重要的法律,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法律依据。

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包括:基本法;在香港实施的全国性法律;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法例和习惯法。香港基本法中列举的5种法律渊源中的任何一种,都可称为“法律”。

在香港普通法上,不论是条例、附属法例,还是法院判例形成的普通法、衡平法,都处于同等的法律地位。因此,香港法律的概念,是广义上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一)香港的成文法律

1.条例

“条例”是香港特区立法会制定通过的成文法律,一般通过立法会的“三读”程序通过。

香港的条例以“章”编排,每一个条例为一章。第一章的条例名称为“释义与通则条例”,是解释香港立法或条例中的名词术语或约定俗成的一些规定,为理解和执行香港条例设定标准。

现行的香港法例共有628章,也就是说香港的成文条例共有628个。

《香港法例汇编》从1001章到1181章为附属法例。也就是说,经立法会审议通过的附属法例共有181个。

2.附属法例

“附属法例”,是指由香港特区政府各个部门制定或其他机构依据相关条例制定并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告、规则、规例、命令、决议、公告、法院规则、附例或其他文书。

附属法例的制定须经过立法会审议或批准。立法会审议附属法例通常有两种程序:第一是先制定后审议的程序;第二种是先审议后制定的程序。立法会议员或政府官员都有权在立法会会议上,提出动议,修订各个附属法例。

所谓“先审议后制定”的程序,是指任何须经立法会通过的附属法例,均需先提交立法会修订。立法会可以通过有关决议,直接修订。2014—2015年度,香港立法会按“先审议后制定”的程序,对16个附属法例提出修改动议并都获得通过。

所谓“先制定后审议”的程序,是指由各政府部门或制定机关制定的附属法例,无须先交立法会审议。该程序是将已制定或修改过的附属法例,刊登在香港宪报上,然后提交立法会省览。任何附属法例刊登在香港宪报上的当天就生效。

立法会对已刊登在香港宪报上的附属法例有审查修订权。如果在附属法例提交立法会的28天内,有议员在立法会会议上提出修订的意见,立法会可以通过修订的决议,也可直接对附属法例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立法会通过这种程序,对附属法例的制定和修改实施监督。

2014—2015年立法年度,香港立法会按先制定后审议的程序审议的附属法例达到151个。但只对其中3个附属法例提出了修改动议,只有两个修改动议获得通过。

也就是说,香港的附属法例,大多数是由政府有关部门(十三个政策局)制定,但立法会有审查监督权。

附属法例的法律地位应当在“条例”之下。尤其是为了贯彻“条例”而制定的附属法例,这就形成了一个条例往往有多个附属立法。

(二)香港的不成文法

这里所谓的“不成文法”,就是香港的普通法、衡平法、习惯法。它们主要是以判例形式表现出现,而不是通过立法机关制定而成,因此称为不成文法,这是一个约定俗成的法律用语。有关普通法、衡平法的问题,在本章第二节阐述。

二、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包括:基本法;在澳门实施的全国性法律;得到保留的澳门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即立法会制定的法律。

有关澳门原有法律及相关问题,在下面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