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一国两制方针的概念

“一国两制”是我国政府解决历史遗留的香港、澳门问题时所奉行的基本方针,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同时,也是制定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指导方针。正确认识“一国两制”方针的涵义及内容,有助于理解和认识两部基本法是如何体现和贯彻这一基本方针的。

一、一国两制方针的涵义

“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是邓小平为实现祖国的和平统一,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提出来的。邓小平说:“实现国家统一是民族的愿望,一百年不统一,一千年也要统一的。怎么解决这个问题,我看只有实行‘一个国家,两种制度’。”[35]

(一)一国两制的定义

所谓“一国两制”,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统一的主权国家内,允许根据实际情况,实行性质不同的两种制度,即在祖国内地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在香港、澳门、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

“一国”,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强调国家的主权和统一。在这个问题上,中国政府的基本立场就是必须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坚决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

“两制”,就是在达成国家统一的前提下,在不改变我国大部分地区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允许在我国的特定地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一方面,在中国的绝大部分地区,即在中国内地,将一如既往地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另一方面,国家在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后,允许在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内继续保持和实行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

按照邓小平的理论,“‘一国两制’也要讲两个方面。一方面,社会主义国家里允许一些特殊地区搞资本主义,不是搞一段时间,而是搞几十年,成百年。另一方面,也要确定整个国家的主体是社会主义,否则怎么能说是两制呢?那就变成‘一制’了。”[36]

(二)实行一国两制的前提

“一国两制”的主体是社会主义,这是实行“一国两制”的前提。它强调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不会改变,之所以要强调这个前提,完全是由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的。

1.我国国家制度的主体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所确认的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等方面的制度。在国家制度中,国家的阶级本质,即国家的性质(在宪法上被称为“国体”),决定着国家的形式和国家发展的总方向。

我国《宪法》第1条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实行“一国两制”,要坚持和维护我国的国体,要确保国家的性质不变,决不能危害我国的根本制度。因此就要确保国家的主体是社会主义。

2.“一国”也是中华民族根本利益所在,是中华民族前途命运所系。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上只有一个主权国家,即中国;在国际政治舞台上也只能有一个声音讲话,这个声音代表着中国。

3.基本法要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权威,维护国家主权,这是关系到国家前途和命运的大问题。正如邓小平所说,主权问题不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中国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回旋余地。因此,维护国家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在中国内地实行的社会主义制度,是实行“一国两制”的前提。

(三)一国两制与高度自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决定在香港、澳门设立特别行政区,允许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并承诺要保持香港、澳门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具体来说,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恢复对香港、澳门行使主权后,香港、澳门原有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法律基本不变。香港自由港的地位和国际贸易、金融中心的地位不变。一句话,就是要授予特别行政区享有并实行高度自治,允许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统一的主权国家内并存,这就是“一国两制”方针的基本内涵。

二、基本法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

邓小平曾说过:“我们的一国两制能不能成功,要体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里面。”[37]在邓小平的直接指导和关怀下,按照“一国两制”方针起草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真正体现、贯彻、落实了“一国两制”的方针。

(一)基本法明确保证在一国范围内两种制度的并存与共处

在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政策方面,基本法各项规定最显著的特点,就是既体现主权,又确保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

基本法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特别行政区主权范围内的事务,使“一国”的规定通过行使主权得到最明确、最直接的体现。同时,基本法还规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自行处理高度自治范围内的事务,与国内其他地区和部门互不隶属,互不干预,互相尊重,这又使“两制”的承诺得以兑现。“一国”与“两制”的原则在整部基本法及其每一条文中都得到了体现及完美和谐的统一。

(二)基本法正确处理了“一国”与“两制”的关系

按照基本法的规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基本法的这一规定,明确了“一国”与“两制”的关系,确立了中央的权威与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统一的主权国家,在这一主权国家的范围内,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其与国家的关系,是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允许特别行政区实行资本主义,并不表明它们是独立的实体,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一主权国家永远不可分离的部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直接管辖下的地方行政区域。

(三)基本法确保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行使主权

基本法在明确了特别行政区在国家中所处的地位后,比较原则地规定了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行使的权力,包括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外交和防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处理有关的外交事务。中央人民政府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派驻军队,负责防务。此外,中央还可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行使一些只能由主权国家行使的权力,包括基本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决定权、监督权、任免权、批准权等。一些与行使主权有关的全国性法律,按规定还应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范围内实施。

(四)基本法授予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

基本法在维护国家主权的前提下,授予了特别行政区享有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在内的高度自治权。此外,特别行政区还有权依法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并享有中央授予的其他权力。

基本法各章节的许多条文,都比较明确地规定了特别行政区享有和如何享有中央授予的高度自治权。基本法的这一系列规定,就表明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在中央的授权下,享有充分的、高度的自治权,可以继续实行资本主义制度。这就使“一国两制”中“两制”的承诺得到了落实,使香港、澳门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能够继续保留下去。

“一国两制”的方针,作为史无前例的时代创举,是实现国家统一的根本方针,是解决香港、澳门问题的基本方针。在香港、澳门实行“一国两制”,既解决了香港、澳门回归祖国的问题,也解决了如何保证香港、澳门在回归祖国之后,继续保持繁荣、稳定和发展的局面。这是国家在香港、澳门实行“一国两制”的宗旨和目的。

在香港、澳门实行“一国两制”,可使香港、澳门一如既往地发挥中国通向世界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使香港、澳门能够在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阶段中,发挥促进和推动作用。

国家运用“一国两制”方针,使历史遗留下来的香港、澳门问题获得了圆满的解决,使国家在实现统一的历史进程中迈出了坚实的、具有里程碑性质的一大步,也向世人展示了中国人完全有能力把自己的事情办好,并向世界提供了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的成功范例。“一国两制”的方针,作为国家的基本国策,得到了包括香港、澳门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真心拥护,也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获得了广泛的好评。

“一国两制”方针,不是空洞的政治口号,更不是权宜之计,它已经得到了我国《宪法》和基本法律的确认和保障。《宪法》第31条的规定,体现了“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从根本法的层面,保障了这一构想的贯彻实施。香港、澳门基本法的制定和颁布,更使“一国两制”的构想变为现实,使国家的方针政策上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法律。国家的基本国策,已体现和贯穿在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宪法性法律中。基本法,就是“一国两制”方针的系统化、法律化、制度化。

中国政府在中英、中葡关于香港、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中阐明的国家解决香港、澳门问题的12条基本方针政策,集中体现了“一国两制”的方针。基本法,则要以法律的形式,把这些基本方针政策规定和确认下来。

两部基本法总则的各项规定,集中地体现和反映了国家对香港、澳门实行的基本方针政策。包括:特别行政区是国家不可分离的部分;特别行政区享有并实行高度自治;特别行政区行政与立法机关由永久性居民组成;香港、澳门居民及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受法律保障;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私有财产权受法律保护;特别行政区有权管理土地和自然资源;香港、澳门原有法律基本不变;中英、中葡文分别为特别行政区的正式语文;特别行政区可使用区旗、区徽;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和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规定为依据。现将两部基本法总则中的有关规定分别阐述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