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车到站不停车 乘客跳车被摔伤

经典案例

2000年10月20日,20岁的黄某买了一张汉阳至蔡甸关桥的车票。车至途中,上来4名年轻人,故意挑衅黄某。将其从座位上拉至车厢过道拳打脚踢,黄某被打得口鼻流血。

车至关桥站,黄某急叫:“停车停车!”四人说:“不要停车,把他拉到前面去。”司机吴某没有理睬黄某的要求,继续往前开。万般无奈之下,黄某拉开车门跳了下去,但衬衣挂在车门上,身体往前拖行了10余米。造成脸部毁容、身上多处划伤。2001年3月,黄某一纸诉状将吴某告上法庭。黄某代理律师认为,吴某到站不停车,违反了其与原告间运输合同中的约定义务;另外,司机吴某在当时并未受到任何暴力威胁,吴某不停车给黄某造成心理上的极大恐惧,致使黄某被迫跳车,吴某应对黄某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认为,客车司机吴某到站不停车,导致黄某被迫跳车摔伤,应承担伤害赔偿责任。2001年7月,法院作出判决:司机吴某赔偿黄某经济损失2万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

法律解析

本案中,乘客黄某被中途上车的4名不明身份的年轻人拳打脚踢,口鼻流血,客车司机吴某不仅不闻不问,而且车到站时还不停车让黄某下车,导致黄某被迫跳车受伤。根据《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0条的规定,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290条、第3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