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R高效解决方案:法律风险防范与证据指引
- 张扬
- 1343字
- 2020-08-27 15:15:36
二、法律条文繁杂
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法》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20多年来,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基础上,我国的立法机构又制定和颁布了一大批劳动法律、法规,如《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除此之外,各省、各市甚至各区还有很多地方性的规章制度以及政策。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在2010年汇编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法规政策大全》,整理了全国适用的劳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仅限于广东地区适用的与劳动用工相关的地方性规章和政策制度,其他非广东地区均未涉及,即便如此,整本书也有1503页之多。笔者认为,没有任何一个领域的法律法规会更为庞杂和多样。
劳动法律体系庞杂带来的首要问题就是法律规范的冲突。例如,一周的标准工作时间是多少?很多人可能会认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应该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但是《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至今还保留着“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的规定。虽然实践中“五天八小时制”的观念已深入人心,但是从法律效力位阶上看,显然《劳动法》的规定效力更高。
还有一种情况是:新法没有作出规定的内容,如果旧法有规定,是否应该适用旧法?例如,公司解除或终止患病职工的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我们都知道,《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并没有提到医疗补助费,但是在早年实施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已于2017年11月24日废止)中却有相关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法院对此看法也不一致。笔者服务过的一家外资企业,为了避免劳动争议,只好采取了最保险的做法,除了支付经济补偿金,又向劳动者支付了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此外,由于立法技术的缺陷和理解的差异,对同一法律规范的理解和适用,不同地区的法院裁判观点不一。例如,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公司是否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的选择权?对于这个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但是笔者在检索了各地的裁判指引后发现,除上海市的法院支持用人单位有选择权外,北京市、江苏省、广东省、青岛市、成都市、宁波市、天津市等地法院都认为用人单位无选择权。
笔者因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已经处理了大量劳动争议案件,然而,在起诉、应诉、开庭、宣判的时候,依然会遇到自己之前没有留意到的地方规章或政策,甚至有些刚出台的法规政策,裁审人员都难以第一时间掌握清楚。而且,即便在同一个市,由于用工环境不同,各区的劳动用工政策也不尽相同。以笔者执业的广州市为例,开发区的企业、高管等公司管理人员可以申请不定时工作制,而在广州市的其他行政区,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却十分困难。试想,劳动用工、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如此复杂,律师甚至法官都难以掌握得清清楚楚,那么公司和员工想彻底了解劳动法律就更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