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基本法的法律地位

一、基本法是什么

(一)不同视野下的基本法

基本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宪法性法律,这就是基本法的法定地位。

从普通市民的角度,基本法可视为香港、澳门市民的护身符,香港、澳门居民的权利和自由,基本法都给予了充分的维护和保障。

从法治的基础来看,基本法又是香港、澳门法治的奠基石。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一切法律,都必须符合基本法,任何违反基本法的法律,都是无效的。

从特别行政区政府行使权力的来源看,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立法和司法机关,都是依据基本法行使权力。基本法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权力的渊源。

从容纳社会各方诉求,平衡社会利益和矛盾,化解社会纷争和冲突来看,基本法又是香港、澳门社会利益和矛盾的平衡器和调节器。凡是符合基本法的利益诉求,应当依法得到满足,凡是不符合基本法主张和要求,不会得到接纳和认可。

(二)基本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研究基本法的法律地位,首先应看基本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所处的地位。所谓法律体系,“是指由本国各部门法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一个整体,即部门法体系”[15]

根据法律调整对象和方法的不同,又可将既有的法律规范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凡是用同一类调整方法去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就构成一个法的部门。主要的法律部门按其法律地位和层次来分,可包括宪法部门、基本法律部门(刑法、民法等)、各基本法律部门的子部门(如依刑法制定的监狱法)等等。

宪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主要的、最基本的法律部门。由于宪法规定的是有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有关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基本原则等方面,因而宪法是其他部门法的立法依据,宪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仅次于宪法的,具有较高法律地位的就是基本法律,即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例如我国的刑法,刑事、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为数不多的法律,就属于国家的基本法律。

基本法律依据宪法制定,规定和调整的是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根本性的、全局性的关系。基本法律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因而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仅次于宪法的法律地位。在基本法律之外,还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构成了我国法律体系中第三层次的法律部门。

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就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

首先,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直接依据我国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其次,基本法规定的,都是在我国对香港和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后,国家对香港、澳门实行的基本方针政策,都是带根本性、全局性的法律规范;最后,基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为了保证两部基本法的贯彻实施,从国家层面来说,可根据需要制定一些相应的、配套性的、必不可少的法律,具体落实基本法中的有关规定。例如,两部基本法中有关在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就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制定法律予以规定。

明确基本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有助于我们理解宪法与基本法的关系,理解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与其他基本法律的关系,有助于明确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同样,也有助于明确基本法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总之,正确理解基本法的法律地位,有助于基本法得到正确的贯彻、实施。

二、基本法的效力及实施

(一)全国人民都应遵守基本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条第4款的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基本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其效力范围及于全国。基本法应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普遍的遵守,即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国家机关,均应维护基本法的权威,遵守基本法的各项规定。国家有关机关制定与处理香港、澳门事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均应符合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并不得与之抵触。各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遵守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尊重和理解在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资本主义制度。

(二)基本法主要在香港、澳门实施

由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主要规定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和政策,是国家为落实“一国两制”方针,专门为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制定的特别法,因此,基本法的适用范围主要在香港、澳门地区,两部基本法主要在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范围内实施。

所谓“法的实施”,就是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和实现。尽管不同的法律在形式和内容上有这样和那样的差别,但它们规定和确认的,实际上都是一定的社会关系参加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基本法也不例外,两部基本法,一方面确认了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权力;另一方面,规定了特别行政区内部享有和行使的高度自治权,包括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基本法规定的享有各项权利及义务的主体,主要是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有关机关及其居民。只有在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内,方能按照基本法的规定,筹组行政、立法、司法机关,并按基本法的规定运作。只有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及其他人,方能享受基本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因此,基本法的实施或适用,主要就应当在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范围内。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范围内的一切政权和非政权机关,一切社会团体,居民及其他人,都应当遵守和执行香港或澳门基本法的各项规定,任何违反基本法的行为都应予以追究。

强调基本法主要在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范围内实施,主要是说基本法中有关体现“两制”的规定,应当在特别行政区范围内实施或适用。基本法中有关“一国”的规定,尤其是体现中央行使主权的规定,主要应由中央国家机关依法实施,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基本法的解释权;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任免行政长官及主要官员。这就是中央落实基本法的有关规定,是中央在国家层面实施基本法。

从这一角度看,基本法又不仅仅限于在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范围内实施,中央有关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行使基本法上规定的权力,就是在国家层面使基本法得到贯彻实施。

从国家层面来看,基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法律,从特别行政区层面来看,基本法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宪法性法律。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基本法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作为特别行政区的宪法性法律,基本法是在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内实施的最重要的法律。基本法法律效力的普遍性及实施范围的特殊性,反映了基本法法律地位的特殊性和双重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令,《香港基本法》于1997年7月1日起实施,《澳门基本法》于1999年12月2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