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司股东对公司章程条款效力质疑诉讼的受理

公司股东能否对公司章程条款的效力提出审查请求?首先应当从《公司法》规定来寻求实体法上的诉讼依据。我国《公司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如果存在欠缺或是瑕疵,则可以由当事人协议补充或根据法律规定予以补救,而不是导致公司章程无效或解散公司。值得注意的是,民事案件案由是人民法院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这说明民事案件案由的确定是以对应实体法的规定为前提条件,诉权的存在不能脱离实体法上权利义务的规定。在这个意义上,“公司章程或章程条款撤销纠纷”案由的规定超越了《公司法》的规定。司法解释的规定赋予了公司股东对公司章程条款的效力提出审查请求。如果章程的规定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或者章程的制定过程存在瑕疵,章程就存在被撤销的情形,则该条款也可能被撤销。或者,章程中的某些条款若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则该条款也可能被撤销。公司章程或章程的某些条款存在撤销情形的,股东可依法提起公司章程或者章程条款撤销之诉。[21]

公司章程的作用主要是补充或者排除公司法的适用,尊重公司当事人根据公司特征、经营需要确定公司章程的具体条款。商事审判特别是公司纠纷审判,强调公司的团体性和稳定性。股东签署公司章程的行为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单一性合同订立行为,公司章程的签订是否有违反程序或者股东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自愿的情形,并不能简单地依据《合同法》规则来判断其效力。因为公司章程或者章程条款的效力被否定,不仅会使业已进行的公司行为变得更为复杂,并加重股东责任;而且有损于债权人利益,影响社会经济的稳定。商事审判特别是公司纠纷审判,强调遵循内部救济穷尽原则。公司章程的签订本身就是公司全体股东的一种商业判断,人民法院在介入公司内部法律关系判断公司章程条款效力时,应当审慎而为,给公司自治留有足够的空间。总之,当股东提出对公司章程及章程条款效力审查的诉求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