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的资本充实责任

(一)资本充实责任的内涵

资本充实责任是指为贯彻资本充实原则,由公司设立者共同承担的相互担保出资义务履行的民事责任。根据资本充实责任,因某些公司设立者违反出资义务或其他原因,而致公司资本不能按章程规定缴足时,其他公司设立者要为此承担连带的缴足义务。公司健全人格的形成主要取决和依赖于发起人的创设活动,因此,发起人不仅要对自己的出资瑕疵行为承担出资违约责任,而且还要对公司资本充实承担担保责任,即确保公司资本的充足和可靠,这是保证公司人格健全的第一需要。

(二)资本充实责任的内容

资本充实责任具体包含以下内容:(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的出资担保责任。在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如果有的股东不按章程规定出资,其他参与公司设立的股东对该不出资部分负有连带的补足出资义务。(2)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认购、缴纳与交付担保责任。认购担保责任是指为设立公司而发行的股份时,其发行的股份未被认购或认购后又取消的,由发起人共同认购。对于认购担保责任需要明确几个问题:首先,认购担保责任适用于公司成立后,股份尚有未被认购或认购被取消的情形。在公司成立前,如果股份未被全部认购,则可能导致公司不成立,股东并无认购担保责任。而在公司成立后,股东欲退出公司,自会采取转让股份的方式。然而,作为一种商事行为,其有效成立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因此,在特殊情况下存在由于股份认购行为不符合这些条件而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例如股份认购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权代理人作出的股份认购,而其监护人或被代理人未作出追认。此时,认购行为无效,则发起人需要承担认购担保责任。其次,认购担保责任是一种严格责任,对于股份未被认购或股份认购后被取消,无论发起人是否具有过错,都需承担认购担保责任。缴纳担保责任是指股东虽认购股份但未缴纳股款或交付现物的,由发起人承担连带缴纳股款或交付未给付财产价额的义务,缴纳担保责任也称出资担保责任。对此,有两点需要说明:其一,缴纳担保责任在股份已经被认购,但有未缴纳或未给付部分时才会发生。如果股份未被认购,则由股东或发起人承担股份认购担保责任,自然由承担股份认购责任者本人完成出资的缴纳或给付。其二,在股份认购人之间的关系方面,认购担保责任和缴纳给付担保责任所带来的后果不同。通过承担股份认购担保责任,责任的承担者将获得该股份的所有权,成为股份的权利人,从而拥有该股份所对应的股东权利;而通过承担缴纳担保责任,股东并不当然取得该股份所对应的股东地位,承担责任者只是代替出资瑕疵股东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并从公司手中获得追偿权。当然,在公司行使了除名程序,取消了股份认购人股东地位的情形除外。交付担保责任指现物出资的发起人不按章程规定交付出资现物时,其他发起人应按未交付现物的价额,承担补交出资的连带义务。(3)差额填补责任。差额填补责任又称价格补足责任。指作为现物出资的财产,在公司成立时,如果出资现物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时,发起人对差额的部分承担连带填补责任。[16]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的差额填补责任仅限于非货币出资的场合,对于现金出资未作规定,这实为一种立法缺憾。与缴纳给付担保责任类似,通过承担差额填补责任,股东不能取得相应的股权,承担责任者只是代替出资瑕疵股东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并从公司手中获得向出资瑕疵股东追偿的权利。(4)损害赔偿责任。发起人不仅要对股份认购、股款缴纳承担保证责任,而且还要对因发起人出资瑕疵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损害赔偿责任实际上是一种代为赔偿责任,在发起人对公司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后,同样拥有向出资瑕疵股东求偿的权利。

(三)资本充实责任的特点

资本充实责任有以下特点:(1)资本充实责任是公司法上的法定责任,不以公司设立者的约定为必要,亦不能以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来免除。(2)资本充实责任是违反出资义务股东以外的其他公司设立者的责任,违反出资义务股东承担的是出资违约责任,其内容与资本充实责任不同。(3)资本充实责任因公司设立行为而产生,其承担者限于公司设立者。在公司成立后接受出资或股份转让的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外的应募股东,均不承担资本充实责任。(4)资本充实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只要存在资本不足的事实即可构成,公司设立者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5)资本充实责任是连带责任,全体公司设立者中的任何一人对资本不足的事实均负全部充实责任,先行承担资本充实责任的公司设立者,可向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求偿,亦可要求其他公司设立者分担。[17]

公司是现代社会经济的细胞,是股东利益、公司债权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各种利益的错综物。资本充实责任即是平衡各方利益的制度安排。第一,出于维护债权人利益的考虑。公司制度是以股东的有限责任制为基本责任形式,但绝不是以牺牲公司债权人为代价的制度,公司制度必须要有消除该权益失衡的制度设计安排。必须要有制衡该有限责任制的平衡物,该平衡物就是资本充实责任制。有限责任制与资本充实责任制于现代公司制度而言,犹如一对孪生兄弟,既保护股东又保护债权人。制度的安排使股东负有诚信出资担保责任,以保障公司债权人的交易安全,实现与股东有限责任的均衡,从而公平地保障两者权益。公司股东要享有有限责任,就必须承担资本充实责任。第二,出于维护其他股东利益考虑。公司发起人享有比其他股东更多的权利,如获取报酬权、创立大会召集权等,往往能从设立公司中获取更多的利益。而且公司设立的命运掌握在发起人手里,认股人对其出资的控制和监督能力比较弱。第三,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来看,发起人可能利用其特殊地位,以发起人利益为中心,把公司当作发起人的工具从社会攫取利润,损害职工、投资人等弱势群体的利益。且发起人在设立公司过程中享有特殊的权利,赋予其资本充实的义务,也是权利义务相统一的要求。

综上,资本充实责任是公司法上的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制度,既有合伙关系的理论基础,更是公司法为平衡各方利益、维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确保社会交易秩序的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