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本书核心概念界定

2.3.1 专用技能人力资本形成

1.技能

本书所指技能即人力资本理论中“技能型人力资本”(Skill Human Capital)的概念。就个体而言,是指通过正规教育培训体系、企业培训、“干中学”等渠道形成的通用和专用人力资本。

2.专用技能(Skill Specificity)

本书中的专用技能或专用技能人力资本的概念不仅与人力资本理论相关,还和新制度经济学密切相关。它是指具有一定人力资本专用性(Human Capital Spe-cificity)的技能,即通过正规教育培训体系、企业培训、“干中学”和经验等渠道积累的专用知识,这些专用知识往往和特定的行业、企业、职业、专业背景相关。

3.技能形成(Skill Formation)与技能形成制度(Skill Formation System)

本书中的技能人力资本形成的概念与基于新制度经济学等学科的技能形成研究议题密切相关。如果说技能获取的概念主要从企业技能需求的角度出发,那么技能人力资本形成的概念主要从一个社会或经济体的角度出发,它一般聚焦于技能形成主体(包括技能需求者、技能供给者和技能所有者)在特定技能制度背景(包括特定经济、社会、政治、教育制度)中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社会技能形成与积累的过程与方式。

4.专用技能人力资本(Skill Specificity Formation)

专用技能人力资本形成或专用技能形成的概念主要基于人力资本理论和新制度经济学,主要是指专用技能形成主体(包括专用技能需求者、专用技能供给者和专用技能所有者)在特定技能形成制度背景(包括特定经济、社会、政治、教育制度)中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专用技能形成与积累的过程与方式。

5.技能专用性和技能专用化(Skill Specificity and Skill Specializing)

技能专用性即技能型人力资本专用性(Skill Human Capital Specificity),是指通过正规教育培训体系、企业培训、“干中学”和经验等渠道积累的,技能所有者掌握的知识、技能、技巧、能力的专用性质和程度。一般来说,技能专用性越强,其技能所有者的可雇佣性越强,地位也越难被取代。技能专用化即技能型人力资本专用化(Skill Human Capital Specializing),是通用技能人力资本向专用技能人力资本发展转化的过程。其发展转化过程需要包括有个人、教育机构和企业或其他工作场所的参与,其投资途径除了教育、培训、“干中学”之外还包括了企业通过产学合作参与学校培养的中间过程。根据耿洁的定义,广义上的技能专用化包括企业前期、企业期和企业后期三个阶段;狭义上的技能专用化则只包括第一阶段——企业前期。[77]本书使用狭义的技能专用化,即技能专用化发生于学生入学与入职之间——职业院校与企业产学合作阶段。

2.3.2 高职院校产学合作

1.职业院校、高等职业院校和高等职业教育

本书中职业院校的概念是指从事高等、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正规教育机构,其外延涵盖了普通教育体系和职业教育体系(如图2-4所示),但不包括企业培训和继续教育体系。

图2-4 职业院校的概念

根据2014年6月国务院颁布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在我国未来的教育体系当中(如图2-5所示),完整意义的高职院校和与之相关的高等职业教育结构既包括现有高等职业专科院校,又包括未来即将要转型的本科层次应用技术类型高校,甚至还将包括“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由于我国高职教育体系正处于剧烈变革期,从当下高职教育发展现状出发,本书将上述描述界定为广义的高等职业院校,而将狭义的高职院校(和高等职业教育)界定为国内现有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即高职高专)。

图2-5 我国教育体系基本框架

资料来源:国务院.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

根据国内学者匡瑛和周光礼对高等职业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权威定义,本书将高等职业教育的概念区分为广义和狭义。狭义的高等职业教育主要是指高等技术教育(Higher Technical Education);广义的高等职业教育主要是指“面向职场的高等专业教育”(Higher Professional Education)。

2.高职院校产学合作行为与产学关系

2006年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中将高职人才培养目标规定为“高技能人才”;2011年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中规定高等职业教育培养目标为“生产、建设、服务、管理第一线的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2014年国务院颁布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中规定,包括高职院校在内的职业教育体系以技术技能人才为培养目标。基于上述政策目标和本章理论分析,本书将高职院校产学合作界定为:技能形成主体(高职教育机构与行业、企业、个体等)在既有技能形成制度下以技能专用化投资为目标的契约关系与治理机制。

由于企业与高职院校基于技能专用化的合作可以看作企业对院校和学生个体的技能投资,其技能投资行为和投资水平直接影响了企业与不同高职院校、不同专业呈现不同水平的产学合作行为。根据教育部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状态数据采集平台”统计口径和既有研究[78],将我国高职院校产学合作行为区分为以下三类。

(1)基于技能使用的产学合作:包括合作企业接受毕业生就业、合作订单培养。

(2)基于技能培养的产学合作:包括合作企业接受顶岗实习生、产学合作共同开发课程、共同开发教材、企业支持学校兼职教师、企业向学校捐赠教学实训设备等。

(3)基于技术与社会服务的产学合作:包括学校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学校为企业培训员工等。

当然,上述高职院校产学合作行为的分类主要基于我国技能形成制度和高职院校产学合作现状。如果放宽这一制度约束条件,在下一章可以发现不同经济体、不同技能形成制度下的高职教育机构产学合作关系包括了诸如学徒项目(Work Placement)、合作教育项目(Cooperative Programme)、职业性实习(Internship)、“三明治”学位(Sandwich Degree)等多种合作方式与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