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民主:民主与法治的复合结构及其内在逻辑
- 佟德志
- 2459字
- 2020-07-09 19:33:44
三、张力:现代西方政治文明的样式
就人类政治发展的基本成就来看,民主与法治无疑已经成为现代政治的基本标志。作为西方政治文明的基本制度样式,法治与民主越来越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构成了西方社会宪政民主制的基础。民主与法治的结合使政治问题进一步复合化,就权利的制度性保障和权力的结构性安排来看,它需要人们回答的是这样两个问题:
权力与权利究竟应该在什么样的范围内起作用?
就政治意识来看,权力与权利的心理与思想构成了现代西方政治观的基本特征,人们常常以“权力政治观”或“权利政治观”来描述现代西方政治观。就政治制度的形成来看,权力与权利的问题渗透到了民主与法治的制度安排当中,重构了另外两个问题,即:
民主与法治各自的界限是什么?
人们至今还是很难给出一个令人满意的答案。随着民主化进程的不断深入,民主所及的范围亦进一步扩大,它要求人们在宪政民主的制度架构内对民主的范围做更深入的思考和进一步的回答。民主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使各种思潮之间的分歧表面化:激进的民主派更进一步地主张经济民主、社会民主,号召将民主程序扩展到经济与社会领域;保守的自由派则坚持自由放任,主张通过宪法性的先定约束严格限制民主的范围。他们之间的冲突正是民主与法治的冲突在当代西方思想界的表现。尽管民主的势力越来越强大,人们以整体为核心设计的权力结构更富有合理性,但不可否认的是,以个体为出发点要求的权利保障为民主权力设置的阻力亦是同样地强大,同样地富有合理性。
在《民主理论的前言》一书取得巨大成功后,达尔试图进一步提出一个“比美国人现有的体系更高的自由与平等的体系”。[106]为着这一目标,他进一步修正了自己的理论,写作了《经济民主理论的前言》一书。在这本书中,达尔试图将民主程序扩展到经济领域中。他指出,“如果民主在治国中是合理的,那么,在治理企业时,它同样也是合理的”。[107]这里的基本逻辑是“只要民主程序的假设是正当的,任何组织的成员都有权通过民主程序的方法来实现自治”。[108]
然而,面对民主派在民主与法治关系上的“矫枉过正”,自由派并不认账。他们重申传统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与法治精神,主张严格地对民主加以限制。萨托利(Giovanni Sartori)即对过于“民主”的宪法表示反感,并斥之为“坏宪法”。他指出,宪法的功能就在于它“既制约掌权者的意志又制约民主的‘人民的意志’”,而在当代社会中,“某些宪法如此‘民主’,以至于它们或者不再是宪法,或者它们使政府机器的运转太复杂化以至于政府无法运转,或者两者兼而有之”。[109]
与萨托利呼吁回归到自由主义传统的限权宪法相对,拉米斯(Douglas Lummis)则“呼吁回归到民主的原意——人民的权力上去”。[110]在激进的民主主义者眼里,民主就是人民(demos)和权力(kratia)的复合体,“‘民主’曾经是一个属于人民的词、一个批判的词、一个革命的词。它被那些统治人民的人所盗用,以给他们的统治提供合法性。是该收回它,并恢复它的批判和激进力量的时候了,这样的复兴是可能的并且是必要的。”[111]
正如人们看到的那样,“民主与法治之间可能产生矛盾的问题作为规范主义政治哲学的一个问题而存在着”。[112]事实上,民主与法治的二元分裂不仅体现在哈耶克、伯林、罗尔斯、哈贝马斯、萨托利这样的政治学家那里,同时还体现在霍姆斯(Stephen Holmes)、德沃金(Ronald Dworkin)、米歇尔曼(Frank Michelman)、孙斯坦(Cass Sunstein)这样的法学家身上,阿尔蒙德(Gabriel Almond)和维巴(Sidney Verba)等人关于政治文化的实证研究也为这一二元个性提供了线索与佐证。霍姆斯认为,在民主与法治的争论中,以夏皮罗为代表的民主主义者和以哈耶克为代表的立宪主义者成为这场争论的正反方,“他们之间的分歧正好反映了民主主义者(他们认为宪法是令人厌恶的东西)与立宪主义者(他们认为民主是一种威胁)之间的争吵。”[113]
在这场争论中,尽管人们态度各异,但却都表达了一个基本的共识,即认同宪政与民主之间的张力。霍姆斯指出:
就政治意识的发展来看,当代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的争论正是“卢梭传统”与“洛克传统”的继续。与之相对应,从政治制度的演进来看,西方政治文明越来越强调民主与法治的融合,进一步完成了“民主优位”模式和“法治优位”模式的调适。在人民主权与人权、民主与法治、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公域自治与私域自律之间,当代西方政治哲学展开了深入而又广泛讨论。民主与法治关系的话题几乎吸引了所有那些对西方产生重大影响的政治思潮。在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等重要的思潮之间,对民主与法治关系的探讨带动了与之相关的自由与平等的政治价值、积极与消极的政治态度、个人与集体的政治观念等主题全面而深入的研究,成为当代西方政治思潮的指向标。就政治哲学家之间的争论来看,先是诺齐克(Robert Nozick)向罗尔斯发难,后又有罗尔斯与哈贝马斯(Jurgen Habermas)之间的争论,他们之间倔强而又不失睿智的争论传为佳话,更使民主与法治关系的争论成为世纪之交西方政治哲学的一道亮点,政治文明创新与发展的源头活水。[115]
通过以上历史回顾,我们看到,西方政治文明就是在民主与法治的冲突与融合中不断演进的。从这一视角来看,法国革命选择了民主,但却没有形成民主的制度化,是一种“民主优位”的革命;美国革命选择了法治,却相对弱化了民主的声音,是一种“法治优位”的革命。两种模式在资产阶级革命以后开始向各自的反方向运动,各取所需,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期实践了“民主融合法治”和“法治融合民主”的互动演进模式。
西方政治文明发展的历史告诉我们,民主与法治是现代西方政治文明的主体框架,民主与法治的冲突及其均衡不但划清了西方世界政治发展的轨迹,而且界定了政治思想的主题。在建立民主的同时实现法治这一问题在西方国家政治文明的发展过程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它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与不同民族的历史机缘、社会文化心理等诸多要素结合起来,从而决定了现代西方政治文明的基本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