晕车呕吐栽下车 车主乘客都担责

经典案例

2005年4月3日,郑某和儿子、儿媳妇搭乘卧铺客车从深圳返乡。由于晕车,郑某一路呕吐。4月5日3时50分许,车子中途停车加水时,儿媳妇突然发现郑某不见了。原来,郑某吐得厉害,不知不觉半个身子都探出窗外,一时重心不稳,竟栽出车外。还没来得及呼救,客车右后轮已从她的左腿碾了过去。同年4月25日,有关部门鉴定郑某的伤残程度为六级。

郑某认为,双方已形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承运人应承担她的损害赔偿责任。但车主向某认为,乘客郑某在本案中有重大过失,承运方不应该承担责任。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既已建立了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承运方就有义务保障旅客安全。郑某在乘车途中受伤,承运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郑某忽视自身应尽的安全义务,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均违反合同,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故终审判决被告车方赔偿原告郑某医疗费等6万元,其余损失由郑某自行承担,鉴定费、其他诉讼费等共计8960元的费用由车方承担7100元,其余由郑某负担。

法律解析

对于容易晕车的乘客来说,乘车时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不能依靠打开车窗来解决自己的晕车问题,更不能将脑袋伸出车窗外,以防发生危险造成不必要的伤害。本案中的原告郑某因晕车将半个身子都探出车窗外,结果栽出车外被轧致残,自身存在一定过错。被告车主没有安全地将乘客送到目的地,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20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12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