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小成长型企业融资趋势之规范化

伴随着融资多元化的趋势,必然是融资的规范化。规范化既是融资多元化的需要,也是融资多元化的保证。规范化既包括融资规则、制度具体明确、公开透明,也包括融资规则可以得到平等、公平的对待和实施。

(一)融资规则具体明确、公开透明

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下,为保证秩序和稳定,必然需要调整和保护各类融资活动的具体规则,并为投融资双方所知晓,比如说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经历了法律全面禁止、部分允许到全面认可的过程。以往因法律规制缺失、不完善,导致屡禁不止纠纷不断。据权威人士披露,2014年全国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02.4万件,同比增长19.89%,2015年上半年已经审结52.6万件,同比增长26.1%,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第二位民事诉讼类型。为此,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相关规定,法院应予认定,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司法应当保护,以此确立了企业间融资借贷的合法性。同时,对借贷利率做出明确规定:借贷年利率24%以内合法有效;超过年利率36%无效;年利率24%和36%之间的利息不受保护,但对已支付的利息,借款人无权要求偿还。

在民间借贷中,除了企业间借贷合法性以及借贷利率规定模糊因而长期困扰企业资金融通之外,这两年迅速发展的P2P,其合法性问题、规则性问题,也一度困扰投融资双方以及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甚至是监管部门。随着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颁布实施,P2P这种新型金融业务模式被确认为合法,P2P对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所起的积极作用被肯定。同时,相关的规则也随之跟进。指导意见指出,互联网金融监管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又比如股权融资,不论是创业板,还是新三板以及各个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如上交所的E板、Q板和未来的N板等,就中小型企业上市或挂牌的条件、程序都作出了较为具体明确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中小型企业基本上可以大致判断出本企业是否、能否以及如何在这些资本市场进行股权融资。

(二)融资规则平等、公平的实施

规范化,除了设立明确具体的规则之外,还应当也一定包括这些规则得到平等、公平的实施,否则,规范化将是残缺不全的。以中小型企业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Q板挂牌为例,企业能否挂牌,只取决于是否符合Q板挂牌条件并履行Q板挂牌流程,换言之,上交所规定的Q板挂牌条件和流程,不偏颇地适用于每一家申请挂牌的企业,而不是厚此薄彼。其他领域的融资规则也是一样。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融资规范化的发展趋势,也必将体现在中小企业自身。中小企业的内部经营管理包括融资活动将会更加规范,昔日那种临到“无米下锅”为解燃眉之急去融资时才想起规范治理才不得不拾遗补缺(如补缴税款)的现象将会大大减少。令中小型企业痛苦不堪的能否融到钱未知、何时融到钱未知、融到多少钱未知的团团乱脱层皮的煎熬,也许会成为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